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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的《“右派”划分标准》仍然符合今天的法律

二十八卫士 · 2010-06-1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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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的《“右派”划分标准》仍然符合今天的法律  

   

   

1957年,国内外的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彼呼此应,假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民主气候,掀起了“山雨欲来风满楼”,“黑云压城城欲摧”的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浪潮。  

在“朝鲜战争”留下了美利坚合众国战争史上最大耻辱的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与台湾的蒋介石集团一唱一和,叫嚣着“反攻大陆”,鼓动、扶助潜伏、遗留在大陆的残渣余孽和没有改造好的——或者从内心本身就一直抵抗着改造的部份资产阶级分子,以及少数的被“裹着糖衣的炮弹”所击中的腐化堕落分子,叫嚷着什么“轮流座庄”,公然地造谣、污蔑、否定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企图让“三座大山”卷土重来,重新压在中国人民的头上。对此,中共中央本着说服、教育、改造、挽救、打击的方针,代表着广大党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与要求,掀起了历史性的“反右”斗争。这是社会的必然,是阶级的必然,是任何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必然! 

 

 1957年6月8日 ,毛主席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党内指示》,即:《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26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打击、孤立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指示》。为了避免斗争的扩大化和片面性, 1957年8月25日 ,毛主席又亲自为中共中央起草并发出了《关于反对资产阶级右派斗争中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有两种已表现出来的不适当的办法必须避免。一种是,从追究历史问题转到简单地追究同国民党和帝国主义特务的关系;另一种是,追究右派分子龌龊的私人生活。这两种作法都妨碍从政治上、思想上对人民进行教育,必须加以避免。” 于是, 1957年10月15日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的标准是:“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3、反对共产党的领导;4、分裂人民的团结;5、蓄谋推翻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党、反人民的骚乱;6、为上述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报告革命组织机密。”而且《通知》规定右派分子是其主谋、首恶、惯犯分子。并且明确规定“不在工人、农民中划分右派”。  

当时已经实际主持中央一线工作的刘少奇、邓小平是坚定的决策者和积极的具体执行者。  

时值今日,回顾半个世纪前的“划分右派分子标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个时期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的,是真正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是对照今天的法律也没有逾越丝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之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年2月28日 最新修正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6条、第106条和第113条的之规定:“犯本罪的〔指“分裂国家罪与背叛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严丝合缝,款款相扣。一目了然,明白无误。 

 

至于所谓“扩大化”的问题,那就要“开棺”询问一下“一线”的当事人了。  

其实,今天时下的“右派”言论与行为,已远远超过了当年嚣张氛围与程度。为什么不“打击”?不“孤立”?不是已进入了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了吗?违法者于法律熟视无睹,肆意践踏,那么执法者呢?放任自流,无能为力?  

莫非今天的法律已成为了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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