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争鸣 > 网友时评

康菲应承担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王成 · 2011-10-10 · 来源:光明日报
康菲溢油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康菲应承担环境污染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同样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属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确定,需要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实现。

  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法律采取一般规定加特别规定的做法。即如果法律对某种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没有特别规定,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即由受害人首先承担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一系列证明责任,都由受害人即原告来承担。如果法律对某类案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有明确规定,则要依照该特别规定来确定。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如何来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在因环境污染侵权而发生的诉讼中,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由加害人来承担证明责任。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则推定该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证明责任分配的目的,在于产生尽可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激励。法律及法院在分配证明责任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承担时,一个主要考虑是,将证明责任配置在哪方当事人身上,更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在加害人身上,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同时,在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关系中,加害人往往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公司,掌握专业知识;受害人则往往是自然人,其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都无法与加害人相比。因此,相对而言,加害人离案件事实更近。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加害人,更有利于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案件事实的发现。

  案件事实一旦发生,就成为一种过去。加之,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有些时候可能还会超出人类现有认识水平。因此,证明责任的配置,只是产生尽可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激励;这意味着,案件事实真相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够被发现。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有时候也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无论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都没有办法发现因果关系的真相。这种情况下,也是证明责任制度的真正内涵,即当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则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来承担可能的败诉后果。

  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分为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权益受侵害与损害等不利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决定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后者决定责任成立后责任的形式及大小等问题。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同样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属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确定,需要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实现。

  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法律采取一般规定加特别规定的做法。即如果法律对某种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没有特别规定,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即由受害人首先承担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一系列证明责任,都由受害人即原告来承担。如果法律对某类案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有明确规定,则要依照该特别规定来确定。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如何来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在因环境污染侵权而发生的诉讼中,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由加害人来承担证明责任。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则推定该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证明责任分配的目的,在于产生尽可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激励。法律及法院在分配证明责任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承担时,一个主要考虑是,将证明责任配置在哪方当事人身上,更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

  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在加害人身上,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同时,在环境污染侵权法律关系中,加害人往往是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公司,掌握专业知识;受害人则往往是自然人,其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都无法与加害人相比。因此,相对而言,加害人离案件事实更近。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加害人,更有利于包括因果关系在内的案件事实的发现。

  案件事实一旦发生,就成为一种过去。加之,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有些时候可能还会超出人类现有认识水平。因此,证明责任的配置,只是产生尽可能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激励;这意味着,案件事实真相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够被发现。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有时候也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无论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当事人,都没有办法发现因果关系的真相。这种情况下,也是证明责任制度的真正内涵,即当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则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来承担可能的败诉后果。 

2011年09月22日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乌有之乡 责任编辑:利永贞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收藏

心情表态

今日头条

点击排行

  • 两日热点
  • 一周热点
  • 一月热点
  • 心情
  1. 杨开慧牺牲后,板仓街头出现一陌生乞丐,在杨家门口乞讨时喊:岸英
  2. 这不是个案,而是整个时代的病
  3. 夏小姐,一个被公知洗脑的完美标本!
  4. 改革开放,农民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
  5. 总有一天会清算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民族败类
  6. 白岩松:如何解决老百姓有钱不敢花?
  7. 钱学森提倡的“大成智慧学”,到底是什么
  8. 蒋雨融!此一时,彼一时
  9. 谈谈高考的五个问题
  10. 美国“靓丽的风景线”来了!喜闻乐见
  1. 不是社会主义不行,是先锋队背叛了初心
  2. 谁让你不争论?你该问问他是谁!
  3. 照妖镜下无完人:写给一位自称“人民儿子”的人引言
  4. 元龙:举邓旗、走邪路,鉴别这类改开敌对分子,首用毛泽东思想!
  5. 某些人已经疯狂到开始胡言乱语了
  6. 县城官场正在向旧社会沦陷
  7. 这样的非政府组织,该禁了
  8. 毛泽东的晚年超越了时代局限,没能理解他,是我们的悲哀!
  9. 苏联亡了,但亡的不是社会主义!
  10. 教室里为什么不挂毛主席像?
  1. 小人吹不成伟人!毛主席的光辉,万丈不朽!
  2. 李克勤|叶剑英李先念未参加刘少奇追悼会:华国锋主持,邓小平致悼词(1980年5月17日)
  3. 孙中山巨幅画像不宜长期放置于天安门广场
  4. 一夫多妻公开回归、天价私宅赫然出现,什么是我们需要的文明的生活方式?
  5. 当财政走向失控
  6. 中国又迎来了另外一个金融大鳄——景顺集团
  7. 不是社会主义不行,是先锋队背叛了初心
  8. 谁让你不争论?你该问问他是谁!
  9. 江青谈京剧革命(中英文)
  10. 内奸:倒查20年
  1. 杨开慧牺牲后,板仓街头出现一陌生乞丐,在杨家门口乞讨时喊:岸英
  2. 举国“痛打”哈佛大学
  3. 照妖镜下无完人:写给一位自称“人民儿子”的人引言
  4. 全球化的风向变了
  5. 沉痛哀悼:崔凤金同志逝世!
  6. 忠县煤矿离奇破产,职工生计无人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