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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莫再自残:药庆卫状告张显必败诉

拓荒者 · 2011-12-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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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药庆卫状告张显名誉侵一审败诉的必然性犹如<<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类比的为其子杀人伏法而翻案的无效性即:必然败诉于一审。善良平民大众所言其是对张显的报复只是对其翻案目的不同表述而已,没有质的区别。这是因为在药庆卫看来所谓张显对他"名誉侵权"的所有言论形成于药家鑫杀人案审判阶段开始至其子伏法终结过程。出于善良做人心态决定下的原因,我先后在<<翻案不得人心:评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目的之兰和目的>>前后两篇博文中指出了兰和所以为药庆卫代理的目的反动性在于他针对平民大众的每篇"重磅材料的"兰和评论"将人们"杀人者偿命"与法定的"罪刑相适应"统一的合法呼声称之为"民粹"的"张显现象",故而特意婉转告知药庆卫夫妇失子之痛的病态心理应当求助于咨询心理大夫而提供两个网址链接供其参考如下:   

   1.<<创伤后应激障碍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http://jbk.39.net/keshi/jingshen/jsb/cause/9cd84.html
   2.<<创伤后应激障碍>>来源新民晚报: (http://news.163.com/11/0708/15/78EUEG1S00014AED.html)
   很遗憾,一生刚愎自用的药庆卫非但未引起注意重新塑造自已的心理人格,我曾在<<评张显消灭"罪犯躯体"的目的性>>博文中认为:"反观药家鑫伏法前"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遗托其父捐眼膜遭药庆卫拒绝及其状告名誉侵权却不敢直面张显,正是我们认为药家鑫杀人动机的"灵魂"表现所在。而这"灵魂"正是社会上废除死刑邪恶意识反映在药家个案上的表现,由药庆卫"历史性"地具体代表从而形成了善与恶的两极搏弈!正在于药家鑫杀人动机"三因素"的另外两因素对药庆卫自然"包围"的社会因素与学校因素。包围药庆卫的社会因素的具体表现正是如兰和丶嘶哑丶黄金海滩一类明里暗里的人们其特征在于写文章不遵守逻辑性"同一律"的偷换概念与前矛后盾;打肿脸充胖子式地吹牛皮丶恐吓丶威胁;弄虚作假丶造谣诬告甚至连同被害人及其家属也不放过,口称遵法而不懂法等等不一而足..."换言之,药庆卫在有意或无意规避"一生刚愎自用"重新塑造自已的人格心理扭曲,从而必然地与药家鑫犯罪动机"遗传基因"地"联姻"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的"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所在,正如中国文化平民大众所内心确认的"子不教父之过"也正是张显消灭"罪犯躯体"与"灵魂"含意的目的性所在,不同的是当事情发展到无视包括父子之"情"在内的他人不同方式的理解,越界于他人晓之于"理"之度的好言劝说,发展到只好走依法诉讼到法庭判决的今天人之行为底限时,摆在药庆卫与张显面前无非是败诉者的上诉审,而情与理归于不复,显然被上诉方的张显不会再有什么道谦了。上诉无异于药庆卫彻底"自残"在于如下:

    一是,在药家鑫八刀杀人被害人惨死后的128天作为其父母的药庆卫夫妇对被害家属毫无"人之初性本善"的不见面不道谦一切等法院即人称"二不一等"的缺德指责。在央视美女名记柴静的<<看见>>而故意看不见的事实,我在<<药家鑫案:被害方公民代理人张显被诉侵犯名誉权的两军对磊(一)>>博文中引用新京报题为<<药家鑫父亲坦言不理解儿子还原案发后心路历程>>药庆卫答记者问的对话:http://w.wyzxsx.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69&id=115320 新京报记者问:案发后到被媒体曝光中间有一个月,你们做了什么?因为后来媒体一直指责你们夫妇不和被害人家属联系,不道歉。
药庆卫答:"我想按程序来就好"
新京报:为什么不去找找受害者张妙的信息?到案发地附近可以问问。
药庆卫答:怎么问,那一片那么大,我怎么问到张妙的信息呢?难道拉住路人问吗?我只能通过律师来处理啊,这难道不是正当程序吗?   
    这里请问药庆卫与柴静的<<看见>>请你二人"灵魂联姻"地回答:药家鑫杀死人的人命关天大事因"那一片(地方)那么大"没法问,那么128天之后的最高法对药家鑫杀人死刑核准其间放下20万元就走掉是怎么找到被害人张妙家的?既然药庆卫声称自己"只能道过律师来处理"赔偿事宜,为何不去问问你的律师路刚到张妙之父张平选家或者与路刚在128天之前同去被害人家面见其父母以表明自已非"不见面丶不道谦"的诚意?莫非死刑核准其间大脑才发育健全,放下20万元就走掉方知"人情"与"公理"不成?!既然你"想按程序来就好",那么最高法对药家鑫杀人死刑核准其间你送20万元即刻走掉,与你同行的律师路刚真的就没告诉你这是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其中水之深地奥妙何在,药庆卫内心实在是太清楚不过了!遗感地是跟在嘶哑老汉身后闻味屁味的黄金海滩直到现如今SB地企图否定药庆卫128天的"二不一等",自称为你的"药爸爸"就没告诉你128天是怎么回事吗?可悲的实在!


    二是,由药庆卫公布的人称张显向药庆卫道谦的"电话门事件":理科专业大学副教授的张显先生,当初为被害人家属出庭,作为他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民代理人受权,而依法竭力主张处极刑于杀人犯药家鑫死刑伏法后,怎么也想不到药庆卫会状告其"名誉侵权",从而使他不能正常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主观愿望与善良的侧隐心态,决定了张显萌发与药庆卫"和解"的心理愿望。此间适逢河南三门峡宗教薛女士愿帮他与药庆卫私下沟通了结此民事纠纷于是有了药丶张二人的五次电话相互间的沟通。然而他们错了,错就错在没有充分地看到上述药庆卫有意或无意规避"一生刚愎自用"重新塑造自已人格心理扭曲而必然使其与药家鑫犯罪动机"遗传基因"地"联姻",并为背后的"兰和现象"所利用从而结成的"神圣联盟"这一深层次的社会现状 。于是今年9月29日药庆卫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法庭证据交换次日的9月30日18:58 <<公告>>称:"我郑重公告,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本人不接受张显私底下的任何形式的道歉及和解",其理由是药庆卫自称"本人起诉张显,要的仅是他一句真诚的道歉,截至今日,张显已给我来过5次电话,每次电话名为道歉,实质上都是狡辩和威胁",于是"电话门事件"孚出水面。职业阅历经验使我做出如下判断:

    1>由于五次电话沟通是药庆卫与张显在法院立案前题情形下原丶被两告当事人和解的"私事",唯他们俩人知晓在于此种和解在于和解成与不成两种结果,因此5次电话沟通犹如男女间的"初恋",俩人的"约会"谁也不会告诉他人;
    2>正是俩人的"约会"谁也不会告诉他人,所以作为药庆卫代理人的兰和在首次法庭证据交换后对药庆卫如何阐述法庭上的经过不得而知,然而兰和利用药庆卫"一生刚愎自用"人格心理扭曲而完全有时间与空间条件使药庆卫偏听偏信兰和鼓与呼胡说八道是由兰和人格如剽窃同行律师业绩与反动邪恶目的如称平民大众善良呼吁法杀药家鑫为"民粹"丶"网络黑社会组织"所决定的,这就决定了药庆卫<<公告>>出笼的必然性原因,从而使河南三门峡宗教薛女士的善举被药水军无端的辱骂丶抵毁和张显的一时尴尬与个别网友暂时的不被理解!

    因此我深信不疑地断言,当药庆卫发现自已上当于兰和鼓与呼的胡说八道而后悔之际,别怪兰和现象嘶哑老汉及其身后闻屁味的黄金海滩一类狗熊窝里狼,只能怪自已"死要面子活受罪"不出庭的不敢直面被告席上的张显。正如有网友称药庆卫"公布录音让大众知道真相有什么可耻,害怕让大众知道真相才可耻,真是一道难题。说不出庭吧,药庆卫已经不要脸了,说出庭吧,连儿子一审二审都不出庭的人,为个破名誉权出庭,真是让人笑掉大牙"!基于此现状我在依法"逼"其药庆卫"打住"莫再自残的最后法律规定底限,发了博文<<从药庆卫微博"公告"看兰和律师法庭证据交换的蹩足>>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能说这不是药庆卫的又一次"失足",难怪张显出于对药庆卫失子的同情和药夫妇每月900元钱生活"困境"义愤地说兰和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给他是6000元的手纸,正在于上引最高法规定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就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我所以打了"埋伏",意在使其翻翻法条规定而达"息诉止争"是我之愿望,然而可怜药庆卫的代理人兰和"驴师"及其嘶哑老汉和自称药庆卫"药爸爸"的黄金海滩们居然一个一个地打官司不懂法又不学法,结果将自已认为得以证实张显侵权极不光彩偷录的重要之"录音证据",在所谓二次"交换证据"之际而提交于法庭的愚蠢之举,于是我会心地笑了...。
    药庆卫可自我评价一下,我称你们为窝里狼的"狗熊"错了吗?!
    今日欢呼张义士,只缘八刹又重来,"宜将胜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牢记鲁迅先生痛打落水狗告诫,只因水中犬爬上岸仍然要咬人,善举尚未成功,义士仍需努力...。

    看:如今一审判决有其使然性;瞻前景莫再自残药庆卫,
    祝:张显正义在虽误源自善良;慰薛女大道通善有好报。
    [待续]

      (星期一 2011年12月26日上午 6:01:54)
***********************************************************
附:
1.药家鑫母亲下跪道歉,背身者为药家鑫父亲
http://view.news.qq.com/a/20110408/000001.htm
2.事发128天后药家鑫母亲下跪道歉(华商网)
http://edu.hsw.cn/system/2011/02/28/050808160_01.shtml
3.药家鑫案:被害方公民代理人张显被诉侵犯名誉权的两军对磊(一)(
2011年02月28日01:02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我要评论(65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80823a0100t8ki.html
4.药家案:先别于无德后败于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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