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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法律程序中的“药家鑫”……

王大驴 · 2011-04-27 · 来源:乌有之乡
药家鑫故意杀人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药家鑫案——法律程序中的“药家鑫”……

药家鑫是中国公民,是我们的同胞兄弟——无论他是否被判处并执行死刑,这一点是改变不了的。
***   ***
进入该案法律程序之前的药家鑫,杀人,原因轻微浅小,然手段残忍、丧心病狂、罪大(这里我不能用“恶极”这词)。
我估计,当时他大脑里支配其智商情商的神经纤维多半处于短路或混乱状态。待他稍稍清醒过来,在其父母的劝说开导陪同下,就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其罪行和动机想法——十分荒唐可笑的想法。
至此,这是一个真实的药家鑫。
此后,
A.狱中的药家鑫的种种言行表现,恐怕就难说是药自己的独立行为了,难脱被导演安排之嫌。
B.媒体精英们为药家鑫勉力开脱,强词夺理,唧唧歪歪,正说反说,更激起滔滔民愤(主要是网民)。
C.药家鑫父母的表现造成了受害者家属及代理人的不解、不满,也加重了怨恨,同时也引来了网民的声讨,进一步加重了民愤。
D.网上两派意见的尖锐对立、对骂,客观上推波助澜,又加重了受害者家属及代理人及“正义的”网民的怨恨。并将指向论战对方的怨恨指向药家鑫。
这时的药家鑫已经不是自然人的药家鑫,而是一个概念的“药家鑫”,一个社会意识形态概念的“药家鑫”。
***   ***
毫无疑问,药家鑫应该且必须为自己的残忍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仅此就可以判他死刑。他当然可以反思反省:家庭、社会、教育等等(我们也应该反思反省)。想必,药家鑫在引颈伏法之前,当不致有刑事方面的怨言。
但是,看来这死刑判决中已经掺进了上述ABCD种种因素。这是正义吗?这还是完全的程序正义吗?自然人的药家鑫应该为概念的“药家鑫”顺便(!)买单吗?自然人的药家鑫死可瞑目吗?
***   ***
药家鑫啊,也许你唯一可以自慰的是,“药家鑫”三个字必将被载入中国法制史。你就模糊一点,不必过于计较,为分不清那是自然人的药家鑫还是概念的“药家鑫”而难以释怀。
借用明人一句话:“黄泉无客栈,今夜宿谁家?”
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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