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经济研究所 汪洪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有效降低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提高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要义,并且能够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助于国家跨越式、赶超型战略的顺利实施,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复兴战略。而要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其根本的社会改造工程则是在关乎社会运行的制度设计中贯彻程序公平的原则。
一、制度中的程序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所谓程序公平指的是制度安排中有一套固定的程序和标准,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任何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都可以按照制度安排中的程序和标准得到无差异的对待,任何权力部门都不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和所谓的“社会正义”或“天理”而违反上述程序和标准。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核心是排除强势群体独断专行的权力,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弱势群体制度性的社会救助以帮助他们享受基本的社会权利。
和谐社会的游戏规则中,最基本的要义就是社会公正,这个公正不是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结果的公正,由于个体间禀赋差异的存在,以及个体偏好的差异,追求结果的公平最终只能得到社会普遍贫困和发展停滞的结果,二战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和西方高福利国家的教训都已经证明了把结果公平作为社会最终目标的不合理性。其实,公正的内容是客观的,其形式是主观的,它是社会成员个体权利的理性感受,是正当权利顺利实现的理性评价。一般而言,如果社会制度能够给予正当行为以程序上的无差异保护,个体就会感受到社会的公正性,反之,则会感受到社会的不公。这就要求在社会实践的制度安排中,所有的游戏规则应该是能够平等地、无差异地适用于相同的行为(不考虑行为主体的差异)而得出相同结果的一种程序,即依照程序和标准相同的行为可以产生相同的结果,如此,社会成员就会感受到社会制度的公正性,进而产生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我国,长期的社会实践以及文化心理是将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作为是否公正的主要标准,因而全社会存在着重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然而,结果公平的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和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在具体事项中受主观期望与最终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相同的结果会在不同的主体间产生不同的评价,因此,将最终的结果公平作为社会正义与公平的目标往往是无法达到的,因此,惟有程序公平对于制度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就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不公现象而言,首先不是实体不正义、不公平,而是程序不正义、不公平,由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程序公平自然就成了制度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核心。
一个社会, 一旦缺失了程序和过程的公平与客观,那实际上就为一些社会成员任性和专横的产生埋下了种子。在我国传统文化与实践中,人情人治的色彩非常浓厚,存在着制度道德化和道德制度化的倾向,重情理轻制度,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社会传统治理结构和社会过程的特征,这一特征可以归纳为两大“优先”,一是天理优先,天理难容者,王法(制度)必难容,反之,则不成立,即王法(制度)难容者,天理未必难容。天理优先于制度的后果是,凡是伤“天”害“理”者,无论王法(制度)如何处置,即使是违法处置亦可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允许;二是人情优先,“法(制度)不外乎人情”是我国国民的普遍共识,所有的制度订立和执行都存在着“人情”,“人情所恶,制度难容”是国民的共同认知,正因为如此,因为人情的不固定,在具体事项中的标准与内容也会存在差异,这就为“任意妄为”的行为找到了藉口。无论是天理还是人情,这种传统文化和社会认知都是以重结果公平而牺牲程序公平、过程客观为代价的。笔者认为,专注于结果公平的实体正义固然不失为一种善,但是,一旦缺失了程序与过程的公平和客观,就在事实上埋下了社会治理结构混乱的种子,进而会在制度的层面为“任意妄为”提供保护,因而为了求得结果合乎“天理”、“人情”的伦理性公正,即使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措施也会为制度、传统、人情所容忍而接受,从而为社会不公提供了合理性的生存空间。所以,以实体公正为最终价值取向的制度传统往往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负面效应。
程序公平的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任何社会成员在其行为过程中都会面临一整套的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制度规范,它赋予每一位社会成员以平等的人格地位,它只依据制度规范对确凿无疑的事实做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同时还要排除一切宗教礼仪、情感的因素。程序公平的社会注重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确保社会体系能够像技术严密的机器那样运行,从而可以保证每一位有理性的社会成员在这一社会体系中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可以最大限度地对“行为”的后果做出正确的预期。程序公平的社会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形式主义和程序优先,程序变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相容性竞争的前提。
比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区别之后可以发现,实体不公可能会造成局部的、个体的、暂时性的正义泯灭,而程序不公则会形成整体的、全局的、长久性的正义缺失,最终导致制度性正义的丧失。因此,程序优先的社会价值取向能够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尊严、人格与自由权利。
程序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可以提高有理性的社会成员对于游戏规则的重视度和接受度。因为,程序公正可以提供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和表白的机会;可以保证制度执行过程的严格性、中立性,以及标准的统一性;可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和尊重;可以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获得制度性的关怀。以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的社会氛围可以造就社会成员恪守游戏规则的内在追求,如此,则可以为构建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冲突提供最大的内在保障。
二、程序公平的内在品质是提高弱势群体享受社会基本权利的能力
程序公平涉及到社会游戏规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这就需要事先确定游戏规则,即制度的内在框架是什么?制度的实施是否能够达成程序公平?要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须研究社会公共选择的程序。因为我们早已知道,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做出其行为选择的时候,都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的出发的,在涉及到社会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当该社会的游戏规则涉及到社会福利(或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时,由谁来做出决定,以及如何做出决定是极其重要的问题。程序公平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每一个游戏的参与者或受影响者都应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该意见在一定的前提下对游戏规则(即制度)的确定能够产生影响。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注重政策或规则的外部效应的管理和与公共物品(和政策)的供给相关的政府行为的集体选择对实现程序公平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信息不完备问题的客观存在,公共选择的参与者在获取相关信息时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另一方面,由于公共选择的结果的公共性因素而产生的选择者的个人选择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使选择的参与者会对公共选择采取漠视的态度,这就为利益集团或强势集团左右选择的过程规则与程序制造了条件。因此,要求实现社会的程序公平,必须要在制度上进行强约束,在进行公共选择时,要以法律来保障程序政策与过程政策的选择,不仅要限制各利益集团或强势群体的各种形式的垄断地位以及对公共选择过程的不公正的干预,并且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与规则校正公共选择选择参与者的态度,迫使其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共选择参与者的约束规则必须要求其真正代表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激励—约束制度的设计是其中的要点。同时,通过法制的强制性规范,帮助弱势群体提高享受社会基本权利的能力是程序公平社会的内在品质和基本要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建立在“四位一体”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社会可以划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四个层面;而这个“社会”层面,既与其他三个层面相平行,又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由此,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和基本要求,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的前提是人的发展的社会关系状态,社会关系究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要让交换能够平和地持续下去,就必须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这就需要构建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并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认识,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识到他们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并生活于社会安全网之内,他们才会普遍认同他们所处的社会。也只有在这个时候,社会和谐才具有可能性,因此,就必须通过制度的规范与强约束来养成和强化社会成员的“和谐意识”,就是要把和谐的观念、和谐的价值取向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形成和谐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氛围。在当前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突出增强四种“和谐”意识,即社会中的共生意识,发展中的合作意识,治国理政中的法治意识,交往中的宽容意识[1],并将其付诸于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特别是具体的社会公共政策中,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中央的文件和要求是不够的,也是不完整的,必须要有自动的社会运行生效机制做保证,而符合程序公平原则的政府政策制定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的生成和运行可以提供这一保障,因此,就需要改造和更新政府过程,使之程序化、制度化,并具备程序公平的内在品质,如此,方能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行过程具备程序公平的内在品质,以确保和谐社会构建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彻底扭转泛市场化倾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程序公平品质的基本前提
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和难点以及爆发点,究其实质还是因为分配不公所致,而产生分配不公的根源则在于泛市场化改革的倾向及其具体措施,在于政府弥补性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市场经济体制有其内在的优越性,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还具备公平、对等和自由竞争等内在品质,并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必须要以法制和法治为前提。而目前我国社会在展开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时,并未充分具备上述前提,甚至在很多领域尚未具备公平、对等、自由竞争等市场经济内在品质的条件下就开始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为市场化而市场化的改革往往具有利用权力进行双轨运作的特征,大部分经济领域和公共事业领域都充斥着追逐利润的冲动, “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所揭示的现象非常普遍地存在于各个领域,这就严重地违背了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的原则。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重新布局,从制度设计上入手,特别注重政府过程的形式正义,强化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执行力,使改革能有序地展开,从整体上布局,在涉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在涉及国家发展基础性工程的领域,特别是涉及国家软实力提高的领域,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力度,在法制和法治建设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在一些社会基础性领域更多地发挥国家公共财政的作用,发挥政府主导的力量,发挥公益型救助的影响,以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而造成的社会问题,使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能够渐进地、有序地展开。
为此,就必须提高运用公共财政的能力和水平,使之能够处理好各方面的比例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为保证程序公平,就必须重点加大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
收入分配关系是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的关键之关键,能否做到社会保障的全覆盖,能否真正按照社会平均利润率来开展行业间的收入分配调节,使劳动价值论能够真正地寻找到落脚点,进而促进公平与效率的高度协调,这是体现政府执政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体现程序公平的重要指标。
因此,未来的改革必须要在程序公平的基础上展开方能充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协同力,进而达到社会和谐、永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程恩富.当代中国经济理论探索[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Eirik G. Furubotn & Rudolf Richter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A].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C].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3-4.
3.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4.汪洪涛.制度经济学:制度及制度变迁性质解释[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5.徐晨光. 和谐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导[N]. 光明日报, 2006-9-4.
6. 徐显明 范进学. 程序公平: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N].法制日报,199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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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晨光. 和谐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导[N]. 光明日报, 20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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