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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是谁害死了东莞砸车男子?

北部湾的风 · 2016-12-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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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谁害死了东莞砸车男子?

  ——兼对砸车男子的砸车行为进行心理分析

  2016年10月27日,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致人死亡案,经东莞警方全力投入,目前侦查完毕。

  12月2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原整个案发过程。据通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押运员梁某开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

   社会车辆记录下全过程

  10月27日12时06分许,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致人死亡案。东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广东省公安厅派出刑侦专家到东莞指导协助。

  经过对案发现场、涉案运钞车等进行勘查,对黄某尸体进行检验,对案发现场周边视频监控进行调取,特别是找到案发时涉案押运车后方跟随行驶的一辆社会车辆的车载记录仪视频(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视频未检验出剪辑、合成痕迹,内容连贯真实),以及走访多名现场目击群众,还原了案发过程。

 

  刑法上对“防卫过当”的解释是,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案发时涉案押运车后方跟随行驶的一辆社会车辆的车载记录仪视频反应的情况看,该黄姓男子对押运车的袭击的确属于毫无道理的主动袭击。

  根据东莞警方通报,死者黄某,男,25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2016年3月至10月,黄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打工。10月19日,黄某来到东莞市长安镇,租住在长安镇新安社区。10月20日,黄某到长安镇沙头社区一家餐馆(年顺渔馆)打工,做服务员。10月27日上午,黄某向这家餐馆提出辞职,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店长发生争吵。当天上午11时23分左右,黄某收到583元工资后,携带行李自行离开。

  砸车的黄姓男子与店长发生争吵,却去砸与他毫无关系的武装押运的车子,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考虑,应该属于一种侵犯行为的转移。有关专家曾经对此类情况撰文分析过,专家文章认为,这种转移通常通过下面的渠道转移:

  (一)宣泄

  宣泄(catharsis)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古希腊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这一概念被弗洛伊德引用到其学说之中。弗洛伊德认为,侵犯是一种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驱动力。每人都有一个本能侵犯性能量的储存器,应当不断以各种方式使侵犯性能量发泄出来,如球赛、打拳、游泳以及培养人与人之间积极的情感联系等,还可以适当地表现一些侵犯的行为和举动,否则侵犯性能量滞存过多,后果将不堪设想。

  ……

  (二)习得的抑制

  所谓习得的抑制(propensity restrain)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学到的对侵犯行为的控制,主要指下面几点:

  1.社会规范的抑制

  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会逐步懂得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自然侵犯行为的表现与否也包括在内,这就是接受和内化社会规范的过程。一个内化了社会规范的人,在其急欲表现违反规范的侵犯行为时,会产生一种对侵犯行为的忧虑感,这种忧虑感会抑制侵犯倾向。实验研究业已表明,对侵犯行为的忧虑越高,其抑制能力越强;相反,对侵犯行为的忧虑越低,其抑制能力越差。

  2.痛苦线索的抑制

  痛苦线索是指被侵犯者受到伤害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会导致侵犯者的一种情绪唤起,使他把自己置身于受害者的地位,设身处地地体会受害者的痛苦,从而抑制自己不再进一步攻击侵犯。研究者们做了这样的实验,令某人激怒被试,然后给予被试电击这个人的机会,当被试得知被击者的痛苦状况时,便减少了侵犯行为。

  有过被侵犯的体验,在某种程度上也能抑制侵犯行为。在一项实验中,实验者让一半被试者自己先体验一下电击的过程,另一半被试者则不体验,然后要求这些被试按实验者的指示去电击别人,受过电击的被试者只给他人以弱的电击,而未受到电击的被试者则给他人以较强的电击。

  3.对报复的畏惧

  当某人知道,自己伤害他人之后他人会加以报复的话,他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自己的侵犯行为。心理学家在一项实验中发现,当电击他人的被试者得知,过一段时间后受电击的人要对他电击时,他对别人的电击就减小了。

  (三)置换

  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人由于另外一个人的阻碍而遭受挫折和烦恼,但又不能还击他,因为那个人有地位、有权威或其他缘故。在这种情况下,他会通过另外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其中之一便是置换对象,侵犯那些与制造挫折者相似的人

  有时侵犯者对于相似人物的确定,并不是像上面说的那样简单,有些侵犯行为是通过较为复杂的过程来确立对象的。比如有些青少年对双亲总是挫伤他们的愿望颇为不满,从而唤起愤怒的情绪,他们就会把怨恨转移到学校的老师、社会上的管理者,以及一些与他们双亲有友好关系的人身上去。

  (四)寻找替罪羊

  用置换对象来表现自己的侵犯行为一般发生在挫折的来源很明确的情况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形,即个体虽感受到挫折,却不明白挫折的来源究竟是什么。这时他就倾向于去寻找一只“替罪羊”(scapegoat),从而把自己的不幸归咎于他人,并通过对他人的攻击来发泄自己的愤怒与不满。据心理学家的观察,被当作“替罪羊”的人往往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第一,软弱性。“替罪羊”一般是软弱的,没有还击的可能。侵犯者一般是以“欺软怕硬”的方式来寻找“替罪羊”的。阿Q受了别人的欺侮后只会找小尼姑出气。本身就比较弱的人则只好拿桌子、碗、石头等来发泄。

  第二,特异性。“替罪羊”不仅是软弱的,而且往往还有一些与众不同之处。人们总是对那些不同于自己的人抱有好奇心,而当此人或他的亚群体又显得孱弱时,人们往往会对其表示出敌视态度,遇到挫折时就拿他出气。

  这篇文章虽然不是针对这次砸车事件而写的,而本人对这篇心理分析的文章的部分内容的摘录的确比较适合于用来分析那位砸车的黄姓男子无端端追砸押运车的心理原因。

  首先,他事发当天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店长发生争吵。当天上午11时23分左右,黄某收到583元工资后,携带行李自行离开,不管店长有没有侵犯他合法权益的地方,他肯定是带着一肚子火离开的,正常情况下,一些人会找个地方发泄一下,比如,砸样东西,或者对路边的东西狠狠踢上一脚等等。

  从他当天上午1123左右离开原来打工的地方到12时06分许因为连续追砸押运车被开枪击中,大概就半个钟头左右,也就是说,他一肚子火出来,就把押运车当成发泄怨气转移侵犯行为的对象了。

  那么马路上那么多来来往往的车辆,而押运车又没有与他有任何摩擦,他为什么专门选中押运车并且一直追出很长的路程连续追砸呢?

  从上面的心理分析的文章的观点来看,他明显是把自己的不幸归咎于他人,并通过对押运车的无端攻击来发泄自己的愤怒与不满。据心理学家的观察,被当作“替罪羊”的人的两个特征之一,就是没有还击的可能。特征之二是此人或他的亚群体又显得孱弱,人们往往会对其表示出敌视态度,遇到挫折时就拿他出气。

  前些时间网络上热炒该事件的时候,很多网友跟帖说,砸车的这哥们很可能把押运的人员当成警察了,我一开始觉得他们胡说八道,后来慢慢想想觉得很有道理。

  今年以来,发生了多起涉警公众舆论事件,首先肯定有些事件中的确存在警察做得不对的地方,而一小撮人利用这一点煽动起来的仇警情绪对部分民众的误导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觑。从这段时间以来各地电视台播出的法制节目中某些市民与交警的时有发生的无理纠缠就很说明问题,有直接开车拖着交警走的,有殴打交警的,有撒泼耍赖装疯卖傻的,从潜意识看,他们明显把包括交警在内的警察当成“稻草人”了,如果在动不动就会被警察一枪爆头的美国,他们敢这样?他们包括那黄姓男子也许认为,不管怎么样对待警察,都不会有任何危险,假如砸车男子也是这样想的话,那么他无缘无故持续追砸一辆标明武装押运的车辆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是哪些人间接害死那砸车男子的就不用我说明白了。

 

  相关心理学资料节选于《社会心理学之侵犯行为的转移与消除[1]》

  2010年12月9日  来源:网络综合  http://www.51test.net/show/1444624.html

  (察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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