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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院士”何祚庥曲解劳动价值论的努力是徒劳的

丁堡骏 于馨佳 · 2017-07-05 · 来源:求实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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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一方面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贬低没有科技和智力劳动的理论,不惜用偷换概念和歪曲引文的办法进行篡改,另一方面又要从经过篡改以后的文字“引申”出新劳动价值论。

  原文标题:究竟是发展,还是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评何祚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上)

  《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发表了何祚庥院士的题目为《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的文章(以下简称《新论》)。下面就来谈一谈我们对《新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欢迎何先生以及所有关注这个问题的同行批评指正!

  一、从引入“‘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到论证“‘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的新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是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在马克思之前、马克思同时代和马克思以后,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张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

  其中,也包括有的经济学家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体力劳动价值论”而不包括智力劳动或科技劳动劳动价值论为由而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张知识价值论或者科技价值论的。对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各种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观点以及他们所倡导的形形色色的新价值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针对不同的经济学家的具体理论观点和具体的理论阐述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从而坚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内部,也有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原理和理论阐述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体运用和发展上的不同意见分歧。

  必须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随着我们不断地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错误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也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影响。也有个别学者在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在劳动价值论认识上也有人倾向于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

  一部分人,他们知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是严谨的,不是轻易就被否定的。特别是他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党中央政策一直强调在意识形态领域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攻击和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有政治风险的。然而,这些人又确实不信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他们要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提出另外别的价值理论。

  迫于形势压力,于是他们选择的策略:以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名义,以歪曲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的方式进行所谓的“创新”和“发展”。他们所提出的所谓新劳动价值论,就其本质来说不过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庸俗价值论的翻版或变种。这种学术倾向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学术思想领域的认识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充分自由的以理服人的学术讨论来予以解决的。

  从标题——《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来看,《新论》中心思想是,强调“‘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强调把“‘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引入“新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著作中,就已经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继承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在这方面的积极研究成果,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中,不仅科学地论证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而且还创造性地阐述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在此基础上科学地论证了劳动在使用价值生产和在交换价值生产中的不同的作用。

  从题目来看,《新论》似乎是强调科技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它与劳动结合在一起,对使用价值生产上的决定作用。在这里我们丝毫也看不出《新论》要动摇“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命题。但是,《新论》研究的结果确实还是要触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个根本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论》第一部分在列举了当代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生产上所表现出来的许多新现象以后,便直截了当地写道:“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仅仅由‘劳动’创造‘价值’的话,将难以解释这些即将出现的事实。”[1]可见《新论》的写作目的,绝不仅仅限于标题所标明的,研究“‘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当然了,《新论》作者也完全可以为自己文章名不符实做辩护,例如,作者可以指责说因为学术界政策不宽松而不得不做出此种选择等等。我们也不能因为一篇文章仅仅是名实不符而否定一篇文章的全部科学价值。

  那么,《新论》是怎样从讨论“‘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过渡到讨论“‘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呢?现在我们就来具体考察一下《新论》是怎样实现跨越的。《新论》在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新技术革命现实问题以后写道:“在《资本论》在第一卷,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资本论》,第1卷,第56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新论》在这里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阐述的劳动价值论称为“‘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然而,“‘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表述,已经严重地歪曲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论证了工人的活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不仅没有提出“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还在多处批评“死劳动”创造或参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观点。

  另外,《新论》这里的论证逻辑也是极其不严谨的。《新论》没有注意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价值产品”和“产品价值”之分。所谓的产品价值是指产品内所包含的全部凝结了的人类劳动,在数量上等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构成。而价值产品则是指商品价值的一个特定部分,即由本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在数量上由v+m构成。

  《新论》的这段文字从结构上来看,是以一个冒号连接两个独立命题。其中冒号以前部分,是《新论》提出的命题(我们认为是一个错误命题):“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而冒号后面的部分,是《新论》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即“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但是《新论》用冒号连接着两个命题,《新论》的意思是说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因此,可以用后面引用的马克思权威论述,证明自己所要论证的命题。

  然而,《新论》没有注意到后面引用的马克思权威论述与《新论》所要用以证明的命题是文不对题的。《新论》所谓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实质是说死劳动c和活劳动v共同创造产品价值(c+v+m)。因此,《新论》所要证明的价值守恒,其价值指的是商品价值,也就是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构成的全部商品价值(c+v+m);《新论》引证的马克思的这段文字,本意是说商品价值的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部分,在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保持不变。

  《新论》不顾马克思的这一讲话背景和基本含义,而直接将其运用到论证商品价值c+v+m的守恒定律。我们认为这是《新论》作者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新论》一鸿篇巨著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缺乏了解。不了解一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却可以轻易地否定一种理论,不了解一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却能轻轻松松地发展一种理论,这在科学发展史上不知道应该说是奇迹还是奇葩?

  按照《新论》的逻辑,要实现从“‘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过渡,必经之路就是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命题。这个命题能够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建立起数量关系。于是,在《新论》中便出现了“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WJ”的理论命题和“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

  我们惊奇地发现,《新论》在逻辑中也没有弄清楚:究竟是使用价值直接等于交换价值,还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再乘上一个乘数因子?在《新论》的同一段文字中就出现了两种互相矛盾的说法。我们来看《新论》的如下一段论述:“公式(1.3)其实是说,每一种商品i,都可以有使用价值量=单位商品i的均衡值×市场成交数量 =(交换)价值量,(3.1)但由于上面所指出的,种类不同商品,其使用价值以及交换价值都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计量;所以种类不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也可以相加、相减。

  如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可得到式(1.1)和式(1.5)的特例,即有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2]在这里有两种互相矛盾的逻辑关系:一个是等价关系,即“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命题,与“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是等价的。我们看《新论》的这段文字:由于“(1.3)其实是…(3.1)”,又“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得到…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所以(1.3)其实就是WS=WJ。 而《何文》中(1.3)式就是WS=WJ×N[3]。可见按照《新论》的逻辑关系应该得出结论:WS=WJ和WS=WJ×N,是等价命题关系。

  另外一种特例关系,即“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命题,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的特例。我们再来看《新论》上面的同一段文字:“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可得到式(1.1)和式(1.5)的特例,即有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新论》这里明确提到“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是式(1.1)和式(1.5)的特例。而在《新论》前面的论述中,(1.1)式、(1.5)式以及(1.3)式,都是同一个公式WS=WJ×N[4]。

  可见,按照《新论》的这一层逻辑关系得出的结论:命题WS=WJ是命题WS=WJ×N,在N=1时的一个特例。难道《新论》作者果真的不知道,命题WS=WJ和命题WS=WJ×N,只有在N=1时才是等价命题吗?或者《新论》作者果真的不知道,命题WS=WJ和命题WS=WJ×N,在N≠1时不是等价命题吗?这里已经暴露出了《新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种“创新”或“发展”,在论证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

  不过,必须要提醒读者的是,这里的思维混乱只是《新论》思想混乱的冰山的一角。为了不至于使我们陷入枝节问题,我们可以先把《新论》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数量关系上的自相矛盾的说法放在一边,也就是,我们先不去追究WS=WJ是WS=WJ×N的等价命题,还是WS=WJ是WS=WJ×N,当N=1时的特例。我们径直去分析WS=WJ和WS=WJ×N两个命题的存在性。现在我们首先来分析前一个命题即WS=WJ的存在性。对于后一个命题即WS=WJ×N的存在性,本文稍后也将给出具体的分析。

  二、经济学中不存在WS=WJ命题

  WS=WJ,也就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是一个早已被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定了的命题。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文献中寻求论证这样一个理论命题是很难的。然而,在《新论》作者已经发表的论文和未发表的论文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作者仍坚持自己的勇敢和刚毅。

  《新论》作者在此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讲到:“马克思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又认为,商品价值,或又称为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量”等同于交换价值的‘量’。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马克思还‘假定’生产者或卖者‘耗费在他的产品上的只是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因此商品的价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或者说,马克思在今后有必要对使用价值计量时,实际上是‘假定’了‘使用价值量= 交换价值量’。在后来的资本主义的积累的一般规律的研究中,其实也用了类似的假定。”[5]在这里《新论》只是武断地说“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是马克思的假定。

  《新论》抄录了众多的《资本论》原著内容,然而,《新论》还是没有能够拿出证据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或其他任何著作中有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当然,在这里我们指的是《新论》遵循正常的学术规范做正确摘引的地方是如此。

  至于《新论》对马克思著作做错误的引证、做随心所欲的解释、甚至偷换概念的情况,我们将在下文做进一步的澄清和纠正。在这里我们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是沿着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批判路径前进的。在这条道路上,马克思对价值理论所展开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着重批判和抛弃的主要观点就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界限,同时也肯定和吸收了这些经济学家在严格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且正确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成就。因此,马克思不可能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提供任何的理论证据。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分析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6]也就是说,商品体就是使用价值。从量的规定性来看,有用物的量,就是使用价值量。马克思说:“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如几打表,几码布,几吨铁等等。”[7]可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并没有像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那样,随意主观地去定义使用价值是多少个效用单位或多少效用指数。

  不同的使用价值由于它们使用价值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计量单位。例如,汽车以“辆”使用价值计量单位,可以一辆汽车,粮食以“吨”为使用价值计量单位,可以说200吨大豆,等等。马克思对交换价值的考察,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从质的规定性来看,交换价值进一步说是价值,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量的规定性来看,交换价值的量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其计量单位是时间的自然单位即劳动小时。可以说某一定量商品例如20吨铁说它的交换价值是30000劳动小时等等。

  这样,我们发现:对某种物品的使用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和对相同的物品的交换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析角度,二者没有共同的计量基础。因而,也不能比较二者的数量上的孰大孰小。因此,《新论》这里所说的“马克思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又认为,…使用价值的‘量’等同于交换价值的‘量’…马克思…实际上是‘假定’了‘使用价值量= 交换价值量’”,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

  《新论》从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能够成为市场价格的衡量单位,推断‘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能够成为不同类别的使用价值的共同地计量单位。《新论》说“因为这是‘一般等价物’,当然就有可能用货币的“一般”性,作为衡量的单位。虽然类别不同的使用价值,有‘不能等同的计量单位’,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在‘两种不同计量单位’间就此不能用‘一般’等价物,来建立量的关系。二斗米的售价可以是100元,五尺绢的售价可能也是100元。那么,人们当然可以认同 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也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8]

  我们说,“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这个说法是能够成立的,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则是一个错误说法。因为一定数量的米和一定数量的绢能够相交换,能够写成等式关系,其理论前提就是二者使用价值不同。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马克思在《资本论》虽然也曾写出了“x量商品A=y量商品B”、“20码麻布=1件上衣”等等一些等式。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在写下这些等式的时候,紧接着马克思都对其意义进行了科学的解释。事实上,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之后,马克思紧跟着的是“或者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同样,在“20码麻布=1件上衣”之后马克思紧跟着的是“或者20码麻布值1件上衣”[9]。

  这就是说,马克思的这种等式是在等式两端商品价值相等的意义上列出的。马克思强调,“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10]

  也就是说,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之所以能够引起交换,之所以能够交换成功,其根本前提就在于,他们是对方商品使用价值的需求者。不同商品使用价值上根本不同,造成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商品占有者互相需要对方的产品。《新论》这里的“使用价值量=价值量”,是对马克思的误解或曲解!马克思的基本逻辑是,两种商品相交换,以它们的使用价值有本质的不同,以它们的交换价值相同为前提。

  《新论》不知道或不理解马克思的这个基本逻辑,硬要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不仅如此,《新论》还硬要把这样演绎出来的理论说成是属于马克思的,或者是属于对马克思发展的理论成果。事实上,这种要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的作法,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中并不是没有先例的。

  萨伊的效用价值论、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效用价值论都属于这方面的例子。亚当·斯密早就说过:“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11]亚当·斯密为了强调交换价值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断言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有交换价值。亚当·斯密也走向了极端。后来大卫·李嘉图又纠正了亚当·斯密的错误。大卫·李嘉图说:“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的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12]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斯密和李嘉图上述观点的科学成分,摒弃了弃庸俗部分。马克思提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因素。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理论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了商品二重性学说。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和前提,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社会形式。任何一位有一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不会试图要在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上寻找固定不变的函数关系或者相等关系。

  现在我们来看《新论》在引证马克思著作中出现的错误。《新论》引证马克思的一段文字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已‘超前’地做了解释。马克思说,在未来的‘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中,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又说,‘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扩大的可能性,并不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生产率和进行这种剩余劳动的生产条件的优劣程度。’(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8页。)”[13]

  对于这段被作者反复强调是马克思所说话,我们感到十分困惑的是,马克思作为剩余价值学说的完成者,何以能够把“生产多少剩余价值”看作是与“剩余劳动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的呢?按照劳动时间形成价值的劳动价值论基本观点,一个社会的剩余劳动时间一定,这个社会所形成的剩余价值也必然是一定的。然而按照《新论》的引文,我们确实看到马克思说劳动时间和形成剩余价值在数量上不一致。这里要么是马克思自己写错了,要么是《新论》在引证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又反复核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原文,核对的结果是何先生所谓“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是一段误引!

  马克思完整的论述如下: “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能生产多少使用价值,取决于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14]对照马克思《资本论》的原文,我们发现《新论》做了两个方面的改动:首先,马克思原文论述中“生产多少使用价值”,被《新论》改为“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其次,马克思原文论述中在两层意思之间的“也就是说”, 被《新论》改为“又说”。

  对于《新论》所做的第一项改动,我们反复查看我手头能够接触到的《资本论》第三卷不同版本,我们发现在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8页和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即《资本论》第3卷)第928页,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文字表述都是高度一致的。

  在由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由人民出版社1953年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的这段文字是这样写的:“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有多少使用价值被生产,也看劳动的生产率而定。”[15]。因为剩余价值的量和剩余劳动量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马克思在这里所强调的自然就是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代表剩余产品的物质产品或物质财富,而不应提创造多少“剩余价值”!

  《新论》确实很需要“使用价值等于价值”,但是《新论》有没有能力证明这一点,索性《新论》干脆就在引证马克思著作内容时做了手脚。

  我们看到《新论》在这里将马克思写着“使用价值”的地方,换上了自己所需要的“剩余价值”。这里《新论》一箭双雕:一方面,马克思原著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随便置换位置了,因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概念置换,马克思著作中“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变成了“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数量”。

  如果说“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和《新论》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还不沾边的话,那么,现在 “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数量”,与《新论》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相差无几了!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马克思著作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硬是通过不规范的引证方法歪曲为与马克思原著意思相反的观点。

  现在我们看到《新论》作者对马克思的批判该有多么的不公正了!对于《新论》所做的第二项改动,其目的和结果就是更明显的了。马克思的原文用“也就是”,说明其所连接的前后两句话意义是一致的。即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与后面马克思的那段文字所说的意思是完全等价的。实际上,马克思所言的“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说的正是使用价值生产取决于劳动生产率。

  《新论》完全明白,既然自己已经将前面的使用价值生产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改动剩余价值生产取决于劳动生产率,那么,如果这里用直接引用马克思原著中的“也就是”,将后面马克思的那段文字原文引出,就会暴露自己的偷换概念行为。为了隐蔽这一事实,《新论》只好改用连接词“又说”而搪塞过去。

  现在,马克思这段文字的本来面目一恢复,那么《新论》的逻辑矛盾立刻就已经暴露出来了。事实上,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使用价值创造不仅取决于劳动,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取决于“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他不仅包括劳动、技术还包括自然资源等生产的主管和客观要素。

  事实上,一定的数量劳动,由于一项新的科技发明成果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而创造出比原有的生产科技水平高出若干倍的产品量或使用价值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言自明的道理。

  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讨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马克思明确地写道:“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而只是,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16]可见,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没有考虑的科技进步的因素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马克思《资本论》出版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近以后,一部分经济学家以马克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智力”和“科技”生产要素为借口,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意义。

  《新论》也强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缓慢的历史条件下,导出的结果。其重大缺陷是未能将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的贡献,也列入计量。”因而急需像《新论》这样进行理论创新。

  事实完全不是这样。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不仅有上述的阐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将智力劳动和科技生产要素的作用考虑在其中的例子,而且在对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分析的理论体系中,马克思对智力劳动和科技生产要素作用也有系统的论述。马克思在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作为简单的劳动过程进行考察时他就强调,生产过程的三个简单要素首要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而劳动者的劳动区别与动物活动的地方,就是这种劳动的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

  马克思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7]

  后来,马克思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又提出了总体工人概念,用以论证工程技术人员是怎样作为整体工人的一部分参加物质产品生产的。马克思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8]可见,《新论》所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缓慢的历史条件下,导出的结果。其重大缺陷是未能将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的贡献,也列入计量。”这种说法是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新论》一方面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贬低没有科技和智力劳动的理论,不惜用偷换概念和歪曲引文的办法进行篡改,另一方面又要从经过篡改以后的文字“引申”出新劳动价值论。《新论》说:“把马克思这段论述引伸一下,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经典劳动价值论所讨论的是劳动如何创造(交换)价值。而‘新’劳动价值论,就还要进一步讨论‘科技×劳动’如何创造社会财富或创造使用价值。”[19]

  既然《新论》能够随随便便地将马克思著作中表示剩余产品的“使用价值”范畴改成“剩余价值”,那么,现在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引申”出什么“新”劳动价值论还会有困难吗?对于剩余产品来说能够随意让它的使用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那么,对一切产品也都可以让它的使用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这样,只要有“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自然就能够推导出“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

  按理说,《新论》既已通过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论证了新劳动价值论,那么,到这里《新论》完全可以就此而结束自己的论证。然而,《新论》并没有这样做。也可能是《新论》作者感到自己上述论证不妥,或者是感到上述论证的单薄,或者是有些不自信。《新论》又提出一个新的过渡桥梁,即提出WS=WJ×N命题。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2期,略有删减。

  

  参考文献:

  [1]《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4页。

  [2]《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4——85页。

  [3]《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7页。

  [4]《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6——77页。

  [5]何祚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要“与时俱进”》,《学术界》2013年第8期,第8页。

  [6]《资本论》第一卷,第48页。

  [7]《资本论》第一卷,第48页。

  [8]《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0——81页。

  [9]《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10]《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页。

  [12]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即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页。

  [13]《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84——85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

  [15]马克思著,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73页。

  [16]《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2页。

  [17]《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4页。

  [18]《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6页。

  [19]《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1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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