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B事件”岂能讲“费厄泼赖”

去年的“毕老B”视频事件发生以后,八月份,中纪委监察报发文,谈及确保党员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让违纪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文中显示,对于毕某剑用调侃的方式损害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这一事件,广电总局认定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责成央视严处。对这件事的最后处理既給某些名人满嘴跑火车划定了红线,同时也没有对毕某一棍子打死。
但是,即使是这样,某些人也不甘心,一再拿这件事反复炒作。
前不久,“毕老B”在长春露面,有人称是他复出的前奏。
更加搞笑的是,有人充当业余“央视台长”,提前公布了2016年春晚的“节目单”,八本正经地安排“毕老B”作为节目主持人。
这些人是什么人,相信大家心知肚明,问题是,某些“局外人”也表现了恻隐之心,一位网名为“wutu”的网友在某网站以《假如毕某剑能够复出》为题发文说:
日前,毕福剑的影像已经在长春显现,说明毕福剑本人还很健康。毕福剑同志因为餐桌上的一句话,就丢了在中央电视台主持星光大道的主持工作。这一现象在人们心目中普遍产生的精神恐怖,至今未有消除。 中国是一个正常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人民是正常的人民,精神恐怖应该与她们无缘,他们不应该因为一个电视台主持人丢掉工作感到恐怖,他们不应该享受这份恐怖。 我们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只有毕福剑重新复出,才是解除这份恐怖的最好方法。
与此前那些用极端的态度力挺老毕的公知大V相比,这个帖子情绪不那么激烈,观点也不那么极端,也许是真的善良的旁观者写的,也许是某些公知装扮成为“旁观者”写的,不管他是真的善良还是伪善,其观点是不堪一驳的。
老毕仅仅是一句话?未免太轻描淡写了吧,这样做很容易露出狐狸尾巴的。
由于种种原因丢了电视台重要栏目主持人工作的就老毕一个人?怎么其他人的工作变动就不会产生“精神恐怖”?
是“在人们心目中普遍产生精神恐怖”,还是在一小撮与老毕臭味相投的人当中产生兔死狐悲的心理?
某些人最可笑的就是某些人动不动就自作多情代表大多数人!请问你用什么来支撑你的“普遍产生”的说法?难道你没有听见邪路派的精神领袖茅老先生的分析,在中国,怀念M的人占95%吗?
最多不过5%的人就叫“普遍”,95%的人反而不是普遍???
美国在你的心目中应该属于“正常国家”吧?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12月7日报道,美国福克斯新闻频道(Fox News)两名评论员因在各自的节目中发表对奥巴马有侮辱性的言论被停职两周。
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美国一名大学副教授,由于长年“死磕”桑迪胡克枪击案是美国政府的自导自演,被其供职的大学声明开除。
美国《华盛顿邮报》12月27日援引该报所作的一项统计称,2015年共有965名美国平民死于警察枪口之下,其中近10%的人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被警察打死。报道称,种族仍然是导致警察滥用开枪权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携带非枪支武器而被警察打死的人群当中,黑人与拉美裔的占比高达60%。
公知何兵撰文指出:“美国法院每年判决的死刑,区区30人,但警察在大街上直接射杀的国民,在1000上下(官方承认500左右)。美国人气性大,忘性也大。警察滥杀无辜的视频,诱发多起动荡,但风波过后,一切如故,被法律追究的警察,几近于无。”
老毕付出的代价顶多是不能在《星光大道》当主持人,而在所谓的“正常国家”美国,“正常的人民”以被判死刑的人数33倍之高的数字在大街上被警察随意击毙,美国人民不因此感到“精神恐怖”,一个老毕不能主持《星光大道》节目,就让某些人自作多情代表民众“普遍产生精神恐怖”,什么狗屁逻辑?!
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没有错,但是不是保护那些不当行为的,某些人不断为老毕招魂,其实并不是为了老毕一个人,老毕如果不再胡说八道,相信他也无什么大碍,反而是如果某些人一再拿这个做文章,想突破红线,反倒是会坑了老毕。
在此,我想起了鲁迅先生的《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一文的一段话:
“今之论者,常将‘打死老虎’与‘打落水狗’相提并论,以为都近于卑怯⑤。我以为‘打死老虎’者,装怯作勇,颇含滑稽,虽然不免有卑怯之嫌,却怯得令人可爱。至于‘打落水狗’,则并不如此简单,当看狗之怎样,以及如何落水而定。考落水原因,大概可有三种:(1)狗自己失足落水者,(2)别人打落者,(3)亲自打落者。倘遇前二种,便即附和去打,自然过于无聊,或者竟近于卑怯;但若与狗奋战,亲手打其落水,则虽用竹竿又在水中从而痛打之,似乎也非已甚,不得与前二者同论。
听说刚勇的拳师,决不再打那已经倒地的敌手,这实足使我们奉为楷模。但我以为尚须附加一事,即敌手也须是刚勇的斗士,一败之后,或自愧自悔而不再来,或尚须堂皇地来相报复,那当然都无不可。而于狗,却不能引此为例,与对等的敌手齐观,因为无论它怎样狂嗥,其实并不解什么‘道义’;况且狗是能浮水的,一定仍要爬到岸上,倘不注意,它先就耸身一摇,将水点洒得人们一身一脸,于是夹着尾巴逃走了。但后来性情还是如此。老实人将它的落水认作受洗,以为必已忏悔,不再出而咬人,实在是大错而特错的事。
总之,倘是咬人之狗,我觉得都在可打之列,无论它在岸上或在水中。”
本人在引用这段话的时候,特别声明,我指的是“老毕现象”而不是老毕本人,对于老毕本人,除了按照党纪对他进行处分以外,我也认为对他本人的处理应当适可而止,除非他自己作死。
而对“老毕现象”,绝不能讲费厄泼赖,就是要弘扬鲁迅先生倡导的“痛打落水狗”的精神!因为正如鲁迅先生所分析的,落水狗已经“耸身一摇,将水点洒得人们一身一脸”了,如果“将它的落水认作受洗,以为必已忏悔,不再出而咬人,实在是大错而特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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