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改革
李德生 李啸峰
内容摘要:我国所建立的仿苏模式的全民所有制,没有体现马克思主义关于“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原则。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现在,既不能自主选择厂长,也不能分得企业的经营收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两个关键性举措:一是突破“谁投资,资产就归谁所有”的原则,彻底扬弃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二是设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让老百姓真正尝到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滋味,使经济体制改革更加凸显出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点。在产权交易中,新旧原则将会发生自然转换,因而贯彻新原则不会妨碍产权交易。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应该是一场积极扬弃私有财产,进而积极扬弃人的自我异化的改革。
关键词:全民所有制贯彻新原则 两个关键举措
随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由于我们没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当时在建立全民所有制时,基本照搬了前苏联的模式。在苏联模式的全民所有制中,“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则没有得到完整地体现,而资产阶级“谁投资,资产就归谁所有”的旧原则仍在其中若隐若现地发挥着作用。
“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原则,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简单再生产时发现的一条基本原理,它本应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得到完整地体现,但不幸的是,它却被我们遗忘了。现在,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我们真的坚持了这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吗?非常不幸,得到的回答基本上是否定的,许多同志甚至已经记不得还有这样一条基本原理了。大家不妨回忆一下,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建立仿苏模式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时,我们遵循马克思关于“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原则了吗?起码没有自觉、完整地遵循。当我国进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时,有人想过要用这条理论原则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吗?也没有。当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时,有人想过要用这条理论原则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吗?还没有。我们忽略了一条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重要的理论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
但是,正是这条理论原则和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特性一起,构成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扬弃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按照“谁劳动资产归谁所有”的理论,企业职工理所当然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职工有权民主选举厂长、经理、董事长,并决定他们的任免去留,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有权从企业的资产经营所得中分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我们现在还没有落实这条基本理论,所以,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一直就被虚设着。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本是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西方国有经济的本质区别之一,正是因为主人位置的空缺和虚设,才使我们无法区分东西双方国有经济之间的本质区别。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职工本来就应该是企业的主人,但由于我们没有贯彻也不知道贯彻“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原则,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位置就一直稀里糊涂的空缺着,企业职工只是名义上的主人,而非掌握实权的主人,总有一只凌驾于企业职工之上的手,在操控着企业的一切。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董事长由谁选择,不是由企业职工选择,而是由凌驾于企业职工之上的那只手来选择。企业的经营方向由谁决断,不是由企业职工决断,同样是由凌驾于企业职工之上的那只手来决断。企业经营得好,有人受奖,大家高兴,但却不能从资产经营所得中分得一丁点儿的利益。企业经营得不好乃至破产,打板子就找不到对象了,最倒霉的还是企业职工,弄不好还得卷铺盖走人。
从这点来看,我国的国有制企业还不如资本主义的国有制企业。西方的国有企业根本不说什么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也知道自己不是企业的主人,职工老老实实干活也就成了。咱们的国有企业老说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其实职工都知道,自己那顶企业主人的桂冠,只是一顶无用的帽子,当不得饭吃。工厂的老总把企业经营搞糟了,大家无权更换;工厂的老总把企业经营搞好了,大家想留住老总,可想留也留不住,一纸调令老总就没影了。企业盈利了,大家不能从中分得一部分收益;企业亏损了,职工就得一起减薪,以减少和弥补企业的损失,大家享受到的不过是与雇佣劳动者几乎完全相同的待遇。做着主人的梦,干着雇佣的活,心里老难受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区别于西方国有经济的这点差别,除了一逞口舌之快,我们能不能赋予职工一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呀?让它真能当饭吃呢?说起来很简单,按照“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落实下去就行了。
国家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想使国家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必须按“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继续变革国家所有制,以彻底扬弃私有制和重建个人所有制。在这个变革完成之前,人们就无法区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与资本主义国有经济之间,在经济性质上的差异。反过来说,正因为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至今仍然没有贯彻和体现这一理论原则,所以,在经济特性上人们才无法区分两种国有制经济之间的差别。又因为我国国有经济的管理体制呆板、管理水平不高,在许多方面都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加之我们还有许多国有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经营能力有限、职工收入不高,这就更加模糊了人们的认识。甚至有人觉得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如何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呢?第一个关键恰恰在于:我们能不能切实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按照“谁劳动,资产就归谁所有”的理论原则,彻底扬弃私有制,重新构建社会主义国有制企业,真的而不是假的把企业资产交给它的真正主人——企业的全体职工,让职工放开手脚民主管理企业,真正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和经营成果,从经济制度上弥补苏式全民所有制的缺陷,彻底消灭剥削的根源。第二个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国有资产投资基金公司,在实行代议制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负责任地经营好国有资产,分配好国有资产所带来的经营收益,让全国的老百姓真正尝到资产所有者的滋味儿,从经济制度上为缩小乃至最终消除两极分化提供保证。这场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联合劳动者真正成为全民资产的实际占有者,从根本上解决全民资产长期以来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随后,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范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运作。只要实现了这两个关键,我们就能在实践中实现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论构想,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任务,使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更加凸显其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首先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奉行“谁投资,资产就归谁所有”的信条,从小商品经济发展到专为出售而生产的一般商品经济,从一般商品经济发展到为海内外市场而生产的市场经济,直至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市场经济,“谁投资,资产就归谁所有”的原则从来都是颠扑不破的金科玉律。唯有马克思主义向这一金科玉律发起了革命性地挑战,以充分的论据和详实的数理分析,否定了这一流行数千年的金科玉律。否定它的合理性已是难之又难,彻底消除其影响则更是难上加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人们的观念往往于不自觉中就会回归传统,即使是坚定信仰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者,也难免要受到这个金科玉律的影响和束缚。尤其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和过渡性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还不是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分交织在一起,于无形之中便模糊了人们的视线、束缚了人们的观念,使得人们只知旧原则的存在,而淡忘了遵循新原则的初衷——在消灭私有制和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在经济生活中,至今我国一直贯彻的都是“谁投资,资产就归谁所有”的原则。今天要打破它,谈何容易。
在当前多种经济成分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贯彻这个新原则呢?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贯彻这一新原则比较简单,比如某企业,无论它是国家财政出资兴办的,还是地方财政出资兴办的,或是国有资产投资基金公司出资兴办的,只要投入该企业的资本金经过几年的周转,已经不包含原预付资本金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了,出资者即社会就应当把这个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交给该企业的全体职工掌管。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出资者即社会在收回原预付额时,有权要求企业既要归还本金,还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以用于全民资产经营所得的分配。如果企业职工经营得好,使其发展成为有多个子企业组成的集团公司,则集团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归该集团公司的全体职工掌管,其子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则按公司章程办理,或交给子企业的全体职工掌管,或由集团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假如经营得不好,企业到了破产的境地,则以企业资产为限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企业职工是得不到的,因为在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内已经消灭了私有权,实行的是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所以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仍归社会所有,只是从表象上看,它似乎仍归原出资者所有。这里,企业无论经营得好还是不好,它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都是清晰明了的。
比较复杂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当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或合股经营、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时,贯彻新原则相对就比较复杂。在这类企业中,假如只贯彻旧原则,企业职工应该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就得不到保证;假如只贯彻新原则,私有资本的权益也同样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这类企业中,首先贯彻的是“谁投资,资产就归谁所有”的原则,使得公私各不相侵。然后,在公有资产的范围内再行贯彻“谁劳动,资产归谁所有”的原则,当投入这类企业的公有资本金经过几年的周转,已经不再包含公有资产原预付额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时,公有资产的出资者即社会,就应当把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交给该企业的全体职工掌管。注意,全体职工只能掌管这部分资产,不能私有化这部分资产。这时,公方代表通常应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如何分配公方的资产经营所得,应由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形成意见后,再拿到企业决策层,经公私双方充分协商,最终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执行。当然,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实际操作要比这复杂得多。也就是说,这里仅提出了一条可能的理论思路,最终解决方案还要靠改革实践来创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发生企业产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卖和出让。那么,贯彻新原则是否会妨碍产权交易呢?笔者认为,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新旧原则将会发生自然转换,因而是不会妨碍产权交易的。先看非公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旧原则自购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发挥作用,公有制企业由此转化为非公企业,其资产成为老板的私有财产,其劳动者成为私企的雇佣工人。在产权转移的过程中,职工带不走原企业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因为在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内已经消灭了私有权,实行的是联合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所以私企老板的购买款只能交给社会。当私有制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前,私有制是不会灭亡的,鼓励发展私有制,是为最终消灭私有制所作的准备。这正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君欲取之,必先与之”。再看公有制企业购买非公企业。新原则自购买行为完成之日起开始发挥作用,非公企业由此转化为公有制企业,其资产成为全民所有制的资产。经过几年的周转,社会一旦收回了出资额及应得收益,其劳动者就成为企业个人所有制的成员,从而享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这里,社会按价付款,私企老板拿钱走人。这种赎买私企的行为,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消灭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典型形式而已。
要发展社会主义,逐步消灭私有制并重建个人所有制,就必须打破旧观念,遵循新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自觉按照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要求去做,那么,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将会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直到人们的做法适合它的要求为止。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得不多走一些弯路,多受一些挫折,多消耗一些时间,只是最好不要走前苏联那样的弯路,遭受前苏联那样的挫折。而要避免那样的弯路和挫折,中国的社会主义者就必须自觉按照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要求办事,把企业资产交给它的真正主人——企业职工来经营,把全民资产的经营收益交给它的真正主人——全国人民来分享。我们这样做了,自然会受到经济规律的垂青,自然会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同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将显现的更加明朗和清晰,我们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将显现得更加突出和耀眼。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实现了上述两项改革,我们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够造就全面发展的人,使人在经济改革中向自身的本质复归,使人的权利在经济上复归完整。正如马克思所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应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改革,是一场积极扬弃私有财产,进而积极扬弃人的自我异化的改革,它能使人在经济改革中向自身的本质复归,以造就全面发展的人,从而既体现出这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目的,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权观,这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全党和全国人民都要为此而努力奋斗。
注释:
⑴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第42卷 [M].人民出版社.1979年9月第一版.第120页。另注:黑体字为马克思的原文所加。
Author Work units:
Li desheng: Luoyang , Henan Province,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Lecturer
Li xiaofeng: Harvard University The graduate school of arts and sciences Electronic engineering department. Graduate student
作 者:李德生 河南省洛阳行政学院 讲师
李啸峰 美国哈佛大学艺术与科学学院电子工程系 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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