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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与被剥削阶级的矛盾能够调和吗?

孙大龙 · 2009-05-2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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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与被剥削阶级的矛盾能够调和吗?  

地球在原始社会的时候是没有阶级的,也是没有国家的。 而到奴隶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只有产生国家这样强制性的工具,才可以继续维持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统治。  

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地球上还没有国家,只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种氏族群体和氏族制度。后来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产生了国家。  

国家的起源,墨子崇尚“天志”,主张“尚同”,他要求人们,包括国王,一切都要服从于上天的意志,服从上天的权威。而国王作为天意的代表,各级行政长官及全国百姓都应顺从国王,而各级行政长官之间也应下级服从上级,老百姓是最低的一个级别。这样,墨子就建立起一个上通天志,下贯万民的权威序列。他认为这个权威序列是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需要,是历史发展和进化的必然。
  墨子指出,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行政机构存在。那时,每个人都有自己判断是非的标准,于是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以交相非也。  

这就是说,一人有一个是非标准,有两人就有两个是非标准,有十个人就有十个是非标准,人愈多,是非标准就愈多。各人又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所以就要攻击、指责他人的错误,这样,整个社会就形成了相互攻击的局面。家庭内部交相非,父子兄弟之间就互相怨恨交恶,导致家庭不和或分裂;天下百姓交相非,则互相为敌,各不相让,甚至谋财害命,互相毒害。如此则有能力也不去帮助他人,有余财的人宁可让其腐烂也不分给他人,有良好思想学识的人也不教诲他人。故人心散乱,各行其事,正与禽兽一样。  

墨子向人们展示了原始社会末期人们的生活情景。在他看来,这种自以为是、相互攻击、没有统一是非标准的局面是极不合理的,必须用国家行政组织来统一管理。  

墨子认为,人们终于从混乱的痛苦中清醒过来,认识到混乱的根源在于没有国家行政组织,于是就开始选择一位贤良、有才能、有辩才的人为天子,由他来统一天下的是非标准。天子确立以后,感到只凭自己的耳目不能统一天下的议论纷争,于是又选择了贤良、有德才的人,使之为三公,以协助天子从事统一天下是非的工作。  

天子、三公确立了,还不足够,由于天下博大,远方山野的人民,不可能全部统一起来,于是就划分天下界域,设立许多的诸侯小国,以便统一天下是非。诸 侯国的国 君确立了,然而仅靠 国 君一人的耳目难以完成统一一国之是非的工作,于是就从这些国家中选出有德有才的人,立为将军、大夫以至于乡里之长,协助 国 君做好统一是非之工作。  

这样,从天子、三公到诸侯、大夫、乡里之长,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有秩序的系统,这个系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家。  

对于国家的起源,中西哲学家各自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有人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欲望和要求,有人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  

墨子认为国家起源于道义的纷争,当然这里的道义中包含了功利的因素,这一思想产生于两千年前,不同凡响。因为这个理论实质上揭示了国家产生的必然性,并指出了国家出现的进步性。  

但是,墨子的国家起源说是其尚同理论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为“尚同”理论服务的。这样,国家起源就成了他论证天下同一的根据,这就限制了他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  

社会分裂为彼此对抗的阶级,奴隶和奴隶主阶级。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它对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大多数人的剥削与统治,并使之固定化、合法化,就必须凭借其经济的力量,造成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秩序。  

这就是国家产生的最初阶级根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发展起来,脑力劳动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逐渐专门化,使得建立脱离日常劳动和生活、专门管理和组织社会公共事务的特殊机构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成为可能。这是国家产生的一般历史条件。这种条件与特定阶级的需要和地位相结合,便使国家的产生从可能变成了现实。 中国在建构大型宫殿型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出现这种在可能性和压力两方面程度都较低的情况,使得中国的形式不同於其他文明。  

它的明显特徵为:  

在商代的权力安排中,崇拜与家族连结在一起,亦即宗教与家世在祖先崇拜中混淆了;  

作为统治阶层的要务,战争与狩猎连结在一起。突出部分氏族,以此作为王室与贵族秩序的组织原则,并将此与宗教仪式和信仰直接连结在一起,都标志高级文化国家一个相对落後的例子。因为,从部落秩序向政治秩序的发展通常都包括扬弃以氏族制充当社会的支架,而坚持用占卜充作管理国家的方法,更有甚者,历时更长,向贵族、国王、神只奉行人祭,表明这乃是在绝大多数「高级文化国家」中早已废弃的神权政治的相对早期形式。与此类似者还有,军事和狩猎的显著关联,宏大的王室田猎组织得犹如出征,人与动物在同等的氛围中遭受杀戮,则表明仍然大量残留著前农业的规范和行为。在这些方面,商代国家与其起源时的原始传统相去甚近。另一方面,在文字和冶金方面,又远比後来的中美、南美文明发达,後者甚至从未到达商代水平。但是,从一种较宽泛的观点来看,最令人惊奇的也许是,它在外形上看起来和别处的高级文化又是那么的相像。   

怎样才能给商代中国的社会制度下定义呢?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看 上去不可能将之视为奴隶社会。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确有大量奴隶,这是显而易 见的,其中绝大多数无疑是在战争中俘获的。但是,他们好像更多地是在家庭中 使用,也许也从事手工业,却较少充作土地上的主要劳力──在近东模式中倒是 习以为常的。大量农产品乃由依附农民在井田的公田里耕作而得。从这些依附耕 作者处攫取剩余产品的贵族阶级是根据氏族血缘固定化地组织起来的,同时又通 过接受分封的土地与官职附属於王室,全部国土在理论上由国王支配。倘若依据 这样的概述,则商代中国也许最好被称作韦伯意义上的财产。   

世袭国家。但是,正如已经指出的,这是相对证据不足的因为既没有大型灌溉工程,又没有国家间的冲突或交流,所以比较接近於某种远古家族背景。  

在周代,这种原初特徵明显经历了意义深远的变化。殖民和军事扩张增大了 古代中国文明的疆域。无疑,部分由於这种扩张,新的君主制度对其王国施行有 效统治的能力减弱了。王室直接管辖的核心区域王畿四周围绕著贵族统治的地区 。这些贵族形式上根据周王授予的爵级、权力进行统治。小城镇增多了,起到地 方诸侯政治、军事中心的作用,也是乡村生产组织的集中点。农业仍然以刀耕火 种和采集为主,由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加以监督。这种社会结构经常被称作封 建。毋庸置疑,它显示出来的特徵非常接近於後来欧洲或日本的封建制度──尤其在主权之破碎,以及授权之废除等方面。周代统治者的地位:保持一支仅仅 用以应付周期性战争的中央军队,向远 方封 君徵税索贡,颁授爵衔,要求效忠, 偶尔召集名义上臣属於己的主要 封 君会盟,看起来在很多方面与西欧的中世 纪 君 主相似。因此,「封建」用於定义这样的制度,还算是一种站得住脚的阐释。   

但是,周代却缺乏一些後来的封建制度的关键特徵。比如,没有在法律上明 确规定的个人与财产权利的等级制度,有了这种明文确定的等级制度,采邑和俸 饷才能取得固定的法律形式。对於剥削阶级而言,对土地的个人占有是居於家族 占有之下的;而对被剥削阶级而言,对土地的个人占有又是居於乡村公社占有之 下。从这个意义上看,地产与其说是严格地封建的,毋宁说是更为庄园化的。贵 族阶层以城镇而非农村为中心,当时的城镇中尚未出现商人或工匠的行会。正如 农业技术仍然停留在接近於新石器时代水平──这与中世纪欧洲或日本的情况大 不相同,战争也仅具青铜时代的战车规模,更多地令人联想及荷马的史诗而非傅 华萨笔下百年战争的情景。在没有骑兵的情况下,不可能发展出发达封建社会的战略基石──真正的骑士阶级。由於这些原因,或许更应该将周代中国视为某种程度上更发达的,但是和以前相比,出於不得已,中央集权更为减弱的世袭制国家,在新条件的迫使下向外移交权力,逐渐陷入了离心分解的过程。在整个周代,并没有出现作为补偿的向心力,农业技术或防御手段的变化,能促使其发展为异於近东财产世袭体制的更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   

如果这个结论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公元前1500-700年的古代中国尽管有自己的明显特点,却依然归属於相当确定的早期国家形成过程。这种「共 同性」後来保持下去了吗?没有证据肯定这一点。在战国时代,中国开始沿著一 条逐渐拥有自己方向的道路向前发展,与其他主要文明有相当的不同。这条道路 的本质是甚么呢?   

近东的财产世袭制国家在两波来自地中海东部地区的征服浪潮冲击下走到了尽头:首先是来自波斯,然後是马其顿。它们似乎不太具备在基本生产部门中利用铁器的能力。而在今天的希腊地区,铁器早就见诸使用,那里的社会─政治模式恰好相反,由自由公民组成的自治城邦早在古典时代就已出现了。随著亚历山大吞并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以及希腊城邦(polis)形式的向外传播,产生出了一个相当新的历史更迭,希腊世界被罗马帝国取代,古代地中海世界定型了。中国文明则是连续的,没有这样断裂,没有遭受外来征服而近东诸文明却因之而在地图上消失了。另一方面,随著周代王权的名存实亡,後来出现了少数几个业已巩固的地区性国家互相竞争,产生了很大变化,开始改变中国社会和政治的本质。  

周代秩序的日趋崩毁,将地方性权力中心从名义上从属於周天子的地位中解放 出来,中国北部开始迅速出现许多剥削性质的、拥有权威的城镇中心,有些时候这些城镇中心也被称为「城邦」,使人联想到希腊─罗马模式。这里再一次可以讨论这种类比是否合适。春秋战国时代的一系列现象,表面上与西方古典世界兴起的情形相当类似。贸易发展到相当大的规模,商人开始成为活跃的阶层,开始使用钱币,市场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土地开始成为税收的标准,并且可以买卖。  

步兵取代战车,成为战场上的主力。宗教衰弱了,诸子百家争鸣,哲学思想初露端倪。这个时期的文学和思想直到今天仍对中国文化具有决定性的、恒久的重要性,一如古典时代之於西方。  

然而,如同前面关於封建制度的比较,将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式的城邦进行类 比,也有明显的局限。地中海地区的古典城邦或自治城市(municipia),尽管大 土地所有者在社会结构中居於支配地位,但这些城市原来乃是以独立的农业生产 者、以及同时也是小土地所有者的自由公民为基础而建立的,他们之所以得享公 民自由,可能是因为他们之下有奴隶劳动,为支持富人提供了所需的剩余劳动。 这种情况似乎从未在中国出现过。周、秦之际诸国的奴隶也许有所增多,却从未 达到堪与古代雅典或罗马相比的程度。事实上,中国使用奴隶的高峰可能出现在 数世纪之後。没有存在过完全拥有土地的农民、城市联合体的组织和城市自由。 城邦」是否适用於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是有疑问的。地方城镇当时数量极多,无疑可以从居於它们之上的政治单位里实际享受到自治。但是,能称得上国 家则尚要有其他条件:体现在领土主权之中的政治认同意识,这种认同感从其他此类集体分离出来,倘若必要,更会与之对抗。关於这些又有多少证据呢?中国小城镇本身就是地方世族支配的中心,有时出奇的多变,城市的地位与性质主要乃是随著氏家族的迫切需要而改变,而非依附著疆域稳固下来。再後来,战争的消耗当然逐渐消除了这些中心的自治地位。但是,战国时期的区域性大国本身也未发展出意义重大的、能自我复制的政治认同形式──当时意识形态方面普遍洋溢著对大一统中国的怀恋之情。   

发展尽管充满朝气、丰富多彩,回望前尘仍教人为这个时代的非凡生气而赞叹,可是,它的潜在变革则另有所在。真正重要的变化发生在技术与管理领域,为降至十五世纪中国历史进程打上了烙印。公元前四、三世纪顷,铸铁技术领先於世界其他任何地方,因而出现了别处闻所未闻的生产活动,而灌溉也於此时出现了。其时中国农业生产能力有多大提高,仍然是有争论的问题,尽管当时几乎肯定出现了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但是,显然中国在以後几个世纪独特的技术跃进现在已见端倪了。同时,政治权力开始采取一种新形式,这尤其是在周代王朝瓦解以後,出现於封建诸侯的采邑中,下层贵族的士阶层开始在国家事务职位方面获取了前所未有的突出地位。士的兴起当然在孔子学说中找到了强有力的合法性依据,他们坚持用德行而非出生来作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职的标准,在许多方面,一反以往中国文明强调门第的做法。   

这些早期发展还要等多个世纪,直到唐代科举制度的确立,才可言完全而且 稳固。但是,中华帝国官僚制度独特的架构在这一时期已初次勾画出来。正是不 断进步的技术和稳定的官僚制度相互结合,造就了从秦朝到明朝中国国家的非凡 历史,并使之与世界上其他任何帝国或王朝制度各不相同。而并非巧合的是,这 种政治结构的兴起是随著旨在与不足和易变抗争的大型公共工程而出现的,诸如 秦国用以抵抗自然与蛮族的灌溉工程、吆印五L城等,这些都是戏剧揭幕的标志。   

国家的起源说明了国家的本质。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国家不是超然于阶级之上或阶级之外、为所有阶级服务、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社会组织。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国家组织的主要成份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这些都是暴力机关,表明国家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兼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对内的政治统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强制其服从,镇压其反抗,同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特定的民主,以特定的专政和民主相结合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内的社会管理就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如制定和执行社会经济、财政、民政、教育、交通、卫生和治安等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冲突,以及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等等。国家的对外职能则是以国家为特定的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国际交往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袭和颠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   

在认识国家的本质时,要注意把国体和政体区别开来。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的阶级。这是决定国家阶级性质的方面。所谓政体则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方式,即政权构成形式。一定的国体必须有一定的政体来体现,否则阶级的统治便不能落实;同时,任何政体也都体现一定的国体,服务于一定的国体,否则政体便无从存在。自有国家以来,历史上的政体曾有许许多多的具体形式,如城邦制和联邦制、民主制和专政制、君主制和共和制、立宪制和议会制等等,还有它们交互结合的各种复杂形式。几乎每一个时期不同地区的国家的政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形式。但是,从国体上看,迄今为止的国家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包括奴隶主阶级国家、封建地主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国家等在内的剥削阶级国家,即少数人统治的国家;另一种是无产阶级国家,即由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统治的国家。  

每一种类型国体的国家都曾采用过几种不同的政体。一种国体采用何种政体,一方面由国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另一方面也受具体的历史条件如阶级力量的对比、统治阶级的阶级构成、民族文化传统等等的制约。归根到底,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决定政体的首要因素。国体与政体的基本关系更深刻地表明了国家的本质。任何国家,不论其具体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如何变化不定和多种多样,其国体则是一定的,总是一定阶级的国家,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理由: 恩格斯在总结他所作的历史的分析时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这一段话十分清楚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作用和意义这一问题的基本思想。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为什么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现象和组织实体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的。国家产生于氏族制度的解体过程中,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时,便产生国家。  

社会成员由利益一致、关系乎等发展为以不同的阶级地位划分并造成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对立与冲突,这是社会内部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展的结果,当人类社会进入“青铜器时代”,在社会生产中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部落从农业或其它部落中分离出来,这就使得部分剩余生活品在氏族、部落间或个人间的交换开始进行,在生产关系方面出现了私有制并使社会第一次分裂为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同时,父权制家庭成为一种同原有的氏族对抗的一种力量。  

随着铁制生产工具在农业和手工业中的广泛应用,产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而造成了奴隶制的巩固与发展。奴隶已成为田野和手工工场的主要劳动力;个体家庭成为社会经济单位,产生出富人与穷人的新的阶级划分;战争的经常化使部落联盟的军事酋长成为常设并逐渐成为世袭,军事民主制出现,它是氏族管理机关向国家管理机关转变的过渡形式。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随着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从社会中产生出专门从事交换的阶级——商人阶级,商业成为独立部门。这是对于国家产生“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造成了两个结果:  

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金属货币,从而使非生产者获得了统治生产者和其生产的新手段,财富更加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使自由民也按财富划分为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社会成员的分化达到十分剧烈的程度;  

商业活动,土地的买卖和谋生的流动使原来的氏族与部落的居民杂居起来,造成了社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成员冲突的加剧,特别是由于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的利害冲突日益尖锐化,原来在没有阶级对立的条件下产生,而且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氏族制度面对阶级冲突就无能为力了,于是就需要有一个第三种力量,表面上居于冲突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冲突,使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合法的形式进行,于是氏族制度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阶级斗争所炸毁。  

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摆脱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则更明确地结论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是绝对不可调和的。这一论断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产生的基本观点。  

有阶级就有对立,有对立就有斗争,当某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时,为了维护其自已阶级的利益,就一定制定一些适合于自已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时的法律和各种文件等。因此,剥削与被剥削阶级的矛盾即不能够调和,且会日渐恶化,这就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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