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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洪法盲”缠讼,滑天下之大稽

北部湾的风 · 2016-10-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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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竟然用借助法院判决的方式侮辱打官司的对方,来维护他自己所谓的“名誉权”,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

  “洪法盲”缠讼,滑天下之大稽

  ——评洪某快状告刘宏泉和红歌会网案

  “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如果从官司的胜负来理解这句话中的“失败”的话,那么,这句话用来形容《炎黄春秋》的原执行主编洪振快目前的情况非常合适。

  因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侮辱狼牙山五壮士而连续三次败诉的旧《炎黄春秋》的原执行主编洪振快,最近又发起了一场新的官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宏泉和红歌会网。理由是刘宏泉在《致郭松民、王立华等人的一封信》中,将其称为“新时期汉奸走狗”,红歌会网发表了刘宏泉的这封公开信。洪振快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名誉。

  他向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各索赔5毛钱。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洪振快的起诉并予以立案。

  几天前,由于洪振快在被告侮辱狼牙山五壮士的案子中败诉之后拒不执行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被最高法要求强制执行。此时此刻,他继续就类似问题进行纠缠,耐人寻味。

  若要评价他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叫汉奸,在当今社会上,哪些人往往会被称为“汉奸”。

  汉奸,原指出卖汉族利益的汉族败类,后引申为出卖中国利益的卖国贼。例如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出现了很多为日本人卖命的汉奸。

  大多情况下泛指背叛中华民族,投靠侵略者,充当其走狗,出卖我们国家民族利益的败类,也即通敌叛国的中国人。

  《辞海》的解释是“原指汉族的败类,现泛指中华民族中投靠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或引诱外国入侵中国,出卖祖国利益的人”。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另外一个可能也会被洪振快认为是损害他的名誉权的称呼“走狗”是依附于“汉奸”这个概念产生社会评价意义的,即所谓的“汉奸走狗”,其不单独另外产生意义。

  在抗战时期,有的人通敌叛国,为谋取一己私利而服务侵略者,“汉奸”就是国人对这种人的鄙称。当中华民族处于最危险的生死存亡时刻,汉奸们丧失国格人格,认敌为友,充当日本侵略者的工具和帮凶,成为中华民族的罪人。抗战胜利后,这些民族败类被押上了审判台。

  语汇后来甚至曾经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订有《惩治汉奸条例》(1938年)、《处理汉奸条例》(194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也曾经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

  一个有关汉奸这个词的提法是:在抗日战争期间,移居马来西亚的商人陈嘉庚向重庆国民政府提议:“敌未退出我国土即言和当以汉奸国贼论”,这个提议由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通过,被邹韬奋称为“古今中外最伟大的一个提案”。

  我们知道,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汉奸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社会上比对历史对某种人的一种政治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程新文介绍,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特征是,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今天公布的以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烈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等案例,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程新文介绍。

  正如最高法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的特点的概括和所定性的那样,洪振快之流的行为最起码是在境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在客观上产生危害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安全的消极作用,因此,从比喻义上说,对他这样称呼没有多大不妥之处。

  在对待历史上的汉奸的评价方面,自由派的精神领袖茅老先生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

  【也可能有一些汉奸并不是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而是为了减轻人民的痛苦,作为抵挡日本人对中国人的欺压的缓冲器。这样的汉奸非但没有错,而且是真正的英雄。他自己下地狱,为的是减轻老百姓的痛苦。反过来看,有些英雄拿几十万人民的性命做抵押,坚决不投降。只是为了报效皇帝老子。从人民利益的立场看这些人不值得效法。用这样的眼光看问题,几千年的历史就要改写。】

  不知道洪振快如何评价茅老先生的这段话?除非洪振快不同意茅的观点,或者洪不愿意当茅所说的“英雄”,否则刘宏泉和红歌会网那是在夸洪振快是“英雄”呢!怎么就变成损害洪的名誉权了呢?

  由于“汉奸”不是法律观念,而且不同人群对此的认知有差异,撇开政治因素,称这是损害洪的名誉权理由不充分。

  退一万步说,即使洪振快并不认同茅老先生的“英雄”说,也不愿意当这种“英雄”,那么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对洪的评价也是对于他的起码客观上有利于敌对势力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评价,正如法院在之前作出的判决中在法律上早已有了的清楚的结论,那就是——

  中国共产党是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决不能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英雄本人;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不仅是对英雄的亵渎,同时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对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的行为人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反应和批评,应当有所预见,应当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对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其主观目的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和主流价值观,持事实上的肯定态度。

  简言之就是由于《细节》一文“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属于侵权在先,洪振快“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义务。”尤其是在最高法对几个案子进行了定性以后更加如此。

  另外,从诉讼资格来说,洪振快应该不应该在此时此刻具有诉讼资格值得质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洪作为一个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刊物的前执行总编,应该具有基本的法律观念,在这方面,他还比不上“作业本”(孙杰),不管“作业本”是真正的认错道歉,还是策略性的退却,毕竟他还表现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公开道歉,而洪振快却拒不执行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最高法强制执行,因此,他应该首先把以前的问题理顺了,再来谈下一个官司。

  洪振快的如意算盘是——拿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宏泉作为被告,在最高法表态后再纠缠,以为抓住了对方的“痛处”,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在连败三场以后扳回一局。

  其实,从他的诉讼请求中就说明对他的诉讼要求法院不应该受理,即使是受理了,也注定应该败诉。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在目前的社会舆论环境中,“汉奸”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对某些人在主客观上损害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行为的一种政治评价,何况洪振快的志同道合者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那是个贬义词。而与邱少云的胞弟邱少华的诉讼请求中象征性索赔1元钱完全不同的是,洪振快的向刘宏泉和红歌会网各索赔5毛钱,是具有特定的具体含义的。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网络语言环境中,自由派定义的所谓的“五毛”特指所谓的“受雇于政府的‘网络评论员’”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说法,自由派人士不但用这个词语侮辱攻击那些肯定政府的人,也用来侮辱和攻击反对他们观点的人,甚至是侮辱和攻击不愿意跟他们走的大多数人。

  从法律意义上说,在“汉奸”和“五毛”都不是法律概念的情况下,要么两种称呼都是损害,要么都不是损害。而且,“汉奸”的概念只是打击少部分人,而“五毛”的概念侮辱打击大多数人。

  而洪振快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上,竟然用借助法院判决的方式侮辱打官司的对方,来维护他自己所谓的“名誉权”,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相信,假如洪振快打官司之前听听“死磕派”律师的,他们恐怕都未必会支持洪这样干,因为“死磕派”更多的表现出来的是钻法律的空子,而洪振快是在无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想借助法院判决侮辱对方,以法律的名义侵害对方的名誉权。这是洪振快发起的这个案子中洪的致命的软肋或者叫要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会上他的当,被他利用吗?我们拭目以待。

  (察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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