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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张与主张不平等——马克思是怎样讨论正义问题的

王新生 · 2008-11-2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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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张与主张不平等——马克思是怎样讨论正义问题的
  
王新生

  
      从个人层面看,正义是一个与人性的发扬相关的德性问题;从社会层面看,正义则是一个与基本制度安排相关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
    权利原则是自由主义正义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自由主义通过机会平等的权利说明市场经济分配制度的正义性,通过政治权利的平等说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正义性。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评首先就是对权利原则的批评。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主义主张的权利原则是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正义原则,适应于资本主义社会。他认为,这种主张看起来是一种平等主张,实际上却是在主张不平等。对于平等的正义主张来说,不是平等的权利,恰恰是不平等的权利才是合理的基础。马克思同时认为,权利原则不仅适应于资本主义,而且也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正义原则,不过,这个正义原则是有弊病和需要改进的。他说:“要避免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从《哥达纲领批判》等文本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对权力原则的批评援用了两个不同的正义原则,一个是“贡献原则”,另一个是“需要原则”。就是说,对于马克思来说,存在着一个正义原则的序列:权利原则、贡献原则、需要原则。他一方面以“贡献原则”反对“权利原则”,另一方面又以“需要原则”批评“贡献原则”。而当他以“需要原则”对“贡献原则”提出批评时,不仅包含了对资本主义的批评,也包含了对他所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加以改善的要求。
    有些学者并不同意马克思曾经站在正义立场上批判过资本主义,因此在马克思是否依据“贡献原则”将资本主义判定为不正义的问题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关于这些分歧,如果从马克思的文本中寻找依据,似乎可以有不同的答案。例如,马克思有时说剩余价值就是“盗窃”,有时又说绝不能将他的观点归结为“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实际上,理解这些表述差异的关键,是要对关涉制度的正义和关涉个人德性的正义加以区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清马克思所说的正义是属于前者还是后者。
    从个人层面看,正义是一个与人性的发扬相关的德性问题;从社会层面看,正义则是一个与基本制度安排相关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准确地说,前者是一个关于善的一般伦理问题,后者才是现代社会所谓的正义问题。马克思所讨论的正义问题只关涉制度而不关涉德性。以剥削问题为例,当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是对工人劳动的“盗窃”时,他并不是要强调个别的资本家有违善的德性,而是认为资本主义的制度安排有违正义。资本家作为制度职能的执行者,无所谓善与不善,更与正义无涉。
    正义理论所要讨论的问题当然首先是正义原则的问题,但是,这并不能得出结论说具有相同正义原则的政治哲学就是相同的,它们完全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在正义原则上,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与他所批评的“乌托邦主义”并无根本的区别,它们都以平等为优先的价值主张,并且都以此价值主张构想未来社会,但是它们却是根本不同的。因此,要想清楚地理解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仅仅说明他的正义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说明他讨论正义问题的方式。
    马克思讨论正义问题的方式可以用他自己的话来概括:“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要想清楚地说明公平正义等道义问题,关键在于说清楚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最初是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之下考察社会生活的,因而他考察问题的方式也只能是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式的。这一方式以抽象的人性论预设为基础,从应当的道义原则出发说明全部社会历史问题,并未脱离乌托邦主义说明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受伦理应当支配的说明问题的逻辑。在这一逻辑内,具有支配性作用的正义原则既是出发点也是目的,它的最后依据是抽象的人性论预设,除此之外无需寻找其他的基础。马克思从费尔巴哈方法论中走出来的过程,就是超越这一说明问题的逻辑,建构新方法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了物质利益对社会生活的支配作用,提出在研究国家现象时不应以善意或恶意为根据,而应当以“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为根据。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这个转变使他跳出人本主义思维方式的限制,建构起考察社会历史的新方法论。这一新的方法论使他能够在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相统一的基础上,将共产主义的道义目标的正当性论证建立在关于历史发展规律性的科学认知基础之上。这样一种新的方法论,也就构成了马克思为他的正义原则辩护的特殊方式。通过对其正义原则的这种特殊的辩护方式,马克思把他关于未来社会的理想与乌托邦主义区别开来。
    当马克思强调正义以“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为根据时,他实际上表达了三个方面的意思:第一,一切正义原则都是历史的和相对的,对于当下合理的正义原则来说,一定还存在着具有更高合理性的正义原则,因此正义原则是分级次的。第二,对于具有更高合理性的正义原则而言,当下合理的正义原则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可以用高一级次的正义原则批评低一级次的正义原则。第三,虽然从高一级次的正义原则看低一级次的正义原则是不合理的,但在它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的时候,就没有理由推翻它。
    一种批评意见认为,马克思将正义看作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将会导致相对主义。情况并非如此。马克思固然是强调了正义原则的暂时性和相对性,但是,当他将这些正义原则的依序替代与生产制度等社会条件的客观发展相联系时,也就使自己在坚持历史主义的同时避开了相对主义的陷阱。用他的话来说:问题不在于人们的正义原则是什么,而在于什么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只要那些使得“权利原则”或“贡献原则”能够发挥其作用的社会条件仍然存在,它们就不会被“贡献原则”所替代。同样,对于马克思所主张的共产主义社会来说,“需要原则”与之相匹配的社会物质条件的积累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以“贡献原则”乃至“权利原则”对社会生活进行制度性的调节,亦不失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次优替代方案。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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