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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人群论的违宪与违法

光潜 · 2011-10-2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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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8万“治安高危人员”清出城市。治安高危人员就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深圳官方通过《人民日报》说,这8万余名“高危人员”是“迫于形势压力自行离开”的。

     深圳的这8万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被赶走”,“被驱逐”还是所谓“自行离开”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执法部门人为的把公民划分成三六九等。这才是错误的源头和根子所在。

     深圳此行,是为了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将于8月12日-23日在深圳召开,届时将有63个场馆参与大运会赛事的安全。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

  第一类,同时满足“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等条件的;

   第二类,同时满足“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

   第三类,涉嫌吸毒、零星贩毒、涉嫌销赃的;

   第四类,使用假身份证入住旅馆酒店、租房的;

   第五类,长期滞留深圳、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的,比如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

   第六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

   第七类,扬言报复社会,有可能产生极端行为的;以及其他一些未列举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

   我们来逐一评析深圳这样的分类的荒谬及违宪与违法。

   第一类。1,关于“有前科”。这是一个法律词语,即是有过犯罪记录的人。按照法律,犯罪分子一旦依法释放,就重新享有公民权;只有极少数的政治权利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定的限制。2,关于“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当今中国,每一个城市都有这二类的外地人,不允许他们存在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宪法》规定:公民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就业问题仍然是国家正在倾力解决的民生难题,这么在深圳就变成了“高危人群”?宪法37条还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流动”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表现。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开个什么运动会就不让人居住或者务工、求职,还有什么“尊严”可言!“长期滞留”,“正当职业”的提法都是完全没有一点点政策法律水准的信口雌黄!什么是“正当职业”?政策法律依据在哪里?国务院还是劳动保障部有过界定?国家号召大学生“自主创业”,也没有界定过什么样的自主创业是正当职业?什么样的自主创业是不正当职业?

   第二类。什么叫“群众举报”?什么叫“现实危险”?莫名其妙,荒唐透顶!如果是“正在犯罪”,那也得依法律程序三堂会审再说;更不能让他一走了之。

   第三类。什么叫“涉嫌”也没有搞懂就赶人走?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涉嫌”侵犯人权啊!如果有真凭实据证明其“吸毒”“贩毒”“销赃”,那也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更不能一赶了之。 

   第四类。这还沾一点边。但一赶了之也是错误的;使用伪造假身份证是要处罚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是否有其他犯罪行为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类。什么叫“明显靠非法收入生活”?什么叫“涉嫌卖淫”?这是典型的“被犯罪”! 

   第六类。这属于国家民政部门管辖;精神病人没有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什么治安问题,更不属于什么“高危人群”。

   第七类。这充其量只是个别人;把他赶走回乡,或者赶出深圳,就能够保证他不报复社会了吗?更有甚者,深圳还在最后搞了一个包罗万象的驱赶对象人群:A,“未列举的”;B,“现在”和“潜在”有危险的。谁是“潜在”有危险的人?这不是凭空污人清白吗!深圳倒是“涉嫌”诽谤他人了!

   结束语:深圳的这个“深七条”有二个特点:1,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胡思乱想;2,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典型的已经被我国法律摒弃了的,误国害民的“有罪推定”。不是在稳定治安;而是在破坏治安稳定。是地方领导层法律意思淡薄的反应。

   深圳在《人民日报》上说,这些人是“迫于形势”;不就是8月份要开一个运动会吗?这是什么“形势”啊?真是拿起鸡毛当令箭!

      (注:日前,司法部发布“六五普法纲要”指出“要重视领导干部法律意思单薄的问题”。特从新发表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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