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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小悦悦事件”该指责谁?

宫玉富 · 2011-10-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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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3日,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连遭两车碾过,十多名路人经过未施援手,一名捡破烂的阿婆将孩子扶起。两岁的孩子、两辆汽车、两次碾压;十八个路人、十八次无动于衷。全国上下一片谴责声,谴责这十八个人不施救援之手,谴责现在社会道德沦丧。但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没有探讨造成这件事的原因。中国人道德沦丧真到最低了吗?那些人真的不想救人的真实原因是啥?这些都是百姓的责任吗?  

谴责固然需要,究其原因、反思更加重要。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各地层出不穷的“做好事反成被告”案……,法律通过彭宇案、许云鹤等案子把混帐逻辑强加给了全社会,见死不救麻木不仁不犯法,见义勇为出手相救倒惹祸上身。再看这次佛山拾荒的陈大妈救人后的遭遇——被讥笑为“想出名”还不算,还被媒体轮番骚扰疲劳轰炸得呆不下去,不得不逃跑,不得不感叹“做好人怎么这难?”。现在救人付出的负面成本太大,没有让人做好事的社会基础、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好事干得越多越大的好人越受打击,坏事干得越多越大的坏人越受保护”的黑白颠倒大环境里,见死不救的鸡毛蒜皮算老几?因见义勇为而被陷害被打击又有什么可奇怪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形成了老百姓自顾自麻木不仁见死不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发生社会性的道德崩溃又有什么可奇怪的?   

法律为这些欺诈案件给与护航,带来非常大负面影响,舆论的导向作用又起了推波作用,彭宇案的蝴蝶效应的显现,导致社会很多人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小悦悦事件’折射出的是个体道德问题,更多的是反映出这个社会从法律、文化、教育到道德建设的缺失和失误。   

高尚的理想与情操丧失,使普遍中国人唯一追求的东西就是“金钱”。人们虽然关心政治,但是人们知道,关心也没有用。百姓们不得不默许了自己被欺骗的现实,转而把注意力全部放在如何追求“金钱”上。这是唯一对自己有实际意义的事,并且人们不介意采用欺诈的手段,因为欺诈在中国社会中太普遍了,并且欺骗能够获得利益。  

制度的不公使人们丧失对公正的追求。改革开放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造成了逐年的贫富差距拉大。“不患寡而患不均”,古今一理。均是利益,机会,制度的均。没有均,稳定是空中楼阁。当今中国不公正的制度主要表现在产权、财政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税收政策、教育医疗资源、就业、工资制度、土地制度、干部制度、法制、科技推广制度、市场主体制度、户籍制度、代表权等制度的不公正。普遍表现在富人与穷人,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大城市与小城市,当官的与老百姓在获得社会有限资源时所面临的巨大差异。一切,都是制度的不公平造成的!有了巨大的差异,人性的阴暗面必然暴露。当弱势群体没有了幸福生活甚至是基本生活的保障的时候,他们必然有改变的本能要求。当优势群体看到违法犯罪都不能被惩治的时候,他们必然有变本加厉的贪欲。于是,掺杂使假,掺假使黑,坑蒙拐骗,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贪污腐化,勾心斗角,恃强凌弱,仗势欺人,唯利是图、形形色色的伤天害理的勾当浮现社会,屡见不鲜。从此恶性循环,日积月累,以至今日社会道德沦丧至此!  

理论的偏差使人们对传统的信仰和价值观产生迷茫。多年以来,自动过滤一直张扬的理论大旗,就是“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不仅奉行“有奶就是娘”思想宗旨,还把这个宗旨强加给整个社会,把这个本来是老百姓的骂人话变成了唯一宗旨。按照这个宗旨,不管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只要能成名发财就是能人,就是让整个社会羡慕的有本事的人。人类数千年文明所形成的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的标准完全颠倒了:一个女学生走上社会,如果当工人这只猫,一个月也就几百元钱;如果当小姐这只猫,一晚上就能挣几百元钱;所以当小姐自然就成了好猫。笑贫不笑娼的社会风气由此形成。  

人性沦丧,必然导致价值观的沦丧。价值观的沦丧直接导致社会行为失去道德准则,人们自动过滤便把法律作为了行为的准则,天天在灌输“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都可以做的”,从而使社会彻底抛弃了道德准则。在全世界任何国家,法律都只是法官评定有罪和无罪的准则,从来就不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们的行为准则只能是道德准则。由于自动过滤的唯一道德准则就是“怎么合适怎么干”,此外没有任何其他道德准则,所以就只能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这样一来,只要能躲过法律不进监狱,便成为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体系也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社会余地。  

人性的沦丧,制度的不公,自动过滤对人的道德的不教育,不建设,不作为,已到了置若罔闻、麻木不仁,甚至是姑息养奸、纵容丑恶的地步,这些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道德沦丧、崩溃的主要原因。   

法律无法同时直接完成‘惩恶扬善’的双重使命,只能通过惩恶来间接扬善,同时尽量确保善行不带来恶果。法律不关心某人是否为善,因为法律没办法奖赏为善者,更不能惩罚不为善者;法律只关心某人不得为恶,在对立证据难分伯仲时,法官会做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若不能保证善最大,一定要确保恶最小。不出手、不触碰并非完全为了‘避嫌’,也有其他正当理由,免得“弄得大家都脱不了干系,好事变成坏事;更重要的,有利于确定现场责任,不给居心叵测者败坏社会风气的机会。这样的行为规范如果能够长期坚持,‘大善’虽不至,但‘大恶’可杜绝,从而重建社会诚信。  

因此,佛山 “小悦悦事件”那十八个人固然应该指责,但我们现在应当指责造成这些的法律、制度、文化、教育,探讨造成这些的深层次原因。而不是本末倒置的论事。社会应当积极促成见义勇为成为全民共识和理智行动。积极尝试从法律、制度、道德和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制环境、奖励机制和社会风气,并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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