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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国际价值与等价交换

余斌 · 2016-12-14 · 来源:建国门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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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发达国家的一些产业不断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表明,发达国家较高效率的生产工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能够掌握,只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生产仍然被垄断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发展中国家仍然受着剥削。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了“国际价值”一词,后来学术界展开了关于国际价值和国别价值的讨论,其中有不少误区,还有人竟以为马克思没有提到过的“国别价值”也是马克思创立的概念。[1]而澄清马克思关于国际价值的阐述,对于我们追求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深入理解价值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

  何干强认为,不同国家的商品价值,用世界货币作为统一的价值尺度来衡量和比较,所表现出的价值,就是国际价值。而国内交换的商品价值,在学术界有国度价值、国民价值、国内价值、国别价值等多种称谓;其中国别价值这个概念能反映出不同国家的国内价值存在区别,相对于国际价值而言,似较确切。[2]

 

  杨圣明认为,所谓国际价值量就是生产某种商品所消耗的国际社会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又称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3]

 

  袁文祺认为,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国际价值是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即由在世界经济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在世界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也可以说,是由世界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4]

 

  杨国昌等把“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看作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该商品国别生产价格)的加权平均。[5]李荣林等认为,一国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耗费所决定的价值就是国别价值,而由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或者国别价值的平均数所决定的价值就是国际价值。[6]

 

  王天义认为,当商品超越国家的界限进入世界市场时,其价值就由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通过“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这个计量单位,可以将每个国家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还原为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而“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是指在世界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国际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每个国家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在国际市场上表现为国别价值。至于一个国家商品的国别价值,在多大程度上还原为国际价值,它会因各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不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内价值必然要向国际价值靠拢,并逐渐以国际价值标准取代国内价值标准。不能实现为国际价值的商品在国内也无法实现其国内价值了。[7]

 

  黄亚钧则认为,要使商品的国际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世界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一是所有同类商品生产国生产出来的所有产品都进入世界市场,参加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在世界市场上实现其价值;二是,所有同类商品生产国生产出来的所有产品都按一定的比例进入世界市场,参加国际间的商品交换,也就是说这些产品的出口和内销的比例都一致。否则,如果参加国际贸易的商品生产国只是生产这种商品中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的国家,或者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的国家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国际间商品交换中占据多数,那么世界市场上实际形成的国际价值就可能要低于世界平均必要劳动意义上的价值。因此,决定商品国际价值的世界必要劳动时间只能看作是所有同类出口商品中加权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一个国家的一种产品独占了世界市场,这个国家生产这种商品所包含的国别价值就应该看作是这种商品的国际价值,而不管这个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如何,也不管其他国家同时是否在生产这种产品,也不管这些国家生产出来的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社会承认。[8]

 

  其实,马克思是这样提到“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按劳动的持续时间进行的价值计量。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从而表现为更多的货币。”[9]

 

  这说明,“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是马克思用来计量各国劳动的中等强度的,是一个与时间无关的量。它也跟某种具体商品的生产无关,而是跟所有种类的商品生产有关。其实,在此之前,马克思就已经谈到,“十小时工作日中一个强度较大的小时,同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一个较松弛的小时相比,包含相同的或者更多的劳动,即已耗费的劳动力。因此,强度较大的一小时的产品同较松弛的小时的产品相比,具有相同的或者更多的价值。”[10]与马克思的祖国德国相比,当时英国工厂立法确立的工作日较短,英国工人普遍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在进行国际比较时,马克思自然会注意到这一点。

 

  在提到“国际价值”时,马克思是这样说的:“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11]陈隆深认为,这是以同量商品有相同的国际价值为前提的。[12]

 

  的确,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不同的国际价值”不是针对同量的同种商品,而是针对以不同量的同种商品表现出来的不同国家的“同一劳动时间”。如果说,这里体现出国际价值与国别价值的区别,那就只是在于前者反映出不同国家间劳动强度和生产率的差别,而后者不计各国劳动强度和生产率的差别。也就是说,前者在“同一劳动时间”表现出的价值量不同,而后者在“同一劳动时间”表现出的价值量相同。而马克思也的确提到过,“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13]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会指出,价值规律在其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发生了变化。[14]

 

  显然,由于强度和生产率不同,因此,不可能用“各国生产该商品所需的国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所谓国别价值的平均值或加权平均值来计算某商品的国际价值的,也谈不上什么“在世界经济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在世界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的问题。在这里,要计算某商品的国际价值,需要将超过国际水平的发达国家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与国际水平作比较,确定一个换算系数,再用这个系数乘以发达国家的生产时间,然后再与处于国际水平的国家的生产时间进行平均或加权平均。而这个换算系数其实就是“同一劳动时间”里两个(或两类)国家生产的该商品的不同量之间的比值。因此,可以直接用劳动强度和生产率处于国际水平的国家的国别价值作为该商品的国际价值。于是,发达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因为生产的商品量多,这“同一劳动时间”的国际价值自然就大。

 

  如果世界市场上的某一商品只是由劳动强度超过国际水平的发达国家提供,那么该商品的国际价值也会高于其国别价值,前者等于后者乘以劳动强度的换算系数。

 

  二、世界市场中的竞争

  黄亚钧认为,从商品出口国竞争的角度来看,世界市场上同种商品生产国之间的竞争无法达到这样一种压力:足以把世界所需要的商品总量提供到世界市场上来。从商品进口国竞争的角度来看,世界市场上同种商品消费国之间的竞争也无法达到这样一种程度:所需求量恰好有那么大,足以把世界商品总量按照国际价值吸收掉。因此,作为国际价值规律实现的外部条件的世界市场上买卖双方的竞争,完全有理由认为是一种带有垄断性质的、意义特殊的竞争。这种竞争,只能把世界商品总量中的一部分提供到世界市场上来,对于游离在世界市场之外,占世界商品总量相当大一部分的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15]

 

  其实,处于竞争对立面的供求双方,只有一方能够处于优势中,也就是处于本方竞争乏力中,而不可能双方都处于优势中。同时,生产过剩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之一,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出口的竞争会大于进口的竞争,除非出口方形成垄断。

 

  另外,世界市场在哪里呢?难道会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商品进入市场而不进入世界市场么?在《对华贸易》一文中,马克思曾经提到,“1844年,米契尔先生曾将各种质料的土布的一些样品送到英国去,并且注明其价格。同他通信的人告诉他,他们不能在曼彻斯特依照他所开列的价格生产那种布匹,更不能将其运往中国。”[16]马克思分析了“为什么世界上最先进的工厂制度出卖其布匹的价格竟不能比最原始的织机上用手工织成的更便宜”,其结论我们曾经指出过[17]。这里要说的是,当年中国的土布因为廉价而阻止英国工厂生产同样的产品进入中国,就已经是参与世界市场竞争而成为世界市场上的商品了,尽管生产和消费它的都只是当地的中国人。

 

  其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8]中国自产自销的粮食由于进口粮食的存在,已经参与到了世界市场的竞争中,成为世界市场中的商品。中国国内的粮食市场对于向中国出口粮食的加拿大等国直接就是他们的国外市场和世界市场的一部分。中国单向出口的商品,其留在国内消费的部分,也是世界市场上商品的一部分,其价格与供求也受国外市场的影响。房地产是不动产,虽然不能进出口,但由于外资进入中国投资房地产,中国的房地产也是世界市场上的商品。即便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没有外资介入,但由于它直接影响到国内的工资成本和生产成本,因此,它也随着这些成本进入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中,而成为世界市场上的商品。正是由于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工业用地用房的成本上升,那里的一些企业转移到东南亚一些相关成本较低的国家。更何况,今天中国几乎所有产业所使用的生产工具都不是纯粹传统的生产工具,都是多多少少根据世界市场上的现代生产力加以改造过的工具,其使用的原材料也是多多少少地用现代方式生产出来的,从而其生产的商品都不能视为脱离世界市场的商品。

 

  三、“国际价值”中的不等价交换

  袁文祺认为,在世界范围内,按照国际价值量进行的商品交换,就是等价交换。各国劳动生产率水平的差异,只能使各国产品的国别价值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而不会成为现代国际商品交换中不等价交换产生的因素;同时,也不会导致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劳动生产率水平低的国家向劳动生产率水平高的国家发生所谓“价值转移”的现象。某些国家由于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而造成其商品的国别价值高于国际价值,尽管这些国家生产同一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超过了世界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超出世界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在世界范围内不能算作是正常质量的劳动,所以也就不能形成价值。发展中的第三世界国家生产的国别价值高于国际价值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按照国际价值进行交换时,超出国际价值的那一部分国别价值就根本不可能向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转移,因为根本无“值”可转。[19]

 

  陈隆深则认为,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与劳动强度的差异不同,因为生产力的变化并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在世界市场上,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同等国际价值的交换表现为不等劳动时间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不等价交换,是比较发达的国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是贫国向富国的价值转移。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情况就象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一样。[20]

 

  其实,在谈到不同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差异时,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21]注意,在这里,虽然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但并不影响其商品的“价值”,而只是影响到商品的“价格”,使后者高于前者。也许有人会说,前者是国别价值,后者是国际价值。但如果我们用真的“强度较大的劳动”替换这个“被算作”的“强度较大的劳动”,马克思还会说竞争会或应当把商品的国际价值降到其国别价值吗?

 

  撇开国际市场,马克思曾经提到,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22]但是,假如某一种商品的价格上涨,“那么另一种商品的价格就不免要相应地下跌,因为商品的价格不过是以货币来表示的别种商品和它交换的比例。”[23]因此,即便是在一国的市场内,如果某一商品因为竞争乏力而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就存在价值转移的问题,其生产商就剥削了其它商品的生产商。事实上,马克思在谈到“比较富有的国家剥削比较贫穷的国家”时,就提到了“在一个国家内,亏损和盈利是平衡的。”[24]这其实就是承认在一国内部也有局部的价值转移问题。列宁也曾指出,农民小私有者以投机价格出卖余粮的自由,就是“剥削工人的自由。”[25]实际上,只要是不同商品之间的比较,就存在这一问题。而在世界市场上,两国交换的必然是不同的商品(或不同质量的同种商品,比如一国出口初级加工产品,进口高级加工的同类产品)而不可能是同一质量的同种商品。两国的商品都可以按照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但只要其中一国商品的竞争乏力导致其必要劳动时间进而国际价值被高估,该国就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剥削一方,两国的商品交换就不再是等价交换。

 

  显然,这里的问题与袁文祺所说的超出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不形成价值的问题无关,后者只涉及同种同质商品的生产。同时,陈隆深所谓“同等国际价值的交换表现为不等劳动时间的交换”,只是因为这里的“国际价值”并不是真正的国际价值,而是“被算作”的“国际价值”。

 

  四、回归国际价值的等价交换

  恩格斯曾经提到,“中世纪的农民相当准确地知道,要制造他换来的物品,需要多少劳动时间。村里的铁匠和车匠就在他眼前干活;裁缝和鞋匠也是这样”,因此,“在这里,花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不仅对于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来说是惟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尺度。不然的话,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26]

 

  但是,马克思指出,“要使商品互相交换的价格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值,只需要: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临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这一点是由交换双方在销售时取得的经验来确定的,因此是从连续不断的交换行为中自然产生的结果;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27]

 

  因此,如果中世纪农村里的裁缝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因为他垄断了缝制技术,或者因为裁缝数量少而忙不过来,不能把村里需要所要求的服装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那么裁缝一小时的劳动都能够换取农民多于一小时的劳动。而农民要实现与裁缝的等价交换,就必须摆脱被垄断地位,或者同样把农产品的生产或其技术垄断起来,或者学会缝制,突破裁缝的技术垄断。实际上,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作为内在规律,只有通过交换双方之间的竞争,“他们互相施加的压力来实现,正是通过这种竞争和压力,各种偏离得以互相抵消。”[28]

 

  恩格斯很早就注意到了竞争的作用。在其早年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批评李嘉图等人:“难道经济学家根本没有想到,一旦竞争被撇开,那就保证不了生产者正是按照他的生产费用来卖自己的商品吗?”[29]顾海良认为,恩格斯这时“通过分析竞争的作用和竞争所造成的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否定了价值的客观存在,否定了劳动决定价值。”[30]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恩格斯没有否定生产费用,又怎么会否定了劳动决定价值呢?恩格斯只是批评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忽略了竞争的作用。实际上,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与后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比,存在许多的缺陷。恩格斯凭借他亲身实践的感受,很自然地就发现了理论家的不足。离开了竞争,劳动价值论就不能充分地得到实现。

 

  现如今,西方经济学鼓吹比较优势理论,缓和竞争,就是要保持发达国家对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生产部门的垄断,而让发展中国家始终陷入生产效率较低的困境,从而保证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剥削。因此,就今天处于国际贸易劣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国际贸易的等价交换,“就必须进入发达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31]进行竞争,打破发达国家的“人为的垄断”,迫使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回归真实的国际价值,使其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不再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在这方面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国发明用甜菜制糖以后,在制糖业方面曾经是世界第一大国,1870年垄断权还是属于它的。德国当时才开始从事这一行业。但是,从1882年起,法国糖厂主开始叫嚷,德国的糖居然渗入法国市场。德国的竞争不到12年,发现甜菜的法国就丧失了从发现中得到的收入。[32]

 

  事实上,这些年来发达国家的一些产业不断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表明,发达国家较高效率的生产工艺,发展中国家也同样能够掌握,只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生产仍然被垄断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发展中国家仍然受着剥削。霍布森曾经预言中国会扭转局势,压倒西方工业民族,使自己生产的更廉价的产品充斥于它们的市场,直到中国逐渐地获得对自己原来的“保护者”和“文明传播者”的金融控制。[33]如今,虽然中国的廉价商品的确充斥于西方国家的市场,但外资已经垄断了中国大多数产业,中国不仅没有对外形成金融控制,反而自己的金融还处于被控制之中[34]。

 

  这说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团结起来采取各种措施,如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等,并注重发展本国企业,才能对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施加更大的竞争压力,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

 

  本文摘自《<资本论>正义——怎样理解资本主义》一书的第一章“价值决定与经济增殖”

 

  [1]冯春萍:《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思想政治课教学》1999年Z1期。

  [2]何干强:《也谈国际价值规律及其作用的特征》,《政治经济学评论》2013年第1期。

  [3]杨圣明:《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及其中国化问题》,《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8期。

  [4]袁文祺:《评现代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和“价值转移论”》,《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5]杨国昌、钟伟:《从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看国际剥削的新变化》,《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

  [6]李荣林、史祺:《马克思的国际价值理论与西方国际贸易学说》,《南开经济研究》2000年第5期。

  [7]王天义:《马克思关于世界市场与国际价值的理论》,《理论前沿》2002年第7期。

  [8]黄亚钧:《国际价值的形成与国际贸易的不等价交换——论价值规律在国际上应用的重大变化》,《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4期。

  [9]《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10]《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1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12]陈隆深:《关于国际价值的若干问题》,《国际贸易》1983年第6期。

  [13]《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0页。

  [14]《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15]黄亚钧:《国际价值的形成与国际贸易的不等价交换——论价值规律在国际上应用的重大变化》,《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4期。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603页。

  [17]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东方出版社2011年,第5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6页。

  [19]袁文祺:《评现代国际贸易中的不等价交换和“价值转移论”》,《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20]陈隆深:《关于国际价值的若干问题》,《国际贸易》1983年第6期。

  [2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45页。

  [22]《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0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12页。

  [25]《列宁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24页。

  [26]《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16页。

  [27]《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8页。

  [28]《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6页。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4页。

  [30]顾海良:《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异议者向赞成者的转变——1843~1847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研究》,《海派经济学》2003年第1期。

  [31]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东方出版社2011年,第18页。

  [32]参见《列宁全集》第5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31页。

  [33]参见《列宁全集》第5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5页。

  [34]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东方出版社2011年,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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