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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都是好人吗?

梦篱笙箫 · 2010-06-2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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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正来先生的长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告诉我们中国法学要有自己的理想图景,但他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理想图景是个什么样子。但最近几个案件的判罚却让我们见到了一些端倪。一个案子就是北京一法院以《孝经》为依据,判决老太太的儿女们以哄骗方式侵占老人房子违法。再一个案子就是法院判决那个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后为了摆脱传销组织控制却打死打伤他人的男子无罪。这让我想起了邓文文中对中国现象的一个批判,就是认为法是客观的,它必须不带感情的对待社会中的一切纠葛,从而带来了法的精神的物化,以至忽略了在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的情感因素。这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人们为了证明自己无罪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你无法提出,那么法就会认定你有罪。社会出现什么现象呢?人们不再敢救助摔倒了的老人,那些强拆分子把房子这一客观存在的实体一拆,那么作为弱势的一方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却无力维权了。法的客观性不论实质上多么美丽,但它客观上却告诉人们,我不管过程,我只管结果,强势集团你只要把结果处理的完美无瑕,我就会帮你补上道德高尚证。从此中国老百姓的苦难也就不可避免。

          邓先生认为中国的法学者们只关注西方,只会为中国社会提供西方法学的理想图景。我看邓先生真是抬举中国那些法学者了他们要是真的正心诚意的顶礼膜拜西方法律的理想图景,那么那些在西方现代化过程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也就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也就是说和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税收问题在中国应该很受法学者的关注。但我们发现就是这方面中国大有问题。工薪阶层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举步维艰。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的一个很大方面,但是交税的主体却大部分是工薪阶层。应对偷税漏税问题,以及限制富人财富方面中国的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试想就这样的状况能说明他们是在遵循西方法学的理想图景吗?作为一个法学界的局外人来看,我更愿意相信他们是没有理想的,但凡有理想就会呈现一个清晰的路径,但我并没有从他们的言行中发现这个路径。要是有,也是追求个人私利的理想图景。邓先生在回顾中国在学习西方以其寻求富国强兵过程中忽略中国现实的问题,给出了他的解释,也就是中国学者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或许很有一定的道理,但它却无法完全解释为何中国学者把他们接触到的西方文化当成中国前途的现象,在我看来在那个乱世的中国谁占据了学术的话语权,谁就拥有了改造中国社会的权力的合法地位。所以即使他们信奉的东西完全不相干,他们也要力图使人明白他们的信奉的就是解救中国的灵丹妙药,他们无法从中国现实的土壤中找到他们的合法性,他们就干脆谋杀掉中国元素,拼命从外国的时空中找出他们的合理性。正是在权力的诱惑下让他们越走越远,最后为了学术而学术,最后完全忘本。也正是这部分人最有可能成为出卖中国的汉奸,因为他们把灵魂卖给了西方。

          那些法律论者为什么要坚决的反对中国传统呢?用他们的话来说是因为中国从来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中国的历史缺乏法治的土壤。前一句我同意,后一句我不赞同。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是置之于宗教礼法之下的。这在我看来并没有设么错,宗教礼法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在型构中国社会自我调节发展方面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现代化的推行,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这超出了一般道德的管辖范围,这就是西方法治横空出世的原因了。但在西方法治起作用前,他们首先做了一项工作,就是延请人类的至高道德作为他们的精神导师,这才使得西方法律有了神圣的光环,从而被历史所接受。所以他们再反过来说在中国古代道德高于法律是罪恶的,我就难以理解了。中国古代是存在立法与执法归于一身的不好的制度安排,但这些在现代是可以改进的。中国古代出现的包拯海瑞说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并没有错。因此我们的现代法治不应该抛弃中国自古以来的天道自然,反而应该不断中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使其成为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我想再加上网络的普及以及人民的觉醒,中国的这条法治之路是可行的。而中国法学者们拼命的抵制这条路,难道仅仅是因为水平问题吗?

         邓先生也对中国法学中的个案,也就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这方面中国法学完全走错了路,只关注那些大而空的口号,而不注重对人民切身利益的保护。殊不知人民对于劣质产品的痛恨远大于对伪劣产品的痛恨。邓先生怎么解读的呢?他认为法律学者只注意于与西方现代化密切相关的城市化问题,也就是市民的权利问题,而忽略了中国社会本身的城乡二元结构,因而忽视了农民的利益。但真实情况真是这样吗?现今存在的越演越烈的拆迁问题刺激了我的神经,他们关注了这些小市民的利益了吗?没有,如果真的关注了,那些暴力拆迁还敢这么明目张胆吗?从这些情况来说我只能说他们关心的是强权,蔑视的是弱势群体了。另外邓先生也说中国法学界忽视了法律的政治性。在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现代化实际上也是西方按照他们的方式改造世界的方式。但令我们失望的是,到了现在这些法律学者还执迷不悟,他们不关注与中国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反而不遗余力的推动像专利保护,WTO规则的引进上。在邓先生提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或许会认为这是法律学者的认识问题,但现在呢?难道一个认识问题就能了结吗?

        邓先生批判本土资源论,因为本土资源论打着本土化的旗号,而实行现代化的实质,因而是要批判的。甚至因为它比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更具隐蔽性,误导性更大,因而更是应该引起警惕的。但是邓先生把法律学者存在的种种谬误归之于现代化范式的系统下,而忽略了对法律学者依附权力,不尊重底层人民的权利,充当权势人物爪牙的现象加以批判,不是犯了和本土资源论相似的错误吗?这是我对邓先生这篇大作唯一不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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