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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龚先生歪读“海洋法”

朱大碌 · 2008-07-09 · 来源:乌有之乡
东海争议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驳龚先生歪读“海洋法”  

朱大碌  

  

“龚氏海洋法”  

龚先生表面上说,中日能达成共识是因为双方都有道理(见《联合早报》“中日东海共识是公平的协议”)。  

但根据龚先生对“海洋法公约”解读,却是只有日本有道理,中国没道理!  

难道不是吗?  

  

请看“中国是依据国际法中的大陆延伸主张的当然有道理。日本是依据专属经济区主张的,单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当然指享有所管辖海域的全部经济利益,而决不可能单指渔业利益。”  

既然“专属经济区当然指享有所管辖海域的全部经济利益”,那么中国的“大陆架延伸”主张还有什么道理呢?显然是没道理。  

这里有曲解龚先生的意思吗?没有,接着请看龚先生的原话: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第56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复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清楚看出专属经济区当指全部的经济利益,沿海国都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并与大陆架无关。”  

这里龚先生引用“海洋法公约”条款(典型的断章取义),再次强调“专属经济区当指全部的经济利益”,“并与大陆架无关”。  

那么中国的大陆架延伸主张就不是“当然有道理”,而是当然没道理。  

只是“海洋法公约”56条第三款,給龚先生带来一点麻烦,对此龚先生这样解释:  

“当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三款的确是这样写的“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VI部分(指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从表面上看第56条前后有矛盾实则不然,按照第VI部分的规定行使是指按VI部分实施细则办理,而决不是说只有拥有大陆架才能享有海床和底土的权利。 ”  

这里龚先生全然不顾条文的明示,再次武断否定大陆架的“权利”(没有“权利”还有什么“实施细则”呢?)。什么“前后有矛盾实则不然”,亏龚先生想得出来!  

  

按照龚先生的解读,不但中国关于大陆架的主张毫无道理,连“海洋法公约”也成了弱智的产物。  

因为既然“专属经济区当指全部的经济利益,沿海国都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并与大陆架无关。”   

那么“海洋法公约”56条第三款,以及整个第六部分(大陆架),岂不都成了废文?  

有第五章“专属经济区”足矣,还留着毫无用处的第六章“大陆架”干嘛呢?  

  

如此高明的龚先生,何不自编一套“龚氏海洋法”,直接删去56条第三款和整个第六章“大陆架”,岂不是省去了许多麻烦(保不住日本会奖他一个大勋章,否则拿点小钱干这活挺累的)?  

  

“海洋法”的正确解读  

实际上“海洋法公约”并没有什么“前后矛盾”,因为“专属经济区”有两种情况:  

一种如中国,同时具有大陆架;一种如日本,没有大陆架。  

没有大陆架的专属经济区,当然只能管管渔虾。  

因为56条第三款,已经很明确地把“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请注意,这里明明说的是“权利”,不是什么“细则”),划归“第VI部分(指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拥有大陆架的国家有什么权利?  

“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第77条规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这里海洋法明确宣示了,只有拥有大陆架的沿海国,才具有对勘探、开发海底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并且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大陆架)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特别规定:  

1.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三百五十海里处;  

2.如果中间有地方超过两千五百米深,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  

  

中国东海在距冲绳群岛20海里处有冲绳海沟,深2940米。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清楚地得出下面的结论:  

1.属于中国的大陆架是从中国海岸起,向东一直延伸到距琉球群岛二十海里的琉球海沟(即冲绳海沟),最宽处340海里(小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上限350海里)。  

2.属于日本的大陆架是从日本海岸起,向西延伸到琉球海沟。宽20海里,不得延伸。  

  

所以,东海大陆架属于中国是毫无疑问的。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6条第三款以及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最宽达340海里的东海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完全属于拥有大陆架的中国,与“专属经济区”、“中间线”无关(而不象龚先生所说的“与大陆架无关”)。  

这才是对“海洋法公约”的正确解读,一点矛盾也没有。  

  

  

没有共识很正常  

象龚先生那样歪读“海洋法”,实属智商太低,连日本人都无法欣赏。  

日本人也只是对56条第三款装作看不见,并力图以占有钓鱼岛为据点与中国“共架”(钓鱼岛如果属于日本,就可以说日本与中国共同占有东海大陆架)。  

这也是中国必须力争钓鱼岛的原因。  

  

龚先生也说“如果一方有道理另一方亳无道理那么这个共识就有问题,就不是互惠互利的了。”  

虽然龚先生意在说明双方都有道理,为共识找理由,但实际上按龚先生的说法中方大陆架主张毫无道理,按“海洋法”正确解读日本专属经济区毫无道理,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双方都有道理,哪来的共识?  

可以说在钓鱼岛争议没有结果之前,中日在东海没有共识很正常(就象日俄在北方四岛、日韩在独岛一样),出现“共识”倒是不正常。这样的“共识”不可能“互惠互利”,必有一方得利一方吃亏。  

而吃亏的是哪一方?得利的是哪一方?龚先生心知肚明,否则就不会一再为“共识”叫好(孤掌难鸣啊)。  

  

  

日本的聪明与愚蠢  

日本人有时候很聪明,有时候又很愚蠢。  

比如日本的外资法就很聪明,第一条就申明“本法的目的是,只准许有利于日本经济的自立和健全发展以及可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进行投资。”(所以日本的外资只占1%,外国资本很难进入,更不用说中国资本)。日本人民自立自强的精神令人敬佩。  

但是日本人也应该知道,由日本来“开发”属于中国的资源(东海油气等),既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自立和健全发展”,也不利于中国“改善国际收支”(外汇已经严重过剩)。  

对这样“不利”的“外国资本”,中国有什么理由“笑纳”呢?难道不知道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吗?  

自己不想干的,却希望别人干,拿别人当傻子,好处自己独吞。  

这就是日本人愚蠢的地方!目光短浅,鼠目寸光。  

  

巧取豪夺(靠武力、欺诈、收买等下流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可以得逞于一时,却不能得逞一世。  

欠账总是要还的!欠的越多,还的越多。  

日本已经吃过一次亏了(挨了两颗原子弹,输得干干净净,至今还是个“带帽子”的“二流堂”国家),难道好了伤疤忘了痛,还想再来一次吗?  

  

现在日本右翼又在鼓噪修改和平宪法,妄图使自卫队走出国门,与其他正常国家军队平起平坐,以武力维护不当得利,重温当年大东亚共荣圈的旧梦。  

这对于象日本这样毫无纵深和资源的弹丸小国,更是愚蠢之极。  

  

只有象英国那样和平交还钓鱼岛,使东海真正成为和平之海,才是明智而聪明的做法,对日本的长远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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