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之后,我有如下看法:
一,杭州药监局江干分局对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未能依法查处的作法,属于行政不作为。该分局对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本应该依法查处,对于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的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该分局的所谓要求“调解”行为并无法律依据,是一种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观目的是妄图以所谓要求“调解”替代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其主观故意的错误程度是十分明显同时也是十分严重的。
所以,在这篇新闻评论所反映的情况当中,杭州药监局江干分局所涉及到的错误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不作为,另一个是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所谓要求“调解”)。
当然,对于杭州药监局江干分局的上述错误,我看单纯从违反法律规定的角度去评论还是不够的,更应该提高到“权为民所用”的政治高度去分析。法律评价与政治评价结合起来,才会更有效果。毕竟,行政执法权力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的方式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然而,这一点恐怕是许多法律专业人士所容易忽视的,他们似乎更愿意将法律与政治分割开来看问题。殊不知,法律从来就不是独立于政治之外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要高度警惕的是,政府权力与资本势力通过腐败的纽带紧密结合起来啦,于国于民,害莫大焉!要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就一定要回到群众路线上去,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严惩贪腐势力。
在这里,不禁要大声地问一句:被要求调解的权力还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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