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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所面临的问题

意悠然 · 2009-03-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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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所面临的问题  

——科学社会主义与现存社会主义的区别  

(本文仅是一个提纲,始作于1989年11月,至今除个别字句的修改外,仍保持着原貌。2003年3月曾在强国论坛深入讨论区发表过。再一次发表是因为作者预感到人类社会即将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剧烈的社会动荡,本文作为警示,希望引起关心中国命运的共产主义者的注意。只有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与实践,坚决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才有前途,中华民族才有前途。)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概略的陈述了作者根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建立起来的理论观点,然后陈述了根据作者建立的理论观点研究社会主义改革问题所得到的几点结论。例如:指出了经济改革的两个要点,并为在这两个要点上的变革设计了模式;简要陈述了为住房改革所设计的模式;陈述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建立廉洁政治之路。  

  最后文章叙述了作者研究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浪潮所得到的结论。指出了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运动的一般道路。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有制的本质  

  三、两种对立的经济结构的并存  

  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质  

  五、两种社会制度的区别      

  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七、剩余价值理论的光辉  

    八、理论与实践  

    ㈠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要点  

    ㈡住房改革的基点应放在何处  

    ㈢如何建立廉洁政治  

    ㈣现存社会主义与改革  

    ㈤民主政治与党的领导  

九、当代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上出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至今,已经七十余载。回顾历史,这七十多年的时间里,马克思主义者除了在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上取得两次重大的突破外,在政治经济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上,尚未取得任何其他重大的突破。如果能冷静地看待我们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尽管这一发现使我们感到痛苦和惶惑)地球上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已经有了七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但却没有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取得与七十年的实践相应的进展,理论的滞步终于导致世界范围社会主义运动的低落(这个低落是以苏东社会主义国家体系的崩溃为标志的)。  

  问题何在?  

首先,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这是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所公认的。那么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没有本质的区别呢?  

其次,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承认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是关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最基本的不可推翻的理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又都认为,剩余价值理论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那么剩余价值理论是否真的不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呢?  

   再者,列宁在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曾提出过: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中存在着共产主义经济结构和资本主义经济结构这两种对立的经济结构;社会主义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如果这个预言是正确的,那么这个矛盾的统一体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怎样存在的呢?  

  最后,我们不得不回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上: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涵义是什么?它实现的过程是怎样的呢?  

我们就从生产资料公有制谈起吧。  

   

    二、公有制的本质  

生产资料公有制,其本来的涵义是: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全部社会财产,这种拥有表现为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行使支配全部社会财产的权力。  

可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不发达,以及精神文明水平的不发达,我们不可能在其本来涵义上、也就是在实质上实现公有制,而只能在形式上实现公有制。我们虽然宣布了对社会财产的社会占有,但仍然是只有少数人才能行使对社会财产的支配权。占有却又不能支配,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我们最初只能靠经过协商指定的人民代表支配社会财产;只是随着生产力相对发展水平以及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才能逐步实现靠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支配社会财产;再进一步,则实现由社会的每一个公民轮流作为代表行使对社会财产的支配权;最后,在生产力相对高度发达、以及人们的精神文明高度发达时,实现由全体公民即全社会共同行使对社会财产的支配权。大致经历这么一个历史过程,公有制才会最终实现其由形式向实质的转化。恩格斯曾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恩格斯指的是社会在实质上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在社会主义时期中,这种占有是从形式到实质逐步实现的,因此商品生产也只能是逐步被消除的。社会在实质上实现公有制的那一天的到来,就是人类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  

  从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看到,恰恰是在社会主义最简单、最本质的问题(公有制的实质以及公有制从形式到实质的发展的一般规律)上的疏忽铸成了现存社会主义的致命弱点。  

   

    三、两种对立的经济结构的并存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同时存在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经济结构(或者说两种生产方式)的预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不曾提出过的,因为在他们那个年代还未曾出现过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活动。虽然他们目睹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诞生,但是公社存在的时间毕竟太短暂了,以至于公社根本没有可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因而,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科学研究,发现了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进而预言了人类社会必将走向共产主义,但是他们必竟不可能提出关于实现这一转变的历史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详尽的理论描述。而列宁在苏联最初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敏锐地觉察了这一历史事实的存在,提出了这个意义无比重大的预言。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可以取得重大进展的唯一突破点。我相信,如果生命的河水流淌的更长一些,列宁完全有可能将这一预言变成完整的科学理论,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如果是那样,那么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面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成就当远非今日可比了!然而历史毕竟是无情的。这一理论的确立只能由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去完成了。  

列宁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同时存在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生长着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和衰亡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预言是科学的,是符合历史事实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只是完成了私有制向形式上的公有制的转变,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只是、也只能够造成一个由它确立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在较长时期的历史发展中平和地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环境。  

由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怎样存在的呢?  

   

    四、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质  

    社会主义社会中商品生产的存在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需要一个由形式到实质的发展过程;还由于一个完整的生产方式不仅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式,还应包括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而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也需要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局部区域到全社会的发展过程。  

  如果说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区别,那么这种区别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生产受到了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制约,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商品生产则没有这种制约。但是这种制约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商品生产的本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此我们有必要提及一种错误的理论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普遍存在于各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是“产品经济”。实际上并非如此,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交换过程,其社会产品的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是直接耦合的;后者却存在交换过程(交换过程存在的标志是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存在)。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其内部的社会产品交换过程,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存在商品经济的社会。因此,正确的观点应该是:普遍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只是一种非常状态下的商品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商品经济体制。  

    如果把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与全面战争期间资本主义国家的战时经济相比较,我们将会发现两者之间惊人的相似。以至于根据两者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先后,完全有理由认为:指令性计划经济(即指令性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发明。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的战时经济体制中我们就看到了它的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英国的战时经济体制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它的运行。它只是一种非常状态下的商品经济体制。  

    如果拿我们所设想的指导性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与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正在运行的商品经济体制相比较,也会发现其中惊人的相似性。以至于完全有理由认为:指导性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发明。它现在正在日本、新加坡等国的社会经济中运行着。只有“计划社会产品经济体制”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发明,只是它现在尚未出现。  

    甚至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也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属于其产品分配方式中对劳动者分配的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按劳分配”是对劳动者而言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则是对全社会而言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公民都是劳动者,一般地讲,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但是这种区别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按劳分配”的本质,它仍然具有商品交换的内容。  

    尽管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初阶段,“按劳分配”构成了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全部内容(因为此时共产主义分配方式还不存在),但是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来看,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理所当然地还包括“按需分配”的内容,并且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最高阶段,“按需分配”将构成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全部内容,同时以此宣告社会主义时期的结束和共产主义的实现。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所以在同一个物质生产过程中同时存在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本质的特点我还因此而发现,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具有两重社会地位: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中是社会的主人(尽管在社会主义初期只是完全形式上的主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是雇佣劳动者。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少数人拥有并支配社会财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全社会拥有社会财产,但在对社会财产的支配上存在一个只能由少数人支配到全社会支配的历史发展过程。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和本质就是少数人支配社会财产。这个理性认识是总结七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获得的。所以只要公有制没有完成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过程,那么商品生产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这两种支配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虽然不能改变商品生产的本质,但却形成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五、两种社会制度的区别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少数支配者可以挥霍他们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可以通过馈赠、继承等方式转让他们占有的社会财产;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少数支配者无权挥霍社会占有而由他们支配的剩余价值,无权以前述方式转让社会占有而由他们支配的社会财产,他们只是代表社会全体公民行使支配权。这就是形式上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只要公有制不是停滞在形式上,而是不断向实质转化,那么这种区别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在现代社会中,只要存在以现代手段进行的商品生产,它就必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但在这里“占有”和“支配”不是同一个概念,“支配”也不是必然等同于“剥削”。  

   

    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们不应该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虽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被推翻并不等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条件。虽然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一开始就可能实现对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占有,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所一再指出的:这种全社会占有的生产资料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只可能由少数人支配。而少数人对社会财产的支配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继续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个理论认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所处的那个年代中不可能得出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一个独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之外的、并用于历史地连接这两种对立的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只可能在同一个物质生产过程中同时存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两种彼此对立的生产方式。  

      

七、剩余价值理论的光辉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作为关于商品生产的基本理论,完全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而不是像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认为的那样——不适用。  

    剩余价值理论是关于商品生产中社会财产增殖过程的学说。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社会财产增殖的秘密,指出了由货币表现的社会财产增殖的运动方式以及这一增殖的创造者。这一理论的建立,第一次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是少数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社会占有的生产资料仍然由少数人支配,商品生产中社会财富的增殖过程仍然是用货币来衡量的,社会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仍然要用交换过程来联结,因此剩余价值理论仍然成立。  

    唯一不同的是:少数人占有社会财产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存在剥削(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的问题;社会占有而由少数人支配社会财产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中,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因此剩余价值理论仅被用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由货币表现的社会财产增殖的运动方式。  

    现在一些人仍在试图寻找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区别,并期望通过这种本质区别的发现建立一个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理论体系,然而历史将证明: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割裂马克思对在他所处的年代就已经成熟了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后所得出的两个颠扑不破的基本原理——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只承认前者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仍然成立,却不肯承认后者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剥夺的地位,这是极大的错误,是现存社会主义致命的弱点。这一错误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理论上的停滞所导致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领导者政治心理上的障碍造成的。他们认为,既然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剥削者的统治,还怎么可能出现少数人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的占有呢?如果承认仍然普遍存在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那岂不是否定了社会主义革命吗?  

    在这里,“支配”被错误地当作与“占有”同一的概念,并进而与“剥削”等同了起来。诚然,在私有制社会中少数人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的占有都同时是对多数人的剥削,但这并不能说明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少数人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的支配都是对多数人的剥削。  

理论不能再停滞了,但突破点只有一个(前面已提及)。因此,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点在于探讨公有制从形式向实质转变的一般过程,在于探讨共产主义分配方式出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以及具体形式,在于探讨共产主义分配方式取代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一般发展过程等等。总之,在于探讨社会主义社会中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中制约并逐步取而代之的一般过程。而按照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发展商品生产,只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社会主义实践活动的重要方面。它既不是社会主义实践的所有方面,更不是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课题(因为这一课题早已由马克思科学地、圆满地解决了)。  

   

    八、理论与实践  

前面我大概地叙述了自己所持的理论观点,现在我试图用这些理论观点解决现存社会主义所面临的几个问题。  

      

    ㈠、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要点  

    经济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宏观经济机制的变革,如果经济体制不能从旧有的宏观经济机制中解放出来,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希望或者将永远停留在地平线上、或者我们将从现存社会主义滑向彻底的资本主义。在所有可以变革的宏观经济机制中,哪些方面的变革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直接有关的、最基本的、最现实可行的呢?或者说,在哪几个要点上的变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所直接必须的、舍此则无法使经济体制改革获得成功的呢?  

    这样的要点只有两个:  

    1、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既是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又是社会的管理者。而在现存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两种职能集于国家行政机构一身之上时,形成了一种不受制约的经济权力。正如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必然腐败一样,不受制约的经济权力必然导致经济的停滞和失灵。  

2、商品生产中,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同一交换过程中,同一商品不可能同时存在两种相差悬殊的价格。如果这种不可能存在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它将引起商品经济秩序的混乱,体现商品生产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事实上无法存在,从而使商品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并进而导致社会经济体系崩溃。  

      

    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我们在第一个要点上应采取的变革行动就是彻底分离国家行政机构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两种职能。这个变革的具体内容就是:设立独立于国务院之外、直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投资银行。它平行于国务院。  

    国家投资银行不同于由国务院直接控制的中国人民银行。  

    首先,它是非企业性质的(即国家投资银行不接受任何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将是半企业性质的(除此以外的其它银行则应是完全企业性质的)。  

    其次,它只关心社会公共财产的增殖,因此它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图进行各种营利性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将只根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国务院的意图用国家税收进行非营利性投资(如:国防费用、基础理论研究费用、社会福利费用、社会福利投资〈注意:在这里我们引人了“社会福利投资”的概念,我把它定义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只按期收回本金的无息投资〉等等。)。  

    再者,国家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于企业中国家投资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收、按期交纳的租赁国有财产的租金、国家投资银行购买的企业股票的股息及分红;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来源将主要是国家税收。  

    国家投资银行与国务院是互相制约的。国家投资银行像一切资产经营者一样向国家行政机构纳税,同时监督国家行政机构不得将国家税收用于营利性投资。  

    这个变革是否可以进行呢?由于它不会导致中央及地方行政机构基本职能的变化,尤其是不会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职能(如货币发行职能)的变化,只是把不应该属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那部分职能(进行营利性投资决策的职能、管理企业中国有财产的职能)转移给另一个中央机构——国家投资银行,只是把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职能(进行营利性投资的职能)转移给另一个国家银行——国家投资银行。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并不会引起社会政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这个变革的进行是完全可能的。  

    在实现集于国家行政机构一身之上的两种职能的彻底分离之后,企业经营机制的变革才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这时每一个企业都要与国家投资银行协商确定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  

如果企业有能力并愿意把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贷款看待,它就必须按国家投资银行规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企业中全部国有资产的本金和利息。这样企业就成为集体财产无限责任公司(注意:与个人财产没有连带关系)。企业资产及其增殖将为企业集体所有而不再是国家所有。这种转变不是一种倒退,而是一种进步!  

首先,公有制的发展程度不在于它形式上的完善程度,而在于它实质上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变不可能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内同时完全实现,但可能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一个或若干个局部区域内首先完全实现。集体所有制经济高度发达的区域将会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的“晶核”。  

其次,这样做,国有财产并没有减少,只不过通过等价交换转变为国家所需要的资金以用于更急需或更多的建设项目中去;而企业则拥有了集体财产(这里,我们要强调一点:诸如土地、山脉、河流、湖泊、海洋、地下水、大气、矿藏、森林等形态的国有资产,任何企业既不能无偿使用,也不能通过等价有偿转让获得所有权。企业必须按国家投资银行的具体规定按期向其缴纳相应的租金。在使用上述国有财产时,破坏其形态或构成——即造成环境污染的,将被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因此,国有财产按上述方式转变为集体财产,既符合目前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又与社会的发展方向一致。  

    如果企业因为无能力按国家投资银行规定的期限偿还企业中全部国有资产的本金和利息,而愿意并且有可能通过发行企业股票一次性地偿还全部国有资产,则企业就成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资产及其增殖,将为股票持有者所有。尽管最初企业股票可能全部为国家投资银行所拥有,但国家投资银行在需要资金时,随时都可卖出手中的股票。在此,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公有制企业的股票,只能由国家投资银行、其它公有制企业和该公有制企业所拥有。任何私有制企业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之。但是私有制企业的股票,国家投资银行、公有制企业、其它私有制企业或个人都可购买之。这样做,是出于一种战略考虑:我们不希望在社会主义较高的发展阶段上再出现一次类似一九五六年那样对私人资本的行政强制性赎买运动。如果那种运动再一次出现,将是社会主义的一次十分丢脸的失败。我们只希望在社会主义社会较高的发展阶段上,不是通过行政强制而是通过符合商品生产规律的商品竞争由公有制企业兼并私有制企业。为此,我们必须在企业股票的拥有问题上保留上述战略手段,而不是为了眼前利益去牺牲长远利益——即扬弃这种战略手段。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制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形式之一。公有制企业拥有的股份不能称之为企业股。  

    企业经营机制的上述根本性变革在国家行政机构的两种职能没有彻底分离之前,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浪潮,实质上是它们解决国家行政机构的两种职能彻底分离问题的一种方式(它们也认识到了不受制约的经济权力必然导致经济的停滞和失灵)。他们是以出售国家行政机构的营利性生产资料所有者职能——即出售国营企业——来实现两种职能的彻底分离。  

    但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这只是存在两种以上最高权力(即最高权力分立)的政体中,行政权力实现自身两种职能的彻底分离时倾向采取的方式。  

    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最高权力的分立(如果出现了最高权力的分立,则意味着失去了实质上的民主〈共产主义民主〉对形式上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的制约,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制约也将变得软弱。但最高权力不分立并不一定等同于不受制约的权力,这要取决于最高权力是如何形成并运行的),国家行政机构只不过是最高权力的执行机构之一,因此实现国家行政机构的两种职能彻底分离,完全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国家行政机构将营利性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职能移交给最高权力下的另一个执行机构——国家投资银行。  

    在国家行政机构的两种职能彻底分离的变革中,必须同时剥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行政机构对地方公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其进行营利性投资的权力。  

    这样做,一方面会造成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高度集中(集中于国家投资银行)和国有资产使用权的高度分散(分散于所有企业),使得指令性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向指导性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更为容易、更为现实。另一方面,又能十分轻易地打破条块分割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使得商品生产的自由竞争在全国范围内畅行无阻。这是在我国建立统一市场的最佳模式。如果我们想真正进入世界市场,首先必须建立国家范围内的统一市场(在实现目标的多种行动模式中,只有一种最简洁的概括本质的模式;或者说,当多样的模式统一在同一的本质之中时,表达本质的最优模式唯一地存在着)。由于地方将只能用国家税收中属于地方支配的部分进行非营利性投资,因此地方为了办好地方的事情,就必须有效运用已有的资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吸引企业在此开展经济活动,以期创造更多的国家税收,这样地方支配的资金也相应地增加了。同时这还使国家可以十分容易地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对经济落后地方的企业减免税收,使其商品具有竞争力;或增加经济落后地方的国家税收中属于地方支配的部分)促进经济落后地方的经济发展,实现全国范围内合理的经济布局和人口分布。  

    在实现集于国家行政机构一身之上的两种职能彻底分离之后,将可以大大地减少国家税收的种类,大大地减少税收中繁杂的计算。诸如资源税、城市建设税、奖金税、调节税等等,将都没有必要再存在(这些都将由国家投资银行以财产税或所得税的方式向国家行政机构缴纳)。这会使税收更简单,也因此更有效。  

    在实现集于国家行政机构一身之上的两种职能彻底分离之后,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将只对那些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公有制企业有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的大小还要视国家投资银行拥有该企业股票的份额多少而定,还由于这种约束力是强制性的,国家投资银行必须对可能由此导致的企业损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于是国家推行其经济计划的手段将自然地由行政命令型向经济杠杆型转变,即转变为通过投资、税收、信贷等来推行国家经济计划。由此导致指令性计划自然地向指导性计划转变。由于指导性计划的推行手段是经济杠杆型的,因此它对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都有约束力。这样,国家有效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不是萎缩了而是健全了,进行控制时不是更局促而是更自如了。  

    我们在宏观经济机制改革的第一个要点上采取的变革行动只是为企业经营机制的变革提供了静态上的前提,为了使变革后的企业经营机制能够正常运转,我们还要同时提供一个动态的前提,这就是我们在宏观经济机制改革的第二个要点上的变革。  

    在第二个要点上应采取的变革行动,就是彻底消除商品交换中的价格双轨制,代之以市场价格制。这一点,虽然现在已经基本实现了,但是正常状态下的商品生产和非常状态下的商品生产随着国际政治环境及人类自然环境的变化(如:战争、资源枯竭等)而不断交替进行,我们仍然有必要研究商品生产状态转换时的价格体系转换机制。  

价格双轨制是在经济改革中接种于我们的经济肌体中的癌细胞,它的存在是对我们的经济肌体的严重威胁;如果我们今后在面临商品生产状态转换时再一次使用价格双轨制,那无疑是再一次服食经济海洛因。更何况我们下一次面临的将是由战争导致的正常状态下的商品生产向非常状态下的商品生产转换,如果再一次启用价格双轨制,那将会致我们于死地。  

    价格双轨制使体现商品生产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无法存在,只能使我们的社会经济在混乱中运行,严重时会彻底崩溃。  

    取代价格双轨制、且能在商品生产状态转换时有效地连接两种商品生产状态下价格体制(计划价格体制和市场价格体制)的过渡手段(我把它称为“市场过渡制”)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就能正常运行:  

    ⑴、市场价格、计划补贴;  

    ⑵、对短缺产品实行按市场价格的实物税收、实物信贷和实物偿付;  

    ⑶、短缺产品按规定场所实行公开拍卖交易,无批发最短渠道流通,非短缺产品生产者不得向有关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者出售、转让、出租短缺产品。  

    “市场过渡制”中的第⑴条件的核心是国家计划供给的社会产品,实行按市场价格的市场供给(即国家不对供给进行行政干预),然后按该商品的市场年平均价格与国家计划价格的差额进行补贴;第⑵条件是保证第⑴条件能够实际运行的必要前提,是缓冲短缺产品价格对社会经济冲击的缓冲器;第⑶条件是连接前两个条件的通道,是遏制短缺产品流通中不法行为的屏障,其中“无批发最短渠道流通”是指短缺产品生产者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换过程。  

    “市场过渡制”是价格体制转换的最佳过渡形态,它具有双向作用,即它不但能平稳地实现计划价格体制向市场价格体制的转变,也能平稳地实现相应的逆转变。实践将会证明这一点。  

“市场过渡制”的实质是建立社会短缺产品的有控制的等价交换市场,疏浚社会商品生产状态转换时的流通过程。  

   

    ㈡、住房改革的基点应放在何处  

    在普遍进行扩大的商品再生产的今天,仍然同时并存着简单的商品再生产,社会福利事业中由社会福利投资所支持的那一部分就属于简单的商品再生产范畴。  

对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住房应该是由社会福利投资所实现并支持的社会福利事业,因此它属于国家行政机构投资的范畴。国家行政机构不应该是投资建造房屋,而应该是投资购买房屋(包括以后的维修服务),并把它租给人民居住。租金的多少是以保证国家行政机构能在房屋的使用周期结束时收回购房投资为准(这里我们既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也不考虑通货膨胀引起的货币贬值,而只是认为货币的价值就是它的面值)。人民对房屋的购买行为不应该发生在人民与国家行政机构之间,而只应该发生在人民与房屋建造者之间。如果我们能从这样的基点出发来看待住房改革,我们就能在现实的基础上以阻力最小的角度卓有成效地推进住房改革。把住房当做社会福利事业并不一定就是无视商品生产规律,简单的商品再生产并不违背商品生产规律。把住房作为由社会福利投资所实现并支持的社会福利事业,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制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  

   

    ㈢、如何建立廉洁政治  

    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管理手段是现代公务员制度,它是对资本主义代议制选举制度的补充。那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等于共产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共存)的社会管理手段是什么呢?也就是说公务员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模式是什么呢?它是否也是独立于社会主义代议制选举制度之外的一种补充呢?根据我在前面叙述的理论观点,很自然地意识到它必须是代议制选举制度本身,它应体现巴黎公社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并存,它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共产主义民主(实质上的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上的民主)的矛盾统一体。  

    首先,国家的所有公务员(即官吏)都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有管理资历和管理能力并经过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然后再由人民代表大会(即公务员大会)从人民代表中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国家投资银行)的最高责任公务员,由他们组成各权力实施实体,各实体的全体成员都必须是人民代表(这些实体中不存在专职的秘书、打字员等等,一切都是兼职的)。这样,我们就真正消除了最高权力的分立,把一切权力机构都变为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下的执行机构,当发生执行机构之间的纠纷时,可由全体人民代表仲裁。领导同一地域的公务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没有等级差别,并且只拿该地域内全体公民年平均收入水平的工资(如:中央公务员只领取全国公民年平均收入水平的工资,某省公务员只拿该省公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工资等等)。这样,中央公务员任职期间的工资肯定低于某些局部区域公务员的工资,大局部区域公务员的工资肯定低于其下某些小局部区域公务员的工资,这被认为是正常的,是符合巴黎公社原则的。但在每届任期结束后,由公务员所在区域的全体公民根据集体政绩以及每个公务员所负责任的大小投票决定其享受的公职退休年金的等级。这样,他们可以领取一笔终生享用的年金。每一任期的公职退休年金和以前任期的公职退休年金是累加计算的。不管他们以后从事何种社会劳动,这笔公职退休年金都不会因此被取消。曾经有过担任公务员经历的人再次担任公务员后,除了其工资额不得超过其所领导的区域内公民的年平均收入水平外,仍可继续领取以前因担任过公职而获得的公职退休年金。这是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公职退休年金的等级和数额划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方案,全国公民投票决定。公职退休年金没有地域差别,只有等级差别。  

    如果说资本主义民主是通过高薪来换取廉政的,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共产主义民主对资本主义民主的制约,这种高薪只能体现在公职退休年金上,而不能体现在他的任职薪金上。这是历史规律的要求。  

由于新的政体中不存在多党竞选的因素,所以新政体可以用每年重新选举五分之一的人民代表作为每一位代表每届任期五年的补充(当然,每位人民代表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而且每年重新选举五分之一的人民代表,可以使旧政体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稳妥地过渡到新政体。  

   

    ㈣、现存社会主义与改革  

    现存社会主义(即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已经深深地陷入困境,为了挽救社会主义事业,各社会主义国家都在进行改革的尝试,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真正走出死循环的谷地。甚至苏东社会主义国家体系还在改革中走向了崩溃。  

    如果社会主义各国不能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需要一个由形式到实质的历史发展过程,那么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上就不会出现突破性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就永远无法走出死循环的谷地。就像飞车杂技中的飞车,无论如何也无法越出规范它的那个旋转体的内表面,只是当能量足够时,它能跃上顶端,一掠广阔天地的风光,当能量不足时,不得不落回狭小、局促的底部,仰望一线蓝天。  

    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是指公有制尚处于完全形式上的阶段,不论什么国家,也不论它的生产力发展程度有多高,在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转变时,都必须经过这个阶段,只不过由于国家的不同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的不同,它们经过这个阶段时所需的时间长短不同。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多种经济成份同时并存,只不过是中国或与中国相似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有现象。把这些特有现象概括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般特点是不正确的。  

    我们往往把十几年来将单一成份为主的经济逐步改革为具有多种成份的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一大成果来宣扬,但如果用我在前面叙述过的理论观点来分析,这只是不触动任何实质问题的一般成果(甚至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负面成果),就像哥达纲领之对于德国资本主义社会的震撼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力量一样。实际上只要认清了在社会主义这一历史过渡时期中公有制从形式到实质的发展过程,只要认清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质,即使在单一所有制——公有制——的条件下,我们仍然可以对改革做出实质上的迅速推进并取得圆满成功。  

    如果在土地改革之时,我们就宣布全部田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农民有权使用田地,但如果转让,则只能转让给国家,国家会有偿收购其使用权。那么,我们甚至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强制的合作化运动,也照样可以把农民迅速引上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那时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呢?就是因为那时我们并不真正理解公有制的涵义,不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中形式上的公有制是怎样发展成实质上的公有制的,我们恰恰在这一点上割裂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有机联系,没有注意到它们之间在这一点上的连续性。  

现在一些理论家高谈阔论要重新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可是当代资本主义无论从哪一方面而言都不存在与马克思那个年代的资本主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这个重新认识从何谈起呢?实际上,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的并不是当代资本主义,而是在马克思那个年代还不存在的现代社会主义本身。我们需要知道现存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之间的区别。  

   

    ㈤、民主政治与党的领导  

首先,对“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是坚持党的权威的领导,还是坚持党的权力的领导?如果是坚持党的权力的领导,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这必然是一种领导一切的最高权力。由于党员入党不是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也不存在党员任期制,所以,这个最高权力从其运行机制上看就是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这已为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所证实,社会主义社会七十年的政治实践更无可怀疑地证实了这一点。  

其次,一党制政治是资本主义民主所不能容忍的,但却为社会主义民主所普遍采用。社会主义社会如果要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实行多党制政治,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就无法存在。  

问题的实质就在于,一党制政治还是多党制政治并不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必要条件。一个国家是否民主,不在于其权力产生的机制是否符合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制订的标准,而在于是否满足民主对权利的实质要求,即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效监督,只要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能受到有效监督,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因此,一党制政治、中央集权并不必然等于专制,多党制政治、地方分权也并不必然等于民主。多党制政治下的专制国家即使带着民主面具、其人民也不会享受到比一党制政治下的民主国家的人民更多的实质上的民主。  

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和共产主义民主对立并存的统一体,因此多党制政治也同样为社会主义民主所不能容忍。资本主义民主中的多党制政治极多弊端,尽管迄今为止,资本主义民主最充分的表达形式是多党制政治,但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最充分表达不是多党制政治所独有的,多党制政治所独有的恰恰是资本主义民主——形式上的民主——中最腐臭的那些东西。正是这些最腐臭的东西使多党制政治比一党制政治更远离真正的自由与民主。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在否定专制政治的同时,决不能摆向多党制政治的泥潭,而只能实行共产党权威领导下的无党派(或多党合作)政治。在共产主义民主的制约下,资本主义民主的另一个最充分的表达形式——无党派政治——就将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产生。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摆脱权力领导、实行权威领导的唯一途径;这是坚持党的领导而又避免因权力不受制约致使党腐败的唯一途径。  

在这里,我们必须清楚的一点是:“执政党”是西方资本主义多党制政治所创造的概念,“执政党地位”是资本主义多党制政治的结果。如果我们想保留由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所发展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合理内核,而扬弃其虚伪、造作的形式,那么社会主义国家中(而非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共产党人首先必须扬弃“执政党”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共产党人只有摆脱权力领导而实行权威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有实现和发展的可能,党的素质也才有彻底改善和提高的可能。长期的“执政党地位”将使党加速腐败,永远的“执政党地位”将使党彻底腐败。这就是遍及世界的社会主义“信仰”危机的最直接的政治原因。当然,无党派(或多党合作)政治并不是不允许各种社会政党和团体的存在,只是不允许任何政党参与社会政治与权力角逐,社会主义的政治只能是全体人民的政治而不能是党派的政治,社会主义的权力只能是全体人民的权力而不能是党派的权力,任何竞选人民代表的人都不得以党派力量做后盾,而是以他的品德、知识、能力、智慧、对共产主义坚定的信仰和治理社会的见解被多数人公认做后盾。任何经过公正的程序被确认为人民代表候选人的人都享有平等地乘坐公用交通工具、使用公用竞选设施进行竞选、且在竞选期间仍然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现在我们可以来总结现存社会主义(即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了:现存社会主义在经济上长期推行非常状态下的商品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存在一个不受制约的党的权力,是开明专制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可以经过温和的经济和政治改革迅速走向科学社会主义的。  

   

    九、当代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启示  

    当代资本主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相对于现存社会主义的发展给我们的启示,无非是使我们认识到:  

    七十余年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对立的历史,实际上是以现存社会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与传统的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并存的历史。尽管它曾使传统的私人垄断资本主义胆颤心惊,但它并未在实质上触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是少数人支配社会财产)。因此现存社会主义的失败并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失败,而是从相反的方面证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现实性。  

    它还使我们认识到:  

    在以暴力革命取得政权的那些社会主义国家中立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全部公有制并非不可以。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仅仅是在形式上实现了公有制,它必须不停顿地向实质上的公有制发展。  

    它还使我们认识到:  

    资本主义并非仍然保持着上升势头,而是在走向衰落。它将被科学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取代。只是由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比在任何时候都僵硬地推行指令性计划商品经济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衰落的慢一些,于是就使许多生活在现存社会主义中的人们误认为资本主义仍然在上升了。  

特别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化浪潮的分析,使我发现:资本主义社会“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唯一道路,可能是在政治上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将用于营利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从国家行政机构手中转移到拥有立法权的议会手中,由拥有立法权的议会支配。这种支配以隶属于议会的国家投资银行的形式进行。这与资产阶级当年以平和的分权方式取得社会统治地位的手段将几乎一样!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人和无产阶级如果能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他们有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结果。  

     

在所有通向目的地的可能道路中,只有一条是最短的。因为它是所有其他道路的最本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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