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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应当如何理解“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列之声 整理 · 2016-12-04 · 来源:马列之声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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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产阶级革命真正危害大的,或许还不是赤裸裸的资产阶级立场——因为这很好辨别,“低级黑”糊弄不了人;而打着马克思旗号披着社会主义皮出现的修正主义,这种“高级黑”以篡改、阉割和捏造为能事,制造马克思主义内部的对立和混乱,可谓用心毒也。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争论,便是其中一例。

  【原编者按】对无产阶级革命真正危害大的,或许还不是赤裸裸的资产阶级立场——因为这很好辨别,“低级黑”糊弄不了人;而打着马克思旗号披着社会主义皮出现的修正主义,这种“高级黑”以篡改、阉割和捏造为能事,制造马克思主义内部的对立和混乱,可谓用心毒也。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争论,便是其中一例。长期以来,一些人总是试图歪曲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经典论断,靠断章取义、满嘴放炮借用“个人所有制”说事,试图证明个人所有(其实是私有制)才是共产主义的基础,膜拜股份制,为形形色色民主社会主义招魂。本帖集结一些相关资料,以正视听。

  首先,两段神论镇楼:  

  No.1  著名党史造谣学刊物《xx春秋》的谢韬 , 辛子陵在《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中说道:

  “马克思设想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道路分为两步:第一步,把原属于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等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由政府控制起来;第二步,政府要寻找一定的形式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名为公有制、国有制、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一较真,一落实,实际上脱化成一种‘官有制’。把本该回归社会的财富抓在政府手里,由政府控制全部资源,政府包办所有企业,政府成为高度垄断的总资本家,全国人民都成为政府的打工仔。”

  “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

  诸如此类,意淫无极限。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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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科陆吉明宣称:大生产必然发展到小生产。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不是“社会化的大生产”,而是个人的分散小生产。大工业、大农业同过去的生产力一样,同任何事物一样,既有积极因素,又包含有消极因素;既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又有一个消亡的过程,是不可能永存的。大工业、大农业本身所包含的消极因素,在它发展过程中将会从次要地位转化为主要地位,此时大工业、大农业必将被一种小而分散的新的生产力所取代。……诸如此类,深得民社真传。

  问题的缘起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阐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替代的趋势以及未来社会所有制的特点。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在这段话里,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仍然存在个人所有制,但它不同于以前的、生产资料归劳动者私人所有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建立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这个论述在当时就遭到杜林的攻击。他辱骂马克思主张“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是“混混沌沌的杂种”。恩格斯运用唯物辩证法,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多方阐述了否定之否定的客观发展规律,还击了这种污蔑,指出:“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恩格斯的解释完全符合马克思设想的本意,得到马克思的首肯,无论在辩证逻辑或形式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在很长时期被国内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所接受。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出于对改革方向的不同主张,对马克思那段论述作了多达几十种的不同解释,在我国引发了如何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争论,把马克思本来已经表达得很清楚、很容易理解的话,搅成混乱不堪的所谓经济学的“哥德巴赫猜想”。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意见分歧是从质疑恩格斯的解释开始的,要澄清认识就得从这个源头开始。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第一含义: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

  先从理论上看。马克思这句话的中心是“在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设想是同他关于生产关系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一脉相承的。

  他对未来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些论述应该有助于了解各个领域的所有制关系(而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毫不相干”)。马克思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对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的要点所作的概括描述,即劳动者自主结合组成联合体,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共同占有和使用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共同占有协作劳动创造出的产品。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的持续,生产资料还要由社会共同占有和使用,不能分给劳动者个人,归个人所有,但是属于生活消费的产品则要分配给个人,由个人占有和使用。

  从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理论看,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就不可能是生产资料,而只能是经过分配的消费资料。这样理解,既可消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逻辑矛盾,也可回答为什么马克思讲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还要提出个人对生活资料的所有。从马克思主义其他著作的论述看,也可证明这种理解的正确性。如《共产党宣言》就讲到,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后:“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显然是指生活资料的所有。马克思在稍后发表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在“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社会里,“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也指出,在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必然让位于同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的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

  总之,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分析,个人财产或“个人所有制”的客体是消费资料。

  再看看《资本论》的遣词用词。在德文版,接着Es ist Negation der Negation(否定之否定)后面的话是:“Diese stellt(建立)nicht(不)das Privateigentum wieder her(重新),wohl aber das individuelle Eigentum auf Grundlage der Errungenschaft der kapitalistischen Ara:der Kooperation und des Gemeinbestizes der Erde und der durch die Arbeit selbst produzierten Produktionsmittel.”在这里,前一个Eigentum是同大写的Privat(私有)连在一起的,明显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因为它才有重新建立(stellt wieder her)以及私有或公有的差别(如果是生活消费品,就天然地归个人所有而不能公有了);后一个Eigentum则是同individuelle分开的,强调的是“个人的”,与前一个Eigentum用法不同,而且没有“重新建立”的字眼,不一定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有的专家建议将它翻译为财产,不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得出更加准确的结论,不妨仔细分析一下马克思亲阅过的《资本论》英文版。马克思的话在英文版是:“This does not re-establish private property for the producer,but give him property based on the acquisitions of the capitalist era:i.e.,on co-ope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 in commmon of the land and of the means of production.”这个表述有两点值得重视:其一,那段话里的individual property(“个人所有制”或个人财产)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由共同体give(分给)个人的,由于生产资料还得由共同体重新投入生产,不能分给个人,能分给个人的当然只能是消费资料了。其二,话中的re-establish只用过一次,是针对private property讲的(即“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后面针对个人财产的东西是give(分给),根本没有重新建立(re-establish)的意思,亦即,不存在中文版所谓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提法。恩格斯在德文修订版中,把那段话中缺少动词的地方加上“给予”或“分配”,与英文版的措辞正好相同,说明英文版用give标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个人财产的关系,不是没有根据,而是更加恰切的。可见,如果根据这两个版本的表述,“个人所有制”是指生活资料的判断就毋庸置疑了。

  第二含义:公有制之上的“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而不是私有制意义上的个人所有

  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孤立的、单个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一是“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前者属于私有制,后者则属于公有制。两种所有制的主体,从而所有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未来社会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体,不是作为私有者的孤立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即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整体的个人。

  所谓个人所有制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是劳动和所有的统一,同时,它还是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这一规定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诞生以前,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以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则与个人所有制的这一规定相反,其本质在于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也即使劳动与所有相分离。因此,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将被资本主义所分离的劳动和所有重新结合起来,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劳动和所有的统一”的恢复。

  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差别,首先在于所有者根本不同,即生产资料不归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所有,而属于全社会的劳动人民,因而它彻底改变了劳动者被奴役、被剥削的状况,确立了劳动者在生产、流通和分配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满足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劳动者日益全面的发展。此外,在其他方面还具有一系列重要的特点。

  从所有权的结构和存在形式看,其特点:

  一是所有权构成的直接社会性,即它将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改变为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必然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时指出:“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二是权利享有的平等性,全体劳动人民在归属权上都处于同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个人可以在生产资料的归属上多占一份或取得特殊的权力,并借此为个人牟取私利。

  三是产权结构的统一性,全体劳动人民组成一个整体,成为全民所有制资产的共同所有者,它的财产是联合体整体所有的,是全体人民的“集体财产”或“公共财产”。它虽然是人人有份,却不是分散地归单独的个人,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而不是单个人所有。

  四是产权存在形式的集中性和不可分性。虽然全民所有制中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一份平等的权利,但社会不把每人应得的权利分解给个人,不搞财产权利的分散化或是“量化”到个人,也就是《共产党宣言》所说的“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个人不能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别人,任何社会集团或个人都不得瓜分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并将其据为己有。再从所有权的行使方式看,全社会所有制的财产根据整体的意志和整体的利益,由整体的代表行使产权权能,获取产权利益,然后根据一定的方式和原则使个人公平地分享共同获得的利益。《德意志意识形态》写道:“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受全部个人支配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途径受一个个人支配。”《共产主义原理》指出:“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这就是所有权行使方式的整体性。任何社会集面或个人不得违背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独自行使所有权,否则就是对共同产权的侵犯或破坏。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公有制虽然是由劳动者个人组成的,但劳动者能够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及他们的发展只能依赖于联合起来的整体,联合和组织是单个劳动者改变其弱势地位并获得发展的根本条件,能够将公有制与非公有的其他所有制区别开的就是劳动者的联合。

  因此,在公有制中劳动者不是一个个像散沙一样地凑合在一起,而是一个高度联合的整体,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有机体。在公有制内部整体与个人的关系中,上述的共同性、整体性、集中性、统一性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们决定和反映了公有制的本质属性,维护和促进公有制的发展。

  写于1875年4月底至5月7日的《哥达纲领批判》,是马克思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尤其是其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最为成熟的探讨性著作。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实际上进一步说明了他在《资本论》第1卷中关于共产主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而且证明了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通过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实现的一种不同于私有制的崭新的所有制形式,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取代劳动者个体劳动私有制基础上通过工人阶级共产主义革命实现的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再否定,是马克思自1847年写作《哲学的贫困》之后所一贯坚持的思想。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幻想以人人所有的劳动者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来取代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在私有制的限度内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和平改造,这不仅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而且是拉历史倒车的巨大历史倒退。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继续批判了这种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假社会主义,再次重申了共产党人消灭私有制的根本理论主张。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再次重申,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个人无权交换自己的产品;因而他们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物的属性,个人的劳动不需经过迂回曲折的商品交换过程才得到表现,而是直接作为他们合作劳动的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和表现,所以他作为个人所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只有他自己的劳动,除此之外谁都不能为社会和集体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劳动者除了通过自己的劳动为集体和社会创造劳动成果从而根据个人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份额(在社会作了相应的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得与此相应的一份个人消费资料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

  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小生产吗?

  未来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分散的小生产。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指出了历史上的小生产,即个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局限性,以及它将被资本主义所有制所取代的必然性,即“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大工业诞生以后,个别的、分散的、弱小的、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所有制,已经变成了普遍的、集中的、规模庞大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这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对这一成就的批判继承,就是使“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就这样,从个人所有出发,在这里马克思又提出了一个未来社会还是社会所有制的命题。

  但是,这一社会所有制并不是人们过去所理解的那种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个人所有也可以翻译成“每个个人的所有”,它本身就包含着集合起来的众多个人的所有的含义。而这些个人结合起来,组成“自由人的联合体”,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所有。因此,社会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将每个个人的所有集合起来的所有制形式,而不是那种所有权属于某个共同体的共同所有(公有制)。在这种社会所有制中,个人所有是根本,如果有什么共同所有的话,那它也只能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而且,这种共同占有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每个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实际上,从出现“社会所有制”这段话的前后文来看,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社会所有可能只是为了说明未来社会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生产经营”方式,而并非是为了强调未来社会是一种国家所有制、公有制。总之,我们只有这样来解释共同占有、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的关系,马克思的那句名言,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变得更容易为人所理解和接受。

  从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中,我们究竟该学到什么?

  “否定之否定”后形成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它虽是个人所有的,但不属于任何单独的个别的人,不是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个人所有是建立在联合的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只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全体的个人,所有者和劳动者是合一的、同一的。这就要求:

  第一,全社会公有制是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劳动者,排除了任何人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剥削的条件,而不是混同于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甚至歪曲为“俾斯麦”式的政府所有制或官僚所有制。

  第二,全社会公有制的归属权主体遍及全体劳动人民,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是公有制主人的一分子,公共的整体的利益与每个劳动者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者个人不仅是共同所有者的一分子,还应拥有公有制的其他权利,应该有权参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做到这一点,劳动者个人才是真正的所有者,才可能在生产中既有劳动者的身份又有所有者的身份,新的社会生产才谈得上是自由的平等的协作。

  第三,联合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使劳动者个人重新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条件,也是区别劳动者个人私有与劳动者共同公有的关键,为此,必须努力维护所有制的联合性质。只有这样,公有制才名副其实,才具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过去很长时期,我国的公有经济没有处理好整体和个人的关系,往往过分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人。虽然在理念上也提出要尊重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作用,提倡劳动者参加管理,但实际上却偏向于讲个人作为劳动者对社会和集体要多作贡献,很少提到要确立和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即使提到,也主要指每个人享有的公共权利),更没有从产权的层面确立劳动者个人在公有经济中的权力和利益。在改革过程中人们经常讲要解决公有经济“产权虚置”的问题,其重心也仅仅停留在公共所有权(实指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归属权)的落实,如归属权主体或代理人的明晰化等等,忽略了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确立。于是,在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劳动者除了按照共同所有者的身份获得集体的权利并共同享有协作劳动创造的成果以外,作为个人,缺少明确规定的实际参与占有和支配的权力和机会以及了解生产和分配实际状况的权利和监督的权利,很难充分表达个人的要求和愿望。领导人可以轻易地以共同意志、共同利益代表的身份发号施令,甚至凌驾于普通劳动者之上。结果,主人翁思想容易只挂在口头上,难以真正在劳动者的头脑和行动中体现出来。这些都会削弱劳动者对公有制的认同感,导致一系列的矛盾和弊病,妨碍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所以,应当把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充分实现作为衡量公有制是否完善和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明确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成员的各种权利,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只有劳动者的个人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才能证明他们在公有制中是真正的主人,劳动者才同时具有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身份,才能充分发挥其热忱和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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