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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析几个特色“理论”(之二)

愚悻 · 2009-12-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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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析几个特色“理论”  

(之二)  

四,“以人为本”与“为人民服务”

“以人为本”与“为人民服务”, 看起来一脉相通,其实是有区别的。  

其一,“人”与“人民”是两个不同概念。“人”是种泛指,不体现大数法则,没有道德属性。一人是人,千人是人,强食者是人,弱肉者是人,作恶者是人,为善者是人。“以人为本”就是不较人数多寡,不分强弱恶善,一概都以“本”同视。“人民”的概念就要明确得多,既体现了大数法则又有人性道德约束。只有人的绝大多数组合才能称得上“人民”,只有接受人性最低道德约束的人才算是“人民”中的一员,作恶多端者自然是格格不入“人民”范畴的。  

其二,“为本”与“服务”也有显著差异。“本”是个什么东西?理解起来很是模糊,可视为工具、可视为物本、可视为基本,总之跑不出被使用、被治理的圈圈。中国文字从来没赐“本” 于制高地位,只有高高在上的人物才有可能去谈以什么什么为“本”,作为“本“的个体自然要矮一截,只存在被拨动的份。但“服务”的内函就大不一样了,我为你服务,你为我服务,仆人为主人服务,主人为仆人服务,具有双向双赢,充分体现着人性化的平等法则。  

其三,“为本”的始动力是追求私利,它是以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的,与私有制的存在密不可分。而“服务”的首先是种奉献,只有先奉献然后才谈得上索取;“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正是服务过程中“奉献”与“索取”的高尚往来。  

其四,“以人为本”与“为人民服务”在道德文明上不是处在同一层次。“以人为本”是个较低道德层次的政治术语,“民惟邦本”是历代统治者都要想明白的问题,“以人为本”也是近代资产阶级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号。唐太宗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就是“以人为本”的典范;新加坡的李光耀可称近代“以人为本”的宗师;台湾地区现任领导马英九能与民众实行三同,也可谓为“以人为本”。这就说明权力者提出“以人为本”并不显得格外开明。但“为人民服务”就不一样了,不是一般的统治者都能践行为人民服务的,那里需要的是利益的奉献与牺牲,唐太宗也好、李光耀也好、马英九也好,可以做到“以人为本”,但绝对做不好“为人民服务”!  

现今中国主流患有阶级恐惧症,由于“以人为本”是不讲阶级性的,所以格外显得有市场。尽管茅于轼自称是信仰资本主义的大右派,但他是人,怪不得茅于轼们那么受器重,他们虽然受着美国民主基金会资助、奖赏,但并不影响当代权力以其“为本”。“为人民服务”就不一样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鹦鹉精英和汉奸们自然难得获得国家权力的“服务”。  

为人民服务除了服务者要作出利益牺牲外,同时也要求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物欲横行是很难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私有利益至上也很难为人民服务,不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就不能很好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思想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闪耀着人性文明伟大光辉,虽然今天只成一种美好记忆,但一定会在人类史上重现光芒!     

五,法治与人治  

人类历史长期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无论东方或西方,直到现在也未形成定论。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是200多年前资产阶级启蒙时的口号,由于目前中国主流经济意识还停留在亚当-斯密年代,即使是200多年前的资产阶级启蒙口号自然也就成了圣经。  

中国的儒学是崇尚人治的,崇古诽毛的精英们在这点上却有点反其道而行之,他们把“法治”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说什么“法律是神圣的”,“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这些洋货在如今中国被捧到天上,也就形成现代意识流中洋为中用的一大特色。  

首先一点,“法治”与“民主”、“自由”等所谓普世价值一样,毫无例外都不是超阶级性的。法律从来就产生于权力统治层,非此,法律为国家政权服务的根本效能就丧失了。如果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那法律的公平正义就会倒向人民一边,如果是精英治国,那法律就无疑会向精英们倾斜。我国目前法律全部出自精英之手,普通民众在法制上的制订是没有话语权的,如果法律是老百姓亲手订,老百姓才会把它看得比天大,如果法律是精英们订,反过来要老百姓去把其看得比天大,那只能是权力和精英们的一相情愿。  

其二,法律是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今中国的经济基础近似于亚当-斯密式的原始资本主义,这种原始资本主义是暴富者天堂,一切资产阶级原罪在法律面前都受豁免,正因为如此,形形色色资产阶级权贵齐刷刷地冒了出来,他们在冠冕堂皇的“法治”呵护下茁壮成既得利益群,为了维护这个群体的利益稳定和扩张,法律不惜进一步挤压弱势,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改革法规不断向强势方献利,而“妨碍公务”、“公安条例”、“保护私有财产”、“企业破产法”、“禁止工人罢工”等极具针对性法规也一个接一个迅速出台,……。其整个法治是围绕护强凌弱的市场自由经济丛林法则而进行的。  

其三,法治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法治”自始至终,一直是“人治”在主宰,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治”与“法治”没有本质区别,只是量的变化。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离开人治的“法治”,这不光因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更重要的是法律是由人来执行。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合理、再公平、再正义,倘若碰到歪嘴和尚,念出来的也只能是歪经。在整个法治过程中,权力人员道德素质至关重要,而这至关重要一点,却是中国法治中的最大软肋。精英们只顾拔高法治到天,却置中国法治最大软肋而不提,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们“法治”的真正用心。  

“法治”在中国现代意识流中形成“洋为中用”的特色历史,开锣于诽毛的“人治”。犬鼠精英们不停歇遣责毛的“人治”已达三十年了,但在这三十年的“特别是”年代,“法治”并没有透射出它一丝的光辉。无情的事实在教育人们:精英们遣责的三十年前时的“人治”,却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黄、赌、毒几乎绝迹,社会风貌一片正阳。遣责“人治”同时搞了三十年“法治”,整个社会道德风尚被搅得江河日下,贪污腐化盛行,黄、赌、毒、成风。“特别是”年代特别“假、大、空”,无论从深度、广度、长度,远远甚于精英们念念不忘遣责的“大跃进”!  

我不得不补充一点:那些口头高喊“法治”的人,骨子里并没有把“法治”没放在眼里,想想看,宪法是中国根本大法,宪法中那么多关键条款,又有多少个高喊“法治”的精英们在严肃对待呢?!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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