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热传一则帖文,该文主要内容为“洛阳警察在西安抓贼,反被西安警察扣留20小时”。发帖人自称是河南洛阳市公安局警察李辉峰,他在帖文中写道,自己抓贼并被带到西安北院门派出所,只因说了一句“我靠”就被北院门派出所一名警察动手打了且扣留了20小时。
8月4日下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联系到李辉峰。据他介绍,他的公职身份是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站大队警察,警号为026912,网上流传的帖文确实是他所发。
据李辉峰介绍,7月26日晚9点左右,他们一行人在西安钟楼附近游玩过程中,同行的陈女士手机被偷。随后,李辉峰帮陈女士报了警,并应警方要求在西安北大街和西华门十字西南角等待。在此过程中,他发现一名女性小偷在偷另一女子的手机,遂上前将小偷抓获,并亮明身份。
此后,有两男一女前来试图搭救李辉峰抓获的小偷,经周边群众协助,对方未能得逞。西安当地警方到场后,将李辉峰、失主陈女士及疑似小偷的两男两女带回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在派出所,李辉峰也向西安警察表明了自己的身份。
期间,先后又有三位失主来派出所报警。让李辉峰不满的是,北院门派出所值班警察态度消极,“有一个失主说他手机已经定位,就问警察能不能出去帮忙找下手机,但是无人理睬。值班警察白晋襄跟我打官腔,说走程序什么的。”
“我看是这种情况,觉得找不回手机了,就准备离开。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对着墙说了句口头禅‘我靠’。”据李辉峰介绍,“白晋襄当时就发飙了,冲上来抓住我说非要把关起来不可,警察也不行。”
“衣服都给我扯烂了,后来他们又来了几个警察把我往走廊里带,白晋襄就从后面冲上来打了我一拳,我也回了他一拳。”李辉峰表示,后来他被关进了北院门派出所候留室,“我的钥匙、手机、皮带都被他们暂扣了。当时我被关在候留室外屋,隔着铁门的里屋就是小偷。但警察就当着小偷的面,问我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据李辉峰介绍,在他被扣留期间,没有坐的地方,也没有吃饭,而小偷有吃有喝还有烟抽,“小偷有垫子睡,但我要个凳子他们都不给我,只好在地板上坐了一晚,到现在腰还疼。”
在此期间,李辉峰的朋友向西安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7月27日早上9点多,有督察人员前来了解情况,但直到下午5点多,李辉峰才得以获释,总共被关了20个小时左右。
李辉峰说:“他们所长给我说民警工作难免有些失误,但双方都动手了,要处理的话,双方都得处理。我考虑我们一起的还有小孩,耗不起,就假装同意和解,然后离开了。”
澎湃新闻致电北院门派出所所长核实李辉峰所说上述内容,但对方表示采访需联系分局宣传科。随后,澎湃新闻先后致电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宣传科两位负责人,但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据李辉峰介绍,他回到洛阳后,越想越觉得委屈,在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后,确认西安警方的做法涉嫌违法,才在8月3日将这次经历在网上曝光。“今天早上北院门派出所所长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发的帖子,说有什么事情可以通过组织、领导协调处理。但我现在就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处理这件事。”
在这件事上,北院门派出所警察明显违法,河南警察李辉峰帮助抓小偷还有北院门派出所的警察对包括失主李辉峰等人报案态度消极就不用说了,仅仅是就在派出所内,警察动手打协助抓小偷的外地警察这一点看,白晋襄明显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即使北院门派出所警察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白晋襄等北院门派出所警察也无权对李辉峰动手,因为他没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即使他们认为李辉峰侮辱他们,顶多也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不能动手打人,何况对方是刚刚帮助抓获小偷的外地同行。
法律界人士在分析警察打人事件的时候说,对于警察打人,要分清楚不同情况。
如果警察不是在执行公务,那警察就是个普通的公民,只是殴打,伤者没有构成轻微伤,那只是触犯了民法——《侵权行为法》,侵害了人身健康权。如果殴打给伤着带来了一定的伤害(轻微伤以上),那就触犯了<刑法>,故意伤害罪。
如果警察是在执行公务,那如果是殴打公民,同样是触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如果殴打的是犯罪嫌疑人,那触犯的是刑法的刑讯逼供罪。如果殴打严重,构成故意伤害。
白晋襄在执法机关内殴打刚刚帮助抓获小偷的警察同行,行为相当恶劣;北院门派出所所长事后对李辉峰说“有什么事情可以通过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其实是在问题暴露以后的想“私了”,捂盖子。因此,本人更加认为李辉峰做到对,西安北院门派出所警察对待刚刚帮助抓获小偷的警察同行都可以公开大打出手,那么对待其他普通民众的态度就可想而知?
强烈要求当地公安部门查清楚西安北院门派出所警察与那些小偷是否有勾连,并且对白晋襄的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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