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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竹: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概要过程 (丰碑 ★ 之二)

苦竹 · 2016-10-1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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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带领我党搞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具体路线是:加强党的领导,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通过思想教育和实践示范,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有计划、分步骤的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完善和规范人民公社制度;巩固工农联盟;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化的大农业,农业大力支援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同时工、农业的迅速发展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和积累条件。

  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概要过程

  (丰碑 ★ 之二)

  在毛主席的三农理论及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践历程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毛主席带领我党搞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具体路线是:加强党的领导,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通过思想教育和实践示范,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有计划、分步骤的经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完善和规范人民公社制度;巩固工农联盟;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化的大农业,农业大力支援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同时工、农业的迅速发展为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和积累条件。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我党在解放区迅速解放劳动群众、及时建立人民政权,随即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我国于1947年至1952年先后普遍开展并完成了土改工作。这就为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社会基本条件。

  1952年底,在抗美援朝的胜利大局已定的时刻,毛主席不失时机的提出了早已成竹在胸的“我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的总路线”,以及时指导我国经济基础领域内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进行。他呕心沥血的领导我党、带领五亿劳动农民施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开辟我国三农的社会主义道路。由五十年代初到六十年代初,有计划、分步骤、不间断的推进我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社会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和相对完善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社会主义基层组织的统一体制【人民公社】。这无论对于中国社会还是国际共运来说,都是伟大的创举。

  毛主席指导我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实践历程,运用了他毕生的三农思维成果,并集中的倾泻了他从抗美援朝胜利后至六十年代初的大量工作精力。

  一、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

  在农业合作化的历程中,从建国至1953年是重点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的时期。该时期同时试办和示范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也是发展初级社的准备时期。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建立在个体农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农民群体间自愿互利的农业劳动组合形式。有农忙临时互助和常年互助之分。互助组是劳动农民为了解决劳力、耕畜、农具缺乏及克服自然灾害的困难,自愿建立的集体劳动互助的组织。一般由几户至十几户组成,实行自主经营、互助劳动,互换人工或畜力。其各自的生产资料和收获的农产品,仍归各自所有。是劳动农民出自翻身做主的政治地位和维护发展自身利益的阶级觉悟,出自团结合作、群策群力的克服困难以维护和发展自身农业生产的考虑,从而自主建立的互助合作的劳动组织形式。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最早发端于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1928年中央苏区所辖的一些地方翻身的贫苦农民自发的组织了“劳动互助组、耕牛站、耕田队”,时任中华苏维埃主席的毛泽东就对此给予极大的热情关注和热烈倡导。解放前,这种互助合作组织就一直在不同时期的革命根据地(苏区、边区、解放区)内延续、发展。

  解放后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翻身做主的劳动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条件上获得了重大改善。但由于在个体家庭生产经营的私有体制中,其生产资料、劳动力的局限,造成了大多数农户难于扩大再生产,甚至一些农户难于维持简单再生产。为了克服缺乏劳动资料或劳动力的困难,为了增大抵御天灾病业的能力,使得名称不一的“生产互助组”在民间自发的快速扩张。

  这种自发的平等互利的生产互助合作,表现出广大劳动农民不愿出卖生产和生活资料、不愿高利借贷、不愿依附富裕户、不愿再受剥削压迫,要依靠本阶级互助合作的集体力量,保证经济上主人翁的社会地位。这是一种朴素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反映广大贫、下中农(及中农的大多数)的本质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向。于是,抵御两极分化的“互助合作”的东风日益强劲的在全国农村卷起。195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272.4万多个,参加农户1131.3万多户。

  由于集体劳动可以合理分工协作,就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互助组的产量就普遍高于同等条件的个体农户。又由于有些长年互助组积累了一定量的公共劳动资料(如推车、犁、大水桶和备用的农具等),所以这种劳动组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互助组进一步发展成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1年2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规定:必须继续坚持“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的必由之路”的方向,批驳了某些人认为的“组织起来只不过是解决劳动力不足的一个办法而已,在劳动力已有剩余的情况下,人们已能单独生产致富,劳动互助应自行解体”的说法。决定认为,劳动互助不但可以克服劳动力不足的困难,而且可以进一步达到提高生产的目的。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  P.32)

  1951年9月,根据毛主席的提议,【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前后,全国的互助组发展到467.5万多个,参加农户有2100万户。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从1950年的19个,增加到1951年的130个。

  会议之后,中央形成《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指导原则。这是中共中央建国后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

  这个《草案》,总结了我党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我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导思想及其一系列方针政策,提高了我党对农业合作化的认识。强调全党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草案》强调农民劳动互助的社会主义方向:“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草案》批评和警示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右倾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否认这个运动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否认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形式。另一种倾向是采取‘左’倾的急躁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要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的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

  这个决议草案,10月发过一次,后经修改,12月15日又正式发出。12月15日,毛主席亲自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决议草案》的广泛传达,热烈地推动了全国1952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1952年8月至9月,中央委托中央政策研究室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全国第二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指出: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下达后,基层干部与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斗争的信心提高了,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会议强调,要加强同资本主义倾向的斗争。

  为了加强对农业合作化的组织领导,1952年11月12日,经毛主席提议,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省委以上领导机关“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规定【农村工作部】的“中心任务是组织与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由邓子恢担任。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P.410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到1952年底,全国互助组已发展到约810万个左右;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644个;试办的具有示范作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几十个(当时称集体农庄)。全国组织起来参加互助合作(加入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数量占比农户总数,约在40%左右。其中:老解放区在65%以上,新解放区在25%左右。

  这年的农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粮食总产达到3200多亿斤,比上年增产400多亿斤。组织起来的农民在农业增产中起了带头作用。全国各地有成百万个互助组织率先参加爱国丰产竞赛,通过增产竞赛评比,显示出互助合作组织的生产成绩比单干好。

  (《中国农业年鉴》P34 (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版)

  经过一年多的良好实践证明1951年《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是正确的。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公布之前,毛主席对决议又作了两处重要修改。

  一处修改是:放宽了对试办高级社的条件限制,将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件”。

  另一处修改是: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间,必须十分注意对单干农民的政策问题。他加写了一段话:“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

  (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时加写的话,手稿,1953年3月24日。)

  二、发展和提高“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该时期同时试办和示范高级社,也是发展高级社的准备时期。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翻身劳动农民首创的。农民早期自发建立的属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体制,相对松散。在党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规范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合作化运动中,初级社一般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个体农民群体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织起来,实行社的统一计划、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其特点是:农民以土地入股,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获得相应的土地分红;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社付给相应的报酬。社的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用、土地股红、私有公用的其它生产资料租金之后,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给予社员劳动报酬。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私有制,比照互助组的生产关系更加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比照一般互助组,初级社的公共积累比例更大、具有更多的公共财产。初级社是由个体农民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形式。

  初级社是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劳动农民的创造。如:在抗战时期就被誉为“开放在冀中的社会主义之花”的河北饶阳县“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被誉为“边区农民的方向”的山西平顺县“李顺达农业生产互助组”(已完全具有初级社的性质)。

  在党的领导下,1952年全国农民发展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各地互助合作运动有了很大的发展,很多省区基层热烈的试办初级社。

  受中央委托,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3年4月3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

  毛主席在解放战争后期就开始思考新中国在经济基础领域应该开展的社会主义革命问题。他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原则上提出了有关党在该领域方针政策(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主要内涵。1952年9月在抗美援朝的胜利大局已定后,他曾多次讲到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问题。

  1953年6月15日,毛主席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内容作了严整的表述,中央政治局正式讨论并一致赞同。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应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总路线的正式提出以及毛主席对右倾机会主义思潮的深刻批评,推动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冲破阻力向着更广、更高、更快的阶段发展。

  1953年秋,为了统筹保障人民群众的粮食供给,保证粮食安全,毛主席和中央果断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10月16日,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实现全国粮食的“计划征购、计划供应、统购统销”。

  毛主席不仅把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看作是解决当时粮食供求紧张的应急措施;更重要的是看作是改造个体小农经济的必要环节,看作是作为实施“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购统销,就断绝了粮棉油在市场流通中与城市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为全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为全国农业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创造了必要的经济环境。同时,国家同几十万、上百万个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流通打交道,比同一亿多个体农户打交道,要稳固和便利得多。

  1953年10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向全国公布以后,为了总结两年来农业互助合作的经验教训,保证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健康发展,毛主席建议中央提前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具体研究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和具体部署。中央于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这次会议认真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的经验教训,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暂不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

  《建社决议》高举社会主义革命总路线的旗帜,进一步揭示了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的严肃性、深刻性,进一步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指明了我国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肯定了此前我党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工作方针。

  《建社决议》全面的说明了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方针、政策及经营管理原则。

  这个《决议》是我党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二个决议。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上,如果说,第一个决议强调“稳步前进”;第二个决议则突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1953年,虽然党内高层中某些人以“反冒进”为名的冷水泼向了互助合作运动,还是阻挡不了贫下中农搞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性。到1953年底全国参加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总数已达到约5千万户,占比全国农村农户总数的近50%左右。其中全国的初级社已自发的发展到1.5万多个,比上一年增长了3倍多,并且其中的80——90%都办得比较好。实践证明,在同等生产条件下,合作社、互助组的农作物产量一般要比单干户高10—20%。

  《建社决议》发表后,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到1954年春,全国合作社已发展到10万个左右,入社的农户达到170多万户。这一年大约有75%的社粮食增产。

  (资料引自:叶杨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第753页)

  党的《建组》和《建社》两个决议,体现了毛主席关于完成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思想路线即: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党的领导,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尊重群众、教育群众,搞好示范,有计划、按步骤的实现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这条路线,既鲜明的突出了两条道路的斗争,又精彩的团结了最广大的劳动农民,在思想和政策上引导劳动农民自觉的投身于社会主义道路。

  【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4年4月2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议肯定了1953年冬至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运动的成绩,要求大力发展了农业生产合作社(这里是指初级社)。会后,中央农村工作部向中央和毛主席写了关于这次会议的情况报告。毛主席在审阅修改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时,提出了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要进行“两个革命”即社会革命和技术革命的新概括。

  农工部的报告中说:“这种有计划地大量增产的要求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之间的矛盾是越来越明显了,困难越来越多了。这是带根本性质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实行农业合作化,就必须把个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毛主席将这段话修改为:“这种有计划地大量增产的要求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以及农业技术的落后性质之间的矛盾是越来越明显了,困难越来越多了。这是两个带根本性质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第一个方针,就是实行社会革命,即农业合作化,就必须把劳动农民个人所有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第二个方针,就是实行技术革命,即在农业中逐步使用机器和实行其他技术改革。”

  (见毛泽东对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报告的修改,手稿,1954年6月7日。)

  后来毛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里又系统的阐述了这一思想。

  毛主席破除了“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苏式迷信观念,开辟了以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道路。他绝非不重视并且十分重视农业机械化。他认为足够的农业机器是农业合作社赖以巩固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由于:一方面,中国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我国工业化体系建设及实现农业机械化,都需要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我国小农经济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具备农业合作化的基础,才能迅速积累工业发展资金、稳定保障工业生产原料、充分开拓工业产品市场。必须具备农业合作化的基础,才能施用大机械、系列机械、现代农业技术,才能积极创造实行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技术的社会条件。

  因此他主张:新中国的三农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接续与兼顾的进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两方面的革命:农村社会革命作为实施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技术革命的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实施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技术革命作为农村社会革命的巩固条件、发展条件;两个革命相互联系、作用有别、有序并举、相互促进。

  1954年10月10日至31日,中共中央委托【中央农村工作部】主持召开了《全国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会议总结了自第三次全国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以来的农业合作化工作。会议认为: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已为群众所公认。会议明确了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

  对于过渡时期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会上有分歧意见:有的认为,“土改依靠贫农,生产依靠中农”;有的主张以“依靠新中农”来代替“依靠贫农”;有的认为,新中农不能依靠,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上升了,思想上就要抵抗社会主义;有的主张,“贫农和新老中农都应成为合作化的依靠对象”,等等。

  为此,毛主席作了重要指示。毛主席的表述是:“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在内,这样的贫农占农村人口总数百分之五十到七十),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P.730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3年版)

  会议通过学习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一致赞同毛主席的意见。

  这是自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以来,在党的文件上,对合作化的阶级政策表述得比较完整的一次,是毛泽东在审阅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报告时,作了修改补充而确定下来的。后来,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毛主席对农村阶级作了更细致的分析,主要是把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和原来的老中农,根据他们的经济状况,分为新上中农和新下中农,老上中农和老下中农,以新、老下中农为依靠力量,新老上中农为团结对象。

  20世纪60年代,毛主席反复强调:“依靠贫农、下中农,是党要长期实行的阶级路线。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一直到进入共产主义以前,我们要在农村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要发展农业生产,不依靠他们,依靠谁呢?不依靠他们,怎么样能够有效地、巩固地团结中农呢?他们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在农村中的社会基础。在农村中,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依靠贫农、下中农才能实现,才能形成巩固的工农联盟,才能很好地管理国家,才能办好农业集体经济,才能有效地镇压和改造一切敌对分子,才能击破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包围。否则,这些就都办不到。”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P.277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1年版)

  “在农业集体化以后,也必须依靠贫农、下中农,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巩固工农联盟,才能击败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不断地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阵地。”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9册, P.58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12月31日,中共中央同意并批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会后,基层的积极性很高,农业生产合作社迅猛发展。全国农业合作社由1955年1月的(几年累计发展的)48万个,到1955年4月发展到67万个。

  1955年4月21日至5月6日,【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向会议传达了4月20日中央书记处确定的“停止发展,全力巩固”的农业互助合作的总方针。会后全国总共收缩了2万个社,留下65万个社。

  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后,各地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了认真整顿。其中,【中央农村工作部】重点指导整顿的浙江一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由5.3万多个减少到3.7万多个,压缩了1.5万多个合作社。占全国压缩总数的75%。

  5月17日,毛主席在颐年堂主持召开15个省市委书记参加的会议,着重讨论粮食统购统销、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问题。这次会议,有力的推动了全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是从“停止发展、全力巩固”,到继续发展的一个大转折。

  出于迅速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阵地、保障全国粮食供应和工业化发展用粮的急迫需求,毛主席提出在一年时间内农业生产合作社由65万个增加到130万个左右,使全国除某些边疆地区外的大多数乡,每乡都有一个至几个小型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笔者注:初级社通常是十几户至三十户左右的规模)

  到1955年年末,全国初级社已发展到190万个左右,入社的农民已达到7100余万户。加之此时已有高级社1.4万个左右,入社的农民已达到400余万户。两项合计入社的农户占比总农户63.3%。

  三、创办和推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这个阶段,初级社、高级社竞相发展。在初级社彻底普及的基础上,高级社得到了广泛推广。到1956年底之前,已经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比总农户的96.3% ;继而升级和直接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比总农户的87.8%,基本上实现了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该阶段也是创办人民公社的酝酿时期。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和优抚“五保户”的原则。高级社的规模较初级社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其基本生产单位是“生产队”。

  高级社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为了满足社员家庭生活需要,高级作社抽出一部分公有私用的土地(“自留地”)按各户人口平均分配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地量一般在当地人均土地数量的5%左右。

  高级社的收入,在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费用以后,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劳(按工分)分配给社员个人。高级社的公积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等扩大再生产的用途。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社内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优抚救济、社员福利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社员入社前原属个人的劳动资料如:耕畜、大型农具及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有偿转归集体所有,按当时当地的正常价格作价补偿、分期偿还。

  社员原自有的零星或少量的树木,仍归各户所有。社员原自有的大量成片的薪炭林、经济林等林木,按照当时、当地、当事的个人耗费和集体收益的具体情况,正当作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

  1955年7月31日至8月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主席于7月31日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这个报告从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战略高度,深刻的揭示了我党党内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存在的两条道路斗争,严肃的批评了右倾机会主义路线。这个报告,指明了我国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发展步骤和工作方法。精辟的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社会革命和技术革命的相互关系。强调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完成社会革命和技术革命。而在我国的条件下则必须先有农业合作化,然后才能实行农业机械化。

  毛主席在报告中严肃指出:“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大家已经看见,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

  他说:“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部门——重工业,它的拖拉机的生产,它的其他农业机器的生产,它的化学肥料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现代运输工具的生产,它的供农业使用的煤油和电力的生产等等,所有这些,只有在农业已经形成了合作化的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有使用的可能,或者才能大量地使用。我们现在不但正在进行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而且正在进行技术方面的由手工业生产到大规模现代化机器生产的革命,而这两种革命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使农业资本主义化),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工业和农业、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农业改造这样两件事,决不可以分割起来和互相孤立起来去看,决不可以只强调一方面,减弱另一方面。”

  他教育党内脱离两条道路斗争看问题的同志:“这些同志看问题的方法不对。他们不去看问题的本质方面,主流方面,而是强调那些非本质方面、非主流方面的东西。应当指出:不能忽略非本质方面和非主流方面的问题,必须逐一地将它们解决。但是,不应当将这些看成为本质和主流,以致迷惑了自己的方向。我们必须相信:(1)广大农民是愿意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2)党是能够领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这两点是事物的本质和主流。”

  (以上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P168——191 人民出版社  1977年第1版)

  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全国农业合作化进入了迅猛发展的阶段。毛主席于8月7日摆脱了其他工作,到北戴河专心修改《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稿。8月26日,毛主席为中共中央起草通知,将报告(修正本)发给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要他们印发各级党委直到农村党支部。会后,各省、市、自治区立即召集各种形式的会议,结合本地区的农业合作化的实际,学习、讨论和落实《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精神。各级党组织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鼓舞,全党一致表示完全拥护这个报告。许多省区纷纷提出提前完成合作化的规划。

  9月5日,毛主席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在10月间召开七届六中全会的正式通知,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后,于9月7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及地委书记的发言,都要写成发言稿,“发言内容主要讲合作化,应占字数十分之七至八左右……”

  (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召开七届六中全会的通知手稿。1955年9月5日)

  为了指导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胜利发展,毛主席亲自主持编撰了党指导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宣传教育资料《怎样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丛书,即后来定名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毛主席分别于1955年9月和12月,亲自整理和编辑来自全国各地农村基层的农村合作化材料,先后共选编了典型实践资料176篇,并亲自撰写了【序言】,他又为其中的104篇撰写了按语(按语共有4万多字)。

  毛主席在一个按语中说:“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的和政治的斗争。每一个合作社,不经过这样的一场斗争,就不能创立。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要从旧制度的基地上建立起来,它就必须清除这个基地。反映旧制度的旧思想的残余,总是长期地留在人们的头脑里,不愿意轻易地退走的。合作社建立以后,还必须经过许多的斗争,才能使自己巩固起来。巩固了以后,只要一松劲,又可能垮台。”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严重的教训》一文按语)

  《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极大的提高和鼓舞了我党和我国广大劳动农民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觉悟及热情,有力的推动、提高和规范了全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据1955年10月的统计数字,9月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为38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到12月时,入社的农户已达到7500多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3.3%。就是说,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已经轰轰烈烈的展开。

  10月4日至11日,中共(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主要议题是讨论农业合作化问题,并就此作出决议。同时,还讨论关于召开中共八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德怀、彭真、邓小平等80人在会上发言,另有167人作书面发言。所有的发言人一致表示坚决拥护毛主席7月31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毛主席在会议最后一天(11日)做了【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的结论性讲话。

  这个讲话深刻的阐述了农业合作化的重大意义,严肃的揭示了党内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两条道路、两条路线、两种世界观的斗争,旗帜鲜明的批判了资本主义、修正主义思潮,批评了右倾保守思维。将全党的认识统一到:必须贯彻“总路线”的精神、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革命方向;必须实行“先合作化、后机械化”(即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积极创造迅速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条件)的科学道路。

  中共七届六中会议,依据7月31日毛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精神,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草案)》。

  11月1日至20日,毛主席乘专列离京到天津、山东、安徽、江苏、上海、杭州等地,就农业合作化及其我国三农发展、提高的全面规划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他在杭州和天津分别同十四个省的主要领导同志共同商定了《农业十七条》。这是第一个全面规划我国农业乃至三农发展远景的蓝图,内容包括农村合作化、农业生产、卫生、教育、文化设施以及道路建设等。以后经过不断地修改补充,形成《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共四十条,简称《四十条》。

  《四十条》的产生,反映了毛主席带领我党要急切地要改变中国农村的落后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心。《四十条》要求迅速消灭危害人民健康的严重疾病,提高人民体质的健康水平;加快粮食和农业经济发展;努力改善农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建设农村优良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创立一个生产发达、生活富庶、环境优美、人民幸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为了保证高级社的办社质量,195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

  到1956年底,全国有96.3%的农户入了社,加入高级社的农户达到87.8%。到1957年底,全国农村高级社增加到75.3万个,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比总农户的96%以上。

  1957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民主办社的几个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主办社的方针。《通知》要求民主办社要注意做好三件事:第一,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务收支;第二,社和队解决问题要同群众商量;第三,干部要参加劳动。

  1958年高级社进一步发展为农村人民公社。

  四、建立及完善人民公社

  在普及高级社的基础上,1958年年底我国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9年至1962年是人民公社制度的完善时期。

  高级社已经成为公有制(劳动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高级社的劳动力与地域规模较小(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其人力资源、自然资源难于适应高级社各业生产的全面发展、综合经营;同时高级社对生产条件、自然环境必要的的利用、改造和建设也时常受到规模的制约,为此常与邻社发生纠纷。农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呼唤着更广阔的生产关系。

  高级社普遍建立以后,农村提高农作物产量、发展各业生产、兴修水利、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自然环境、电力利用、村镇、村路建设的客观需要,使得很多高级社的农民纷纷要求“并大社”(即:若干个高级社合并为一个大社)。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北戴河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提出了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人民公社(将高级社升级为人民公社)的要求,并规定了人民公社的体制及建立的方法、步骤,把人民公社化运动引向了高潮。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把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和改变成为规模较大的、工农商学兵合一的、乡社合一的、集体化程度更高的人民公社,是目前农村生产飞跃发展、农民觉悟迅速提高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互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

  (《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P.494)

  到1958年底,全国建立了2.6万多个人民公社,加入公社的农民达1.2亿户左右,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9%以上。

  人民公社绝非是单纯的大型“集体农庄”。其与高级社相比,虽然同是社会主义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不仅在于“量”的扩张而且在于“质”的升华。从毛选及毛主席读书笔记、讲话、谈话、批注等大量的有关三农思维理念的论述中,可以清晰的看到“人民公社”在他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理论中的归宿地位,在他的三农理论中的核心地位。

  对于人民公社与高级社的原则区别:有人由于认识的原因,无意的淡化,从而忽略了人民公社的重大意义;有人出于故意的原因,刻意的模糊;从而掩盖了毛主席农业合作化思想、实践的伟大创举和精彩成果。

  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力的广阔平台,是社会主义社会化大农业的前进基地。

  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其同时是我国农村的人民民主政权,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农村社会基层单位。

  人民公社是工农兵学商有机构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雏形,是政治、经济、文化、武装内在交溶的社会主义“农村文明”的创造。

  人民公社是劳动农民彻底解放、全面发展的社会实践学校。

  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农民、农业、农村交相发展、相互推动的社会体制。

  1、一大二公。

  人民公社是生产资料“一大二公”、劳动农民当家作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并且男女同工同酬的社会主义劳动农民集体所有制。

  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也可以是公社、生产队两级所有),生产队是基本的生产劳动和经济核算单位。表现了所有制变革的历史、现实与发展空间的内在统一。

  “一大”是指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是一乡一社,通常包括2千户以上的人口及属地,有广阔的农业资源环境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空间。便于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会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便于合理的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便于施行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电气化、化学化;便于施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便于积累社会主义社会化大农业的人才、物质、技术条件;便于迅速提升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力。

  “二公”是指一方面人民公社公有制的基础是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是指公社直接经营管理的生产服务业(如:农技站、土肥站、农机站、水利站、林业站),社办工副业,社办社会事业(如:敬老院、残疾人企业、学校、卫生院、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供销社、信用社)等,又包含某些全民所有制的因素。随着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壮大,集体所有制升级为全民所有制是瓜熟蒂落的内在必然趋势。

  2、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人民公社是载荷社会化大农业(主营一业、兼营多业,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便于全面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力。

  3、政社合一。

  人民公社同时是行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和计划,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农村基层机关,是劳动农民实行社会主义大民主的组织形式。

  4、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

  人民公社当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基层单位,这种一、二、三产业的综合构成加之国民经济生产部门与上层建筑相关部门兼备的格局,也是我国广大农村合理实行社会主义城镇化的内涵模式的雏形。

  在国际敌对势力长期对我国实行封锁、制裁和战争威胁的严峻态势下,人民公社的民兵常备体制及生产管理体制,成为国家实施“人民战争战略”的宏大人力、物力、军力、战力的社会基础。

  5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社会学校

  人民公社是培养、造就新型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大学校,是广大劳动农民在政治上、思想上、文化上、科技上全面发展的实践基地。在毛泽东时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中,锻炼出大批合格的中共党员;输送出很多优秀的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抚育出众多的大学、大中专、初高中学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6合理有效的过渡形式

  人民公社是我国三农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组织形式,是国际共运的重大创举。

  从1959年到1962年,毛主席在对人民公社近三年运行实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他深厚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素养、洞察我国三农社会实际的深邃目光,排除左、右倾机会主义的种种干扰,亲自指导调研和撰写,形成了我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亦称《人民公社六十条》。

  《六十条》是人民公社运行和发展的章程,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范本,是毛主席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党历次关于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决议的接续发展并与之融会贯通。

  《六十条》及时的纠正了人民公社在构建、运行、发展中的种种缺陷,及时的规范了人民公社运行和发展的规则,具体的体现着我国农业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原则,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精辟的马克思主义历史文献。

  在《人民公社六十条》的指导下,人民公社由创立时期开始进入巩固、发展、提高时期。

  人民公社凝聚着中国三农的强大力量,为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夯实了坚实的基础,源源不断的支撑着新中国生产力、战斗力的不断发展。

  注.本文的史料依据:

  1、以相关的毛主席著作、讲话、批示、信件、谈话、注释和中共中央公开发表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等历史文件为根本依据。

  2、由于本人没有查阅相关权威历史档案资料的能力,所以只能查阅网上的资料。

  (1)以一些党的工作机构的相关党史纪实、一些党的领导干部的回忆录为重要依据。

  (2)深入参阅学者:【龚 云】、【马社香】的相关文章及【老友】的《党史纪实: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道路(上、下)》一文。对上述作者引用的史料,表示总体上的尊重和信服。

  (3)认真阅读网上关于农业合作化的观点不同的文章五十多篇。对其中我所转引的相关史料前后用了三百多个小时进行搜集、比较、甄对、筛选。

  3、对我得以转引史料的文章原作者,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附本文各篇题目:

  1、重温毛主席“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理论与实践(丰碑 ★ 之一)

  2、我国实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概要过程(丰碑 ★ 之二)

  3、我党为何要带领劳动农民实行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丰碑 ★ 之三)

  4、在实行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党内矛盾和斗争(上)(丰碑★之四)

  5、在实行农业合作化过程中的党内矛盾和斗争(下)(丰碑★之五)

  6、两条路线的本质区别(丰碑★之六)

  7、人民公社创建时期,毛主席与党内左右倾思潮的斗争(丰碑★之七)

  8、围绕“包产到户、分田到户”的斗争(丰碑★之八)

  9、毛泽东时代丰厚的耕地遗产(丰碑★之九)

  10、触目惊心的社会“两极分化”(丰碑 ★ 之十)

  11、人民公社好!(丰碑★之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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