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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认识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判断标准—— 部分经济学者在“微信群”的研讨综述

青松 · 2016-08-1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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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弄清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判断标准,坚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维护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按: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弄清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判断标准,坚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维护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目前经济界对此认识并不一致。为此,一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者,在学习习总书记关于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要讲话过程中,通过“微信圈”进行认真研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间也存在不同见解。现将研讨中的观点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如何科学认识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判断标准

  —— 部分经济学者在“微信群”的研讨综述

  青松 整理

  最近,在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要深入研究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的重要讲话精神中,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者以“微信圈”交流的方式,对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科学标准,进行了认真探讨,现做简要综述,以飨读者。

  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蔡万焕助理教授认为,《共产党宣言》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但是在中国国情下,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还只能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对于这种主体地位的含义,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有制是否还占主体地位,到底用何种指标来做出判断?仍有不同意见,值得讨论。

  南京财经大学何干强教授认为,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事关当下调整经济结构这件大事能否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系统的基础,也是左右国民经济运动、起能动性作用的层面。但是,在调结构的过程中,人们却往往重视产业结构、供求结构,不重视所有制结构。从马克思关于资本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个本质特征来看,到 2013年末,我国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在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的第二、第三次产业九个行业(从业人员占91.5%)中的占比,按加权平均计算只占7.5%;即使把“股份制和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占比的36%,全算成公有制企业的,总计也只占43.5%;然而实际上私人资本控股企业是不能算成公有制企业的,如果把其中一半(18%)算成公有资本控股(实际上可能不到一半),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只占25.5%。这样的比重已经严重偏离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规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因此,私有制比重过大,这是造成社会收入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从而也是造成经济结构失衡的基本原因。当前的调结构,要高度重视恢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至少使工商业总从业人员的50%或以上,在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就业。

  华东师范大学陈承明教授对此表达不同看法,认为所有制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化。某些地区也可能就是要实行非公经济为主体,如经济特区;就全国来讲,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何看待公有制为主体,有一个评判标准。看企业数量、就业人数、产值、利润、税收等都不妥当。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和固定资产。在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新中国建立67年积累的固定资产80%以上是公有的,这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变的主要依据。公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靠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要靠自身的竞争能力。因此,公有企业和非公有企业都要接受市场的考验,决定自身的命运。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是可以提高所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事实上,目前在垄断性行业,国企一统天下、民企难以进入的状态没有改变,这不利于提高国企的效益和竞争力。我们既要制定有利于公有经济发展的政策,也要制定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它们能够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现在提倡的混合所有制,更是使公有和非公经济相互取长补短和有机结合的好形式。收入的两极分化问题与所有制有关系,与分配制度也有关系;与法制不健全和限制政策不到位,以及掌权者不懂劳动价值论等都有关,与全盘西化的思想倾向和做法也有关。这些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方法来改革和解决。

  河南大学许兴亚教授则认为,计算、统计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不能把土地等自然资源计算在内。第一,它们不是本来意义的商品,没有价值,但表现得好像有价值和价格,而且价格高得离谱;实际上,它们的价值完全是虚拟的。第二,马克思讲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是把它作为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即实际上生产资料由谁来占有和支配,而不在于法律上的所有或者所谓“终极所有权”。要看到现实经济中的私有化往往披着法律上的最终归国家或社会(含集体)所有这种外衣,有人说国家只要掌握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就行了,这其实是鼓吹私有化。

  南京理工大学朱必祥教授赞同把法学范畴的所有权与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区分开来。认为我国的可耕地肯定要计算到生产资料里,但不是用价格计算,而应用面积计量。但是城市土地,不应计算在生产资料范围内。凡是不能在生产和再生产中增值价值的资产,以及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设施类资产,都不应作为生产资料资本价值来计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业生产资料的统计应以商品、资本来计算。不论农业、工业和商业,都可以从不同所有制经济产出的价值指标,来衡量它们各自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份额。这是一个判断的角度。也同意用就业人员之中来来判断的角度。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要害在于公有制在经营性资本中占多少。在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尤其要重视公有制的金融业资本,它是起主导作用的力量。

  常州理工大学李济广教授认为,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对的,现在学界的分歧是公、私经济之间的比重。不能把土地和公共设施这些固定资产当成是公有制生产资料。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是公有的,我认为,这需要具体分析。理论界还普遍认为,城市土地是国有的,但是我认为作为生产资料的国有土地成分现在不大。而且,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价值”不像一些论文所说的那么多。要相信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最后会体现出来,但是从现状看,这需要做出很多努力。怎样促进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体现出来,这应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的重点努力方向。

  陈承明教授对公共设施的固定资产是否生产资料,进一步提出,电网、铁路、公路等,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为公共消费服务。

  何干强教授对公有土地和作为公共设施的固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改革后本应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当然,不同地区集体统一经营的程度应从实际出发,可以有差别。但是,实际上许多地方淡化或几乎取消了集体统一经营。应当明确,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程度,主要体现集体统一经营的程度上。如果完全放弃了统一经营权,只搞分散的一家一户经营,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会向土地私有制蜕变。 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实现程度,也表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程度上。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但是,现实中由于放任房地产业上大量搞私有制,放任私商建房,完全实行住房私人所有,这样在私人掌握土地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长达几十年(如70年)之间,本该国家通过运用程度不同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取得的相应级差地租,就落到了私商手中。而经济利益得不到应用的实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得不到应有的实现。至于国有的固定资产,要分清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的固定资本,应当是生产性的,即生产资料。学校、医院、军队的非生产性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属国家,但不属于生产资料范畴。应当认识到,第二、三次产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比重,对全社会是否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起决定性作用,因为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规律所决定,工商领域的生产方式比农业领域先进。同时,工商经济领域的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了国有土地和社会公共设施的所有制性质。要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实行土地国有化(列宁早就指出过),但是这些国家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属于金融垄断资产阶级掌握,原因在于,这些阶级在工商领域占统治地位。这决定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代表金融垄断资产阶级利益,从而具有金融垄断资产阶级性质。因此,不能说笼统地说,国有化的土地就一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

  经济纵横杂志社杜磊编辑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比重计算上,区分土地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确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现实中的一个悖论在于,如果对此不加以区分,那么资本主义国家只要宣布土地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国有,再证明土地和固定资产的国有规模占全社会的比重超过一半,便都可以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了。此外,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之间的比较,学界已有明确观点,即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能单纯从企业经济效益来考察,还要考虑其内部分配的公平性和承担必要社会及宏观调控责任的社会性等特征。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差别,才能对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重要性有科学的认识,更好地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的共同发展。

  以上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者的争议,有助于推进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判断标准认识的深化,相信会促进经济学界更深入的研讨。

  201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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