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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莫非“任大状”与杀警嫌犯熊某是同谋?

北部湾的风 · 2016-11-04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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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你们所谓的“无罪推定”只是用于你们要保护的人身上的?而对你们要打击的人或者群体你们却要用“有罪推定”?

  莫非“任大状”与杀警嫌犯熊某是同谋?

 

  ——再评任某华律师的一则微博

 

  任某华律师摊上事了。

 

  10月29日杀害永修县公安局民警黄某的嫌疑人熊某于30日下午在江西新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讯中。

 

  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任某华律师29日当日就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评论:

 

  转:今日中午,江西九江永修看守所副所长在小区门口遭到割喉,当场死亡。

 

  评:看守所是个很黑暗的地方,想想李逵、施恩、戴宗这些烂货的所作所为,就知道一二。中国人离文明还有很远。《水浒》从来就没有过时。

 

  启示:尊重人权,文明看管!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制造悲剧。

 

  任某华律师的微博出来以后,遭到很多网友的拍砖,认为他冷血,但是更多的人是在质疑,任建华律师是怎么那么快就知道这起案件的发生原因是不“尊重人权”不“文明看管”的?是“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的?

 

  与之前发生的涉警的社会事件不同,以前自由派公知虽然都如同嗜血的蚂蟥闻到血腥味那样大做文章,但是他们更多的是以丰富的想象力进行各种猜测和提出质疑,其中比较离谱的是著名律师陈某西在没有完全了解案情的全过程之前就在网络上断言“昌平便衣警察已经涉嫌犯罪”,之后他当了雷洋案件的代理律师以后,发言就比较谨慎了。而10月29日中午熊某杀警事件刚刚发生,当天据说曾经当过检察官的任某华律师就言之凿凿称凶案的发生是由于:“看守所是个很黑暗的地方”,是不“尊重人权”,不“文明看管”!是“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造成的了。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对于一个刚刚发生的案件,你当天就知道了前因后果了?请问任某华律师你的这些结论是怎么样得出的?

 

  如前所说,每次涉警事件发生,某些法痞讼棍一定不会闲着,势必上蹿下跳,但是他们顶多是提出问题和质疑,马上下结论的不多,而从这次任某华律师当天马上就得出结论的情况給人们的印象是,他很可能与本次案件有关,没准他或许还是嫌犯熊某的同谋。因为之前的围观者对具体案件没有具体的结论,而这一次任某华律师是针对刚刚发生的具体的案件实际上马上下了结论。

 

  下面不妨对杀人嫌犯熊某以及被杀的警官同任某华律师三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熊某同被杀的警官之间的关系的几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根据任某华律师的口气看,也许被杀的警官是个坏人,最起码他曾经不“尊重人权”,不“文明看管”,曾经对“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而受到侵害者可能是熊某,也可能是熊某的亲友,熊某是在“替天行道”,最起码是“坏人”杀“坏人”。

 

  可能性二、或者熊某以前与被杀的警官曾经有仇,这次杀他是跟他了结个人恩怨,与被杀的警官的工作岗位没有关系。

 

  可能性三、或许熊某与被杀的警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只是受到平时自由派公知的煽动尤其是为杨佳的杀警行为叫好的鼓励,刚好遇到落单的警察,尤其是看守所的警察,就把对于警察群体的仇恨发泄到他身上。前段时间某些人在造谣称锋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的助手“考拉”在监狱中被多次性侵并且濒临死亡的时候,就曾经鼓动某些人去杀看守所的警察。

 

  可能性四、熊某有精神病,并且有攻击性,这次是遇到谁就杀谁,说不定遇到任某华律师也会把他杀掉。

 

  可能性五、被杀的警官既没有任何劣迹,也没有对可能包括熊某在内的嫌疑犯“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更加没有与熊某有任何个人恩怨,甚至说不定还是一名好警察,而这些,恰恰是熊某要杀他的原因。

 

  可能性六、被杀的警官既没有任何劣迹,也没有对可能包括熊某在内的嫌疑犯“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更加没有与熊某有任何个人恩怨,也不一定是一名很出色的好警察,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职业警官,熊某可能在其他地方与警察之间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而且性格偏激冲动,富于攻击性,这次遇到一位落单的警察,就把仇恨发泄到他身上,就像某些人曾经感情上受到过女人伤害,就以报复其他女性的行动来报复社会一样。

 

  也许还有其他可能性,但是主要的应该是上述几种。

 

  律师尤其是以公开身份发表意见的律师跟公检法人员一样,都被称为“法律人”,他们不能像那些领钱发帖子的水军和网络小混混那样可以随意信口开河,尤其是在被“法律界泰斗”江某把律师捧到天然正确的吓人高度之后。

 

  这一次案件刚刚发生,任某华律师当天就公开发表结论性言论,因此不由得使人们对他这样做的动机或者原因进行下列猜测:

 

  可能性一、或许被杀的警官的确有过“羁押类强制措施滥用践踏自由”的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是熊某也有可能是熊某的亲友和其他人,任某华律师既认识被杀的警官也认识熊某,甚至不排除熊某在作案之前曾经把作案动机和行动计划告知任某华律师,任某华律师或许是熊某的同谋,最起码是整个案件来龙去脉的知情者。即使是这样,任某华律师应该明白,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哪怕这个人已经被判死刑也应该由法定的执行机关执行,假如他是熊某的同谋或者作为律师事先知道熊某预谋杀人而隐瞒不报,那么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能性二、任某华律师对凶杀案的来龙去脉一无所知,更加谈不上对案件性质的了解和判断,他既不认识被杀的警官也不认识熊某,只是出于政治上的需要,任何涉及警察的案件,他们都必须用来煽动和掀起仇恨警察的妖风,打击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基石或者叫国家机器的警察,为他们下一步要推进的“YS革命”扫清障碍,这是他们的任务,平时某些自由派人士都这样做,但是他们讲究策略,而这次任某华律师是以法律人的身份在对案件的真相和性质都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结论性的言论。

 

  因此,按照被杀的警官之前是否有劣迹与任某华律师在熊某杀人之前是否知情的二元组合,得出下面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也许被杀的警官曾经有劣迹,任某华律师事前也知道熊某预谋杀人;

 

  第二种情况,被杀的警官没有劣迹,只不过是一个普通警察,甚至还是个好警察,任某华律师事前也知道熊某预谋杀人;

 

  第三种情况,被杀的警官没有劣迹,任某华律师事前并不知道熊某预谋杀人;

 

  第四种情况,也许被杀的警官曾经有劣迹,任某华律师事前并不知道熊某预谋杀人;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作为律师的任某华应该知道法律上的后果,假如他是杀人者的同谋,他必须负刑事责任,假如他只不过是事前就知情者,也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任某华律师也知道被杀的警官没有劣迹,甚至还是个好警察,任某华律师事前也知道熊某预谋杀人,那么他的罪过更加大,在第一种情况的处罚的基础上加上他对被杀的警官的实际上的诽谤,数罪并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假如是第三种情况,任作为律师,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在不了解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发表不负责任的结论性的语言进行恶意煽动,想煽动仇恨警察的情绪,他的行为必须受到司法部有关规定的约束和追究,同时,被杀的警官的近亲属应该起诉他的名誉侵权,甚至相关单位应该追究他的诽谤罪。

 

  假如是第四种情况,那么这就是任某华律师责任最轻的一种情况,但是他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而不是一个领钱发帖子的网络小混混以公开身份发声,多多少少代表一个群体的形象,应该谨言慎行,对于任何的社会事件,你可以分析,可以质疑,唯独不应该随意下结论或者变相下结论,否则,你会吃不了兜着走!

 

  而且,即使是被杀的警官本身有劣迹,那么,“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他,在未经过相关单位的调查尤其是法院判决之前,他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法律界泰斗”江某还以律师群体的职业特点是“无罪思维”为由断定律师天然正确,那么作为“天然正确”的群体的成员之一的任某华律师难道你不懂得这一点?难道你们所谓的“无罪推定”只是用于你们要保护的人身上的?而对你们要打击的人或者群体你们却要用“有罪推定”?而且你们都是这样用“有罪推定”的实际行动向人们推销“无罪推定”的“法治”观念?

 

 

 

  (察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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