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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魔术”看点之一:未签合同——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62)

汪平 · 2010-05-14 · 来源:乌有之乡
通化钢铁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原定 4月16日 开庭,后仪征法院说要请示上级法院,推迟15天开庭。  

现在两个15天过去了,法院仍未开庭。  

虽然仍未开庭,被告却声称已经胜诉了。  

不过,尽管被告声称已经胜诉,原告和关注此案的网友一样,仍带着浓厚的兴趣,想看一看司法魔术师凭借哪一种高超的技法,在依法被告绝无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令被告胜诉。  

   

博文(61)提到: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象春晚魔术师刘谦的道具——玻璃台面,“很硬”。  

如《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要执行《劳动合同法》法。   

——不是可执行可不执行。  

这就压缩了魔术师变戏法的空间。  

   

第二是《劳动合同法》“很透明”。  

如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起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法律专家还在报纸上专题释法:对合同到期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算不算“自用工之日起”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即:视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被告在2009年4月与原告的合同到期后,未在一个月之内,与原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哪样的法律后果呢?”  

以此为题打开百度搜索,仅用0.063秒,就 找到相关答案约1,590,000篇。  

仅将第一和第二摘录如下:  

新浪网——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08年1月1日起 实行以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锡劳动网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第一,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属于合法状态,这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一个订立合同的合理期限。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后果相当严重。  

第二,超过一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  

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各处的司法解释高度统一,明白无误。  

各地以此为依据的判例数不胜数。  

……  

现在就请大家关注本案的精彩看点——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魔术师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块钢化玻璃里变戏法,而玻璃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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