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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有问题,还是法官有问题?

文老师 · 2011-08-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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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有问题,还是法官有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90周年讲话中说:“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近日在报纸上读到:今年1月2日凌晨,广西北流市何龙醉酒后超速驾驶“雪佛来”牌轿车,过斑马线时,撞倒三行人,当场死亡。2011年7月,北流市法院判处何龙4年半有期徒刑。网友纷纷质疑。法院相关人员解释:被告属于自首,先后赔偿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共计9万多元。因“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  

我要问北流市法院。你们是7月判刑,不是5月以前,为何不按实施条款判案?你们为何不在5月前判案?请把7月判案可不按“醉驾入刑”的具体条文拿给大家看。  

我又看到:由于证据确凿,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杀妻后后碎尸),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但诡异的是,广西法院对此案却先后作出了不同的认定。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的判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时隔近三年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想广西高院判了梁勇死刑,为何三年都不执行?有那条法律条款写明可这样吗?请法院公布给大家看。后来法官却改判,把自己认定的死刑改为死缓。判死刑法官有理,改成死缓同样是法官有理。理总在他们手里。无怪乎,有流行语:大盖帽,吃了原告持被告。  

我联想到药家鑫杀人案。我想到云南省高院今年判的李昌奎杀人案以及该院在李案前判的赛锐当众连刺27刀,杀死不同意恋爱的女同学案。这两起杀人案,下级法院一审都判死刑。而云南省高院全都改为死缓。云南高院二个副院长改死缓的理由是:要废除死刑,自己立个标杆。把人民的正确呼声,视为“疯狂”,不予理睬。从美国留学归来的贺卫方等法律精英,也大嚷要维护他们的法律权威,维护他们的依法治国理念。精英法学专家都说,法院不判死刑是理智的,不能受网民的“狂怒”,“狂喜”所干扰。网民是谁,我认为今天的亿万网民,就是中国人民。不听人民的呼声,难道该听贺卫方等一小撮精英的?  

《北京晚报》8日22版“郑州巡防队阻止义务搜救队员下水救人”,“要救人先得出示打捞许可证”。致使一溺水者因延误抢救而死亡。死者家属质问:这样,天下还有好人吗?又有武汉市第三医院对一名女受伤者“不给钱就拆线”。“不打麻药,把缝合的伤口拆开。”无怪乎!“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语录在医院看不到了。  

《北京青年报》8日A6版:龙艳生在路上行走,梁某等四人酒后驾车,撒野。下车见到龙。“无任何理由谩骂龙,把他踹倒在地上进行殴打”,“一顿拳打脚踢,被打急的龙摸出水果刀,朝19岁的梁捅了一刀,梁倒地,死了”。法院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龙艳生6年,赔死者家属17万元。我看照片,龙一脸不服。我想,我们被人无故拳打脚踢,还能自卫吗?  

广西北流市何龙醉酒后超速驾驶,在斑马线上撞死3行人,赔受害人家属赔偿款共计9万多元。龙艳生自卫反抗,捅梁一刀,赔17万元。温州市钱云会死于“交通肇事”,获赔130万元。“7·23”高铁事故,开始铁道部说赔15万,后报纸说赔50万,最后赔每个死者91万。没看到李昌奎,赛锐,梁勇三起杀人案判赔死者家属多少钱。从死人赔钱如此大的差别。我们不知是法律的规定有问题,还是法官有问题。专家学者不是经常说,“人生来平等”吗?胡锦涛说: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可外汇储备管理局就可以不通过国家审计。这不是超越了法律吗?  

总之,我认为,改革开放后制定的近万部法律法规,不是无产阶级对人民民主,对人民的敌人专政的法律,不是工农群众当家作主,人民大众能看的懂的法律。这些法律,大多是少数留美归来的精英,按资产阶级的法理观念,没经过人民大众广泛讨论,是由少数人关在屋子里制定出来,对少数有权有钱的人有利的资产阶级法律。从社会实践看,这近万部法律法规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防治腐败,缩小两极分化,保持社会稳定等,都没起什么好作用。相反,形成了新的“三座大山”压在老百姓身上。  

毛泽东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使官兵一致,军民一心,战胜了任何敢于来犯的敌人。毛主席批准杀了刘青山,张子善二个腐败分子后,就再也看不到像刘,张那样的腐败了。经过清匪反霸,三反五反,坏人大大减少,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无黄赌毒匪的安全和谐幸福社会。我们应该重视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教训,研究建党90年,建国60多年的经验教训,把好的东西继承下来,把错误去掉,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才能实现胡锦涛同志说的“各族人民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和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2011年8月9日15:48初稿19:28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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