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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春:有关翁安事件的“深次原因”的探讨

迎春 · 2008-07-14 · 来源:乌有之乡
贵州瓮安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有关翁安事件的“深次原因”的探讨

迎春

 

一,汶川地震与翁安事件

自从5.12日汶川发生大地震以来,我们的主流媒体不断地宣传有关新闻,而对翁安事件却很少报道。如中央电视台连续播放有关汶川地震的消息,但是很少有翁安事件的镜头。汶川大地震是自然灾害,人们抗击大自然的斗争应该报道,而翁安事件则是社会矛盾激化的表现。“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事件共造成瓮安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另外还烧毁包括22辆警车15辆摩托车在内的54辆车辆,150余人受伤。”(引自《瓮安事件始末 省委书记三次向百姓道歉》2008-07-06 08:51 稿件来源:新华网。以下凡不注明出处的,皆引自此文)可见问题的严重程度。因此,对于这类社会问题应该更加重视,舆论工具应该认真报道、分析。我国有句古话叫“苛政猛于虎”,就是说社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比自然灾害更令群众厌恶。因此,对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如翁安之类的事件,不仅不能加以掩盖,采取大事化、小事化了的办法,反而应该大肆宣传,发动全国广大群众参与讨论、分析,认清事件的原因,以免再次因“人们不明真相”,被少数人“煽动”,发生“群体事件”,出现打、匝、枪、烧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大楼之类的事,而且也能使人们从中取得经验、教训,统一“政治改革”、“社会改革”的认识!

二,翁安事件的内在原因

翁安事件出现以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说,"6·28"事件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我们必须对这一事件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我认为省委书记所说的“深层次原因”还只是现象,没有涉及翁安事件的本质。

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建国以来就在大规模地进行着。以原煤开采为例,1949年我国原煤产量仅0.32吨,1950年为0.43亿吨,而到1978年则达到6.18亿吨,年平均增加.20亿吨,相当1949全年原煤年产量的2/3和1950年的1/2,可见开发规模之大、速度之快是历史上空前的;原油产量更由1949年的12万吨,增至1978年的10405万吨,(以上数据引自《中国统计年鉴》1983 )但并没有因此发生类似翁安的事件;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几万个大、中型水库,同样存在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问题,也没有因移民安置、建筑拆迁而发生类似的事件。可见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并不是翁安事件的“深层次原因”。那么“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公有财产的私有化。

矿产资源、土地等过去都属于国家所有,当时开采矿产、占用土地等也会触及群众的利益,但是,由于那时不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会因为发展公有制经济而使劳动群众失业、流浪的问题,公有制保证了广大群众的基本利益,因此,虽然也触及个人利益,但不具备发生类似翁安事件的条件;改革开放以后,矿藏资源卖给“民营企业家”,由私人开采;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少数人获取高额利润,地方官员也从中获得利益,而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而这种私有制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尖锐的、不可调和的,实现的是“弱肉强食”的法则。这种私有制的利益关系,不可能用什么“沟通”、“疏导”解决,因此,必然要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也一定会使“干群、警民关系紧张”,最终导致翁安事件爆发。所以说,公有财产的私有化才是翁安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石宗源又说,“贵州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这次事件中,黑恶势力正是利用群众的这种不满情绪挑起事端,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因此,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实翁安事件绝不是某一地区、某些人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个经济利益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是实现私有化的必然结果,翁安事件不过是一次集中爆发,是1988+1年的“x。x”事件的再现。

黑恶势力也是实现私有化的产物。在毛泽东时期,广大群众在公有制社会生活,生、老、病、死有保证,人们学雷锋、学王铁人;干部学焦裕陆;整个社会呈现出学习先进的气氛,刑事发案率很低,警察依靠群众破案,是一种全新的“红社会”,根本就不可能组成“黑恶势力”。随着私有化的进程,大多数劳动者基本生活没有保证,出现了新的“三座大山”等等;而少数人却利用职权、关系大发不义之财,成为“暴发户”,贫富差距达到惊人的程度,必然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少数人则利用强力,组成黑社会,“瓮安县有组织的帮派有5、6个,公安机关虽有打击,但未从根本上铲除,活动仍很猖獗,‘两抢一盗’、打架斗殴案件时常发生,群众普遍感到没有安全感,当地流传着‘好人散了伙,坏人结了帮,治安搞不好,难以奔小康’的顺口溜,以示对社会治安的不满。”类似的社会矛盾、问题,不仅翁安县存在,而是全国性的问题,只不过各地存在的程度不同罢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说“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是符合实际的论断。

据翁安新任县委书记龙长春说:“现在我们也在进行调查,特别是我们的一些机关干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通讯员,这个情况是有的,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甚至跟黑恶势力勾结的这种情况是有的。”(引自《中国新闻网》2008年7月12日《贵州翁安事件观察》)自改革开放以来,干部腐败现象愈来愈严重。“x。x”事件的起因就是反腐败、反官倒,从而形成了一次全国性的“群体事件”。时过近二十年,现在干部的腐败程度比当时更严重,某些干部不仅不“以人为本”,不为群众服务,反而“跟黑恶势力勾结”,他们也是为了“先富起来”。总之,只要实行私有化,依靠私营企业发展经济,“官员们”就得与资本家“称兄道弟”,就得保护资本家,否则经济就发展不了,就没有“政绩”,因此在私有化路线的条件下,干部腐败、勾结“黑恶势力”,是“实属必然”。可见,公有财产的私有化才是翁安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要想杜绝翁安事件的发生,最根本的办法就是真正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动群众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重新回到毛泽东的革命路线上来,否则翁安事件必将以更大的规模、更加尖锐的形式在我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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