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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自古不变的律例:杀人者死!——恶魔强奸杀人犯李昌奎为什么能活?

钱昌明 · 2011-07-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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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自古不变的律例:杀人者死!  

——恶魔强奸杀人犯李昌奎为什么能活?  

作者:钱昌明  

法律刑罚,是治国的利器。法律刑罚苛重,枉杀无辜,百姓怨声载道;法律刑罚太轻,则会放纵犯罪,难平民愤,同样“制造”民冤。在百姓心中,其实都有个公认的理,也就是一条自古不变的律例,叫做:杀人者死!

法律刑罚的过重过轻都不能治国,唯有适度才可兴国。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结束了自春秋、战国700多年来的列国混战局面,照例,从此天下太平,百姓可享安康。可是,秦王朝仅二世而亡,究其原因:严刑峻法所致。

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率900戍卒去渔阳戍边,仅因天雨受阻未能如期到达。按当时法律规定,这些人均得处死。最终戍卒们为了死中求生,就跟着陈胜、吴广发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起义,推翻了秦王朝,这是历史上因刑法过严而亡国的实例。

刘邦积极参与这场农民战争,很快争得了天下,建立起大汉王朝。总结一下刘邦胜利的原因,那就是三个字:得民心。刘邦为什么会“得民心”?其实就是废除了秦王朝的“严刑峻法”,实行了适度的刑罚。据《史记》记载:

刘邦入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饗军士。”可见,刘邦贏得民心的关键就是废除了秦的苛法;但又提出“约法三章”:杀人者处死;伤人与盗窃者要“抵罪”(即处以恰当的刑罚)。  

“悉除《秦法》”,是解民倒悬;而“约法三章”,就是为了保障百姓生命财产,这是建立新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的必须。  

显然,秦末汉初关于法律刑罚的变更,是从反面与正面两方面向后人提供了治国的“史训”。

近几年来,在西方“普世价值观”的冲击下,为了“与世界接轨”,某些法律界精英,不顾自己的国情,居然想从根本上颠覆这条古老的“杀人者死”的律例,屡屡制造一些莫名其妙的案件。先是为十恶不赦的药家鑫大造“不判死刑”的舆论,宣扬“愤激杀人论”;今又冒出一个“李昌奎案”,对一个杀人恶魔搞“法外开恩”,留下活命。

据有关报道:2009年6月,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王家飞后,又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摔死,逃亡4天后在公安局四处通缉的情况下无奈“自首”。2010年,昭通市中院一审判处李死刑,云南高院二审却因其“自首”情节改判为死缓。

“强奸+两条人命=死缓!”消息传开,舆论大哗。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云南高院表示,终审改判主要是基于法界提倡的“少杀”、“慎杀”理念和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目前,该案已被迫展开重审工作。

李昌奎案曝光后,网上反映最为强烈,甚至连赞同“普世价值观”的香港媒体也不能接受。香港《太阳报》7月6日发表文章:《杀人恶魔免死,法治沦为笑柄》,其中的一些议论确实值得人们深思:

“云南高院诸多从宽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以积极赔偿为例,王家飞姐弟俩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以各种理由拒付安葬费,一直到有关部门责令其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两万多元安葬费。”(法官应是公正的化身,为何要故意庇护?)  

“至于主动自首,也是备受质疑。李昌奎犯案后潜逃四天才自首,自首是迫于无奈。更让人气愤的是,法官审判时只提李昌奎自首从轻,却绝口不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四个特别”是判死刑的依据,法官为何要隐匿?)  

“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主张慎杀、少杀,但没有想到受益者却是贪官污吏和沾满百姓鲜血的杀人狂魔。  

“不错,少杀、慎杀确是普世价值,但对那些残民以逞的贪官污吏和沾满百姓鲜血的杀人狂魔,就应该明正典刑,杀一儆百。对罪犯讲人道,就是对受害者的不人道,罪大恶极者不死,受害者死不暝目。”(以上引文均见7月7日《参考消息》)  

此案如今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总算要“重审”了。也许这个“重审”的结果是得民心的,符合民众所期望的。问题是:究竟是谁在让庄严的“人民法院”屡屡制造这类糟蹋自己形象的判例?!  

最后,李昌奎案件纯属草根阶层。那么,香港的舆论为什么要把它硬扯到“残民以逞的贪官污吏”的身上去的呢?这不由让人想起近期高层连续出台“75岁以上罪犯不处死刑”,“不得任意冻结罪犯财产”等等有关司法规定,再联系当前社会上贪腐横行的严酷现实,倒也确实是发人深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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