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治大法官”和中国的某些“司法政治家”
——评某些人标榜的所谓“司法独立”
邪路派公知常常忽悠民众,称美国和西方的司法是独立的,想欺骗民众支持他们通过所谓的“司法改革”的“威虎山小路”改变体制的性质。
而事实告诉人们,作为美国“司法独立”的最高体现的美国大法官的政治倾向性非常明显,哪个党派赢得了对大法官的任命权,哪个党派就赢得了在党派利益相对平衡时决定天平向哪一方面倾斜的那个砝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的突然去世,给大选年的美国政治出了一道新难题,也为美国所标榜的司法独立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斯卡利亚去世几个小时内,《纽约时报》就发表文章称,“一场政治恶斗即将出现”。围绕大法官提名,民主、共和两党均摆出绝不退让的架势。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要“行使宪法赋予的职责”,尽快提名新的大法官人选,而控制国会参议院的共和党则表示,在新总统就任前,不应该填补这个空缺。
司法独立是美国宪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所谓的司法独立根本无法摆脱党派政治的影响。分析人士认为,在美国政治极化日益严重的今天,党争才是华盛顿即将上演的这场政治闹剧背后的真正导演。
最高法院日益卷入到日常政治运行中。
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产生过程充满政治性。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但任命要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由于政治利益的差异,为保证本党推行的政策顺利实施,总统会提名与自己同属一党或具有相同价值观的人选。因此,总统的提名本身即具有极强的政治倾向。通过两党博弈、妥协最终产生的大法官,不可能超然于政治之外。
大法官身居美国政治的要津,他们不仅裁决法律之争,更裁决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是之争;他们不仅充当传统意义上的“判官”,更兼具法律工作者和政治活动家的双重身份,理应被称为“司法政治家”。正是因为这些,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离世,才激起了巨大的政治波澜。
对这个问题,阎天先生的《从大法官去世看美国司法政治》一文分析得非常透彻。
民主党和共和党都看重的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大权——违宪审查权。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掌握军权和财权,但是违宪审查权在在极特殊的情形下,它甚至可以决定总统人选。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共和党小布什的总统职务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出来的。
斯卡利亚就是当年共和党安排的一枚棋子,先是让斯卡利亚到司法部历练,又任命他担任巡回法院法官。到斯卡利亚50岁时,共和党的里根总统利用总统权力将他送进了最高法院,静待时机。
在有人起诉哥伦比亚特区的禁枪令违反宪法,斯卡利亚负责撰写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等到判决书出台,人们大吃一惊:这哪里是在解释宪法,根本就是按照自己的心意修改宪法!斯卡利亚说,持枪权是宪法第二修正案所赋予的。诚然,第二修正案确实规定“人民保存和持有枪支的权利不可侵犯”,可是这前面明明还有半句话:“整训良好之民兵队伍乃维护自由州安全之必需”。换言之,持枪权仅限于武装民兵所需,普通百姓带枪根本就不该受宪法保护。斯卡利亚却说,前半句话没有实际意义,不用管它。两片嘴唇一碰,就把宪法修正案的半句话给删掉了。
共和党的反对禁枪的意志就得到了落实。
某些人心目中所谓的的正宗的“司法独立”都是这么一个东西,那么,国内的邪路派公知所需要的所谓“司法独立”又是什么东西呢?
第一,是在法律的旗号下改旗易帜的工具。贺卫方对此毫不隐瞒
在执政党问题上,他认为“将中G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是比较可行的选择之一。”
他主张通过“威虎山小路”最终实现“政治权力转移”。
在社会主义制度问题上,他认为SHZY与宪政不相容:如果宪政的基础是民主、权力分立与制衡,那么一D执政就要受制于国民通过选票方式所作的选择,那么在宪法中确认一D长期执政就是对民主的否定,实施这种宪法本身就是反宪政。
在中G的指导思想问题上,他认为,SHZY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Z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现实的实践已经无法找到理论的论证,而没有理论的实践就只能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因而要对中G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让其对社会冲突有更多的包容性。
第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律界的邪路派人士,打着法律的旗号,在国外势力的操纵和支持下,利用国内发生的的各种突发性事件,煽风点火,欺骗和利用民众,想挑战体制和法律。像去年的被查处的锋锐律师事务所事件,某些所谓的“维权律师”受雇于国外某些机构,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和网民跟进,煽动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这是从政治层面说的。
在社会层面,这些人片面强调程序正义,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在金钱的驱使下,钻法律的空子,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让邪恶受到保护,让正义和善良的人们感到压抑,看不到正义,他们还欺骗民众说他们的行为有利于让法律更加完善。他们这样做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钱,但是在客观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老百姓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于是,这些人随着其真实面目的逐步暴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谴责和唾弃。
其实说到底,跟美国的“政治大法官”一样,国内的某些人虽然高喊什么“司法独立”但实质上都是些“司法政治家”,只不过他们追求的政治目的与整个体制,与大多数人的政治选择背道而驰而已。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美国的情况还是我们国内的情况看,根本不存在脱离政治的所谓“司法独立”,司法的倾向性总是服务于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只不过在美国的两个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由于他们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一般情况下对抗性不小很明显,在中国就不同了,由于以促进中国走改旗易帜道路为宗旨的邪路派的行为祸国殃民,他们与体制和大多数人的矛盾基本上是对抗性的,最起码,远比美国的两党矛盾尖锐。
所以,中国政府不应该被邪路派的歪理邪说捆住手脚,应该毫不讳言宪法、法律规定的中国司法的政治性质,旗帜鲜明地用法律武器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坚决依法理直气壮地打击一切危害“四基”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也许在某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这种情况的确需要解决,但是绝不能因此上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当,不能饮鸠止渴,不能让法律和司法成为体制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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