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又一例执法违法,还是另类的“砸烂公检法”?
雷洋的案件还没有尘埃落定,又一例涉警事件发生并且被炒作,不同的是,雷洋涉及到的是公安警察,这一次涉及的是法院的法警。
6月3日,网络上一则消息又吸引着人们的眼球:
广西律师吴良述称法院内遭殴打,(文章原标题:律师称法院内遭殴打 法院:他解开衣扣 拒换裤子)
中金网6月4日采访报道,2016年6月3日上午9时许,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鉴于这种情况,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吴良述如对窗口接待有意见可向信访部门反映,而不能滞留立案大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
随后吴良述来到法院立案信访室,立案信访室工作人员告知吴良述案件材料已经接收,待立案庭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吴良述不服,后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法院纪检监察室人员对其进行接访,并与立案庭庭领导对其关于立案问题进行了答复,再次告知其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法院法警大队安保人员得知吴良述在接访中承认录音录像后,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到信访接待室动员吴良述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沟通后,吴良述仍不配合,法院法警大队教导员和另外一名法警即对其进行强制检查手机,吴良述见状,将手机放到裤袋里,双方因此发生拉扯,拉扯中,吴良述紧捂裤袋,导致吴良述的外裤脱线。见此情形,法警大队教导员立即让法警拿来一条新裤子让吴良述更换,吴良述拒绝更换,也拒绝离开法院,并拨打律协电话,要求律协派人来法院处理。法院工作人员也通知律协派人过来协助处理。约12点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南宁市律协派人到场。律协人员到场后,吴良述依然拒绝更换裤子,并将其上衣扣解开。律协人员和院领导反复动员一个多小时后,吴良述自愿离开法院,但拒绝更换裤子和扣好上衣。吴良述走出法院大门并在大门前拍照后离开。
对上述事件,法院方面称将会同律协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如发现本院干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6月3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称因为一起民事案件,上午到南宁青秀区法院立案,下午2点出门时已是衣衫褴褛,呈“半裸”状。吴良述称,他因拒绝法警强行检查其随身物品,衣服被撕烂。
6月3日下午,青秀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称,对于网上曝光的“吴良述律师被强行检查并遭遇法警殴打”一事,法院正在核查。南宁市律协一名工作人员称,律协已派人前往法院,介入调查此事。
对此,吴良述的说法是:
吴良述从青秀区法院出来后称,他于上午8时因一起民事案件在青秀法院立案时,一名工作人员告知该案青秀法院没有管辖权,“我就把材料留下,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知当事人。但这名这工作人员却说我在电话中向当事人说法院坏话。”
吴良述说,按照规定留下立案材料收取方应提供一张收件回执单,但因“坏话”一事,他曾与该工作人员发生过口头争执。索要回执单未果后,他去了法院的信访办公室,索要收件回执单依然没能奏效。他又前往纪检室反映,但一名工作人员怀疑他使用手机进行录音,要求对其所带物品进行检查,被吴良述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
吴良述说,他并没有录音,但从上午9时30分许至下午2时,一直被控制在青秀法院的信访办公室。期间,分别有一名法警及一名自称是法警大队教导员的工作人员,先后两次要求检查其随身物品,“我要求提供检查物品的法律依据,他们将我留在信访办公室去寻找法律文书。直至下午1时许,该教导员叫来两名法警开始对我强行检查,争抢手机的过程中,他们对我进行殴打,衣服也被撕烂。”
据网上发布的照片显示,吴良述走出法院大门时两只手分别提着一棕色皮包与一个黑色手提袋,他的上衣纽扣全部敞开,胸部到腹部袒露在外,黑色西裤右侧裤腿从胯部到膝盖下方已被撕烂。此外,吴良述的两只手上都有轻微擦伤。
据吴良述称,他被控制在法院期间,有律师曾前去探望,但被挡在门口无法进入。直至下午2时许,他们才见到吴良述。但此时吴良述的样子已“不堪入目”,于是,一名律师在气急之下拍下照片并传至网络。
从媒体对双方的采访报道看,大致的事实基本上一致,出入在于,吴良述称他受到法警殴打,衣服也被撕烂,而法院方面对此没有予以证实。另外,引起冲突的导火索是法院方面怀疑他使用手机进行录音,法院方面的说法是,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要求对其所带物品进行检查,被吴良述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同时吴良述说他并没有录音,并且要求法院方面提供检查物品的法律依据,争抢手机的过程中,衣服也被撕烂。
录音问题是导火索,法院方面说吴承认录音,而吴否认录音,并且拒绝接受检查。
于是,笔者查了一下相关法律,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合法取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什么案件可以采用私自录音证据?
1、债务纠纷;2、房产纠纷;3、离婚案件;4、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案件等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5条说:“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假如吴良述真的录音了,那么其动机不外几方面,一是万一以后发生什么对自己不利的情况的时候,作为自我保护;二是打算以此作为证据向委托人交代,说明他已经尽力了;三是作为证据告青秀区法院的状;四是用于专门网络上,有其特殊用途。
对于第四点,还真不是冤枉他,别说法律界的人熟悉他,连我这个行外人士也知道了他的鼎鼎大名。
2015年5月17日23时许,广西覃永沛律师、吴良述律师和湖南谢阳律师在广西南宁市五一路206号北部湾建材市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持械殴打,谢阳律师多处受伤,小腿被打骨折。
覃永沛律师把这件事向美国之音讲述。
谢阳律师接受美国之音询问时说:“我个人认为,我们不能排除,就是我有帮忙的那个庆安的案件,性质就是遗留问题,我认为这个报复来得太快。”
虽然新闻报道没有提到吴良述与美国之音的交谈,但是起码说明他在这个问题上对其他两个人的行为是认同的。
跟他一起办案的谢阳律师作为法律界人士,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庆安的案件带来的报复就通过外媒造舆论,意图非常明显。
而且后来的调查判决结果是与庆安的案件没有关系。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假如他真的是录音了,那么合法性不足,法院人员要检查是合理合法的,假如如同他自己所说的根本没有录音,又为什么害怕并且不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呢,以至于在拉扯中造成肢体碰撞和撕烂衣服呢?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是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的,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这就说明吴良述认定这个案件就在青秀区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吴良述在他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法律根据地检查他可能存在的录音行为的时候,他却拒不接受检查,他自己同样拿不出法院没有权力检查的法律依据,只能说明,一,他无视相关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胡搅蛮缠在先;二,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把自己凌驾于法律和司法机关之上在后。
作为律师而且是纯粹为了办案的话,一般人会接受相关法院的安排,或者即使不接受还可以向上反映情况,没有必要采取强烈对立和对抗的态度和行为,而从他当时的激烈态度和行为,以及后来发生的他衣衫褴褛站在法院大门外并且让“一名律师在气急之下拍下照片并传至网络”的情况看。他不像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思。
从后续报道看,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3日晚间回应“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该院办公室主任雷震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法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律师吴良述发生拉扯,“用力过猛将其外裤扯脱线,但法警没有打人。”
我想,在法院里面应该有摄像头,完全可以还原真相,吴良述说他受到殴打,而法院方面称法警没有打人,两个说法完全矛盾,其中必有一假,让证据说话就好了。如果证据证明法院的法警的确对吴良述动手了,无论吴是什么人,也无论吴行为的目的多么不堪,打人都是错误的,属于跟雷洋事件相似性质的问题,属于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连同正在调查处理的雷洋案件一起,应该值得广大执法人员吸取教训;但是如果证据证明法院的法警没有打人,而吴良述等通过网络传播法警打人的不实消息,并且是故意衣衫褴褛站在法院大门口,让“一名律师在气急之下拍下照片并传至网络”,联系到这段时间某些人利用广大民众深究雷洋事件的真相的机会搭售黑货,人们不禁要问,某些人究竟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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