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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强 | 中国访民的理想型——立基于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本土解释

刘正强 · 2018-04-20 · 来源:学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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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本土化、辅助性的政治设计,长期以来成为国家基础性的社会治理资源和手段。但面对窘迫的信访运行困境,却又缺乏一个明晰的治理图景。在对现实问题抱持的治理期待中,“分类治理”作为治理范式的一个基本概念,带有浓厚的现实情怀。通过对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本土化修正,可以建构起中国访民的四种理想型。这有可能超越杂多的信访分类,为理解当前复杂的信访困局尤其是形成新的信访治理思路提供一个解释框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本土化、辅助性的政治设计,长期以来成为国家基础性的社会治理资源和手段。大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中国信访总量高企、“爆棚”不断,而治理成本居高不下,尤其是灰色治理大行其道,不断触痛着国家与社会的敏感神经,演绎着社会变迁与转型之痛,成为屡遭戳击的社会“痛点”。当前中国已步入“新常态”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段,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将对信访治理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社会问题乃至民生需求依旧强势释放,并没有因经济增速放缓而降低甚至有所加剧;另一方面,信访治理中的片面绥靖偏好越发不可持续,甚至使信访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遭到质疑。因此,不同于十几年前关于信访制度臧否、存废的鲜明论争,今天人们一边抨击着信访乱局尤其是维稳乱象,一边却对信访的调整、改革更加困惑:如何理解信访的功能定位?怎样舒缓信访的运行困境?这显然需要更有深度的思索。至少可以肯定的是,信访制度用之虽不畅、弃之却不能,其在国家治理结构中仍然不可或缺,是贯通中央与地方、链接国家与社会的中介。而求解国家治理所面临的“访”务困境,需要对信访行为及其类型进行基础性的分析。

一、信访分类治理的贡献与限度

  近十年来,信访制度所面临的运行困境使信访研究的领域与范式不断拓延。不管是对信访制度的存废、去留、臧否之争,还是对其现实、历史、学理之讨论,最终都要落脚于对严峻现实问题的学术与道义关怀上。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法治范式”登台亮相,成为信访研究的主流,通过“信访法治化”实现法治对信访问题的全盘治理几乎成为一种共识。而“治理范式”的提出表征信访研究视角的转换,部分学者由对信访制度合法性的论证转向对信访治理有效性的探究。这种转向不仅仅是信访研究思路、兴趣和策略的转移,它更是在面对信访治理所遭遇的乱象时,试图走出信访运行困境并释放其制度活力、从中突围的一种可贵努力。

  分类治理是信访治理范式的一个基干概念。在这种视野中,治理之困在于分类治理体系的缺失,从而导致政府难以类别化上访者及其问题。分类治理的研究肇始于对农村上访问题的关注,申端锋、田先红、陈柏峰等学者对分类的原则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具体分类设想,如维权型上访与谋利型上访;治理型上访;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商谈型上访;情绪释放类信访;抗争型上访、揭发型上访、求助型上访和非治理型上访等。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特定职业人群的上访类型,如申端锋、魏程琳对非正常人(疑似精神病人)的上访行为进行了刻画;陈柏峰对退伍军人、民办教师、下岗工人、政府分流人员等特定上访群体做了分析,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现象。另外,尹利民以表演型上访作为“作为弱者的上访人”的武器的展示,饶静等以要挟型上访作为农民上访分析框架的使用等,都丰富了分类治理的思路与逻辑。

  上述研究一改既往对于研究对象过于超然的态度,试图通过信访类型化建构一套简明有效的分类系统,为信访治理提供技术支持,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但他们在关于分类治理的研究中往往“渗入了过多的现实关怀和浓厚的‘治理’情结,从而导致在研究中形成了许多价值预设,这表现在关于有理-无理、合法-非法、谋利-维权、强势-弱势、刁民-良民等非此即彼的对立二分上”。在社会问题法律化程度比较低,而法律自身又没有至上性的前提下,不管是对其进行合法与非法的判断,还是进行有理与无理的辨识,在中国复杂的文化背景下都面临着一些内在的困难。尤其是既有分类研究多以信访事项为主线展开,对访民类型和特征的分析着墨不多,在刻画上也比较偏于微观或局部,全面剖析访民行动的研究更是付诸阙如。

  为此,笔者曾倡导“回归马克斯·韦伯‘价值中立’的立场,在悬置对访民的价值判断基础上,将信访分为原发型信访和扩展型信访两类,从而试图超越杂多的分类”,将现有的信访类型囊括于这种二元划分之中。在本文中,笔者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深耕,通过适度修正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形成理解中国访民的分类框架。笔者坚信,通过对访民理想类型的建构,既可以为当前复杂的信访困局提出解释理路,又能为信访治理贡献操作思路。

二、韦伯社会行动理论及其价值

  在人类认识史上,认识作为主观世界的自我要远比探究外部世界困难和复杂得多——认识到这点,就能体会到韦伯在理解人类社会行动方面的独特魅力与杰出贡献。作为一名典型的社会唯名论者,韦伯坚持认为社会行动而非社会事实才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和出发点。社会行动是韦伯在总结前人成果基础上提出来的,可以说是韦伯整个社会学理论的基石。而行动之重要性在于“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意义——不论是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韦伯正是试图借助社会行动链接微观与宏观,使社会行动与整个社会发生关联。因而,韦伯的社会学理论又可以称作理解社会学,他认为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是与自然现象不同的一种社会现象,要理解社会生活、社会行动,就必须用理解的方式去理解人,实现同被研究者的意义沟通,然后才能开展有效的社会学研究。

  正是因为人类具有移情(将自己代于他者处境中以理解其动机)的能力,如此一旦把握到行动者的动机,人们就可以反推该社会行动于行动者的主观意义。于是,对有意义的个体行动的解释就成为社会理论的中心点。但如何建构出一套概念,从个体社会行动这个微观基础出发做到对社会结构、制度、秩序的理解呢?韦伯对此进行了精巧而大胆的构思,“理想类型”(Ideal-Typical Methods)就是韦伯的天才创意。作为纯粹逻辑上的概念构造,其独特之处在于通过考察经验现实对理想类型的偏离,来分析和解释经验现象。但这种由研究者主观建构的模型在现实中却没有对应之物——按照韦伯自己的说法,这种精神建构不可能通过经验观察在现实世界的任何地方发现——它是一种理想的“完美境界”(Utopia)。理想类型意味着对复杂经验事物的简化,“一种理想类型是通过片面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和偶尔又不存在的个别具体现象而形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片面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到统一的分析结构中”。

  由此,韦伯根据理性成分递减的原则,将社会行动的类型分为四类:“(1)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2)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做任何其他阐释——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3)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4)传统的,由约定俗成的习惯。”

  “工具合理性行动”(Instrumentally Rational Action)又称目的合理性行动,这是出自功利主义或工具主义的行动方针,“是个体借以达到其精心计算的短期自得目标的方式。在这种行动中,目标和手段都是通过个体理性选择的”,行动者通过对行动目标的充分权衡,得以在诸多可能手段中选择一款对达到目的最有助益的方法。韦伯指出现代社会的实质是高度的目的理性化,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越来越依赖于效率计算:“谁若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来作他的行动的取向,而且同时既把手段与目的,也把目的与附带结果,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做出合乎理性的权衡,这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动,也就是说,既不是情绪的,也不是传统的。”

  而“价值合理性行动”(Value Rational Action)则基于某种绝对价值或自觉信仰(真善美),表达了对行为本身所包含价值所持之自觉信念,且不管此种价值是以美学、宗教还是信念等其他方式来呈现。它是超现实、超功利的,指向某种不可选择目的的社会行动——而行动的现实成效则不是行动者要考虑的。价值理性行动的目标是先定的,它不能由行动者基于自己的利益与偏好而自行选择;它虽然并不排除对可以达到此一价值的手段的衡量,但却不涉及目标的转换,纯以特定的行动为依归,即这种目的是去功利化的和超越现实生活的。“谁要是无视可以预见的后果,他的行动服务于他对义务、尊严、美、宗教训示、孝顺、或者某一件‘事’的重要性的信念,不管什么形式的,他坚信必须这样做,这就是纯粹的价值合乎理性的行动。价值合乎理性的行动总是一种根据行动者认为是向自己提出‘戒律’或‘要求’而发生的行动。”最典型和最基本的例子是宗教活动,信徒们能够选择的是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实现自己的信仰与境界。

  对于那些因情感而生的行动,韦伯称之为“情感式行动”(Affective Action)。这种行动由激情、感觉、心理需求或身体受侵、性行为、发脾气等情感状态决定,并常常处在“有意义行动”的边缘。“情感式行动是为了满足那些直接的报复、享受、热爱、喜乐和对抒发直接感情的需要——无论它们是以何种被动或升华的方式出现——做出反应的行动。”而且“我们自己越涉入以下这些情感性反应,如焦虑、愤怒、野心、羡慕、嫉妒、爱、狂热、骄傲、仇恨、忠诚、奉献和各种不同欲望以及所衍生的非理性行为时,我们越能够同情地去理解。即使当感情强烈的程度完全无法拟情式理解,并且无法知性地计算情感对行动方向和手段的影响时,亦是如此”。

  顾名思义,“传统行动”(Traditional Action)是通过习惯而进行的。这些行动出自既成的实践,基于对权威的尊重、通过根深蒂固的习惯而作出。人类绝大多数行为都属于这一类型,比如婚丧嫁娶的各种礼仪、基于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等都在此列。传统社会行动因循守旧、超越功利,坚持习惯、沿袭历史,举凡目的、手段、行动皆无需理性思索。韦伯深知,传统之根深蒂固,要被彻底清除是不可能的,“严格的传统举止——正如纯粹的反应性模仿一样——完全处于边缘状态,而且往往是超然于可以称之为‘意向性’取向的行动之外。因为它往往是一种对于习以为常的、刺激的、迟钝的、在约定俗成的态度方向上进行的反应”。

  贯穿这四种行动类型核心的就是“理性化”这个韦伯社会学研究的关键概念。韦伯将人类的社会行动分为理性行动(工具合理性行动与价值合理性行动)与非理性行动(情感行动与传统行动)。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行动从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不断转化为理性行动,尤其是理性化程度最高的目的合理性行动,(这)是人类行动发展的运动方向,是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严格说来,后两种行动(传统行动和情感行动)从合理性这个角度来看不属于社会行动,因为在他们中间并不包含行动者明确的主观意义。但从韦伯理想类型的原旨看来,情感与传统的行动可被视作对价值合理与工具合理之行动的“偏差”,而在这个层面上他们也具有自身的意义——即便前者总体上表现为“不合理性”,这两者仍然也包含了过渡到理性行动的可能。就当代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理性”与“非理性”的复杂性程度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但笔者坚信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生命力与穿透力,相信其对于我们研究中国人的行动具有重要启发。

三、中国访民理想型构建的逻辑

  在中国当下语境中,“访民”是一个具有特殊含义的语汇,它所包含的内容远远超出了其字面含义本身。30多年前,随着“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完成,中国社会步入常态化发展轨道,社会怨恨大规模产生的土壤不复存在。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中国信访形势不但没有根本好转,反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愈演愈烈。信访是一个事关社会公平、大众福利尤其是社会稳定的领域,它在某种意义上真实地表征了中国社会运行的景气指数。在倡行法治的今天,为什么信访这种具有“青天情结”,依赖“长官意志”的诉愿方式仍然大行其道?“访民”这支奇特的队伍,成为令人怜悯、头痛甚至困惑的对象,不断撩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对中国访民的解读,可能不仅是理解中国信访局势的前提,而且是洞悉中国政治运行的必需。

  然而人们往往习惯于从道义、法律等几大原则出发对访民做简单化、脸谱化的理解,为他们贴上“弱者”“维权人士”“钉子户”等标签,这实际上是对访民极其片面的认知。任何社会现象经由不同维度的观察,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只有那些使该现象显著区别于其他现象的极端与突出的特征才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对事物的深刻认识离不开对其“极化”的过程——韦伯是根据理性“含量”递减的原则来对社会行动进行分类的,这种“极化”分析法能否加诸对访民及其“理性”的分析?然而韦伯自己也坦言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类型甚至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直接的对应物。不仅如此,韦伯据以建立理想型的“理性”概念在中国并无严格的对应词汇,如果直接套用这个理想型来分析中国访民的情况有着内在的困难。

  进行访民行动类型构建的一个基本前提或者假设是:人不可能公开地做自认为没有正当性的事情,也就是说人们总要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情、合理或合法的依据。这对访民来说更是如此,行动的理由是其诉求得以成立与持续的前提。在中国的语境中,情理法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理”总是以常理、道理、法理、天理等格式与其他价值联系在一起,而“正当性”的内核则隐含其中。同时,中国社会乃人情社会,“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感性的作用常常在理与法之上,对基于理性的制度运行常常形成解构。对此,金观涛从常识理性的角度对中国人的文化价值取向进行了剖析,他认为中国文化的终极关怀是道德,而常识理性构成道德的基础。毋庸置疑的常识和人的自然感情(人之常情)作为中国文化合理性标准一起成为论证社会制度(行动)与道德伦理之正当与否的基础,“在这种推理方式中,常识(人之常情)首先被认为是天然合理的,是不能怀疑、不必深究的东西,然后用它们来类比、外推产生出高层观念”——即常识理性结构。显然,构成中国人社会行动依据的“常识理性结构”与西方语境下的“理性”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基于理性单一维度的行动分类可能不足以涵盖中国的情形。

  另外,韦伯所分析的社会行动主要是由个体实施的,即确立了个体具有自主性这一前提。在现代化、理性化的过程中,“个人不再被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是体现了‘自我’的主体性,和他人区分开来。人们通过‘深思熟虑’,为他自己选择合适的手段来实现他的个人的目标,而与他人发生结合关系只是因为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但在中国社会中,个人尽管要基于关系而存在,却无法在对“私”的追求中实现“公”,为公共利益达到“共同体的善”。新中国成立后,曾实现了基于强势意识形态的整合,建立了与计划体制相吻合的准共同体社会结构。但改革开放后,常识个人主义膨胀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正当性和价值动力,而建立在现代常识理性之上的常识个人主义是一种关系的个人主义。它表现在经济的组织方面,不是建立一个唯权的契约社会,而是关系社会。不仅如此,这种个人既然不是西方自我代表的个人,那么在没有充分发育的情况下,个人主义极有可能沦为现代社会形成中的障碍性因素。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就曾提出过关于个人主义的隐忧,“人们失去了宽广的目标,因为他们只关注他们的个人生活……换句话说,个人主义的阴暗面是把自我放在中心位置,这挫平和限制了我们的生活,使之缺少意义,并对他人和社会漠不关心”。

  这很符合当下中国的社会实际:在情理法这样的架构中,未必只有符合理性的要求才能成为社会行动的主要理由,相反,反理性的情感也常常成为社会行动的坚实依据。即使对于重大的事务,人们也未必事事、时时、处处权衡利弊、精心算计——这并非一概由于人们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我们的情感、习惯等反而会以无意识的方式“多快好省”地处理人们的行动。从缺失理性传统这个意义上说,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主要的行动类型是情感行动与传统行动——自然其中也纠葛了理性化的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以革命伦理进行了社会建构,形成了新的社会传统,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反工具理性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加强工具理性建设,严格控制不良“社会资本”的建构与扩散,以实现社会合理化、现代化。但旧有的、固有的东西剪不断、理还乱,人情社会的血缘、伦理与工具理性、工商文化的结合,不断功利化并以其强大的惯性支配和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访民的理想型要具备本土化的逻辑基础,就必须对韦伯社会行动的理想型进行适当修正。鉴于此,本文把对“理性”的考量延展到感性区域,将“理性-感性”作为支撑中国访民行动依据的一对指标,即不仅关注理性的“浓度”,也关注理性的“方向”——感性本身可以视作“负”理性,这种处理甚至可以把一些精神、心理癫狂的情形纳入进来,而“精神病”上访在事实上也一直存在着。

  不过,这个标准仍然显得过于纯粹——作为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信访制度历来为社会所形塑,而中国访民的行动并不完全发乎当事人一己之情理,他们行动的理由具有弥漫性,支撑其行动的“正当性”不但相对含混和模糊,并且具有情景性和“关系”性。“个体性-社会性”这对指标用于刻画当事人背后的社会与历史因素,以弥补韦伯没有考虑社会因素的缺陷。通过对访民行动社会性的分析,实现对其行为的臧否与褒贬——尽管本研究声称悬置对访民的价值评判,但社会对他们的认识和看法毕竟是一种既成的事实。于是,“理性-感性”作为“合理性”即“如何行动”与“个体性-社会性”作为“合法性”即“为何行动”的交叉组合形成了四个板块,与韦伯社会行动四种理想型的名称一一对应(见图1),形成了本文分析的逻辑基础。

四、关于访民理想型的一个简约分析

  一如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理想型的分类只是一种有意识的主观建构,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动方式,但却构成理解人类行动的基础,确立中国访民行动的理想型也并非为了人为地简化他们行动的复杂性,相反,这种抽象与简化反而是洞察访民行动复杂性的前提。

  (一)工具合理性信访:纠缠的逻辑与技术

  在认为工具理性代表了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同时,韦伯对工具理性过度侵入人们的生活忧心忡忡:工具理性容易导致个人或组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损人利己,这在当下中国不乏注脚。由于传统、习俗、道德等对人的约束力下降,加之没有宗教信仰的传统,中国访民的工具合理性主要是一种“算计理性”,其行动往往表现为利己主义的展开,或至少没有共同的利益或公益的性质,谋利型信访就是其突出表现。这些利益既有对个人正当权益的追求,也有基于生活境遇的求助,但更多的是以信访为平台谋得额外的利益。在这类信访中,访民掌握了一套娴熟的思路、策略和技术,他们对各种手段烂熟于心,无所不用其极,尤其是“纠缠”的实践与逻辑,早已走出“一哭二闹三上吊”这样的“形下”低端款式,不断趋向政治化甚至国际化。

  1.“依法”纠缠。对于缠访、闹访者来说,“纠缠”是他们最重要的武器。但纯粹的纠缠,则无异于无赖,不但在道德上难以立足,而且也会激化与政府人员的矛盾,甚至触犯刑律。因此,许多聪明的上访者往往紧紧把握住“底线”原则,做到踩线不越线,“依法”纠缠、“安全”闹事。“依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守法“自保”,遵守治安和刑事法规,防止“犯事”。二是依法“理论”,至少将法律当作工具意义上的武器。许多访民长于死抠法律的条文、字眼儿,以找出法律文书的瑕疵和问题,与官员死磕。

  2.“有理”取闹。按照常情常理,中国人的行为准则是相对明确而清晰的。相反,通常以明确的条文作为载体的“法”在指导人们行为的时候,却相当含混。事实上,人们对“法”的理解通常不是刻意去“守”法,而是不能“犯”法——即不能触犯刑事法律。在中国人的行为认知中,“理”对人的支配力远在法之上,他们认为只要不犯罪,就可以按常情常理来支配自己的行为。

  3.“抱团”行动。抱团上访,自然可以使个体上访者找到“组织”、获得归属感。“除了纯粹的集体访(比如因整个村庄的土地被征而导致的上访),抱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个体访转化为集体访,即召集家人、亲戚、朋友甚至花钱雇人来制造声势、施加压力;另一种是访民自发或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尽管组织方式比较松散。”“抱团”“拼访”无疑可以降低长期信访的风险。

  4.“国际”战略。近几年来,在国家领导人的出访中常常有访民“随访”的影子,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在中国人的心理中,京城、朝廷、中央一脉相承,代表了“天命”和最终、最高的正义。信访国际化的要害在于它对传统权威模式的突破——将“国际社会”确立为高于中央的外部权威,访民施压对象也转向“中央”本身。信访国际化一般有三条路径,一是向外媒报料以获报道;二是去外国驻华机构“告洋状”;三是真正走出“国门”,赴国外甚至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上访”。

  (二)价值合理性信访:意识形态及其变构

  韦伯认为价值合理性类型的行动比较罕见且以宗教活动为典型。这在中国有所不同:由于宗教相对式微,不是正式的制度,意识形态往往充当了价值合理性行动的依据,它是毋庸质疑的缺省的正确,是只知其然而无需问其所以然的行动理由。同其他三种类型相比,价值合理性信访的正当性理由最为充分和主流,访民立基于“政治正确”信念的行为祛除了功利考虑——或者说物质利益只是他们价值化了的信访行为的副产品,比如在一些“反腐”或者“要个说法”的背后可能顺带着利益诉求。

  1.意识形态的正当性。近现代以降,随着社会变迁、政权更迭,中国人固有的主导价值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但以意识形态整合社会的机制依旧。中共建政后至改革开放前,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建构、整合社会的手段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民众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定位,成为维持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更为百姓提供了长久的期许。韦伯曾提出过的三种权威来源之一的卡理斯玛权威,其超凡魅力在这个体系中更是空前绝后,貌似十分癫狂的情感型行动,可能有着价值合理性的内核。这种威权政体的“政教”合一力度更强,自然也能为人们提供更坚实的行动根据。意识形态话语对作为政治上“正确”的信访活动有着直接的支撑和论证作用;而访民由于长期浸淫其中、耳濡目染,对这套话语非常熟悉,援引起来更是信手拈来、轻车熟路。

  2.意识形态的持久性。“文革”结束后,意识形态经历了重大转型,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也不断松动。不过,由于其本身的历史惯性,加上中国核心的政治构架维持如初,党-政-民这一基础性的政治格局依然如故,中国共产党在向执政党转型中仍然注重保持社会动员能力,以新思想、新论断刷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内涵。由于继承了中国传统中的卡理斯玛权威,并努力将其渗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国共产党及其传统意识形态仍然构成访民价值合理性行动的主要来源。十八大、十九大以来,访民行动的理论支点也与时俱进,但举凡法治、反腐、中国梦、“打老虎”等基本仍与意识形态相关或被意识形态化。

  3.意识形态的延展性。一般说来,访民的价值合理性行动往往基于对道德、理想、信念等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同而生发。由于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的普适性不断彰显,它本身也常常被意识形态化,成为人们支撑自己行动的依据。价值合理性行动的出发点在于“社会性”,具有一定的公益、公共与利他性质,并常常由工具合理性行为转化而来:“一些访民长年累月上访后,对最初的上访缘由逐步淡化,甚至抛到一边,转而开始‘关心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将自身的问题赋予了广泛的政治色彩,从‘政治高度’上解释自己的信访事项,越来越具有泛政治化的倾向。”

  (三)情感性信访:疯癫与文明的当下

  诚如前面的分析,在中国人的情理法结构中,“情”往往居于核心位置,甚至广义上的情(人之常情)构成人们行动的正当性理由。在情感性信访行动中,各种情感性的心理与精神状态是支撑当事人信访的主要动因,外观相似的信访行动,既可能是经过理性化了的深思熟虑,也可能是因为咽不下一口气而为之。即使这些诉求以非情感性的面目出现,情感性信访的性质仍是不变的。普通的信访行为如果掺杂了情感的因素,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形同火上浇油。但情不是独立的,在情背后依然有理性、道德等因素的支撑——韦伯虽然认为情感是个人的心理活动,但他仍然倡导在社会层面上对此做理论分析。毕竟一个人由情感而信访仍然是广义文化的产物,是情感与尊严、利益等的结合。

  1.情感性信访的社会土壤。何以情感性信访在当今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这与社会总体结构密切相关。在一个社会转型和急剧变迁的时代,由于现代化的挤压尤其是物欲对人的袭扰,人的心灵很难得以舒展;而社会失范、社会矛盾、社会不公等也会不断对人的心理造成折磨甚至扭曲,使得暴戾、怨恨、抑郁等情感不断释放出来。大众情感燃点的不断降低及网络的持续助推,刺激着社会的敏感神经,情感性信访就是这种情绪与信访制度相结合的产物。由于信访制度对信访人总体上秉持有理推定的原则,不可能对信访事由与当事人进行过滤,遂使信访成为这类访民的心理与精神宣泄渠道。

  2.情感性信访的个人特质。情感性信访者在自身精神、心理等方面存在着不完全认知,偏执是他们的共有特征,这属于个体无理性,一些信访钉子户之所以爱较真、认死理,往往是由他们独特的人格特质决定的。偏执型人格一般无碍,但其一旦与信访制度碰撞则可能导致意外后果,易于释放极端情绪乃至失常行动,当达到一个临界点时,心理障碍或者神经质就可能会转化为精神疾病。当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的精神失常,许多人在精神上偏执和妄想的同时,借访谋利生财的念头依然清晰,理性与疯癫混杂在一起。

  3.情感性信访的治理误区。在改革开放前甚至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保有着“专制权力”作为社会治理的兜底性机制,情感性信访必然会受到抑制。但在倡行法治、保障民生、弘扬人本的社会环境下,国家缺乏对纯粹情感性信访的阻却手段,导致这类信访快速滋长。更令人忧虑的是,官方常常以治理谋利性信访的思路来治理情感性信访,人为将情感问题利益化、矛盾化,这在拉高信访治理成本的同时,并没有使情感性信访得以缓解。而民众对情感性信访的理解也具有某种情感化、情绪化的色彩,如孙东东曾因为关于老上访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言论而招致轩然大波。

  (四)传统性信访:作为一种“政治记忆”

  传统性信访大体上是情感性与社会性的结合。不过,同其他三类行动相比,传统性信访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访民为何、因何而行动。韦伯所谓的“传统性行动”类似于集体无意识下的行动,即毋需后天学习、不假思索的行动。但集体无意识这个概念具有浓厚的思辨色彩,它本身难以下降到经验层面,尤其是考虑到中华文化的复杂特质,其对中国人行动的理解与解释尚需拓展。

  1.传统行动与集体无意识。在弗洛伊德看来,人们精神生活中的意识部分只代表了人格的外在方面,而深不可测的无意识则包含了种种隐秘的力量,这些最本质的部分乃是人类行为真正的内力,属于人的心理结构中更深的层次。荣格则进一步把无意识区分为个体无意识与集体无意识两个层次,集体无意识作为深藏在人类头脑中一种不由自主的精神活动,是一种代代相传的无数同类经验在某一族群成员心理上的沉淀,而相应的社会结构则是这种集体无意识的支柱。其实,韦伯对“传统性行动”的解释也语焉不详,在他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想型的设想中,传统性行动未经理性思考,其理性的浓度庶几为零。但纯粹无理性的行动似乎匪夷所思,除非是本能性的行为,人类要从自己的行动中完全驱逐理性又怎么可能?

  2.信访作为一种“政治记忆”。韦伯是在高度抽象和概略的意义上使用传统性行动这一概念的,他假设在人们的惯习中并没有理性的成分,这是失之偏颇的。一些典型的传统性行动如婚丧嫁娶的各种礼仪、基于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等是通过根深蒂固的习惯作出的。在这些礼仪和规训的背后,不可能没有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只不过这种行动已内化到人们心灵的深处,大家习焉不察罢了。在现实语境下,传统性信访“实质上是中国人特殊文化心理的外显,尤其是人们政治惯习的集中展现”,“作为一项根源于群众路线的政治辅助制度,借由政治时代的不断‘植入’,信访已成为中国人深沉的政治记忆”。传统性信访可以理解为在政治记忆被激活后所导致的行动。

  3.传统性信访的“政治正确”。在韦伯看来,传统性行动迟早要被工具理性行动所取代——法律等现代制度就可以看作是对这类行动的克服。但一些似应过气的风俗习惯,却每每在后来的制度文化中得以传承——传统性信访就是一个注脚:我们倡导的群众路线、公仆理念等常常与传统残存的皇恩意识、清官情结等形成亲和与叠加,致使民众对于执政党和政府的角色期待更是有增无减,有困难找党找政府成为民众的集体无意识与不假思索的行动。因而,尽管作为“理性”对应物的制度设置不断完善,而与此在表面上相冲突、对立的传统性信访机制却屡屡被激活与唤起,并没有式微的迹象。

五、中国政治变迁如何形塑访民行为

  在中国访民的理性结构中,意识形态向来是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力量:在以意识形态统合为特征的新中国政治架构中,国家拥有成熟的逐级动员体系,“通过‘共意’形成了集体行动框架,形塑了民众的认知、情感和意识”,“使社会动员既能够由上层推始,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基层的响应和贯彻”——尤其是在“文革”时期,信访制度与大鸣、大放、大批判、大字报等“四大民主”实际上就是这种社会动员的制度与非制度化形式。对于现实中林林总总的信访行动与理想型的差异,需要我们立基于本土立场,从中国政治与社会变迁的实际出发,在韦伯理解社会学理论的观照下给出一个概略性的理解。

  (一)原初设计:作为大众民主实践样态的信访

  新中国成立后,在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模式下,新的政权实现了以强大的意识形态统领为主导的社会整合。随着国家机器的逐步健全,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应当逐步建立在官僚制的常规机制之上,但这有着几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如何防范科层制的僵化、保守及回应性不足的问题,不唯中国、也是在世界范围内面临的一个难题。”从建政伊始,毛泽东就对官僚体系抱有深深的警惕,试图建构一条可以直通民意的制度装置,使底层民众可以直接触摸国家权力。奠基于群众路线、人民民主等中共执政伦理的信访制度就是破解此困境的一个有意无意的创造,并同毛泽东的卡理斯玛效应结合在一起,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相对滞后情况下具有本土特色的政治参与方式。作为最贴近弱势群体的一项“草根”制度,信访成为底层民众非制度化的发声装置与表达渠道,使他们的求助、哀告、抱怨、诉苦、抗议等愿望得以表达。

  改革开放前,价值合理性信访无疑占据主导地位,与当时此起彼伏的政治运动共生、共鸣,构为那个时代的政治原生态。其他三种类型的信访行动不但不占主流,而且要受制和服从于总体的政治安排。当然,受政治文化的浸润,信访制度也是民众释放无产阶级情感的平台乃至发泄生活怨恨的渠道,这使得在情感性行动与价值合理性行动之间很难形成一条明显的界限:韦伯认为“如果为情绪制约的行动以有意识的发泄感情的形式出现,那便是一种升华: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已经处于通往‘价值理性化’或者目的行动、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道路上”。情感因素的加入,往往会为信访行动注入燃料,并可导致情感行动与价值理性行动的互相转化和强化——如果没有情感诉求的推动,单纯的价值合理性行动也难持久。传统性信访同样助推了这种混合的信访模式。

  (二)拨乱反正:信访的社会救援行动

  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在意识形态的强力渗透与社会的致密管控下,信访与政治运动互为表里,成为毛泽东时代群众运动的惯常表达方式。人们可以借助信访表达政见甚至异见,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特别是揭发政权机构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价值合理”成为当时信访的主流,构成那个特殊政治时代的底色。而一旦“文革”结束,高度政治化了的信访之政治色彩自然迅速隐退,价值合理性信访开始式微。

  在“拨乱反正”期间,全国对历史遗留问题甄别、处理的力度空前。应星曾从制度的角度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信访分为三种类型:大众动员型信访、拨乱反正型信访和安定团结型信访。事实上,拨乱反正型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过渡形式的动员型信访——“平反落政”就是自上而下的平反冤假错案与自下而上的信访上告合力的结果。叶笑云认为:“革命逻辑的泛化导致制度功能的紊乱,最后通过信访制度平反冤假错案,实现拨乱反正和秩序恢复,执政党通过制度进行了自我纠错,合法性基础得以修复,政治体系得以恢复平衡。”燃烧的激情、狂热的政治、领袖的魅力持续降温,“工具理性”成为访民的支配性行动原则。曾几何时,人们的利益表达受到漠视,拨乱反正期间信访的反弹乃至井喷实质上是对这些功能的恢复。嗣后,人民内部矛盾被利益化解释与解决,中国进入了世俗和功利化的时代(见图2)。

  (三)维稳时代:被反转了的信访治理

  伴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信访的去政治化引发了始料不及的后果。“在国家主导的背景下,信访政治化主要表现为信访制度受制于国家的政治安排,以政治化、运动化等非常规的运作为特点,成为贯彻国家政治任务的得力工具。”“去政治化意味着国家不再‘运动’信访,信访的主导权由国家下沉至社会。”在国家与社会转入常态化的运行后,信访的动力机制由国家转向了个人,政府职能的履行也要顾及合法性、正当性等原则,受有限、责任、法治等的规制,主要运用技术性和物质性的手段治理社会,传统治理手段萎缩,治理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再鼓励而是防范民众的信访尤其是来访,信访不但不能承载政治动员的功能,而且反而成为被治理的对象。”于是,政治说教被摒弃,物质利益被重视。随着压力式信访体制的建立,信访运行剑走偏锋:“维稳”成为了信访治理的总原则,国家对信访由倡导变成抑制,信访由社会治理的手段演化为被治理的对象,信访行动从总体上受到抑制。

六、基于访民理想型的治理愿景

  回望改革开放近40年来的实践,毋庸讳言,整个社会变迁之剧烈,给人不啻以天翻地覆、改天换日之感。在新的历史阶段,整个社会风尚已经从追求超凡入圣转向了回归常识与世俗理性。在这种社会境遇中,理性、激情、利益等的纠葛是一种社会常态,而当其诉诸访民时则格外复杂,其行动之多姿多彩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本文所尝试建立的访民理想型,依照韦伯的思路,就是谋求在现实行动与理想型的偏离中实现对访民行动新的认知和诠释——这种分类尝试为深入洞察访民这个特殊人群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基于访民的理想型,信访治理理应在总体性反思基础上,走出基于“维稳”要求的以收买或打压为特色的非常态治理惯习,形成更加精准的分类治理结构,最终通过刷新与盘活信访机制使其潜在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显性的治理绩效。不过,这四种理想型毕竟与现实社会形成了某种区隔,如果不过分拘泥于这种抽象分类的“乌托邦”,则可以退而求其次,使用与理想型大致对应的算计理性、常识理性、个体无理性、集体无理性这四种行动状态与现实进行对话,而谋利类信访、公益类信访、偏执类信访、历史类信访则分别是其最具代表性的类别。在此基础上,可以形成一系列的应对思路与策略。抑制策略主要针对谋利类信访,即通过抑制而不是激化和放大当事人欲望、需求的方式来化解信访问题。在实践中,拿钱摆平已成为应对谋利类信访的通常套路,加剧了信访治理的困境,并诱使其他三类信访行动利益化。与谋利类信访相比,虽同受理性的约束,公益类信访的出发点却在于“社会性”,其主要诉求具有一定的公益、利他性质,适合采用引导策略,发挥这类信访在纠正与完善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对于偏执类信访,由于当事人一般都有各种各样的思维问题或精神障碍,可能更需要专业机构的介入和专业手段的使用,而不适用常规方法——即对他们采用容忍策略,既不主动干预,也不置之不理,而是适度容忍、淡化处理,甚至用时间来消弭这类问题。由于问题的产生根植于社会结构,历史类信访问题比较敏感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预警策略意味着对这类问题要保持高度敏感,以防止此类行动受民粹主义等社会思潮的影响转化为政治群体性事件。

  在中国的制度体系中,信访无疑可谓最亲民的制度之一。作为中国政治体系的缺省配置,信访于保障中国政治安全功莫大焉。它是社会运行的救援系统与公民参与的制度预备,是中国对世界政治制度多样性的贡献。今天,尽管信访制度危机重重,其赖以生成与运行的社会政治环境却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基于政治、通过行动认识与解读访民群体构成我们洞悉与走出信访治理困境的一个基础性前提。“社会行动理论”作为韦伯思想中最灿烂的部分之一,历久弥新,将持续启迪着我们对信访治理愿景的理论想象。

  刘正强:《中国访民的理想型——立基于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本土解释》,《学术月刊》2018年第2期。为了适应微信风格,删除了注释,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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