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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聂树斌案看疑罪从无思想的局限

宋公明 · 2017-01-0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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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原则应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而疑罪从无就是从国外贩来为自己愚蠢无能打掩护的遮羞布。

  从聂树斌案看疑罪从无思想的局限

  宋公明

  一,两个嫌疑人,一笔糊涂账

  聂树斌案经最高院改判为无罪,但并没有使尘埃落定,反而是波澜再起,形成两派激辩,争执不下。一派仍然认定聂树斌就是凶手,当年并未错判。另一派则认为王书金才是真凶,即使王书金存疑,那聂树斌也不能认定是凶手。两派的争论很有意思,如果把认为聂树斌就是真凶的观点用在王书金身上也能成立,同样,认为王书金不是真凶的观点如果用在聂树斌身上也能成立,双方都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最高院的判决,据说依据的是所谓疑罪从无原则。大家都知道有个“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在又出了个“疑罪从无”的原则。脑子真是要与时俱进了。不过这个疑罪从无的判决,虽然判了聂树斌无罪,但是并没有解除对聂树斌的怀疑,只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而已。又因为关键证据笔录灭失,也不能证明聂树斌清白。所以只能存疑,因疑罪从无而判无罪。而王书金虽自认是聂案真凶,但也因证据不足而不能确定,故也只能存疑待查。因为待查,这样王书金虽然身负已确认的三条人命而被判死刑却不能执行。

  据说案发现场提取到自行车,钥匙,内裤和裙子等物证,那么这此物品上是不是有指纹等信息?如果有确实的证据例如指纹毛发之类能证明王书金确实是真凶,那么聂树斌自然就解脱了。或者有确实证据能证明王书金和聂案无关,那也可以让王书金及时服法。如果有确实证据能证明案发时聂树斌不在现场,那聂树斌也能归于清白。而现在这个结果是成了一笔糊涂帐,既不能让聂树斌清白,聂仍然要背着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又不能让罪大恶极的王书金服法,聂案受害人不能申冤,王案的受害人也不能雪恨,各路大腕们还要争论不休。这聂树斌家人要求国家赔偿一千多万,恐怕也很难实现。因为疑案不等于错案,对聂树斌的怀疑并未消除。而对这个结果最高兴的人就王书金,只要他和聂书斌都不能肯定也都不能否定谁是真凶,那他就不会被执行死刑而继续活下去。

  二,疑案错案是怎么发生的?

  这种除了王书金之外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是怎么发生的呢?有人也许会说,法院对疑案也没法啊。那么疑案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按理说,公安机关既然破了案,那就是没有疑问了,否则就不能算破案,就应继续侦察。同样,检察院既提起公诉,当然是认为可以定案了,否则就应退回补充侦察或自行侦察。法院也同样如此,能够定案才会判决,不能定案应由检察院补充侦察或撤回起诉。也许又有人会说了,难道不会搞错吗?谁都会有失误的时侯吧?是的,作为个人,谁都可能出错。但是法律作为一个体系,已经充分采取了防错消错纠错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如果还是出了错,那就要找出原因,以防再犯。

  错误,无非过失和故意这两种原因。所谓过失,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就是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水平不高,该做的未做,该发现的未发现,该看出来的未看出来,等等。所谓故意,就是明知有错有冤还故意为之。但是办案的不是一个人,也不是一个机关。在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这要经过多人多个部门和多级审批才能报到检察院。检察机关也是要经过多人多部门多级别才能提交到法院,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经过庭长,院长,审委会各个层次,一审之外,还有二审,还有死刑复核程序,还有执行程序。要说有过失,水平不高,工作不负责任,总不能个个如此,每个单位,每个层次都是如此吧?如果是故意,总不会每个部门每个层次每个人都有故意吧?

  所以,出了聂树斌案这样的错案,就不是简单和过失或故意,也不仅仅是某个人某个单位的问题,而是体系失灵或局步失灵,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防错纠错机制失效,而潜规则成了主宰。严楚刑讯逼供,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这些重要的规定在一些部门一定的范围成了一纸空文,只见有人破案升官,而不见有人因玩忽职守刑讯逼供落马受审。将错就错,一错到底也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聂案纠错时间之长难度之大和其间发生的种种怪事就是证明。

  三,对疑罪从无的讨论

  如前所述,疑案就是没有破案,是不会提交法院审判的。公安机关认为破案了,才会报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可能出错,经法院审理发现确实案情不清证据不足,而检察院又不肯撤回起诉,那么法院是可以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但是真凶没有归案,被告人的嫌疑并未消除,案件也不没有告破,这样的疑案,一是应当查明产生疑案的原因,二是应继续侦破直到水落石出。所以疑案不是简单的从无了事,而是疑案要查。聂案就是如此,虽然聂树斌被判无罪了,但真凶仍然逍遥法外,没有还受害人以公道,正义没有得到申张,公安机关就没有尽到责任。疑罪从无不应成为司法机关逃避责任的挡剑牌。

  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用不用对谁用如何用是要看统治者心情的。当年蒋委员长为了巩固其统治,懒得和文人讲什么疑罪从无,干脆抓到就杀,而且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他需要走狗爪牙时,又可以随意把杀人犯免罪释放。特务更是暗杀绑架刑讯逼供无恶不作。蒋粉们不是照样大赞“蒋公威武”只恨他当年杀人太少吗?美国警察开枪杀人也是家常便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伊拉克有大杀武,照样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所以什么法律,什么疑罪从无,人家理都不理你。

  毛泽东领导的红色政权和新中国由人民当家做主,所以法律当然要为人民服务。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二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废除肉刑,严禁逼供信,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群众路线,预防为主,改造罪犯,少杀慎杀,死刑缓期执行,这些都是新中国法律的特色。

  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以司法机关不仅有抓住并惩罚犯罪的责任,同时也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责任。既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把无罪的人错当成罪犯。刑事诉讼从侦察到审判的过程,都是判定嫌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过程。要判定嫌疑人有罪是困难的,因为罪犯会毁灭和隐藏证据,搜集有罪证据当然就会很大的难度。相对来说,证明无罪的人无罪要容易得多。如果不是故意混淆视听嫁祸于人,那么无罪的证据是不难搜集的。无罪的人因为没有做过犯罪行为,所以不会隐藏掩盖事实。事实上,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都要对怀疑对象进行排除嫌疑。如果不能确定罪犯,那至少也应把无罪的人的嫌疑排除。既不能确定被告有罪,又不能排除被对告的嫌疑,成了所谓疑案,这种结果一定是因为有重大过错,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应当追究责任。

  问题是有些人对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本能的反感,对中国的法律嗤之以鼻,他们认为外国的法律才是最好的,一切都应当学外国,开口闭口都是人家外国如何,他们眼里只有自已,不相信什么群众路线而只相信专家路线,不相信正义和政策,而相信旁门左道,拿法律的尊严做买卖。他们认为要破案就必须逼供信,就必须上手段。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潜规则盛行不衰,法律体系为之失灵,类似聂案的所谓奇案疑案也就层出不穷了。正确的原则应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而疑罪从无就是从国外贩来为自己愚蠢无能打掩护的遮羞布。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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