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为什么是蹊跷,因为暴力抗拆迁的是承租人!而房主是同意拆迁的。以前的看到的都是房主暴力抗拆迁。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拆迁办、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拆迁办与房东之间是直接关系,拆迁办与承租人是间接关系,房东与承租人是直接关系。拆迁办与房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拆迁办在得到房东的同意的情况下就有权拆除房东法房屋,而房东有义务配合拆迁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东的房屋。拆迁办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以为义务,拆迁办与承租人之间没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房东义务是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占用与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义务按时交房租。就这个案件重要一点房东与承租人都有权利终止房屋租赁关系。
盘锦“强拆”案就是租户不同意房东给的补偿拒绝拆迁,暴力阻止拆迁,造成严重的恶性事件。事件是这样的:2011年初,盘锦市兴隆台区为建设鹤舞路一综合商业项目,拆除项目用地上的原有建筑。由于区拆迁办只与圣潮足道馆所在的4层小楼房屋产权所有人魏军签订了补偿35万元装修费的协议,而未按照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魏军却只答应给承租人3万元的装修补偿,承租人多次找拆迁办协商未果,拒绝搬迁。这种面对有租赁关系的,按照拆迁规定,拆迁人对产权人和承租人的补偿统一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名下,不单独与承租人协商,所以承租人要与产权人商谈补偿。所以就本案拆迁办直接与房产证所有人商谈拆迁补偿。则由房主与租户自行协商解决。这样的处理方法是符合拆迁工作要求的(这种的方法据说被很多国家实施。)这样的做法同样也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从法律赋予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而言,房东,对自己拥有的房屋有四项权利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租人对自己承租的房屋拥有占用、使用两项权利,没有收益、处分两项权利。对于房屋的处分归房东。而法律赋予房东可以对自己拥有的房屋拥有终止承租人的占有、使用两项权利,法律同样也有相应的条款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房屋产生的损益,如果有异议可与该房屋所有人进行协商。由房屋所有人对承租人的损益进行相应的处置,如果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对于损益处置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裁决。
这个案件中是拆迁办以行业规则把房屋的补偿款给予了房东。承租人由于拆迁房屋造成的损益应该由房东依法处置。事实是房东与承租人进行了协商。但是协商不成。承租人拒绝搬迁。而不是就此事向法院起诉房东。由法院依法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
我们这里需要重申的是,房屋所有人是谁——房东,房屋的使用人是——承租人。房东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合同租赁关系。房东与承租人形成的是合同租赁关系。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终止合同关系。这是法律赋予房东与承租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房东与承租人,有权利在房屋租赁期间中的任何时间终止租赁关系。也就说不管拆迁不拆迁房东与承租人都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
就本案盘锦拆迁案产生的疑问
1是拆迁合法吗?拆迁办是拆除已经签订拆迁合同的房屋。房屋的所有者,房东同意拆迁。合法
2拆迁房屋需要法院强拆令吗?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而不是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拿什么到法院办理强拆令?应该是不需要!
3承租人是否是非法居住他人房屋。房屋所有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原来的承租人还拒绝搬离原房屋,就是非法居住他人房屋。就是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权利。
4房屋原所有人违约,拆迁办与房屋原所有人签订的协议当中,就已经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了计算,并且补偿。在得到认可的情况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协议也要求原房屋所有人有义务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空房屋。
5政府部门领导做法错了吗?没有!对于一个已经有拆迁协议的房屋进行拆除工作。无可厚非。
6现在拆迁人员错了吗?通过现在我们能够掌握的信息,还看不出来现场拆迁人员有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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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对盘锦拆迁案的定性产生了疑问,与我讨论。
承租人与房东由于由于房屋产生的利益,引发了经济利益的纠纷,承租人占据房屋。就这件事情,承租人与房东都是法盲,他们都没有采用合法手段解决问题。房东采取了暴力驱赶与漠视。承租人采取了占据房屋,并且暴力袭击当地拆迁人员
由于房东、承租人都不按照法律办事,由于拆迁办对于拆迁房屋复杂性的了解不够深入,一个本不应该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生!但是就这个案件被定位为“强拆”案,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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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于铁岭家中
废铁也有价
2011年9月11日 18: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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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4个多月前违规实施强拆,酿成一起被拆迁户持刀砍伤拆迁人员的事件。近日,辽宁省有关部门对这起拆迁事件进行通报,共有1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面对这13人,我们应该要公平!需要给我们的相关人员一个合理的解释
不能不分事件性质,就不遵守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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