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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与制度性损害

康新贵 · 2008-07-10 · 来源:乌有之乡
贵州瓮安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瓮安事件与制度性损害  

康新贵  

   

摘要:瓮安事件,是一件典型的因制度性损害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在一个偶然事件的影响下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事件。要避免和减少群体事件的发生,首先就要从根本上避免制度性损害;其次,发展民间社团,使各类利益团体组织起来,以组织的方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使矛盾处于可控制状态中。  

关键词:瓮安事件 群体事件 非社团组织  

   

一、瓮安事件是在一个偶然事件的影响下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事件。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制度性损害是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瓮安事件,又是一件典型的因制度性损害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在一个偶然事件的影响下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严肃指出:“这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①石书记的话入木三分。被免职的瓮安公安局长申贵荣说:作为公安,这两年我们的非警务活动比较多,这不是我们的问题。比如,遇到群体事件就出动警察,这种“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我计算过,这几年,针对群体事件,我们出动百人以上的大行动就有五次。这其中包括矿权纠纷、移民搬迁、房屋拆迁等等。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比如2004年,为移民纠纷,我们一年里就出动了好多次。最后造成移民包围了龙潭乡政府。我还记得那是 2004年12月16日 ,那天差不多有五六十人去砸乡政府。2007年10月以后,县里把移民安置到城里,他们开始建房子。一些移民和开发商私下达成协议,开发商帮助们建房子,不要钱,建好后的房子双方分。
这个事情,县里的某些部门可能早就知道,他们不管。当有些房子建到五六楼了,这时候才说他们违规,要强制拆除,城里一共涉及两百多户,又让我们去,搞得我们在库区移民中,抬不起头。②  

制度性损害包括制度内容本身的不公平和不合理,也包括制度的执行不规范和不合理。从全国来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包括对政策本身的不满和由于执行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在瓮安事件中,基础性的因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处理方式的不当,更加激化了这种不满。这种侵犯直接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这种长期积压的不满情绪,在一个偶然因素的影响下就爆发了。和其他群体事件大致相同,参与事件的大部分人是社会中下层和底层。为什么总是他们?因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公正,受到利益损害的总是这些人群。  

瓮安事件的另一个因素是利益受损害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不畅。有效的利益表达通常是通过利益集团的活动来进行的,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学者认为:利益集团分为4种类型。(1)非正规的;(2)非社团性的;(3)机构性的;(4)社团性的③。非社团性利益集团的特点也是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它是建立在共同意识到的诸如种族、语言、宗教、地区、利益基础上的。非正规的利益集团更多的表现为无组织的暴乱,它或多或少是不满或抗议的自发表现形式。因为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可能触发人们蓄积着的不满,并会以难以予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很明显,非正规的利益集团,处于无组织状态。通常人们认为有组织的力量是可怕的,但有时候无组织的力量要比有组织的力量更为可怕(孙立平、李强、沈原2004)④。因为难以予料其发展的趋势和后果,也没有代表人可以进行谈判协商,政府在无法控制局面时只能采取镇压。大规模的骚乱被镇压,可能会使大众对现存政府产生信任危机,骚乱过后便是社会的沉默和不合作,镇压并不意味着矛盾的解决,它留下的伤痕是难以弥补的。  

二、要避免和减少群体事件的发生,就要从根本上避免制度性损害。  

制度性损害是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原因,要避免和减少群体事件的发生,就要从根本上避免制度性损害。为什么群体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总是表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这些方面?这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不能单纯的指望靠做好这些人的思想工作和改进工作方法来解决。如果制度内容本身造成了对他们的利益损害,单纯的好的工作方法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农村土地征用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以往的做法根本不足以安置他们今后的生活,这叫他们如何不产生不满情绪?拆迁安置补偿,不足以让他们购买与被拆迁房屋同等价值的房屋,他们如何能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其次,对制度内容的执行,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政府主导性社会,既不是计划经济也不是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在监督失控的时候很容易形成权贵经济社会。权贵经济综合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弊端,抛弃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优点,是坏坏组合,是一种对社会发展最为不利的制度,在一个小范围内,更是如此。陈良宇、赖昌星、海关走私案等大案不断的发生,都是权贵经济的杰作。权贵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权力与资本的耦合,也就是说很容易形成权力掌握者与资本拥有者相互勾结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什么群体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总是表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这些方面?因为在这些方面权力与资本的耦合形成的利益最大,对权力掌握者与资本拥有者最为有利,而弱势的社会中下层和底层就只能是利益受损。所以,要避免群体事件的大规模发生,首先应从制度方面着手。其次,发展民间社团,使各类利益团体组织起来,以组织的方式进行对话和协商,使矛盾处于可控制状态中。正式组织好处至少是可以找到领头的人进行谈判,而非社团性的群体在一个偶然的因素影响下积聚起来,如何进行谈判?属于社会中下层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在目前十分的缺乏,农民、个体户等无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工人有一个名存实亡的工会,他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大至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制定、小至劳动合同的签订都不可能与强势集团进行抗争和协商,而利益受损使他们愤愤不平,这种不平积累起来,在一个道火索的引导下,就会必然发生群体事件。  

权威媒体 2008年6月26日 报道:今天上午,包括张广宁在内的广州九位正副市长,以及各区、县级市、街道、镇政府的领导在广州同步“摆摊”接访,数万名市民冒雨排队等候,场面相当火爆。为什么会有数万名?如此至多!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前苏联在有二十万共产党人的时候,领导苏联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有二百万党员的时候打赢卫国战争;有二千万党员的时候,前苏联人民上街高呼“要苏联、不要苏共”。人民的利益不可以损害,一个简单的真理。

  

参考文献:
1.2、人民网,2008年7月;  

3、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著《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 上海译文出版社 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 1987年 第199-206页;  

4、 A李培林  李强  孙立平等著 《中国社会分层》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 第61页。  

   

作者  康新贵   

邮箱:kxglawyer200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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