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见:富士康强迫加班工资单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1005/154242.html
法律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结论:从富士康强迫加班工资单来看,已经严重超过36小时了,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让人不明白的是:“深圳市总工会也在有关报告中说,未发现富士康存在强迫加班、严重超时加班等违反劳动法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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