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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系为什么要反对“双起”

午夜星辰1968 · 2010-12-09 · 来源:乌有之乡
南方系绑架中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作者: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最近,《南都周刊》发表了一位叫邵建的号称教授的文章,《公安局长的“双起论”:法律上说不通,权力上行得通》。这位老先生,口口声声法制,口口声声法制社会,对歪曲事实的记者和报社,依法对他们进行起诉,法律上为什么就说不通呢?  

   

这位老先生说,即使报社和记者歪曲事实,也不能起诉。这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华南虎事件”的“周老虎”,以这位老先生的“高见”,那个“周老虎”冤枉多了,他只是编个小谎,他只是为吸引一下公众的目光,没有诽谤任何人,也没有对谁造成伤害,竟然被起诉,岂不太冤枉?不过“周老虎”一介平民,岂能与那些具有特权的人物相提并论!  

这位老先生讲“在舆论监督面前,警察只有被监督的份,压根没有什么‘警察维权’的权力。‘公安机关起诉报社’,在法律上更不可能。公安既为机关,就不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怎么会有名誉权?”  

   

“公安既为机关,就不是个体意义上的自然人,怎么会有名誉权?名誉权的对象只在个人不在单位。我们很难想象公安局作为政府权力机构居然可以向舆论监督提起诉讼。  

   

这位老先生应当搞清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明明规定,除了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法人也享有名誉权,公安机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下的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怎么能没有名誉权呢?这位讲法律的老先生,是不知道,还是故意胡说八道?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公民,违反了法律,都要终究法律责任。报社和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遵照事实,实事求是。故意歪曲事实,对公民或法人造成伤害,就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报社和记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人和公民,怎么能有歪曲事实、诽谤他人而不受追究的权利呢?  

   

“在舆论监督面前,警察只有被监督的份,压根没有什么‘警察维权’的权力。”  

   

“维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来自权力不正当的侵犯,故而以上访等方式向政府诉冤请愿。维权事件的发生,多数因为各地政府的非法征地与拆迁,有的甚至闹出血案。这里不难看到维权的主体是权利,控告的对象是权力,前者在后者面前天然是弱势。如果这个世界上只有弱势才有维权这一说,那么,在警察和记者之间,谁是强势谁是弱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管任何人,如果合法的的权益受到不法侵犯,都能依法进行维权。“维权的主体是权利,控告的对象是权力”,是这样的吗?一个受到黑社会伤害老百姓,因为黑社会没有国家权力,难道就不能进行维权吗?警察有国家赋予的权力,也有人身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警察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当然就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警察和记者之间,谁是强势谁是弱势呢?”谁是强势,谁是弱势,这个不是一成不变的。谁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犯,谁就是弱势,谁在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谁就是强势。警策不见得就是强势,如果警察滥用权力,打击报复舆论监督,那记者是弱势,如果不法记者歪曲事实,诽谤守法的警察,警察的正当权利受到伤害,那警察就是弱势。前段时间,网络上广泛流传着一个事实,一个警察向黑社会下跪。那个叫做黑社会的人,不过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不具有任何公职,在这里警察就是弱势了,而那个没有任何公职的公民,也就变为强势了。那个向黑社会下跪的警策,他的合法权益应该不应该维护呢?在去年的新疆7.5打砸抢事件中,多名警察被打伤,这些被打伤的警察,他们的合法权利该不该去维护?警察如果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拿什么去保护普通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名誉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名誉受到侵害时,民警有权向法院提起起诉。’错。名誉权属于个人权利,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因而不存在名誉受侵。”  

   

这段话是多么的荒唐!警察执行公务行使的是国家的权力,但警察的名誉权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警察受到恶意诽谤,受到伤害的是个人的权利。也正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他的身体受到暴徒的伤害时,受到伤害的是他个人的身体,难道因为执行的是公务,就不存在个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任何公民都有名誉权,警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怎么警察就没有名誉权?这个说法也太过离谱吧!  

   

这位老先生口口声声讲法律,却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存在,既然讲法律,为什么不讲的明白一点,你的说法是依据哪一国的那一条法律?  

这位老先生在文中讲的最多的一个词是法制社会,不知这个法制社会究竟在哪里?欧美国家可能就是老先生心仪的法制社会吧? 这位老先生说,“现代法治这世界上有哪个法治国家会有这种专与法治开玩笑的官司?”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起诉记者和报社,怎么成了法制笑话?就是在欧美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务员不准起诉记者和报社。在欧美国家中,国家机关和公务员起诉报社的事是常常发生的,不知这个老先生的法制玩笑从何而来?  

   

   

南方媒体攻击“双起”,把依法对歪曲事实者追究法律责任渲染成对舆论监督的打击。恰恰相反,对歪曲事实的记者和报社进行“双体”,正是保护了保护了舆论的监督。为什么舆论可以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不是报社和记者有什么特殊的权力,而是人民对记者和报社的信任,是人们给予了记者和报社的权力。报社和记者能客观公道报道一个事实,与受到法律的约束是分不开的。如果丢掉了法律约束,一些不法的记者和报社就会歪曲事实,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由于一些记者和报纸歪曲事实的报道,报社和记者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失去了人们的信任,舆论监督就失去了作用。纵容不法的记者和报社的歪曲报道,就是对客观公正的记者和报社舆论监督权的侵犯。  

   

这位老先生用一些警察的乱用职权,来否定对不法记者、报社的起诉和警察的维权。警察的违法行为与警察维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警察违法,就要追究违法警察的责任。警察的权利受到侵犯,就要依法维权。不法的警策乱用职权,为什么要牺牲守法的警策的合法权利作为赔偿,难道这法制社会还要讲株连?因为有滥用职权的警策侵犯了合法记者的权利,就去否定对违法记者和报社法律责任的追究,没有这样的道理吧?前段时间的一个赵作海案,赵作海因为被冤为“强奸杀人犯”被判为无期徒刑,被关在监狱十一年。能否因为赵作海的被冤,而不再追究强奸杀人犯的罪行呢?  

   

当今社会,警察乱用职权、侵犯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与黑社会相互勾结,共同鱼肉百姓。重庆警方打击了以文强为代表的滥用职权、压榨百姓的黑警察,保护了人们的利益。重庆坚持群众路线,弘扬了社会主义民主。这些令那些反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坚持富人利益至上的人很感不舒服,不惜胡说八道拼命抹黑重庆。  

   

 从老先生通篇的胡说八道,可以 解释老 先生为什么要反对“双起”,因为自己有太多的胡说八道。为了维护自己胡说八道的权利,那可是不惜胡说八道呀!(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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