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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之死和某些人的“假敬龙”

北部湾的风 · 2016-11-19 ·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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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敬龙之死和某些人的“假敬龙”

  ——兼评“搜狐快评”的一篇文章

  贾敬龙是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因自己精心营造的婚房被拆,其于2015年2月19日持射钉枪将其所在村党支书何建华杀害。

  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事实真相是什么?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新华社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中,实际上是在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进行了司法论证,这次访谈解开了由于某些人的故意炒作和误导导致一部分不了解事情的完整真相的民众的困惑,也是对某些媒体和某些人的煽风点火的有力的回答。

  在访谈录公布之前,搜狐快评以《世间已无贾敬龙,舆论对立仍继续》为题发表司徒小山先生的文章,文章提出了到底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是不杀不足以平官愤”这么一个问题。

  平心而论,即使是最高法的判决,也不一定绝对正确,任何个人和媒体都有发表评论的权利,当然,“搜狐快评”和司徒小山先生同样拥有这个权利。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文章的主旨已经偏离了对案件的关注本身,有点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味道了,“到底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是不杀不足以平官愤”的问题的提出才是包括“搜狐快评”和司徒小山在内的某些媒体和个人大肆炒作贾敬龙案的真实目的,或者说是其要害吧。

  贾敬龙值得同情吗?值得,就跟之前的夏俊峰也值得同情一样;被杀的何建华本人就没有过错吗?有,就跟之前的夏俊峰案中被杀俩城管本身的行为也有导致矛盾激化的因素一样。但是,这并不是夏俊峰和贾敬龙杀人的充足理由,也不是某些人大肆炒作的目的所在。

  当然,并不是所有在这个案件中为贾敬龙说话的人都是别有用心,很多人是由于同情弱势群体和仇恨强拆,有些人是希望通过改变一两个有影响的案子扩大自己的职业影响力,而其中少数人的目的却是借此挑动政府和民众的对立,本文提出的“到底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是不杀不足以平官愤”的问题才是某些人炒作的目的所在。

  在改革开放的具体过程中,的确曾经出现过一些偏离初衷的东西,比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在一些强拆中充当了“资本”的打手和帮凶,这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背道而驰的,并且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但是当矛盾激化并且已经酿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某些公知(其中不乏法律界人士)的推波助澜的做法就耐人寻味了。无论在这些事件中,政府有没有过错,过错有多大,他们一律把矛头单纯指向地方政府,而放过最起码是重要责任者的“资本”。

  我们再看看这些年来他们炒作的某些事件——

  杨佳杀警案,他们叫好。

  夏俊峰杀城管,他们认为是正当防卫。

  徐纯合案,他们认为应该判警察死刑。

  雷洋案,他们认为警察是故意杀人。

  看守所民警黄某被熊某杀害,他们断定是看守所黑暗造成的。

  刘双瑞开枪打死打伤警察多人,他们关注的是“这个五十多岁的老头为什么端起枪”。

  这次贾敬龙杀的人是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组织负责人。

  从上面的材料不难看出,他们热衷炒作的事件,往往矛盾双方一方是值得同情的社会底层民众,另外一方是政府官员或者执法部门人员。假如损害社会底层民众利益甚至导致他们死亡的是有钱人,或者只要不是政府官员或者执法部门人员,他们往往连个屁也不放。比如这次东莞运钞车枪击事件,同样是出人命,那么在炒作的人当中你就找不到某些公知了,即使是他们也发声,顶多是做做样子,发一两句不痛不痒的评论。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要借这些案件,煽风点火,挑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为他们下一步的行动作铺垫。如果不属于有利用价值的案件,他们就一声不吭。

  就拿司徒小山这篇文章来说,本来在文章的内容中提出要求最高法进行司法论证,这是合理要求,本人也赞成,司法论证既有利于消除民众疑惑,也是普及法律知识的必要,更体现了司法公开。而“到底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是不杀不足以平官愤”这种问题的提出,就是非常明显的别有用心了。

  如果文章的作者是法律人,他也的确是出于同情弱势群体,那么他最应该做的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用法律和经得起推敲的事实质疑最高法的决定,而不是进行这种没有根据的煽动。比如说,他在要求最高法进行司法论证,他自己也可以在文章中进行贾敬龙罪不至死的司法论证,这才是最有说服力的,但是他没有,因此,本人只能猜测,文章作者的目的跟某些人的在上面罗列的那些涉警案件的炒作的目的是一样的,路数也是一样的。

  因此,可以初步判定,这些人并不是真正的同情和敬佩贾敬龙,而是假敬龙——同情是假的,假借这件事又闹腾一番才是真的。我甚至怀疑最起码有故意通过炒作这件事冲淡民众对美国大选的假民主闹剧的关注度的意图在里面。

  关于文章作者所需要的司法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进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没有可以减刑的情节已经说明得非常清楚,本人就不必要重复了,我在这里与文章的作者探讨一下“民愤”与“官愤”的问题。

  司徒小山先生之所以提出一个“官愤”的概念,我猜想原因之一是因为被杀的是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组织负责人,所以由于其他官员怕被杀,或者官员们对杀官员的行为非常愤怒,于是最高法为了平息他们的愤怒才核准死刑。

  那么按照司徒小山先生的逻辑,似乎“民愤”不能由杀官员的行为产生,只能由杀害平民的行为产生,于是我在此请教司徒小山先生几个问题——

  一、假如希拉里在选举过程中被特朗普的支持者杀了,你说在美国会不会引起民愤呢?假如美国的司法当局抓到凶手判了死刑并且立即执行,你会认为是为了平“官愤”吗?

  二、记得前些年在云南发生了恶性的杀人案,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标杆”指责民众是“狂欢杀人”。这个案件的被害者并不是官员,而是一个弱女子和他的未成年的弟弟,但是支持“田标杆”观点的就有很多法律界人士,请问司徒小山先生,你现在怎么样看当年这个案件?

  三、假如司徒小山先生有个亲属是官员,由于种种原因被人杀害了,最高法要核准对凶手执行死刑,而有人反对最高法的核准,认为这是平“官愤”,你会持什么态度?

  如此看来,判决杀官员的凶手死刑是为了平“官愤”,判决杀平民的凶手死刑是“狂欢杀人”,都不是出于平“民愤”,看来这个“民愤”只是某些人在反对对杀官员的人的判决死刑的时候才有用的一个特殊概念了。

  综上所述,贾敬龙之死和包括夏俊峰等人之死都绝对是悲剧,对此,很多人进行了理性的反思,假如何建华及其所在的基层组织的工作做到家一点,假如贾敬龙不是跟东莞枪击案中砸车的那一位一样有那么一点比较极端的性格缺陷,也许就不会給两个家庭带来悲剧。在这个所谓的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是矛盾的高发期,处于强势一方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即使是正确的事情也应该尽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处于弱势一方的人应该别受社会上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唆,在給他们当棋子用的同时白白丢了性命。然而,某些人大肆炒作贾敬龙之死的真实目的并不是为弱势群体出头,他们是“假敬龙”,他们追求的是一种杀死官员和执法人员以后不会死的结果,至于案情的事实如何,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等他们不管,并且由这个结果衍生出他们所需要的社会效果,这才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所在。

  至于所谓的“舆论对立”,我认为,由于各人的立场、感情倾向性和目的的不同,无论是对什么样的案件,无论进行怎么样的判决,都会存在“舆论对立”的,关键在于,司法部门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离开了这个共同的出发点或者叫最大公约数,就没有不对立的舆论。

  (察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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