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所有制问题
——《资本论》中国化与中国化《资本论》关系域内的讨论
此文载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5-18页
作者简介:许光伟(1971-),男,安徽滁州人,江西财经大学研究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学,目前主要从事《资本论》与中国经济学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5YJA790073)
特别交代:从方法论角度看,本文是《<道德经>与<资本论>关系简说——论中国经济学的思维和语言》(刊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的一个研究深化和工作继续。
摘 要:《资本论》研究在当前面临“新境域”:一方面需要“中国化”,另一方面还需要本根的和本土化的“中国资本论”,实现原创式理论创新。这一语境是唯物史观发生学意蕴的,意味着只能基于方法论研究层面对接史书研究和科学作品解读。研究主题定格在《资本论》中国化基础上的“中国经济学建构行动”意义域中。构建理论形态的中国政治经济学,内涵路径锁定了对象“所有制”,将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般历史思维形式,即作为生成规定与内容规定之统一。在此情势下,家有制-国有制成对范畴成为“私有制-公有制”分析链条的必要的补充,也成为中华所有制的基本工作逻辑形式。于是,辩证剖析家有制和国有制的所有制属性不再作为了逻辑事件和直接性定义事件,而必须首要作为“历史发展事件”。中华“事的科学”深化了人们对政治经济学批判学科的认知,并通过掌握更多的所有制历史知识,升华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新境界”——中国经济学的思维和语言。
关键词:《资本论》;中国化;所有制;家有制;国有制;中国经济学
一、问题意蕴:《资本论》的中国化与中国化的《资本论》
本文讨论“中华所有制”问题,从历史科学和实践科学的角度探讨“家有制”和“国有制”的内涵、路径和现实意义。首先对一种观点进行甄别。有人说,《资本论》原理的中国化与《资本论》的中国化显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前者是可能的,后者则无可能性,也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更不要奢谈“中国化的《资本论》”了,其不可能的原因似乎就在于《资本论》在说明所有制问题时,采用的是西欧的社会阶段发展形态史观,这与中国的史实不符(例如在中国历史上是没有典型的奴隶制社会的),归根结底,《资本论》架构不适合用来解释中国社会。这里面有一个如何正确看待“《资本论》原理”属性的问题。犹如王亚南先生指出的,“学习《资本论》需要有丰富的广泛的经济知识、历史基础知识以及文学和哲学知识……它不只是一部经济学的书、经济史的书、经济思想史的书,并且还是一部哲学的书、历史的书,列宁就曾说它是一部活的辩证法。”[1](P776)我们认为《资本论》不是纯逻辑学,亦不是一般意义的科学作品,它首先是以探索人类整史结构为宗旨的“一部特殊史书”。因此概要而言,“《资本论》作为‘史书’,立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彰显‘事的科学’规定性。”同时需要指出,“这一研究为以‘开放的历史’为导向的多学科对话提供可能,驱使我们必然依据民族历史之内涵和‘史书意蕴’的研究方法,以具体化对象和研究对象规定性。”[2]以“史书”对接中华典籍及其史学著作和马克思《资本论》,使得《资本论》中国化与中国化《资本论》的统一关系在理解上获得了可能。
第一个问题指的是《资本论》的“如何来到中国”,以至于它在中国生根发芽和发育壮大,——这是思想史传播意蕴的,是“《资本论》在中国”意蕴之一。“《资本论》在中国”意蕴之二则指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发展的理论依据:揭示《资本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血脉联系,从历史的逻辑和史实两方面雄辩地说明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国现代化”,中国在确保社会主义力量占据优势地位的前提下,通过不断克服资本主义危机过程以逐步地克服“经济必然性”,生成具有历史开放性结构和生长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此可以说,中国道路乃是“《资本论》的伟大续篇”。①
第二个问题指向“中华资本论”的内在意蕴。所谓中华资本论,盖指中华有限资本主义之特殊社会存在与历史生长体制,换言之,就是需要梳理“中国资本范畴”的特殊成长路径,例如中华商品生产和中国民营经济。王亚南先生的《中国经济原论》把视界锁定在“一个由诸种特殊基本经济运动法则所确定了的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的中国社会”,试图由中华历史和《资本论》原理两方面的构成因素来阐发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理论,遂得到这样的批判性认识:“他们很直观的,把构成中国总经济形态的商品、价值、利润、工资、货币、资本等基本范畴,与他们从经济学教本中,从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中,所习得的同名目的诸基本概念,看为同一的东西,迨其所定立的方案在实行上遇到障碍,他们再回过头来叹说中国社会的技术条件不够,而迄未反省到他们的计划或立案,根本就未顾及中国社会以及中国社会的技术水准。过去是如此,现在亦然。”[3](P619-620)其实,我们的目光还可以进一步放大,于中华历史和世界历史的互动域整体思考这一问题,例如认识到:中学西渐带给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而西学东渐则带给中国千年变局和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我们需要考量这样的议题:“崭新的西方语汇融会在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中,产生出一个中国版本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而这个中国版本如果要寻找它的思想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易经》那里去。”[4](P77)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这样的洞见:《资本论》原理的中国化与《资本论》的中国化是矛盾体的两面。为什么这么说呢?一、《资本论》的中国化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与实践的一个集中性代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有效地解释了现实世界的危机与指导走出危机的可能;二、《资本论》的中国化是中国经济与改革实践的理论升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政治经济学”的内在诉求,因而不仅仅是一种范围上的界定,或者说是对于《资本论》的一种因地制宜的转化,就理论创新实质而言,是回归“原创”,要求重新检视和阐述已有理论,对原创性方法进行“民族寻根”。在此种工作意蕴上,用中国语言简明阐述马克思《资本论》及其中国化内涵逻辑——达成“《资本论》的中国化”,再通过双重运用中国思维传统和《资本论》理论本体及实践运用内涵——达成“本体论批判的中华资本论”与“认识论批判的中华资本论”互动交融的“中国化的《资本论》”理论发展新境界,对上述两者予以实践土壤中的规定结合和叠加,就是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整体运用与建构意义上的“中国经济学”。总之,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面,不能说成是两个彼此割裂的范畴,而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深一步而言,其突出了“阶级主体”和“研究主体”的统一性特质。因为,“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有自己的主权,要成为现代化富强的大国,中国必须有自己的政治经济学,中国政治经济学必须有自己的主题。这个主题不是依照苏联政治经济学的主题,更不是照搬美国政治经济学的主题,而是中国政治经济学主义的展开,是对中国现实经济矛盾系统的规定。”[5]
由于有了两个问题的讨论作为基础,《资本论》研究得以广大化,推广为新世纪条件下的“中国政治经济学”建构行动,概言之,其不独为政治经济学的“在中国”,抑或经济学分支意蕴的中国理论运用,或任何现代西方理论流派的“在中国”,其工作宗旨是清晰说明经济学方法论,尤其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凸显整史路径的研究与批判。导致我们从中国化《资本论》的“新原理”出发,就有可能系统思考这些问题:1.《资本论》为什么要中国化?2.《资本论》为什么可以中国化?3.《资本论》如何中国化?中国工作本位性从中得以彰显。对上述问题的总结如下:马克思《资本论》致力于“商品批判——资本批判”的史的结构梳理,又以“财产关系批判”为中介,整理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一分为三”(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结构,以之为依托,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6]在此之外,中华体系中客观存有“产品批判——联合劳动批判”的史的结构,它和上者在历史排斥运动中相互依存。显然,这是从“《资本论》的艺术高度:社会客观批判”学科属性上看待的,即认识到:“《资本论》既是理论著作,也是具有辩证叙述要求的一部史书,归根结底,是‘书写历史’的社会客观批判的工作体系。”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认识到,“人类迄今为止的经济形态包括产品社会和商品社会两种构造:一者遵循‘产品批判→劳动批判’路径,一者遵循‘商品批判→资本批判’路径;一者是立足人的身份本位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一者则是立足劳动本位的对‘物的世界’的构建与超越。”[7]因为中国政治经济学的主体是“现代劳动者”,我们又可以把“劳动批判”强调为“联合劳动批判”,以突出“身份关系批判”的历史中介性和对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内在指向性。从后一意义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一样古老,如此,方能坚持历史视角的“劳动者主体”,也使我们突出认识到,“集权官僚制和小农经济曾使中国在农业文明时代领先于世”,但为什么在现代文明中“却阻滞了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演进。”[5]“人的身份”的批判运动联合了产品经济形态的诸范畴,创造性地说明家有制、国有制的成对范畴何以成为“私有制-公有制”分析链条上的必要的补充,乃至可以是中华所有制体系的基本工作逻辑形式(关于这一点,下文将要详细论证)。从而唯有如此,方能突出地说明“中国资本”工作历史现象之异常复杂性和具有特殊性质:既具有高的历史发展水准,同时,又内在地缺乏体系特征和发展动力。如就如何“书写历史”而论,中国知识分子难以避免地集体陷入一种尴尬境域:“中国的史学家从西方资本主义的论述中引进了不适用的概念来书写自己的历史,此举既非西方殖民主义的单纯产物,也非中国人思想上无安全感的佐证;而是他们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边陲知识分子之经验的结果。”以至于需要指明这一点:“资本主义在中国历史理论中所占的地位,只是中国与资本主义间多重样貌关系中的一小面相而已,而且与其说是它揭示了中国与资本主义之间广泛的真实互动,毋宁说它反映了中国暴露在资本主义下所产生的思想上的影响。”[8](P133)
归根结底,中国知识分子要走出尴尬境地,正确书写自己的近现代历史,要在把书写人类整史的任务摆放在首位,后者的工作条件又以书写“中华民族整史”的任务居先。如此方能深切认识到,“政治经济学不过就是对不同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进行研究。从而根据马克思的阐述,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定历史发展形态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并且顺推下去,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言,按照马克思的说话方式,则是社会主义生产运动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合作交往关系。”[7]这样也才促使我们深刻理解:中国历史资本前进乏力;而在当下,有效利用国际和国内资本乃是摆在中国现实经济发展面前的一个迫切性任务。“因此,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资本的动力作用,保持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我们必须从《资本论》中寻求智慧,更好地认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9](P12)整体看,这是“资本批判”历史辩证法域内的一个工作要求。
二、论题的内涵深意:所有制历史结构——产品所有制和商品所有制
关于《资本论》是何国属性的问题——德国的抑或英国的,诸如此类——是离开史学家的妄谈。所以,我们必须暂时撇开那些逻辑学家的任务,而把考察重点放到《资本论》工作逻辑实质性指向之上。毫不夸张地说,《资本论》是伟大的全景式史书。这部史书不一般的地方即在于锁定“所有制”的历史规定。为什么要提出这个概念?盖因原始共同体与其说是“无所有制”的人类组织,毋宁说成处于所有制的生成阶段。为此,《资本论》着重梳理的历史逻辑关系是“共同体形成——所有制发展——共同体重建”的发展架构。简明起见,我们区分自然物品、原始产品、产品和商品这一组历史概念。使用价值(有用物品或供人使用的属性)把这一组概念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将第一者和后三者区别开来的是“劳动产物”的概念内涵,即原始产品显然是原始共同体劳动的产物,产品和商品则应当看成是与“共同体劳动”相对立,分别按照不同道路发展起来的劳动产物形式。其中,产品是特殊身份关系下的劳动产物,相对而言,商品是一定历史财产关系下的劳动产物(经由交换关系而实现)。狭义上的“所有制”,指的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运动构造的统一。这里所衍生的结论:产品经济形态和商品经济形态得以划开的一个标准就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彼此对立和发展上的分野。
有了这些分析性准备,我们来进一步剖析原始共同体的解体过程。现在的问题是:原始共同体在最初的规定中天然含有“商品关系”构造因素或成分吗?如果没有,那么产品关系呢?答案是不可能有和同样不可能有。原始共同体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浑然一体的,即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统一关系。这就把问题推向对“经济形态(社会)”的思考之上。按照“事”和“过程推理”的理路,我们还原《资本论》之逻辑,简括资本之行动规定,即:生产行动→再生产行动(第一卷);再生产行动→流通行动(第二卷);流通行动→社会生活行动(第三卷);社会生活行动→经济认识行动(第四卷)。[10]这个资本行动需要“前史”与之衔接,推演出历史行程:经济形态社会的基本形成→简单的流通行动(交换)产生→生产和再生产相互接续的社会行动。也就可以推定:与商品经济形态“相生相克”之产品经济形态始终定位在生产和再生产“行动”之上。两相对照:一为社会的连续的再生产趋向,一为局部的断续的再生产趋向;一者以外部分工条件为设施基础,一者以内部分工为条件和自然前提。尽管存在这些不同,但是它们均以共同体的存在性为依归:无论在以自由市民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制当中还是在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当中,“在这两种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这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在这两种形式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11](P465-466)这说明共同体的解体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解体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产品经济形态和商品经济形态作为共生演化物的规定被提出来的漫长历史分化发展过程。同时,这是人类社会最初的类生产的经济形式:有意识地组织再生产行动,而导致真正意义的“社会”的诞生。产品经济形态孕育经济必然性规定的潜在形式,商品经济形态直接显露了经济必然性的规定,这些是所有制问题存在性的历史发展根据。
产品所有制是第一个工作术语。作为“类生产”形式,原始共同体只是经常形态的直接生产规定,——相比之下,再生产规定在这里仅仅是偶然的经济形式,就实质而言,它把自然形成的关系当作“社会关系”。这种原始共和形态不可能把自然物品同时看成可分割的乃至明晰可辨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或至少说,这里不存在有它们的运动。从另一角度说,“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最初发展阶段是蒙昧的、素朴的,“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1](P466)因此,毋宁说共同体本身乃是人类社会的形成之初。经济形态的形成以生产力系统的自然构造为条件,又进一步巩固了社会的生成运动……,如此反复进行,总体看,这是人类社会形成的标志。商品关系显然不是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和形成标志。因为交换仅仅是在共同体之间得以开展的。“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12](P107)
在经济形态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作用频繁化、互动化,并且以系统层级的结构形态进行,自此,“社会”第一次有了范围上的实在意义,开始作为时空结合体的发展形式,又必然以产品经济形态和商品经济形态的相生相克的互系作用作为基础。例如说,“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这种财产大部分是在小公社范围内通过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因此,这种公社完全能够自给自足,而且在自身中包含着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一切条件。”[11](P467)
与商品所有者规定了商品关系——商品被视为关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因素的构造统一体——相对应,产品所有制规定了产品关系,把产品视为使用价值与特定身份关系的结合和统一,把“使用价值”(有用物的规定)和“人的身份”(劳动者的身份)作为产品的二重构造因素。即既然人类最初的类生产的经济形态是经常态的再生产规定,那么,其萌芽态的规定性只能归结为“产品经济形态”。产品经济形态I可说成是以相对成熟类型的直接生产启动“极其简单的社会再生产”的类生产规定,即产品经济形态的初级发展形态。亦即是说,“初级商品社会的发展表明了直接产品和劳动产品(或价值本身)依然是它的两个中心内容,在发生史上它并未脱离产品社会,实存的规定是产品共同体发育。据此,也就可以把初始发展的经济社会在形态上认作‘初级形态社会’。初级形态内,商品和产品相互依存,主导位置仍然由产品社会本身据有。”[13](P335)
在这里,作为“新术语”的家有制需要立即被引入,因为,上述的母子推演关系符合史实。这促成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把“婚姻家庭的产生”作为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它和私有制共同促成了“暴力国家”的起源,同时,婚姻家庭的历史产生又意味着“共有社会”变成了“私有社会”,而后者就是私有制的直接起源。恩格斯确认:“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摩尔根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主要特点上发现和恢复了我们成文历史的这种史前的基础。”[14](P3-4)就东方社会而言,马克思则指出,“部落体内部的共同性还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表现为各个家长彼此间的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里,与这些乡村并存,真正的城市只是在特别适宜于对外贸易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或者只是在国家首脑及其地方总督把自己的收入(剩余产品)同劳动相交换,把收入作为劳动基金来花费的地方才形成起来。”此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共同的条件……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凌驾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11](P468)
在中国,家同家庭两个概念向来“和而不同”。并且在这里,我们还要指出:家,作为古代中国逐渐形成和定格化了的一个经济社会的基本单位——“农村共同体”和“城市共同体”,其范畴语义和工作内涵已远超“婚姻家庭”。据之,“我们需要一个广义和总体的‘家’概念。”此术语需要能够综合考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这三重向度的社会关系,“而‘家’则可以广泛地指代类似于家庭生产与组织方式的一切社会单位与经济组织。”更进一步看,“家有制代表了原始共同体的并非彻底解体的另一种发展类型,即通过自我分化和不断重组的过程而在历史中形成的有序更新和缓慢进化的连续性文明的转型形态。”当其这样说,是全面看待了上述三种类型关系在中国的结合体式。所以,“新术语”之新在于凸显“家”和“所有制”的中华结合性,“蕴涵家国治理模式的‘中华所有制’,本质上是‘准财产关系的所有制类型’,并且,这一点自然就意味着主体关系的‘非独立性’。”从另外的角度看,家有制即代表了公有制和私有制历史转换关系的潜在态的中华发展:因为,“中国二字的本义即‘家’。由经济形态所酝酿的中华所有制(主导形态)是中华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家有制’和‘国有制’。很显然,这个‘国’是‘家’的最高发展形态。”[2]
根据以上的阐述,所有制显然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绕不过去的一个核心的分析性规定,因此,所有制理论的中国化——直至确立中华所有制理论,乃是建立总体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第一步工作。全部要义就在于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15](P18)正如财产关系构成了商品生产关系的“定义域”[6],作为内置在客观生产关系中的工作逻辑和发展规定,所有制毋宁说就是“生产关系一般”意义的经济形态,乃至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思维形式”。其锁定了生成规定与内容规定之统一。
最后我们来看经典作家初步总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当中的重要论述:(1)“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所以,“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2)“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3)“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4)“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但是,“这种所有制像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一种共同体为基础的。”(5)“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16](P68-71)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以前有别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一个历史鸟瞰。其理论目的在于克服费尔巴哈抽象地、非历史地考察人,而贯彻“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德意志意识形态》由此开创了一门崭新内涵的历史学科——所有制记述、分类比较与民族综合的科学。
三、家有制:中华所有制的肇始及对商品私有制兼容性质的分析
从构建中国政治经济学的需要出发,有学者恰当地指出:“从横向角度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东方社会与西方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重大差别而把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大体划分为两种社会生产方式,即以奴隶制、封建制与资本主义等三大奴役形式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生产方式,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代表的东方社会生产方式。因此,从空间的地域定位来说,中国是一个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大国,这就决定了中国政治经济学必然是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历史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从时间上的历史地位来说,中国历史悠久、经历不同历史阶段且始终是一个前现代的亚细亚国家,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学必然是研究如何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基础上实现现代化转型的政治经济学。”[17]
因此,马克思原理的核心是什么?在中华体系中各种概念、理论、范畴之间的衔接是否无缝可击?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反复深入思考的。如果说“原理无法中国化”,但是中国可以“创造原理”,产生中国化的原理。这些工作规定显然是为了突出“国史”、“天下史”、“世界史”的学科研究意义上的统一性。[2]为了使抽象问题历史现实化,这里我们设定产品所有制即代表着内在的财产关系(人的身份关系)之发展,代表“人的占有(关系)”和“物的占有(关系)”之统一维度;相反,商品所有制表征外在的财产关系——物的异己力量(商品拜物教关系)——之发展,代表了人的占有和对物的占有关系相互对立之分离的维度。显然,前者是人的关系本身和社会权力的统一,——这里,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没有相互分立;但后者是通过“物的形式才取得和证明自己的社会权力”,或者说“每个个人以物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这样,如果站在资产阶级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历史发生的立场上,就需要对商品替换产品的历史过程进行全景式描绘,所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11](P107-108)这就是“《资本论》首篇三章工作内容的真实话语”,“反映的是实际的历史发展。”[10]
简言之,根据以上阐述,从生产能力累积与发展的系统意义上看,关系与能力的结合体式之历史线性替换关系是客观存有的,但从东方的历史实际看,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的并存乃是中华最初经济形态的一个特质。由此可以理解了:“孕育中国封建制的胎盘,不是奴隶制,而是原始的氏族共同体。”[1](P1245)“换言之,即我们所发现的累进的历史序列或历史阶段,并不是由任何一个民族发展史单独提供出了一个完整的标本,而是由特定诸国家诸民族之历史而独立化而抽象化的一般的公式。”[1](P1251)现在,我们尝试把依赖关系和独立关系合并,统一的考察范畴是“生产关系-交往关系”。依据是: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在构造上要突出对于“行动图型”的生产,从中取出行动化的认识构图,“因为,它抵御并消除了科斯和哈贝马斯来自不同路线(分别是经济学和哲学)的对于生产关系研究的刻意忽略,通过研究具象出‘实践态的历史唯物主义’。”[6]
这样我们判定:第一形式是强制合作型交往关系,相对而言,第二形式是自由型非合作交往关系;第一形式的逻辑作用链条是“强制-平等(强制下的内部平等关系)-强制”,相反,第二形式的逻辑作用链条则是“平等-强制(真实的社会不平等关系)-平等”。换言之,第一形式是以“劳动自由”掩盖了真实的强制关系,第二形式则是以“非强制”(即“身份自由”)掩盖了真实不平等关系,实质状态是“劳动不自由”。因而在第一形式下,产品所有制居于绝对主导的社会地位,使得商品所有制处于零星状态和社会孤立;在第二形式及其发展形态下,地位关系被颠倒过来:围绕商品生产的所有制形态居主导,与之相反,产品所有制形式反倒像可有可无的“一个社会助手”,是一个“羁绊石”。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够说“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并且,“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1](P107-108)
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分别有延伸的发展形态。例如,第二形式及其延伸的发展形态乃构成《资本论》的直接分析对象和考察重点。但尽管如此,《资本论》也必须始终联系其他两个阶段进行阐述。如马克思补述的话语:“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进行私人交换,既同以个人之间的统治和从属关系(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为基础的分配相对立(不管这种统治和从属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交换只是附带进行的,或者大体说来,并未触及整个共同体的生活,不如说只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决没有征服全部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又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相对立。”请注意,马克思于此处强调:“这种联合不是任意的事情,它以物质和精神条件的发展为前提,这一点在这里就不进一步论述了。”[11](P108-109)
毫无疑问,所谓“第二个阶段”,也是不独立的。恩格斯确认:“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史的领域”,所以,“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18](P70)中国社会无疑大大拓展了此种规定性。问题的核心就聚焦在“家有制”上。通过探讨中国历史上从部落到氏族、家族、私有家庭、再到个人和国家的演变发展过程,鸟瞰“家天下”的二元发展格局及其演进,以此视角分析就能够内在把握与辨别中华所有关系的规律:所有制的“名”(名之初)、“可名”(名之成)、“非恒名”(名之变)。这其实做的依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
我们来系统整理马克思的工作思路。马克思阐述“小私有制社会”(作为经济形态之市民社会和组织)的理论构造是“一种社会要素模型”。亦即,“所谓‘一种社会要素’,指的是生产因与分配因同一的规定,生产同时亦是分配,‘我们的生产同样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13](P621)马克思以这个“理想典型”为工作出发点,盖因他的论述的着重点是历史替换关系。从而,为了突显“商品经济形态”的自组织演变规律,《资本论》的批判的起点就是商品。
依据“一种社会要素”,马克思提炼出抽象劳动概念,规定它是由社会角度看待的“一般人类劳动”。显然,这是表征“市民社会”生成性之规定。③“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基于劳动的所有权恰恰仅仅是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的所有权规律,在前资本主体或共同体那里,正好相反,是不基于劳动的所有,是基于所有的劳动。”因此针对“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即基于劳动的所有),“并不是‘马克思不变的世界史认识’,而恰恰是市民社会的特殊规律,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形式和意识形态。”[19]
抽象劳动作为“类劳动”,是市民身份下的社会劳动,所谓“市民身份”,即市民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一,因而成为了特殊类型的劳动财产。④这种特殊理论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集中体现为《资本论》首篇“商品章的逻辑”。[20]因而如果将原始共同体和市民社会连通起来看,那么,直接通向第二阶段的“第一个阶段”,对应的是共同体之瓦解历史阶段,或者说,“第二大形式”本身即共同体的不断分化、瓦解和最后崩溃过程,这样才有《资本论》“重建个人所有制”之结论。“整个来说,哪里出现了资本家和工人,哪里的行会制度、师傅和帮工就消失了。”“不言而喻,——而且在更详细考察这里所谈到的历史时代时,就可以看到,——以前的生产方式以及劳动者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的以前方式的解体时期,无疑同时就是这样一个时期,这时一方面货币财富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广度,另一方面,由于有加速这种解体的同一环境,货币财富迅速地增长和扩大起来。”[11](P500-501)可见,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方法论和史学构造的双重统一的论述:就前者而言,其突出了市民批判主体的历史一贯性,说到底,这是“社会客观批判”意蕴的;[7]就后者而言,它要求对商品生产方式的整史构造予以全面梳理,以支持从实践中贯彻“普遍的公有制”。[21]
与价值规律的突变的发生和历史扬弃关系的发展相对的是“家社会”形态之发展。由于家社会形态同样把社会生产条件固定为相对同质的“一种社会要素”,在允许出现抽象劳动的条件下,同时就严格限制了自身的历史发展。这样在共同体和“第二个阶段”之间,我们找到了新的连通渠道:共同体的“未解体状态”及其发展。它意味着:“第一个阶段”考察的问题应当是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的总体发生,以及相应地,为什么是“第一形式”具有绝对历史地位的问题。它锁定:完整经济形态的考察要求乃是历史并存关系与历史替换关系并重。不仅第一形式与共同体“解体状态”和“未解体状态”的发展一同构筑了“第一个阶段”,而且“第二个阶段”本身也可能包含有“未解体状态”的进一步发展或历史转型的形式。“家”(身份本位或者说“家本位”)作为和“市民”(财产本位或者说“个人本位”)相对的规定性,历史内涵就在于承接“共同体的未解体状态”。并且,未解体型和解体型社会关系的发展,也是历史状态依存的。马克思举例说,“货币财富本身同时就是这种解体的动因之一,而这种解体又是货币财富转化为资本的条件。可是,仅仅有了货币财富,甚至它取得某种统治地位,还不足以使它转化为资本。否则,古代罗马、拜占庭等等就会以自由劳动和资本而告终了,或者确切些说,从此就会开始新的历史了。在那里,旧的所有制关系的解体,也是与货币财富——商业等等——的发展相联系的。但是,这种解体事实上不是导致工业的发展,而是导致乡村对城市的统治。”[11](P501)
最终的追溯点仍然是共同体这一规定。人类的劳动过程文明规划由这一规定开始。从而汇总起来看,家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是把握经济形态社会历史发生的一个枢纽问题。而这又可以归结为产品所有制和商品所有制之历史发生及其关系问题。如此看来,马克思确认“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某种意义上是在探讨家有制的历史起源。从所有关系的属性看,原始共同体是非经济形态的“共有社会”。这里所说的“非经济形态”,指的是生产与分配的绝对同一性关系。因而,非经济形态是“经济形态”在发展上的根源,或者说,后者正是通过不断挣脱前者的规定,获得了历史的发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形态上的绝对的市民社会化,因为“家有制”同样是对非经济形态规定的否定。“家有制”获得发展的方式是强制合作下直接社会劳动的产生,这可以看作是对直接劳动力进行“家形式”的社会统治。⑤于是,实施此生产方式的整个社会系统看起来就像是一个统一有序的“家组织系统”。社会统治的基层单位是“家生产机构”或“家组织”,其投入和产出分别是直接占有生产条件的“准服役式的劳动力”和“家产品”。这样,“家产品”和作为“商品”的社会产品是可以混杂的,并且,前者正是从后者那里获得了量的规定性,后者实际又是从前者规定性上予以起步,通过与之实现经济上的相对分立而进一步实现“产品变商品”之历史运动。⑥
可见,家有生产制度是强制协作生产关系的历史起步。从本质上看,它不属于共同体解体关系的发展,相反地从属于共同体——具有共同体之道之德。其界定“生产关系-依赖关系”的方式是把交往关系建立为“彼此依赖的”行动建构型的社会交往。通过此项意义,家有制的历史内涵得到充实并不断转化。因此从发展要义看,“经济形态”的家有制毋宁说是各种形式的共同体非解体状态类型社会的私人所有制基础的一个“关系原型”。其进一步的发展规定则可以说完就了“家本位”的总括形态。在这当中,尤其要提及“奴隶”“封建”所有制,必须要对它们和家有制的关系予以说明。奴隶主是从氏族、氏族联合体和部落、部落联盟的动态演化链条中脱颖而出的“极化型家长”。最初这种形式“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面对着奴隶不得不保存这种自然形成的联合方式。”后来,随着“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历史上第一次产生了一种“极化的家有制形式”。正是这种形式使得家有制——最早是氏族共有社会——最初定格于“私有制的性质”,因为通过这一性质,其自身能够获得历史充分的发展。所谓:氏族社会或共同体一旦实行“内部分家”,即产生和形成“私有社会”,但当其面临外来的强敌时,依然要结成直接的军事同盟或共同体。而这种形式的前身,则可以视为“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16](P69)
这同时表明,最初含义的“国家”乃是军事制国家。军事制国家是家有制起源发展时期的私有制最高形式,如上所述,其促成家有制的作为“家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家私有制的最高形式在限制“市民所有制”的同时,也严重限制自身发展,而和市民社会发育发展的内在要求相冲突。⑦历史解决办法是找到了军事国家这一有效的替代形式。在这个漫长的时空里,欧洲和中国分获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欧洲人由于农业生产方式远落后于中国,于公元5世纪方始实行教皇领导下的封建领主制度,它标志了“宗教国家”历史统治时期的开始。宗教制国家是对军事制国家的外在的扬弃:“各部落之间的联盟是相当松散的,相互争斗时有发生,为了争霸,那些有作为的领主率先在本部落实行变革,一是削弱内部贵族势力,强化集权;二是鼓励、支持商业,实行重商主义,增加财政和军事力量。这样,导致城市和市民社会的形成。”[22](P457)
与之相反,中华民族的先民们由于创造了极为发达和成熟的农业文明,使之可能对军事国家实施一种内在意义的“自我扬弃行动”。这就是中华政治国家的创立。⑧因此,它既促成了封建制的建立,也促成其不断转型、流变、转化,出现一轮轮的封建制度架构重设与国家统治秩序“再巩固”之历史发展奇观。于是历史上出现了这样的国家演进序列:军事国家-宗教国家,以及与之对峙的“军事国家-政治国家”。后者即是中华大地上的古代两千余年的封建地主、官僚及宗法之社会文明史缩影。以中华建制为核心内容的行政制度是历史发展一贯的“官僚制”,其组织架构和治理形态往往被西方人习惯地称为“东方专制主义”。但严格来说,此制度作为中华体系的很重要的实存关系应作为“中介范畴”看待,是中华家国身份治理的过程、中介、机制的一个对应,是实际发挥作用的东西。简言之,封建地主官僚制度和家私有制的巩固是内在相关的:如上指出,其制度属性一面使劳动自主性更为加强,直接提高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一面又促成“市民所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使市民社会的经济独立职能得到发展。以此看来,目前在我国学术界争议的领主制和地主制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把领主制度和地主制度用同一个封建社会形态来概括不能成立的讨论,按照我们的规定,就可以用“国家所有制”的发育状况与完善程度予以解决了。例如李根蟠指出,“讨论地主制经济的机制和作用,可以把地主制经济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地主自身的或自营的经济,可称之为‘地主经济’;二是地主经济与佃农的相结合的经济,可称之为‘地主制经济’;三是包括地主经济、农民经济和国家经济这三种相互依存的主要经济成分的经济体系,可称之为‘地主制经济体系’,或广义的地主制经济。我们把战国以后的封建经济称作地主制类型的经济,主要就是指地主制经济体系而言的。”另外,“地主土地所有制区别于领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民间土地买卖,二是庶民可以成为地主,三是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的分离,三者是不可分割的。”[23]这后一项内容实际就是建立“政治社会”的先行条件和基础。
此是一方面,另外从世界历史格局看,“军事国家-宗教国家”以及“军事国家-政治国家”的发展又是混成的。二者共同构成“前资本主义”史。⑨这一点进一步从商品生产的更大的历史复杂性中可以看出来。如较为公认的我国地主制经济的特点,归纳为如下几点:“一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二是在地主经济中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第三,除佃农外,还存在数量可观的自耕农,细小的分散化的个体自耕农和佃农构成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第四,这种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比领主制社会有较大发展’相联系。”[23]再如,“中国是一个有集权封建传统的国家。惟其如此,欧洲及其他各地的封建势力,大抵都分散在农村,而中国的封建势力者,历来差不多都是集中在都市。这事实,遂使中国都市具有三种有连带关系的性质:一是政治的,一是消费的,一是商业的;而其中点缀着若干官民手工制造业,在那种都市中,只是演着极其有限的副次作用。”[1](P1097)
以上说明: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具有了资本主义生产发展所需要的初步的物质条件和具备一些实质的社会因素,然而,“前资本主义”毕竟不能自动转化为资本主义社会。“要之,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24](P37)“如就中国来说,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虽也经历了奴隶、封建以及当前这样的变形资本阶段,但就中国都市对农村的关系而言,却不像是‘钟摆式’,而是‘一面倒的’,即无论在这当中的哪一社会阶段,仿佛都是在对农村行使着剥削与支配。我们的王权,我们的官僚政治形态,我们的专制主义,似乎当许多现代国家还在经历着封建前一社会阶段的都市对农村的支配关系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在开始着封建后一社会阶段的都市对农村的支配关系。于是,从一个观点去看,我们是没有历史发展的‘空间的国家’。而从另一个观点去看,我们是一开始就发达得很够高度的国家。”[1](P1096)在近世社会的历史时代中,相比之下,中华则显示出完全不同的社会发展状况与轨迹来。⑩另外一方面,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是和欧洲低劣水准的农业生产方式内在相关的,并且总起来说,欧洲的历史实际是:农业的落后致使家私有制不能获得充分的发展。⑾与之不同,中国古代社会是使家有制获得巨大发展之历史空间,并使得“政治国家”成为家私有制的最高政治形态和最终实现的现实形式。两相对照显示出中华家有制的完善来。这是中国古代文明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一直于世界民族之林昂然屹立,阔步走在始终保持领先地位的发展道路上的内部原因。
上述分析亦揭明历史上的中国决计不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缘由。并且,“到现在为止,我们已有理由,已有根据,把历史看作一个统一的、有规律的、异常多方面和矛盾性极复杂的过程。”[1](P1247)简短小结:对西方科学而言,中国是“一块科学的新的国土”(黑格尔语)。深度思考这个判断,是要我们察觉到:“把中国现在社会经济状态看为‘谜’,看为经济发达研究上之‘例外’的,并不限于西欧学者,即使我们生于此时此地的中国人,又何尝……不是把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事象,当作‘谜’来猜度呢?以中国人而不理解中国社会经济的实相,那在许多原因之中,至少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过去中国社会经济发达的事实,过于无知。”[1](P1235)例如“家”形式的经济占有主体和“国”形式的经济占有主体。“不但如此,作为中国社会长期停滞之内在原因的中国封建制对西欧封建制的诸般特质,更使一些不能明确把握历史法则之真髓的人,难免不因为误解中国的封建体制,更进而误解中国社会的全盘发展历程。”[1](P1258)因此以后者而论,是要认识到:“公经济差不多是在一切历史时代都有过的,但任一历史时代的公经济,与其他任一历史时代的公经济,差不多在内容、范围和性质上都不相同。我们处在多重过渡转型的大时代,很容易看到各种形态的公经济,而忘怀其历史基础,以为公经济的建树,全是技术问题,是人的问题,可以随意创建出自己理想的模样。”[1](P1263-1264)
本节集中讨论产品经济形态占有主体的过渡。过渡形式有两种:内部的过渡和外部的过渡;前者是过渡的实质和经济内容的转化,后者是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转化。相比前者——社会权利治理与运作结构的调整、转化——来说,后者是“历史的规定”。“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18](P189)此外,尽管前者(即家有制的内部转换机制得以全面社会推行)最终有赖于“社会主义国有制”(历史上开始出现的具有真正意义之社会公有制)的保驾护航,但后者本身是前一运动不断社会深入的产物,从而以前者的活动的始终存在性为条件、以之为出发点。鉴于此,我们需要优先讨论前者的规定性。
内部的过渡:家私有制向家公有制的历史过渡。其写就了经济形态的公有制历史萌发时期的所有制实践活动。过渡首先发生在产品经济形态领域内,既然如此,过渡本身是和私有制经济,尤其商品经济形态的经济活动全体相对立的。如果说过渡的迟滞可从“中国历史资本”的前进乏力相应资本主义在中国历史上的不能获得有效发展这一现象得到说明,那么资本主义的发展将大为加剧过渡进程,这同时也反过来说明了内部过渡的必然优先性。⑿过渡的目的是使得外在的财产关系向内在的财产关系社会回归,于是在这里,强制协作的生产关系为直接合作的劳动协作关系所历史更换。即,立足在产品经济域的扬弃行动,劳动者主体属性第一次被全面显露了,可见对商品经济形态(而且是整个的商品经济形态)来说,乃是内在的扬弃!可见,“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由此还可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16](P92)
同时借助马克思缔造的研究术语,我们亦可以说,“生产关系-依赖关系”体制与“生产关系-交换关系”体制在这里社会“合流”了,并且是在社会交往活动层面实现的互融,产生新型合作交往关系。从合作形态看,似乎依旧导源于“旧式分工”,然而内涵上已经大变,它是“非强制的合作”。“生产关系-直接依赖关系”的为它的历史过渡形态所置换:一方面取决于历史过渡的本体,取决于依赖关系本身能否具备发展转化的社会能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它的对立面,取决于对立面对它的社会瓦解作用,从而取决于交换关系能否得到较大的社会发展。所以,这个过渡的完成就是依赖关系(包括直接型依赖关系和间接型依赖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发展的合力作用结果,产物是“生产关系-合作交往关系”。
从完成了的过渡看,社会公有制成为了自我批判着的历史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种历史过渡中诞生,并由坚实的所有制实践活动所锁定。在中国,后者可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及其领导下的集体所有制及一切的合作制经济。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的内核成分即公有制和产品经济形态双重规定下的“国有制”。⒀其区别于一般意义的国家所有制的地方在于对“政治社会”的寻求与确立。如前所论,国家所有制产生于暴力机构和阶级对抗关系,又从军事制国家概念中衍生出来,在这当中有了两个变种:以欧洲历史国家为代表的“宗教国家制度”,以及与之对峙的中华社会的“政治国家制度”。但无论怎样不同,这些历史国家也都是阶级国家与行政国家的统一,其在一般性上抑制着“政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与之相反,现代国家谋求建立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历史确立锁定了阶级国家与政治社会的统一,也迫使自身在规定性上与“资产阶级国有制”原则地区分开来。资产阶级国家是阶级国家和公民社会的直接统一。如此一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在实质内容上和“资产阶级国有制”,它们相区别的规定亦就指向了所有制性质的分殊:一为公有制,一为私有制,它们分别锁定和主导的是不同的社会所有制经济。
由此,从完成了的过渡看,外部进行的过渡事实上是完成了“商品私有制”向“产品公有制”的过渡,即私有制的商品经济向公有制的产品经济的全面历史过渡的实现与完成过程。这是历史形态的“一次整体搬迁”。领导力量仍然是“社会主义国有制”。出发点是家有制及其拱卫自身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不断得到夯实和体系的不断得到自我完善。至于私有制自身的发展,以及资产阶级国家的发生发展等等活动,皆是内在其中的规定。因为如上所论,这实际上是一双向运动过程:作为奠定历史制度基础的国私有制→国公有制,以及与之呼应的扬弃运动:家私有制→家公有制。如此看,家有制向国有制之转化和跃迁,乃是整体化的历史制度变迁运动,是私有制向公有制的由内而外的全方位的历史过渡活动。其奠立了公有制社会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基础,并可能启动整全意义国有制的历史自我扬弃之全面经济改造步伐。
要之,“历史的发展,在各特定的民族或国家中,并不是采取千篇一律的途径,也不是表现为千篇一律的形相。”[1](P1096)故而回头看,可以排除错识:认为商品社会和产品社会可以分段“历史接续”,而直接否认了:“商品社会和产品社会总是彼此约束、一起成长起来的规定。”[13](P335)更多的缘由可能存在于产品经济形态I和产品经济形态II的质性区别,——产品经济形态II作为产品经济形态的高级发展阶段可说成是以“成熟态的再生产规定”再次启动社会生产,就实质而言,这是对商品流通关系(它的全部规定)在兼容基础上的扬弃。以至于人们乐意去把前者径直称为“自然经济(体制)”,对应地把后者称呼为“计划经济(体制)”。似乎是刻意造成一种历史错觉:产品经济形态I是天然排斥商品流通关系的——尽管是被动意义的,而产品经济形态II作为“成熟态”,要转“天然排斥”为“社会主动排斥”!!但是,这种“非商品经济”的属性毫无疑问地是被理论家们所特写化了,某种程度上是被人为地历史放大了。错处在哪里呢?在于没有认识到,简单再生产关系始终是开端,即对于产品经济形态I而言,直接的简单的再生产关系是开端,但对产品经济形态II这个更为发展了的发达历史阶段而言,再生产社会运动关系是开端!产品经济形态II体现了对全部的流通关系的历史兼容性的地方,在于将自身定格在“运动”之上,实质上,这就是“计划”的成长史和完结史。这些历史是对流通关系的扬弃运动的始航。
以辩证法为例,“表面看来,似乎《现代汉语词典》也是将辩证法与‘dialectics’等同划一了。但是由于在汉语中没有西方形而上学、本体论和宇宙论设想的哲学结构沉淀,也由于与西方辩论不休的哲学论战毫无瓜葛……最终的结果是,崭新的西方语汇融会在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之中,产生出一个中国版本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而这个中国版本如果要寻找它的思想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易经》那里去。”[4](P77)可见,理论创新终归是原创,即对历史知识的不断深化的认知。对中国人而言,“所有制”似乎始终是一外来词。但就所有制的实质内容构成了特定生产关系类型的“思维形式”(我们用它表征“历史的内在工作逻辑”这种涵义)这一点而言,“所有制”无论如何不可能不同样是中华生产关系的一个内在属性和行动的表达;换言之,所有制和中华生产关系不能须臾分开。正如价值形式构成了商品所有制的“语言”,而商品所有制正是商品生产关系的社会历史的思维形式,——所谓:“在已有财产关系用语的情势下,复名生产关系,乃是为了求其母;在生产关系之外,复名生产力,亦是为求母之规定。母者,即对发生关系的追寻。所谓首要生产,其次生产力,其次生产关系,其次财产关系,生产力、生产关系母子相扣于历史对象,生产关系、财产关系母子相扣于社会对象。从工作命名角度将生产关系批判地确定为对象,是为了根本禁止社会生产研究上的物象化。”[13](P284)
既有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研究就实质而言,确实是有关于“客体(态)财产”的物象化表述体系,便注定此狭义经济学的庸俗性,不能够引导自身进入以刻画历史主体运动为主要内容的广义体系中。这是“物的科学”弊端所致。相反,“事的科学”以总体政治经济学(建构)为研究的出发点,“这决定‘经济形态本身’而不仅仅是商品经济形态,应当提升作为政治经济学之‘分析对象’。而这样一来,‘《资本论》的中国化’被进一步推进为关于‘中国化的《资本论》’的探求。”[26]就此而论,产品所有制同样是产品生产关系的社会历史的思维形式。需要以此为据寻求不同于商品所有制的“我们”的产品所有制的“语言”!!并且总起来说,通过对完整形态的历史经济运动进行的梳理可以发现,中华民族对于生产关系的所有制“思维”及其“语言”的表达确有殊异的地方,尽管不同,但和《资本论》工作逻辑仍可内在连通。这是“中华资本论”理论出场的依据。“从而能达到这一效果:因为不从纯粹的政治语词出发,从历史生产生活和所有制关系的运动性质当中,人们立刻寻觅到了本该属于它们自身工作规定的认识。”总的依据是:“整个过程中,产品社会和商品社会无论是发展规定或在工作关系上,都是相生相克的。”[13](P284-285)例如说,如果以“生产关系-交往关系”构造为尺度,来全面系统地考察各种形态的生产关系,询问它们的“历史如何来”、社会状况的“为什么”以及实际状况的“是什么”,就能够促使我们把研究问题的侧重点牢牢放置在“产品经济形态”与“商品经济形态”的相互关系的变动之上,从中识别出中国范畴。
立足身份制批判的“准财产”语言是一个可行的选择。这要求我们重新梳理中华货币史和中华资本史。就前者而论,需要克服这一点:“人们习惯于直接套用黑格尔否定观的辩证逻辑来观看历史的发展道路,忘记了逻辑的前提是历史本身,即历史自身的发展内容。”从而认识到,“无论何种矛盾规定,前提当然是生成的运动,所以在相生相克的架构下具体运用矛盾发展逻辑,乃是锁定总体发展的规定,尊重了经济形态社会这个最大的客观发展实际。”[13](P321-322)就后者而论,需要加强对“中华有限资本主义”的研究探索,从而切实对接“中学欧渐”和“西学东渐”的关系,例如形成“中学欧渐”→“欧学西化”→“西学东渐”这样的工作线路和顺序,以进一步支持中国经济学和《资本论》的语言对接。⒁
整体看,这是走出了“中国资本拓论”(《资本论》在中国的研究与实践、《资本论》在中国的拓展与创新、《资本论》在中国的创新与实践),转而以“中华资本论”指导建构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根据和工作路径。基点是运用中国思维与语言将马克思《资本论》系统地“重新阐述一遍”,实现中国思维传统和马克思《资本论》理论思维内在结合意义的“资本论》的中国化”。但这只是第一步,第二步是“中国化的《资本论》”的创立。如本文反复论证强调的,后者的实质涵义是在《资本论》中国化基础上构建“中国政治经济学”。显然,中国政治经济学,特别是理论经济学形态的“中国现代政治经济学”,又是具体指导中国经济学建构的“第一推手”,是它的深一步行动的组织实施力量。我们必须在时刻强化《资本论》之理论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着力发掘民族文化特性的“新思维”和“新语言”,同时蕴涵民族历史(发展)规定。唯有如此,才能以中国经济学之建构行动彰显理论创新之实质目的,确保以思维的回历史和语言的回家、回中国深度回应当代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并深度响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之时代理论心声。
总之,发生的同时亦是批判的,锁定了中华语言特色——对处于生成状态的运动和构造予以全体描述,而并非局限于认识的局部。“这是史书的工作特点——生生推理:发生的东西,同时是正在成长和衰弱的东西。显然,这种历史知识是史的认识形式,是结果,而不是前提。所以无论如何,它们不会是‘带有支点的演绎’工作要求的出发点规定,不会是任何的逻辑演绎意义的起点或终点,即‘公理假设’知识。”[26]“中华资本论”贵在求“所有制之道”、“所有制之德”;相比之下,古代的中国经济学研究更多关注“产品私有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产品公有制”。这就迫切要求中国经济学研究整体上跳出“广义”、“狭义”概念的非此即彼的无谓争执,向“广义-狭义-总体”运动回归,使“中华家国”研究一贯化。一句话,历史是矛盾性的复杂进化过程,那种只注重公式而忽略具体事实的看法和研究方法,必不能察觉到中国早被视为是一块“科学的新国土”。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任务则迫使我们有必要澄清“资产阶级经济学”(狭义)、“中国政治经济学”(广义而总体)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总体而广义)工作逻辑的联系和分野,同时针对《资本论》的研究实际,更多结合中国历史,添加中国养料,聆听中国声音,以适时地将各种“新思维”、“新语言”熔于一炉。这是统一化的历史科学的学科建设之路。
注释:
①详尽的讨论,可参看上海财经大学鲁品越教授的新著:《鲜活的资本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在第二版(2016)中,其锁定了“从《资本论》到中国道路”的副标题。这应当可以看作为方法论的转向:从解释学立场主义转向发生学建构,深层次的考量是:中国化的《资本论》既是对客观过程和实践的一个对应,也是理论发展的道路。
②但是,商品总还是受到产品的“羁绊”的。这一点亦犹如在劳动价值论的规定中,劳动和价值总受到“物质性”(物质景观)的羁绊一样。
③具体论述参阅《保卫<资本论>》第十九章。
④抽象劳动蕴涵的本质上的关系是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关系的内在隶属性。这就是个人财产制。恩格斯认为,这是对“家庭共同占有”实施变革的结果。[6]
⑤无独有偶,《资本论》中亦有类似的看法:“这里有个更近的例子,就是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因为这是这样一个家庭的职能,这个家庭就像商品生产一样,有它本身的自然形成的分工。家庭内的分工和家庭各个成员的劳动时间,是由性别年龄上的差异以及随季节而改变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来调节的。但是,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12](P95-96)
⑥和商品的两个能动元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同,产品的两个能动元素是“使用价值”和“身份”。从而,“身份”变“价值”的结果在于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相互隶属性的颠倒,财产关系由直接隶属于一定身份的构造一跃成为独立运动元素。
⑦家所有制和市民所有制最初的合流就是“私有制”。但是,一者代表共同体未解体状况的发展,一者代表共同体解体状况的发展,这是它们的对立之处。例如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未解体的共同体状态并不严格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职能。这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未区分即家庭社会职能(如单位制的经济职能)的存在,在宣告着共同体的未曾消亡,保持了和市民的对立。
⑧依照传统的说法,强势皇权是保证中国经济繁荣、政治局面稳定,不断获得“超稳固”制度与文化架构的一个根本条件。所谓天下分合、朝代更迭,乃是中国封建秩序的固有的“轮回”。其实,这些特征性表象显示的是“中华政治国家”持续性的历史存在。政治国家是行政国家的概念。其不是对阶级国家概念的颠覆,而是补充之。该政治国家的内核规定是集权制与文官行政制度的相互拱卫性。
⑨关于“前资本主义”,有一种说法:资本主义的定义是工业革命以后的市场经济,与之对照,前资本主义的定义是工业革命以前的市场经济。姑且不论此种说法的错误性,其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发生阶段中,世界各国各民族普遍存有“商品经济”的不同程度的发展。
⑩陈独秀用另类的视角和话语解明了“中国封建国家”之统治性内涵:“农民的特性是守旧、散漫和无知;(手工业工人不占重要地位,其特性亦近于农民,乡村的手工业,有许多就是农民的副业。)商人的特性是奸诈和无耻;这两种落后的特性合并起来,便形成了双料落后的士大夫群,无短而又无耻,中国二千年来长期停滞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虽然多次治乱循环,多次更换王朝,而统治权终于建立在落后的农业和商业上面,在朝在野扮演重要角色的,也终于是一般代表农民和商人的无知而又无耻的士大夫群,能产生孔、孟、老、庄、宋儒,发挥佛教等礼让退婴学说的,还算是其中优秀分子,这正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落后的农业与商业之反映,在这样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基础上,也只能产生我们固有的武器,固有的道德与文化,即所谓东方文化与精神文明。”(参阅《民族野心》,1938年7月16日陈独秀文章,转引自: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chenduxiu/mia-chinese-chen-19380716.htm)
⑾关于欧洲封建制,马克思倾向于这么认为,“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和束缚于土地所有制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16](P69)
⑿关于这一点,马克思的描绘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25](P499)
⒀插入一个评议。产品经济形态作为贯穿历史的发展形态,是在经济形态社会中始终存有的实质因素。从反面看,其要求把“经济形态本身”(而并非商品经济形态)视为具有整体构造的“社会”。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形态终归还是社会形式,实体方面的要求则是说明产品生产和商品生产的历史的内在关系。那么,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这一传统认识将会怎样变化了呢?它的两头被合并,中间被分解。以至于必须坚持“产品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形态”并驾齐驱的历史发展逻辑。
⒁我们这里仅把问题提出来。我国史学界有关于此问题的理论讨论更为多一些,导源于对东方商品经济性质的自觉性认识,以至于试图打破市场经济的“欧洲中心论”。政治经济学研究方面,仅举出两例。第一例:共产主义研究路向的托洛茨基派乐于直接称中国古代为“资本主义社会”,其理由是,如果确实把生产力上的工业革命排除出资本主义的定义范围,前资本主义和工业资本主义在生产关系上确实没有区别的。如彭述之论述:“实际上,中国典型的(真正的)封建制度,早在二千余年前即已被秦始皇摧毁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公社式的的土地制度,早已变成了商品。固然,在一个漫长的时期内,‘自足自给的自然经济’,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着优势’。但自外国资本主义侵入后,不仅此种‘优势’激剧地被破坏,而且现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及其交换方法,也逐步地被移植过来,逐步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增加它们的作用,显出它们的威力。换句话说,自外国资本主义侵入后,资本主义的因素,逐步地打击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那种前资本主义因素的‘优势’地位,并企图取而代之,——这一倾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新工业获得巨大的发展后,便已确定地完成了。自从那时以后,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无论从那一方面,都可以显出资本主义因素的‘优势’来。”“因此,中国现时的社会性质,不但绝不是什么‘封建制度占优势的’或‘半封建的’,反而是资本主义因素占着‘显著的优势’,因而是‘资本主义的’。不过我们的资本主义,比起先进国家的资本主义来,远为‘落后’而已。然而这正是东方落后国家(连沙俄在内)的资本主义的特征。”(彭述之:《评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1950年1月,转引自:http://marxists.anu.edu.au/chinese/pengshuzhi/marxist.org-chinese-peng-195001.htm)第二例:归因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成就,转而认同“我国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创始国和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创始国”主张,藉以历史打破资产阶级斯密经济学的体系性束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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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长文刊发
责任编辑:许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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