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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天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对话

乃新 · 2016-01-1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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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等于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恰恰相反,法律本身规定了不平等,而且是带根本性的不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仅仅是指在实施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都必须平等地守法,不得有违法的法外特权。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具有不同阶级本质,虽然都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其内涵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

  关于“法治天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对话

  乃新

  甲:今天我们来聊聊“法治天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两个话题。

  乙:“法治天下”是大法学家江平先生提出来的,法治天下应怎样解读?

  甲:从字面看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以法治天下的意思;此外也可以将“法治天下”当作一个词,等同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天下者,国家、社会也。

  乙:要是真正做到以法治天下、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就安定和谐了。

  甲:法治真的这么神吗?照我看,不见得。“法治天下论”至少存在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它模糊了法治的阶级属性,二是它夸大了法治的作用。

  法治是有阶级性的,你以什么样的法治天下?是资本主义的法还是社会主义的法?要知道这两种法在在阶级本质上是不同的。它们所追求的安定和谐的内涵也是完全不同的。

  乙:现在最流行的说法是不分“姓社”“姓资”,最好的法治是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

  甲:江平教授所主张的法治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呢?他认为强调中国特色、中国国情的理论是“谬论”,要“狠批”。他说:“制度的差别是理所当然的,过分强调特殊性,把人类的共同理念给忽略了。共同的宪政、法制、人权的理念是最重要的。”可见江平教授主张的法治大概就是那种不分姓“社”姓“资”体现共同的宪政、法制、人权理念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可是世界上真有什么“共同的宪政”、“共同的法制”、“共同的人权”观的普世价值的法治吗?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的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它不是全民法,不是什么普世价值的法,宪法规定的各种民主权、自由权只由人民享有,对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则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江平教授是最看不得“专政”二字的。

  乙:不过江平教授是共产党员,他所主张的法治应当是社会主义法治吧?

  甲:江平教授的确赞成社会主义,当今社会有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江平教授的社会主义叫做“宪政社会主义”。但是他主张建立的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领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等等他是不满意的。他曾经批评党的文件只讲宪法,不讲宪政,他们在青岛开会提出修改宪法,修改的中心内容就是不要“专政”要“宪政”,不要共产党领导,要去掉宪法中体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去同所谓“共同的宪政”“共同的法制”也就是资产阶级的法和法治接轨。可见他们所谓的普世价值的法,就是资产阶级法的代名词。可是以资产阶级的法去治理社会所形成的“法治社会”,真的像他们鼓吹的那样又民主、又自由、又平等、又博爱、又能保证人权,社会和谐安定,因此具有“普世价值”吗?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法治国”的样板,是“公知”们所推崇的最民主、最自由、最平等、最重视人权的国家。可是事实又如何呢?美国和谐、安定吗?

  乙:事实是美国出了个“占领华尔街”。

  甲:说得对,这个占领华尔街事件说明了很多问题。首先,美国社会平等吗?美国剥削全世界,使美国人的收入普遍都比较高,据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富与贫,不一祥的全球不平等简史》一书称,美国5%的收入最低的人口,比印度5%收入最高人口的生活水平都高。但美国存在贫富两极分化,而且近30年来贫富差距连续加大,2012年最富的1%家庭收入增长将近20%,而其余99%的家庭收入仅增1%。可见美国这个典型的“法治国家”并无平等可言。再看政治民主,美国民主吗?经济平等是政治民主的基础,据有关资料称,美国政治是由400人决定的,因为这400人拥有万亿美元的财富。99%这个群体的民主权利大概也就剩下几年一次用几分钟投上一票的选举权了。不平等、不民主因此就有了“占领华尔街”。不过按公知们的平等观,平等只是机会的平等,大家机会是一样的,人家能抓住机会发了大财,富了,你抓不住机会发不了财,穷了,你活该。人家富人的财富是按美国法合法取得的,而占领华尔街是违反美国法律的,于是自然地,这个曾经波及到美国许多城市乃至世界许多国家的影响十分广泛的群众运动,就被美国当局合法地镇压了。美国社会安定、和谐吗?以“反恐”为名的保安措施搞得人人自危、枪击杀人事件层出不穷,种族歧视事件累见不鲜,美国只有三亿多人口,而关在监狱里的囚犯竟达227万之多(至2004年底)也就是说每1万个美国人中就有70多个人是罪犯,如此高的犯罪率能称得上安定和谐吗?我看应当是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要是真的社会安定和谐就不会有这么多的乱象,也就不会有“占领华尔街”。

  乙:你还说“法治天下”夸大了法治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

  甲:第一,天下之事纷繁复杂,不是仅仅靠法就能治理好的。国家离不开法,这是事实,因为国家的存在意味着阶级现象、阶级斗争的存在,意味着不平等的存在,所以要靠这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来维护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不平等,形成统治者所希望的法律秩序。即使是实行公有制,消灭了剥削的社会主义国家,也还有因按劳分配以及三大差别(工农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区域差别)的存在而不可避免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也还需要法律,还要依法治国。但是,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全靠法律来治理“天下”之事,法律效力的事项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无非是规定公民可以有什么行为即规定权利,规定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必须有什么样的行为,即规定义务。靠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平衡机制来建立秩序。可是靠法律来调节的权利义务关系终归是有限的。记得曾在报上看过一个小故事,大意是说美国一个小学生听老师讲了儿童保护法后对他妈妈说,以后你不能强迫我做事,比如按时作息,打扫房间等等,如果你强迫我,我可以起诉你,这是我的权利。他母亲回答得也很妙。“好的,我不强迫你做事。但是你要求我做的事我不一定都满足你。你要的运动鞋,我可以不给你买你喜欢的名牌鞋,只要能穿上踢球就行;你喜欢吃什么,我不是必须给你买给你做,只要能让你吃饱不饿饭,我就尽到法律规定的抚养你的义务了,你也无权起诉我。(大意)”可见这位美国母亲就很懂得不是什么关系都需要法律来调整,在人与人关系的许多领域是不应当由国家用法律来干预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因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剥削,人与人之间相对平等,人民内部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许多关系可以不借助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法律来调整。比如我们中国,上世纪五十到七十年代,法律并不健全,但违法犯罪现象却比今天少得多。因为什么?就是因为当时是公有制一统天下,大家平等,利害冲突较少,很多小纠纷依靠民间调解就解决了,用不着进法院。加之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非常强,大家的思想觉悟较高,社会秩序自然就好。当今中央的战略布局讲的也是“四个全面”,不仅仅是法治,要依法治国,同时还要依德、依政策、依纪律、依乡规民约、依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综合治理,而不仅仅是以法治天下。法律只规范人的行为,不能管思想,起的是治表的作用,而社会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等起的是治本的作用,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甚至比健全法制更重要。况且,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只是规定一个底线,越过这个底线,才能处罚,如果人们只以不违法来要求自己,那么这个社会人们素质的低下就可想而知了。

  乙:的确如此。治国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应当综合治理。咱们再聊聊第二个话题吧,说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世界各国的宪法差不多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普世价值呢?

  甲:请注意,这里所说的“人人平等”前面有“法律面前”四个字。法律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产物。不管哪种历史类型的法都是以维护特定社会的不平等为其存在条件的。奴隶制的法维护的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这种人与人的极端不平等;封建制的法维护的是占有土地的地主与无地少地的农民之间的不平等;资本主义的法律维护的是资本家阶级与一无所有雇佣工人之间的不平等。这是一些最基本的不平,此外法律还要维护与这些基本不平等相联系的方方面面的大量不平等。连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也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不可避免存在的不平等,如因“三大差别”、按劳分配带来的不平等,等等。到了社会可以讲真正平等之时,这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就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容是否平等没有关系。这说明了两点,第一,法律面前的平等,不等于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恰恰相反,法律本身规定了不平等,而且是带根本性的不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仅仅是指在实施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都必须平等地守法,不得有违法的法外特权。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倒的确是所有类型的法的基本要求,因为若非如此,法律无从维护统治秩序。有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这不假。封建等级制度公开规定人与人的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封建等级制度需要以平等为口号,争取受压迫的劳动人民的支持,但他们不敢承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实质上的不平等,要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形式平等来掩蚀其事实上的不平等。其实封建的法也讲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中国封建社会讲“刑不上大夫、礼不不庶人”。这是公开主张等级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贯穿在封建的立法之中,但在执法、司法中它又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就是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具有不同阶级本质,虽然都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其内涵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可见,不能因为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最先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是资产阶级法,就认为资产阶级法具有普世性。

  不知以上两个问题说清楚了没有?如果有说错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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