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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陈光标的“原罪”

刘知远 · 2014-01-14 · 来源:新工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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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宗教教义、法律规定、世俗道德还是爱国主义的政治情怀,不但不能阻挡资本追逐利润的坚定信心,反而全盘沦为其附庸,千方百计、或明或暗地为资本的阴暗面进行学理解释、法理解释或道德解释。

陈光标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行为艺术家(没有之一),他可以花钱买下众多的污染型小企业予以关停,并勒令这些企业主自抽耳光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可以用人民币堆满整个演播室;他还顶着自封“中国精神领袖”等近10个金光闪闪的头衔力图收购《纽约时报》。当下的舆论界已经惯用“中国公益第一人”、“中国首善”来形容陈光标先生的身份了。

在资本制度下,资本是唯一的神,陈光标是敢于用行动承认这一点的人

陈光标向美方出具的名片,上书“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人”、“中国精神领袖”、“中国抗震救灾英雄”等称号,占了大半个版面,显示了制作人深厚的排版功底。

所谓“木秀于林,风必摧之”,1月13日的虎嗅网上一名叫李伯通的公益投稿人偏要“逆势而动”,出具了详实的图文来挖掘当年陈光标捞取“第一桶金”的来龙去脉,让人恍然大悟,原来街边专门“钓”老年人上钩的电子诊疗器销售业中,还曾经留有陈老板的光辉足迹。老板就是老板,不同于一般庸人,人家不但做这一行,还能申请专利,虽然所谓的专利就是把一个人形图板贴到了程序版面上增加忽悠人的效果,但专利就是专利,白纸黑字红章认证的,这是“智力成果”的明证,是“有能力”的象征。

“不用开口说句话,两分钟内知病情”——有一种人类走向永生的感觉。

屏幕显示了陈光标的专利软件,左三为陈光标

(对比上一张图片,显然这是“事业有成”了)

尽管李伯通的文章视角还是窄了一些,火力过于集中了一些——似乎只针对陈光标这个个体,没有升华出一个诸如“原始资本积累的共性”这种更加深刻的结论来,但是足以掀起不小的波澜。在这个成功学思维当道的中国社会里,成功人士是容不得他人质疑的,陈光标先生面对李伯通的发难,过早、过激地发出了反馈,大吼要将揭露者“绳之以法”,还要豪掷一千万征集线索。其实他太心急了,他有着众多的信徒和支持者,第一时间对陈光标本人发出了声援。现经过归纳总结,有这么几派党徒:

首先是宗教党。鉴于李伯通使用了“原罪”这一宗教式概念,宗教爱好者最有发言权。他们提出,人生而带有原罪,但是后天要不断积德行善来“赎罪”,陈光标早年行了恶,但是在当下却开始不断行善,这是一种积极赎罪的表现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尊重具有宗教信仰的人,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对教义和行为之间的矛盾提出质疑:既然赎罪是一项人类磨平原罪的义务,类似于囚徒服刑,那么就谈不上什么光荣。陈老板却拿自己赎罪的行为来标榜自己是“精神领袖”、“首善”来打造自己的无形资产,进一步运作自己的生意。这种行为无异于拿上帝当旗帜挥舞来充实自己的腰包,按照教义的标准这不是敬神,而是渎神。

金钱、“胜利”,再加上作为背景的“弱势群体”,营造了一种征服者的气势。

其次是法律党。他们认为国家要“依法治国”,那么评价陈光标事件,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当年在这个领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不能拿今天的法律去追究陈光标当年的责任,这叫“法不溯及既往”,据说是一种很文明的制度。单这么一听好像挺有道理,但是一旦把时间拉长,就有些奇怪了。我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各个领域内总有这种“嗅觉灵敏”、“善于钻空子”的“能人”,从联产承包协议,到搞伪科学产业,到离岸公司,再到时下的金融P2P业务等等,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甚至逆反法律的明文规定搞出来的,结果有些行为被后来的法律禁止了,但是依照这个行为获利的人们却得以“洗白”,转型成了合法经营者,实质上享受了一种“特殊时段”内的特权;而有些当时的非法行业却因为“符合市场规律”,直接在法律上修改为合法。这充分说明,在每一个时间节点上是否遵守法律不重要,能否把握“时代的气息”、扼住“命运的咽喉”才是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限制一些人的行为,而是变相鼓励他们“推陈出新”来挑战旧有的法律或推动新法律的诞生。虽然世人都知道法律是为资本服务的,但是做得太明显还是很影响视觉效果的。

李伯通文中出具的陈光标产品专利号

第三个登台的是资本党。他们的腔调有些像宗教党和法律党的杂糅,强调了陈光标的善举弥补了当初的恶,也认为时间这么久,“过去的就过去了”,还是看陈光标现在的表现比较中肯。但他们不强调什么宗教意义上的原罪,避免了将陈光标置于道德囚徒的尴尬地位,也没有用专业的法律词汇来诠释“洗白”的合理性,以免言多必失。同时还强调陈光标是“有能力的人”,质疑他的人要么是“卑贱的仇富分子”,要么是“吃不着葡萄说葡萄酸”。世人就喜欢这种世俗的、不屑于夹杂任何掩饰的辩驳,因为这样能够全面暴露辩驳者真实的评价标准,这种标准落实到陈光标身上就是:现在的行善可以消除过去的作恶记录,捐赠的数额可以掩盖剥削与诈骗所得,只要在追逐资本的道路上获得成功就可以免受“失败者”的指责。我们庆幸这种赤裸裸的丛林法则意识没有全盘平移到法律系统当中去,虽然现实中存在着“花钱买命”的阴暗面,但至少它还没有合法化,否则标哥左手一抖,李伯通们等“仇富分子”就“人间蒸发”了,然后右手一抖,李伯通们的子女得到了巨额捐助上了名牌大学,功过相抵,“过去的就过去了!”

先砸汽车,再送自行车,推行环保,“金鸡独立”!

到目前为止,最后登台的是大国家党,他们的论点堪称“短平快”——陈光标是中国人,收购《纽约时报》替中国人在国际舞台上露脸,大长了“民族志气”,所谓“白皮猪欺压国人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但“白皮”资本家的没落,似乎并不妨碍“黄皮”资本家继续对中国工人痛下毒手,也不妨碍陈老板当年欺骗那些善良的中国老年客户们。于是乎,“不让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成了“就该由少部分中国人欺负大部分中国人”的正义借口,如果把这个本质性结论拿到国际舞台上去宣传一下,那么我国在世界上肯定更加“露脸”。

陈光标在纽约的新闻发布会上“露脸”

综上所述,无论是宗教教义、法律规定、世俗道德还是爱国主义的政治情怀,不但不能阻挡资本追逐利润的坚定信心,反而全盘沦为其附庸,千方百计、或明或暗地为资本的阴暗面进行学理解释、法理解释或道德解释,一面把资本的世俗原罪(剥削)硬解释成“人性通病”,让大多数被剥削者为少数剥削者的剥削行为平摊责任,反过来这套解释体系又为资本的人形容器——资本家所取得的一切成就,以及他们推广“拜货币教”的虔诚进行维护和赞扬。而多数的劳动者就此远离这套解释体系,成为了“主流”眼中的“大众脸”、“背景”、“空气人”和“失败者”。而敢于对这个体系表达不满的,则光荣地成为了“仇富”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但事实就是事实,任何歪七杂八或道貌岸然的解读都不能改变事实并歪曲世人对现状的认知。世人不清楚这个事件会以怎样的结尾收场,但可以确定的是,无论陈光标是大获全胜还是一败涂地,都不影响千百个张光标、李光标们在新世纪中继续前仆后继。因为资本规则是一切社会规则的首领,陈光标是全心全意按照资本运行的规律去实践的,尽管他实践的姿势水平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其提供的经验或教训供后来者学习和取得进步。只不过在多数世人仍能继续保持清醒头脑的前提下,这种政治骗局还会不止一次地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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