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维权官员”吗?
“维权官员”是什么东东?
就是参照“维权律师”一词生造出来的概念,概念的内涵是曾经做过或者还正在做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事情的官员,所以就在其职业面前加上“维权”的字样,比如“维权省长”、“维权市长”、“维权法官”、“维权检察官”,可以吗?戴上这顶帽子以后,他们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获得法律的豁免权,违法犯罪也不会受到追究,如果可以,那么一段时间以来被查处的贪官里面肯定会有这种人,是否可以給他们戴上“维权官员”的帽子以后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呢?如果可以有所谓“维权律师”,那么也应该有所谓的“维权官员”。
本来,“维权”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律师就是一个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作为职务行为,没有必要穿衣戴帽,給某些律师戴上“维权律师”的桂冠,一方面,好像不跟他们立场一致的就是“不维权的律师”似的;另一方面,这种称呼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就好像称“打仗军人”、“表演演员”、“治病医生”、“比赛运动员”一样可笑!
然而,并不是脱裤子放屁那么简单,某些人还没有愚蠢到这种地步,他们要的这一顶“桂冠”就是法律的“免死牌”,他们需要的就是让自己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铁帽子王”
如果能够这样,那么就是说,在某些人追求的所谓“法治”中,可以有一块“法外之地”,某些人戴上“维权××”的桂冠以后,他们就可以获得法律的豁免权,违法犯罪也不会受到追究,这顶“铁帽子”是谁给予呢?一是外部势力钦定,二是某些人自己封或者相互封。那么这还是法治吗?或者说,这只能是某些人所需要的“法治”而已。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不管是任何人,是否有罪应该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外国势力有什么资格在案件还没有审判之前就可以对涉事律师是否有罪下结论?他们凭什么对中国法院的审判说三道四?他们以为他们还可以拥有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并且这一个“治外法权”还可以应用于他们在我们国内的走狗身上?国内的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有什么资格和理由对法院的审判进行舆论干扰?
其实,从国外势力以及国内的邪路派公知和法痞讼棍们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干扰就可以看清楚他们鼓吹的所谓“法治”的实质是什么。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