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大价值原理的推理
——价值原理及分配原理新解——
关键词:三大价值原理;三大分配原理;奴隶经济;土地经济;机械经济。
内容提要
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所由以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学说,之所以并不能充分地说明现代社会里,各种不同产品的价格决定,不是因为这个学说本身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参与各种不同产品价格决定的,原来是有三大价值原理!
本篇则正是要通过一个尽可能简短的类比的形式,依次来表述对于三大价值原理,及其所内含的三大分配原理的,一种全新的认识。
引言
务必将任何事情,以逻辑的方式,解决到简易近人的地步。
——位德国老传教士——
1.奴隶经济的价值(及分配)原理
⑴ 同一地区
在已经是通过奴隶经济而生产出来的,种类无限繁多的自然资源产品中;人类将无须凭借任何一种价值原理,就可以直截了当地知道:一般来说,1头野牛=1头野牛,1头黄羊=1头黄羊,1条黑鱼=1条黑鱼,1条青虾=1条青虾,1方木材=1方木材,1方石料=1方石料,1担煤炭=1担煤炭,1担盐巴=1担盐巴,……,如此等等。
可是,这里如果没有一种特定的价值原理,人类将如何才能够知道:一般来说,1头野牛=几头黄羊? 1条黑鱼=几条青虾?1方木材=几方石料?1担煤炭=几担盐巴……呢?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要出现的难题,所以从奴隶经济开始,人类就必须充分地运用他们充满智慧的大脑,努力为自己建立起一种特定的价值原理。
先来看同一地区(例如同一猎区、同一渔区、同一林区、或者同一矿区……等等)内部的情况。
在同一地区内部,人类最初是比较容易解决这个难题的。因为,假定这个地区中分别从事个体行为的奴隶们,平均每人每年可以捕获或采集到大约2头野牛,或者10头黄羊,或者300条黑鱼,或者1 000条青虾,或者12方木材,或者20方石料,或者100担煤炭,或者4担盐巴……等等。
那他们就已经可以有足够的理由来认为:一般来说,2头野牛=10头黄羊=300条黑鱼=1 000条青虾=12方木材=20方石料=100担煤炭=4担盐巴……,并且它们最终都正好是等于——1个“奴隶”(进而表现为 1盎司 贵金属货币)。
但如果奴隶主们已经开始通过可以抢占优级资源的,有组织的集中作战;逐步地将许多分别从事个体行为的奴隶,转变成为共同从事集中行为的奴隶。因而使得在优级资源中从事集中行为的奴隶,平均每人每年已经可以捕获或采集到大约4头野牛,或者20头黄羊,或者600条黑鱼,或者2 000条青虾,或者24方木材,或者40方石料,或者200担煤炭,或者8担盐巴……等等,并且它们最终也都正好是等于——1个“奴隶”的时候;又应该如何来解决集中条件下的1个“奴隶”,不再等于个体条件下的1个“奴隶”的矛盾呢?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还要出现的难题。所以在同一地区内部:个体条件下所捕获到的2头野牛,或者12方木材……等等,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个“奴隶”,而应该是等于——1个〈个体〉奴隶。而集中条件下所捕获到的4头野牛,或者24方木材……等等,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个“奴隶”,而应该是等于——2个〈个体〉奴隶。
从而在奴隶主们所组织的集中作战的作用下(!):
同一地区内部个体条件下的1个“奴隶”,将会变成1个〈个体〉奴隶( 1盎司 )。并且与这1个〈个体〉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个体〉劳动报酬的形式,归从事个体行为的奴隶所有。
而同一地区内部集中条件下的1个“奴隶”,将会变成2个〈个体〉奴隶( 2盎司 )。并且与其中1个〈个体〉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个体〉劳动报酬的形式,归从事集中行为的奴隶所有。而与另外1个〈个体〉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则会以资源租金Ⅰ的形式,归组织集中行为的奴隶主所有。
⑵ 不同地区
再来看不同地区之间的情况。
但如果随着最初乃是以部落联盟的形式而出现的奴隶主阶级国家,又开始通过可以进一步覆盖广大地区的,有组织的联合作战;逐步地将许多不同地区所有从事个体行为,和集中行为的奴隶,统统转变成为从事联合行为的奴隶。而这许多不同地区之间,用来衡量自然资源生产率的〈个体〉奴隶,又已经很不相同的时候;又应该如何来解决同一个联合体中,这个地区的1个〈个体〉奴隶,不再等于那个地区的1个〈个体〉奴隶的矛盾呢?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又要出现的难题。所以已经建立起这种联合体的国家,现在就必须在这不同地区之间,通过市场调节来为每一种自然资源(至少是比较重要的自然资源),选定一个相比较而言,其生产效率乃是处在最低水平的基准地区;并以这个基准地区内的〈个体〉奴隶,来作为这不同地区中〈个体〉奴隶的基准线。而这个乃是作为不同地区〈个体〉奴隶基准线的,基准地区内的〈个体〉奴隶;就成为乃是由这不同地区来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用来衡量某一种自然资源的——〈基准〉奴隶。
例如,在甲级地区的1个〈个体〉奴隶,大约是等于2头野牛,或者12方木材……,并且这里的1个“集中奴隶”,又大约是等于2个〈个体〉奴隶 ;而乙级地区的1个〈个体〉奴隶,却大约是等于1头野牛,或者6方木材……,并且这里的1个“集中奴隶”,也大约是等于2个〈个体〉奴隶;从而为上述几种自然资源,选定乙级地区的〈个体〉奴隶,来作为乃是由这两个不同地区来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基准〉奴隶的情况下:
乙级地区用来衡量自然资源生产率的1个〈个体〉奴隶,现在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个〈个体〉奴隶,而应该是等于——1个〈基准〉奴隶。并且这个地区的1个“集中奴隶”,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2个〈个体〉奴隶,而应该是等于——2个〈基准〉奴隶。
甲级地区用来衡量自然资源生产率的1个〈个体〉奴隶,现在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个〈个体〉奴隶,而应该是等于——2个〈基准〉奴隶。并且这个地区的1个“集中奴隶”,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2个〈个体〉奴隶,而应该是等于——4个〈基准〉奴隶。
从而在国家所组织的联合作战的作用下(!):
乙级地区的1个〈个体〉奴隶,将会变成1个〈基准〉奴隶(1盎司)。并且与这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个体行为的奴隶所有。
乙级地区的1个“集中奴隶”,将会变成2个〈基准〉奴隶( 2盎司 )。并且与其中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集中行为的奴隶所有。而与另外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则会以资源租金Ⅰ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集中行为的奴隶主所有。
甲级地区的1个〈个体〉奴隶,将会变成2个〈基准〉奴隶( 2盎司 )。并且与其中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个体行为的奴隶所有。而与另外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则会以资源租金Ⅱ(人头税)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联合行为的国家所有。
甲级地区的1个“集中奴隶”,将会变成4个〈基准〉奴隶( 4盎司 )。并且与其中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集中行为的奴隶所有。与其中又1个〈基准〉奴隶( 1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将会以资源租金Ⅰ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集中行为的奴隶主所有。而与另外2个〈基准〉奴隶( 2盎司 )相对应的自然资源,则会以资源租金Ⅱ(人头税)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联合行为的国家所有。
如此而已。
2.土地经济的价值(及分配)原理
⑴ 同一地区
在已经是通过土地经济而生产出来的,种类无限繁多的农牧产品中,人类将无须凭借任何一种价值原理,就可以直截了当地知道:一般来说,1吨稻米=1吨稻米,1吨小麦=1吨小麦,1吨油菜=1吨油菜,1吨柑橘=1吨柑橘,1吨烟草=1吨烟草,1吨棉花=1吨棉花,1头奶牛=1头奶牛,1只山羊=1只山羊……,如此等等。
可是,这里如果没有一种特定的价值原理,人类将如何才能够知道:一般来说,1吨稻米=几吨小麦?1吨油菜=几吨柑橘?1吨烟草=几吨棉花?1头奶牛=几只山羊……呢?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要出现的难题,所以从土地经济开始,人类又必须充分地运用他们充满智慧的大脑,努力为自己建立起又一种特定的价值原理。
先来看同一地区内部的情况。
在同一地区内部,人类最初是比较容易解决这个难题的。因为,假定这个地区中分别从事个体行为的农奴们,平均每人每年可以从每公顷土地上,生产出大约1.2吨稻米,或者1 吨小麦,或者3吨油菜,或者1.5吨柑桔,或者0.4 吨烟草,或者0.2吨棉花,或者0.6头奶牛,或者4只山羊……等等。
那他们就已经可以有足够的理由来认为:一般来说1.2吨稻米=1吨小麦=3吨油菜=1.5吨柑桔=0.4吨烟草=0.2吨棉花=0.6头奶牛=4只山羊……,并且它们最终都正好是等于—— 1公顷 “土地”(进而表现为 1盎司 贵金属货币)。
但如果地主们已经开始通过可以抢占优级土地的,有组织的集中作战;逐步地将许多分别从事个体行为的农奴,转变成为共同从事集中行为的农奴。因而使得在优级土地上从事集中行为的农奴,平均每人每年每公顷土地已经可以生产出大约2.4吨稻米,或者2 吨小麦,或者6吨油菜,或者3吨柑桔,或者0.8 吨烟草,或者0.4吨棉花,或者1.2头奶牛,或者8只山羊……等等,并且它们最终也都正好是等于—— 1公顷 “土地”的时候;又应该如何来解决优级土地中的 1公顷 “土地”,不再等于次级土地中的 1公顷 “土地”的矛盾呢?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还要出现的难题。所以在同一地区内部:次级土地上所生产出来的1.2吨稻米,或者1吨小麦……等等,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 1公顷 “土地”,而应该是等于—— 1公顷 〈次级〉土地。而优级土地上所生产出来的2.4吨稻米,或者2吨小麦……等等,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 1公顷 “土地”,而应该是等于—— 2公顷 〈次级〉土地。
从而在地主们所组织的集中作战的作用下(!):
同一地区内部个体条件下的 1公顷 “土地”,将会变成 1公顷 〈次级〉土地( 1盎司 )。并且与这 1公顷 〈次级〉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个体〉劳动报酬的形式,归从事个体行为的农奴所有。
而同一地区内部集中条件下的 1公顷 “土地”,将会变成 2公顷 〈次级〉土地( 2盎司 )。并且与其中 1公顷 〈次级〉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个体〉劳动报酬的形式,归从事集中行为的农奴所有。而与另外 1公顷 〈次级〉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则会以级差地租Ⅰ的形式,归组织集中行为的地主所有。
⑵ 不同地区
再来看不同地区之间的情况。
但如果随着最初乃是以部落联盟的形式而出现的地主阶级国家,又开始通过可以进一步覆盖广大地区的,有组织的联合作战;逐步地将许多不同地区所有从事个体行为,和集中行为的农奴,统统转变成为从事联合行为的农奴。而这许多不同地区之间,用来衡量农牧产品生产率的〈次级〉土地,又已经很不相同的时候;又应该如何来解决同一个联合体中,这个地区的 1公顷 〈次级〉土地,不再等于那个地区的 1公顷 〈次级〉土地的矛盾呢?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又要出现的难题。所以已经建立起这种联合体的国家,现在就必须在这不同地区之间,通过市场调节来为每一种农牧产品(至少是比较重要的农牧产品)选定一个相比较而言,其生产效率乃是处在最低水平的基准地区;并以这个基准地区内的〈次级〉土地,来作为这不同地区中〈次级〉土地的基准线。而这个乃是作为不同地区〈次级〉土地基准线的,基准地区内的〈次级〉土地;就成为乃是由这不同地区来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用来衡量某一种农牧产品的——〈基准〉土地。
例如,在甲级地区的 1公顷 〈次级〉土地,大约是等于2.4吨稻米,或者2吨小麦……,并且这里的 1公顷 “优级土地”,又大约是等于 2公顷 〈次级〉土地 ;而乙级地区的 1公顷 〈次级〉土地,却大约是等于1.2吨稻米,或者1吨小麦……,并且这里的 1公顷 “优级土地”,也大约是等于 2公顷 〈次级〉土地;从而为上述几种农牧产品,选定乙级地区的〈次级〉土地,来作为乃是由这两个不同地区来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基准〉土地的情况下:
乙级地区用来衡量农牧产品生产率的 1公顷 〈次级〉土地,现在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 1公顷 〈次级〉土地,而应该是等于—— 1公顷 〈基准〉土地。并且这个地区的 1公顷 “优级土地”,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 2公顷 〈次级〉土地,而应该是等于—— 2公顷 〈基准〉土地。
甲级地区用来衡量农牧产品生产率的 1公顷 〈次级〉土地,现在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 1公顷 〈次级〉土地,而应该是等于—— 2公顷 〈基准〉土地。并且这个地区的 1公顷 “优级土地”,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 2公顷 〈次级〉土地,而应该是等于—— 4公顷 〈基准〉土地。
从而在国家所组织的联合作战的作用下(!):
乙级地区的1公顷〈次级〉土地,将会变成1公顷〈基准〉土地(1盎司)。并且与这1公顷〈基准〉土地(1盎司)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个体行为的农奴所有。
乙级地区的 1公顷 “优级土地”,将会变成 2公顷 〈基准〉土地( 2盎司 )。并且与其中 1公顷 〈基准〉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集中行为的农奴所有。而与另外 1公顷 〈基准〉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则会以级差地租Ⅰ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集中行为的地主所有。
甲级地区的 1公顷 〈次级〉土地,将会变成 2公顷 〈基准〉土地( 2盎司 )。并且与其中 1公顷 〈基准〉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个体行为的农奴所有。而与另外 1公顷 〈基准〉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则会以级差地租Ⅱ(土地税)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联合行为的国家所有。
甲级地区的 1公顷 “优级土地”,将会变成 4公顷 〈基准〉土地( 4盎司 )。并且与其中 1公顷 〈基准〉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集中行为的农奴所有。与其中又 1公顷 〈基准〉土地( 1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将会以级差地租Ⅰ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集中行为的地主所有。而与另外 2公顷 〈基准〉土地( 2盎司 )相对应的农牧产品,则会以资源租金Ⅱ(土地税)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联合行为的国家所有。
如此而已。
3.机械经济的价值(及分配)原理
⑴ 同一地区
在已经是通过机械经济而生产出来的,种类无限繁多的制造业产品中,人类将无须凭借任何一种价值原理,就可以直截了当地知道:一般来说,1张方桌=1张方桌,1只铁桶=1只铁桶,1双布鞋=1双布鞋, 1米 棉布= 1米 棉布, 1把铁锤=1把铁锤,1颗螺丝=1颗螺丝,1架纺车=1架纺车,1叶扁舟=1叶扁舟……,如此等等。
可是,这里如果没有一种特定的价值原理,人类将如何才能够知道:一般来说,1张方桌=几只铁桶? 1双布鞋=几米棉布?1把铁锤=几颗螺丝?1架纺车=几叶扁舟……呢?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要出现的难题,所以从机械经济开始,人类还必须充分地运用他们充满智慧的大脑,努力为自己再建立起一种特定的价值原理。
先来看同一地区内部的情况。
在同一地区内部,人类最初是比较容易解决这个难题的。因为,假定这个地区中分别从事个体劳动的工人们,平均每人100小时可以(净)生产出大约1张方桌,或者2只铁桶,或者4双布鞋,或者 8米 棉布,或者6把铁锤,或者200颗螺丝,或者1/4架纺车,或者1/8叶扁舟……等等。
那他们就已经可以有足够的理由来认为:一般来说,1张方桌=2只铁桶=4双布鞋= 8米 棉布=6把铁锤=200颗螺丝=1/4架纺车=1/8叶扁舟……,并且它们最终都正好是等于——100小时“劳动”(进而表现为100元纸币价格)。
但如果资本家们已经开始通过可以使用动力机械的,有组织的集中劳动;逐步地将许多分别从事个体劳动的工人,转变成为共同从事集中劳动的工人。因而使得使用动力机械的从事集中劳动的工人,平均每人100小时已经可以(净)生产出大约2张方桌,或者4只铁桶,或者8双布鞋,或者 16米 棉布,或者12把铁锤,或者400颗螺丝,或者1/2架纺车,或者1/4叶扁舟……等等,并且它们最终也都正好是等于──100小时“劳动”的时候;又应该如何来解决集中条件下的100小时“劳动”,不再等于个体条件下的100小时“劳动”的矛盾呢?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还要出现的难题。所以在同一地区内部:个体条件下所生产出来的1张方桌,或者2只铁桶……等等,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00小时“劳动”,而应该是等于——100小时〈个体〉劳动。而集中条件下所生产出来的2张方桌,或者4只铁桶……等等,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00小时“劳动”,而应该是等于——200小时〈个体〉劳动。
从而在资本家们所组织的集中劳动的作用下(!):
同一地区内部个体条件下的100小时“劳动”,将会变成100小时〈个体〉劳动(100元)。并且与这100小时〈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个体〉劳动报酬的形式,归从事个体劳动的工人所有。
而同一地区内部集中条件下的100小时“劳动”,将会变成200小时〈个体〉劳动(200元)。并且与其中100小时〈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个体〉劳动报酬(工资)的形式,归从事集中劳动的工人所有。而与另外100小时〈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则会以剩余价值Ⅰ(利润)的形式,归组织集中劳动的资本家所有。
⑵ 不同地区
再来看不同地区之间的情况。
但如果随着最初乃是以股份经济的形式而出现的资产阶级国家,又开始通过可以进一步覆盖广大地区的,有组织的联合劳动;逐步地将许多不同地区所有从事个体劳动、和集中劳动的工人,统统转变成为从事联合劳动的工人。而这许多不同地区之间,用来衡量制造业产品生产率的〈个体〉劳动,又已经很不相同的时候;又应该如何来解决同一个联合体中,这个地区的100小时〈个体〉劳动,不再等于那个地区的100 小时〈个体〉劳动的矛盾呢?
正是为了要解决这个势必又要出现的难题。所以已经建立起这种联合体的国家,现在就必须在这不同地区之间,通过市场调节来为每一种制造业产品(至少是比较重要的制造业产品)选定一个相比较而言,其生产效率乃是处在最低水平的基准地区;并以这个基准地区内的〈个体〉劳动,来作为这不同地区中〈个体〉劳动的基准线。而这个乃是作为不同地区〈个体〉劳动基准线的,基准地区内的〈个体〉劳动;就成为乃是由这不同地区来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用来衡量某一种制造业产品的——基准〈个体〉劳动。
例如,在甲级地区的100小时〈个体〉劳动,大约是等于2张方桌,或者4只铁桶……,并且这里的100小时“集中劳动”,又大约是等于200小时〈个体〉劳动 ;而乙级地区的100小时〈个体〉劳动,却大约是等于1张方桌,或者2只铁桶……,并且这里的100小时“集中劳动”,也大约是等于200小时〈个体〉劳动;从而为上述几种制造业产品,选定乙级地区的〈个体〉劳动,来作为乃是由这两个不同地区来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基准〉劳动的情况下:
乙级地区用来衡量制造业产品生产率的100小时〈个体〉劳动,现在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00小时〈个体〉劳动,而应该是等于——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并且这个地区的100小时“集中劳动”,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200小时〈个体〉劳动,而应该是等于——2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
甲级地区用来衡量制造业产品生产率的100小时〈个体〉劳动,现在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100小时〈个体〉劳动,而应该是等于——2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并且这个地区的100小时“集中劳动”,现在也就不能再仅仅是等于200小时〈个体〉劳动,而应该是等于——4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
从而在国家所组织的联合劳动的作用下(!):
乙级地区的100小时〈个体〉劳动,将会变成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并且与这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个体劳动的工人所有。
乙级地区的100小时“集中劳动”,将会变成2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200元)。并且与其中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工资)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集中行为的工人所有。而与另外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则会以剩余价值Ⅰ(利润)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集中行为的资本家所有。
甲级地区的100小时〈个体〉劳动,将会变成2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200元)。并且与其中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个体劳动的工人所有。而与另外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则会以剩余价值Ⅱ(所得税)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联合行为的国家所有。
甲级地区的100小时“集中劳动”,将会变成4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400元)。并且与其中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基准〉劳动报酬(工资)的形式,归联合体中从事集中劳动的工人所有。与其中又1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1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将会以剩余价值Ⅰ(利润)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集中劳动的资本家所有。而与另外2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200元)相对应的制造业产品,则会以剩余价值Ⅱ(所得税)的形式,归联合体中组织联合行为的国家所有。
如此而已。
4.简单的比较
于是我们看到:
奴隶经济的价值原理——数量意义上的基准奴隶;
土地经济的价值原理——面积意义上的基准土地;
机械经济的价值原理——时间意义上的基准〈个体〉劳动”;
尽管它们各自所包含的内容显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各自所包含的道理,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是完全相同的。
于是我们看到:
机械经济的分配原理——〈基准〉劳动报酬,剩余价值Ⅰ,和剩余价值Ⅱ(所得税);
土地经济的分配原理——〈基准〉劳动报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土地税);
奴隶经济的分配原理——〈基准〉劳动报酬,资源租金Ⅰ,和资源租金Ⅱ(人头税);
尽管它们各自所包含的内容也显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各自所包含的道理,在任何一个环节上,也都是完全相同的。
于是我们意识到: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所由以建立起来的劳动价值学说,之所以并不能充分地说明现代社会里,各种不同产品的价格决定,不是因为这个学说本身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参与各种不同产品价格决定的,原来是有三大价值原理!
5.价值原理的长河(结论)
对于已经是由奴隶经济、土地经济、和机械经济,这三种不同经济共同来组成的现代社会的价值原理──这个政治经济学中最不容易说明白的问题;我们现在要在一个力所能及的限度内,再来做一个适当的归纳。
在价值原理的长河中,如果我们仅仅只是认识到:现代社会的价值原理,其内容乃是一种时间意义上的“劳动”;那显然是不够充分的。
因为我们显然不能因此而认为,同样是体现了(例如)1000小时劳动,却是由劳动条件显著不同的个体劳动,和集中劳动所分别生产出来的,同等品格的 250米 棉布,和 1000米 棉布,它们之间是相互等值的。
在价值原理的长河中,如果我们又进一步地认识到:现代社会的价值原理,其内容乃是一种时间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或者“边际劳动”;那显然也是不够充分的。因为我们还既不知道这个“社会必要劳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也不知道这个“边际劳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劳动?
在价值原理的长河中,如果我们终于认识到:现代社会的价值原理,其内容乃是一种时间意义上的个体劳动;并且是一种由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劳动中,(当时是)处在最低等级的个体劳动,来构成的──基准〈个体〉劳动。即便如此,那仍然是不够充分的。
因为我们仍然不能因此而认为,体现了(例如)40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的 1000米 棉布;与同样是体现了40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却是由水土条件显著不同的次级土地,和优级土地所分别生产出来的,同等品格的10吨谷物,和20吨谷物,它们之间是相互等值的。
在价值原理的长河中,如果我们终于又认识到:现代社会的价值原理,其内容包含了时间意义上的基准〈个体〉劳动,和面积意义上的土地;并且是一种由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土地中,(当时是)处在最低等级的土地,来构成的——<基准>土地。即便如此,那同样是不够充分的。
因为我们同样不能因此而认为,体现了(例如)40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的 1000米 棉布;与同样是体现了4000小时基准〈个体〉劳动,却是由资源条件显著不同的次级资源,和优级资源所分别生产出来的,同等品格的20吨石油,和40吨石油,它们之间是相互等值的。
在价值原理的长河中,如果我们终于已经认识到:现代社会的价值原理,其内容包含了时间意义上的基准〈个体> 劳动,面积意义上的<基准>土地,和数量意义上的奴隶;并且是一种由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资源中,(当时是)处在最低等级的资源(基准资源)内,从事个体行为的奴隶来构成的──<基准>奴隶。即便如此,那其实还是不够充分的。因为我们还是没有真正搞明白,这三大价值原理之间,究竟是如何相互沟通起来的。
而当我们在价值原理的长河中,终于更进一步地认识到:现代社会的三大价值原理,实际上乃是通过
机械经济中〔基准地区〕的——<个体> 劳动
= 土地经济中<基准>土地上的——<个体> 劳动
= 奴隶经济中<基准>奴隶的——<个体> 劳动
这相互等值的三个<个体> 劳动,而相互沟通起来的。……那它是不是政治经济学中最不容易说明白的问题?从而即便问题的解决仍然未能达到简易近人的地步,也还是应该获得一些同情和谅解呢?
(未见前人相关论述,所以本文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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