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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郑绪华:郭成林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法不能成立!

郑绪华 · 2011-10-04 ·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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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郑绪华:郭成林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法不能成立!

金龙鱼转基因油披露者——郭成林被控损害商业信誉罪依法不能成立

作者:郑绪华

来源:华律网

http://lawyer-zheng.66law.cn/lawyer_viewlawarticle.aspx?id=6400 

    【摘要】郭成林所撰文章只是对金龙鱼转基因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即便其评价可能因其知识局限和当今社会科技水平无法对未知领域给出科学、准确的评断而显得不够准确,可能也会有失偏颇,但其本身并未捏造虚假事实来支持其上述观点或评论。况且转基因油是否对人类安全无害尚无定论,因此,郭成林的上述言论只应作为一种观点争鸣,且其本身还具有关爱国人食品安全的初衷,理应得到宽容和理解,而不应动辄入罪,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笔者语】

    法律不能苛求其治下的每一个个体对其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评论,每一个判断都给出充分真实的证据,这样将对言论自由起到灭顶的伤害。

    郭成林所撰文章只是对金龙鱼转基因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即便其评价可能因其知识局限和当今社会科技水平无法对未知领域给出科学、准确的评断而显得不够准确,可能也会有失偏颇,但其本身并未捏造虚假事实来支持其上述观点或评论。况且转基因油是否对人类安全无害尚无定论,因此,郭成林的上述言论只应作为一种观点争鸣,且其本身还具有关爱国人食品安全的初衷,理应得到宽容和理解,而不应动辄入罪,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案情简介】

    因在天涯、搜狐等网络上撰文抨击金龙鱼转基因食用油存在影响人体安全等缺陷的郭成林先生,于2010年10月23日被深圳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并于2011年6月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因被控同一罪名而出庭受审。

    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10年8月,郭成林所就职的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咨询协议》,鲁花集团委托赞伯公司进行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支付180万元人民币,赞伯公司指派被告郭成林负责此项目,郭成林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提炼出鲁花的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采用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摧毁中国大豆产业链等缺点,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发表于天涯、搜狐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QQ博客,点击率超过80万,给金龙鱼造成损失达58万元人民币。

    【辨析】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上述明文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告人有意图针对明确的商业机构实施损害其商业信誉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予以散布的行为;

    3、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其意图针对的商业机构的商业信誉造成实质损害,并达到法定标准。

    二、郭成林实施了哪些针对金龙鱼公司的行为?

    根据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书所称,郭成林对其针对的金龙鱼公司实施了如下行为:

    1、根据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伯公司)指派,听取了山东鲁花集团(以下简称鲁花公司)代表关于金龙鱼转基因油可能存在问题的介绍;

    2、在听取鲁花公司代表关于金龙鱼转基因油可能存在问题的介绍的基础上,将金龙鱼转基因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并撰写文章在天涯、搜狐等网络上发表。

    三、郭成林是否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

    1、郭成林听取鲁花公司代表关于金龙鱼转基因油缺陷问题的介绍的行为,不属于捏造行为,因为此时郭成林还处在对目标的观察和材料搜集过程中。

    2、郭成林就金龙鱼转基因油所存在的问题撰文发表。

    据网络所载,郭成林所撰《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一文的主要内容是:一、金龙鱼在中国取得了400多亿的销量,几乎垄断了中国食用油市场;二、金龙鱼的成功是靠一条全球转基因大豆产业链,金龙鱼在南美等地拥有转基因大豆和菜籽油种植基地,然后将这些转基因食品运到中国加工成油饼;三、金龙鱼的转基因食品成本极低,在中国的营销彻底催毁了中国农业的大豆产业链,东北原本的非转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毁;四、金龙鱼大豆油使用化学浸出法,这种工艺能降低成本,缺点是产生两种物质——铅汞和反式脂肪酸等致癌物质;五、金龙鱼油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

    公诉机关若要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起诉郭成林,则必须证明郭成林具有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换言之,公诉机关必须证明郭成林所言内容不仅是不真实的,真实的事实另有详情;还需证明郭成林故意使用虚假事实来完成观点的论证。现逐一分析如下:

    (1)金龙鱼在中国取得了400多亿的销量,几乎垄断了中国食用油市场。

    上述内容只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且严格来说,只是一个观点或评论,并非构成观点或评论的事实证据。因此,郭成林并未因此言论而捏造本不存在的虚假事实。且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金龙鱼存在相反于上述郭成林所述内容。

    (2)金龙鱼的成功是靠一条全球转基因大豆产业链,金龙鱼在南美等地拥有转基因大豆和菜籽油种植基地,然后将这些转基因食品运到中国加工成油饼。

    此部分内容述及金龙鱼如何将转基因大豆和油菜籽制作成终端金龙鱼转基因油的过程。相信金龙鱼公司也不会否认这一点,因而该内容并无任何捏造之处。同理,且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金龙鱼存在相反于上述郭成林所述内容。

    (3)金龙鱼的转基因食品成本极低,在中国的营销彻底催毁了中国农业的大豆产业链,东北原本的非转基因大豆基本上被摧毁。

    此部分内容述及金龙鱼转基因油因其低廉的成本对国内东北原始大豆油产业的损害。此部分的关于金龙鱼转基因油对东北原始豆油产业影响后果的准确性,相信除了国家和中央政府当局以外,其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给出更明确、更准确的判断。法律不能苛求其治下的每一个个体对其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评论,每一个判断都给出充分真实的证据,这样将对言论自由起到灭顶的伤害。相反,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郭成林所述的内容与事实相反。显然,公诉机关并未完成这项工作。

    (4)金龙鱼大豆油使用化学浸出法,这种工艺能降低成本,缺点是产生两种物质——铅汞和反式脂肪酸等致癌物质。

    关于这一点,就连金龙鱼方面的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时也承认说,金龙鱼作为国内市场占有率很高的品牌和大企业,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铅汞残留等指标均低于国家规定的上限,还有相当部分产品已不含铅汞残留。也就意味着,郭成林所说的金龙鱼转基因油存在铅汞和反式脂肪酸等负面残留的评价是真实的,并非捏造虚假事实。至于铅汞和反式脂肪酸是否会致癌,公诉机关并未举出相反的权威的结论。也即是说,不能排除该物质可能致癌的结论。从而,并无确凿证据证明郭成林所言的致癌物质等言论是捏造事实,而非个人评价。

    (5)金龙鱼油存在转基因产品影响生育能力。

    同于前述(4)所论,目前并无权威的机构排除金龙鱼转基因油影响生育能力的结论。故而,郭成林的上述论点并非捏造事实,而是个人观点评价。

     综上所述,郭成林虽然受赞伯公司指派,从事针对金龙鱼公司的市场竞争的策划活动,但其所撰文章只是对金龙鱼转基因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即便其评价可能因其知识局限和当今社会科技水平无法对未知领域给出科学、准确的评断而显得不够准确,可能也会有失偏颇,但其本身并未捏造虚假事实来支持其上述观点或评论。况且转基因油是否对人类安全无害尚无定论,因此,郭成林的上述言论只应作为一种观点争鸣,且其本身还具有关爱国人食品安全的初衷,理应得到宽容和理解,而不应动辄入罪,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四、结论

    公诉机关指控郭成林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证据不足,对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郭成林应被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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