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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别人可以杀为杀警叫好的“任大状”吗?

北部湾的风 · 2016-11-0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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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其他行业一样,警察里面同样有优秀的人和败类,对于败类,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里面出现的,都应该清除,既不应该因为出现一些败类就否定整个群体,同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群体有优秀的人就否认有败类存在

  别人可以杀为杀警叫好的“任大状”吗?

  记者从江西永修县公安局获悉,29日杀害永修县公安局民警黄某的嫌疑人熊某于30日下午在江西新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讯中。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任某华律师评论:看守所是个很黑暗的地方,想想李逵、施恩、戴宗这些烂货的所作所为,就知道一二。中国人离文明还有很远。《水浒》从来就没有过时。启示:尊重人权,文明看管!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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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来,只知道某些所谓的“法律人”有很多奇葩言论,没想到,任某华作为一名律师,居然在没有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和性质的情况下,对袭警和恶性犯罪人员表示同情和理解,并且进行煽动。

  某些所谓的“法律大师”平时 “法治”的口号喊得天响,其实所谓的“法治”其实很简单,任何公民都可以推动修改法律,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一切按照现行法律行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到了他们这里,不是以现行法律作为判断的准绳,而是由口含天宪的他们随口出“法律”或者由他们随意拿其他国家的东西来衡量中国的法律问题。

  法律界“泰斗”江某在谈到“鹰派思维”的时候,是这样说的:

  【我们政法界也存在着鹰派和鸽派的思潮,也存在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倾向。在法学界、法律界,无罪推定是鸽派,有罪推定是鹰派。过去强调有罪推定,被告进入审判席,就是有罪。现在提倡无罪推定,而否定有罪推定,这个思想实际上也要来解决当前在政法界里面的这个思潮。

  ……

  我要特别说明,有罪思维和有罪推定不是一回事。法官容易存在有罪思维,认为检察官既然提起公诉,当然认为被告是有罪的。法官受检察官、政法委的影响,当然也认为被审判的人有罪。这有职业方面的原因,职业使他倾向一种有罪思维,检察官也是如此。但律师作为辩护人,通常是无罪思维。这在法庭上的冲突就比较明显。

  江泰斗的高徒贺某方作为ZG党员,却曾经宣称中共没有登记,所以不合法,这就奇了怪了,他赖在一个“非法组织”里面干什么?还不滚出去!

  另外,贺某方微博在六中全会开幕日诡异复活,他不知悔改仍大放厥词称:“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只能是生者享有,不能溯及死者。”似为洪振快案和作业本诽谤诋毁邱少云烈士为“烤肉”被判败诉鸣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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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2011年贺某方就在微博宣扬此论调,结果被网友用最高法权威司法解释打脸。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了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司法救助途径: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传统民法认为公民死亡后权利能力丧失就不再享有名誉权,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已无法适应。我国司法实践保护死者名誉权代表法律的进步。公民死亡后不仅名誉权会延续保存,署名权和著作权都会延续保存,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在作者死后几十年仍依法享有著作权,我国规定50年,可见以公民死亡为由来否定死者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依据是不足的。

  随后,“法学大师”贺某方狡辩道:“多谢提供权威资料。不过,这种保护逝者名誉权的做法确实在法理上说不过去,也是我看到的世界其他国家中没有的一种规则。”

  在“江泰斗”这里,法律上的是非对错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看看是“有罪思维”还是“无罪思维”,是听政法委的还是不听政法委的,只要持“无罪思维”的就天然正确,不听政法委的律师就天然正确。其实无论是“有罪思维”还是“无罪思维”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有罪思维”会造成“枉”;“无罪思维”会造成“纵”。“江泰斗”的具有“无罪思维”特点的律师天然正确的观点本身就是荒谬的。

  在贺某方这里,作为一个著名“法律专家”,居然不知道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能够随口制定法律,按照他的“死人没有名誉权”的逻辑,估计他的爷爷或者祖爷爷肯定没了,所以别人尽可以去任意去诅咒或者诋毁贺某方的十八代祖宗,因为死人是没有名誉权的。

  死磕派律师的盟主,著名大律师陈某西又是如何呢?

  雷洋事件刚刚发生,检察院还没有介入调查,陈某西就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开宣称【昌平便衣警察已经涉嫌犯罪,须立即列为侦查对象,该局应回避办案,由异地专案组进行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某又是如何呢?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并且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由于涉案民警邢永瑞的母校是中国政法大学 ,在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作为中国法律界最高学府的教授的王某在2016届本科生毕业典礼上致辞,毕业典礼后,他个人自行添加一段话到原文中并在自媒体和新闻媒体上发布:

  在法大校友中,也有一种人,在社会染缸和国家机器中,随波逐流,迅速堕落。权力在手,肆意滥用,不问法律底线,践踏人权,制造雷洋案式的悲剧,他们是公民的公敌,是母校的耻辱,是你们的对手。

  上述几位哥们基本上都是玩弄概念游戏,用“有罪推定”的实际行动向人们推销“无罪推定”的法律观念,并且完全根据他们的政治需要,把违法犯罪的人说成是无罪或者没有违法;把无罪或者没有被法院判定是有罪的人说成是“有罪”。这就是这些所谓的“法律大师”所谓的“法治”的实质。

  如果说上述几位是言论上有不当,属于偷换概念进行忽悠的话,那么身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任某华律师的言论涉嫌违法了。

  根据他本人在网络上的自我介绍,他还曾经是检察官,这就更加耐人寻味了,请大家慢慢欣赏他的这段话:

  【看守所是个很黑暗的地方,想想李逵、施恩、戴宗这些烂货的所作所为,就知道一二。中国人离文明还有很远。《水浒》从来就没有过时。启示:尊重人权,文明看管!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

  首先,这段话并不是凭空发表议论,而是针对嫌疑人熊某杀死永修县看守所公安局民警黄某的事件而言的。那么本人就任某华律师的这段话向他以及他的拥趸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看守所黑暗与否与民警黄某被杀有什么关系?是你事先知道民警黄某有什么违法行为呢?还是你事先知道嫌疑人熊某预谋杀人呢?另外,假设民警黄某有违法犯罪行为,你认为熊某杀人就是应该的?打个比方,假如你任律师杀了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就因为你为熊某杀警察的行为叫好,是否别人就可以杀你呢?

  第二,“李逵、施恩、戴宗这些烂货”在这里比喻这个案件中的谁?民警黄某还是犯罪嫌疑人熊某?李逵、施恩、戴宗最终聚集在宋江“替天行道”的大旗下?如果比喻前者,李逵、施恩、戴宗怎么就变成“烂货”了?你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如果是比喻后者,联系到“中国人离文明还有很远。《水浒》从来就没有过时”这句话,你是希望“李逵、施恩、戴宗这些烂货”还做一些什么事情呢?

  第三,“尊重人权,文明看管!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跟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先别说在离文明“非常近”的“人权”灯塔国美国,在之前的9月26日报道,美国休斯敦西南地区一购物中心26日发生枪击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为一名“心怀不满”的律师,他在被警察当场击毙前开枪射伤了9人。休斯敦警察局局长玛莎·蒙塔尔沃(Martha Montalvo)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开枪。警察将该名男子当场击毙。是不是说明之前美国的警察不尊重人权,不文明看管呢?是不是说明美国警察“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呢?

  更重要并且耐人寻味的是,10月29日发生的案件,当天任某华律师就断定这是“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这只能说明两种情况:一是任某华律师在熊某作案之前就知道他要杀人并且了解杀人的原因;二是任某华律师根本不了解事情的真相和性质,而是凭想当然胡乱猜测事情的原因,或者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故意把舆论往这方面引导,以掀起又一波仇警妖风。

  不管是两种原因中的哪一种,对于一个曾经当过检察官的律师而言,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么就是非常不应该的,最起码是违背律师的职业操守的,是属于司法部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其实,就跟其他行业一样,警察里面同样有优秀的人和败类,对于败类,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里面出现的,都应该清除,既不应该因为出现一些败类就否定整个群体,同时也不应该因为这个群体有优秀的人就否认有败类存在,就像我们不能因为在律师里面有任某华这种人存在就否定整个律师群体一样。

  前不久,雷洋事件发生,一小撮人如获至宝,拼命炒作,煽动仇警妖风,结果大多数人没有上当,人们需要的是警惕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任意侵犯和规范执法行为,最后事态并没有按照一小撮人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倒是在最近一个月来,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警察舍己救人以身殉职的事情,并且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赞扬,此时此刻,任某华在凶案刚刚发生,就知道是因为“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他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还需要明说吗?

  (察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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