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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及当代意义

吴向东 · 2018-07-25 · 来源:《世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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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是自由主义最大的反对者(罗尔斯语),在其前期和后期著作中,一以贯之地对自由主义价值观进行了深入批判。在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中,马克思揭示了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实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性质以及它的内在缺陷,为我们科学认识当代自由主义,把握现代性的内在矛盾以及可能的发展前景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观批判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价值理念批判最早见之于他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在他早期的这篇文章中,马克思讨论了人的权利、公民权利以及政治解放的局限性。他对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等这些被载入18世纪美国、法国宪法以及《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进行了详细分析。

  马克思将总体的、普遍的人权分解成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和公民权利都是个体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的权利,政治解放是个体为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所确认的解放。此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影响,并颠倒了黑格尔的观念哲学,强调这些权利并非如自由主义所宣称的那样是普遍的和永恒的价值准则,而是表现着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价值规范,由此,他提出了以下几点。

  第一,人的权利,所表达和维护的完全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是利己的、与他人及共同体相分离的权利。马克思具体讨论了作为人的权利的自由、私有财产、平等和安全。关于自由,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定义是自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你可以做任何事情,但你的所作所为,不能给他人权利带来损害。马克思说,这里的自由仅仅是孤立的个人的自由,这种单子式的个人是彼此分割的,所谓自由是仅仅建立在这种分割的基础之上,所谓权利也是分隔的权利,是狭隘而限于自身的个人权利。关于私有财产权,在马克思看来,它仅仅是自由这一所谓人权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财产权似乎是个人独自享有的、摆脱任何限制地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它实际上完全带有自私自利的性质,是一种自利的权利。这种权利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由——确切地说,就是个人自由成为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关于平等和安全,情形也是这样,资本主义的这种平等完全建立在孤立的个人的基础之上,每个人都是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因此,所谓平等不过是利己主义的一种表现。与平等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安全作为一种保障,也是利己主义的。因此,马克思指出,实际上,资本主义那些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不过是一些孤立的脱离共同体的个体,他们限于自身,限于自己的私人利益,他们的所谓人权全部是在利己主义基础之上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中的那些个人,根本不作为类存在物存在,而是利己主义的个人,类生活或者说社会对他们而言只是一种外部限制。马克思指出,那些个人把他人看作自己权利的限制和威胁,他们的需要和私人利益、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保护,是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

  第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仅仅是保证市民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手段。依据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尽管马克思发现在资产阶级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中,“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定被抛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43)为什么会这样?这与下面这一点是联系着的。

  第三,政治解放具有局限性,没有能够实现“原则高度的实践”,即人的高度的革命。资产阶级政治解放是市民社会从政治社会中获得解放,它摆脱了束缚住市民社会利己精神的枷锁,但没有对市民社会本身的组成部分加以批判,也没有进行革命。因此,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仅仅限于市民社会,仅仅把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作为目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被分解成为独立的领域,从而它使人不仅在思想意识中,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工具,人们相互之间都把别人作为工具,因此,每个人或个体的工具性存在使他们自己完全蜕化为异己力量的玩物。因此,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完全不同,它没有彻底消除那些内在的矛盾。政治解放可以是这样一种状况,即便人还处于某种限制之中,但国家却能够不受它的制约。人处在限制之中,没有成为自由人,与此不同,不管人是否成为自由人,国家却可以是自由国家。

二、自由主义价值观意识形态批判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圣麦克斯》部分直接谈到了“政治自由主义”,并重复了《德法年鉴》时期关于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认识。而对自由主义价值观最重要的批判则体现在《费尔巴哈》部分的意识形态理论中,马克思不是就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而是从意识形态批判这种更具普遍性的视角去揭示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实质。同时,马克思还基于实践观点重构了人与社会关系的解释模式,批判功利主义,消解了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哲学基础。

  德国观念论总是从观念出发解释一切。与此相反,马克思不是从观念解释实践,而是从实践解释诸种观念形态。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把人们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应的市民社会看作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又在这个基础上阐释意识的各种理论产物和形式,呈现它们发生、发展和本质。这是马克思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之一。在马克思看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意识永远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人这种存在不是别的,而完全是他的现实生活过程。由此,自由主义价值观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社会意识,并非是一种普遍性的抽象存在,而是产生于并依赖于特定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社会现实在观念上的反映。于是,某种理论、哲学或者道德等等观念形态的东西,一旦与现实存在的那些关系发生矛盾,其原因也只是在于它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与那个阶段的生产力之间发生了矛盾。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认为,只有实际地推翻某种观念所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消灭这种观念自身。

  正是由于思想观念与社会存在之间的这种关系,马克思指出,在任何时代,统治阶级的思想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并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一个阶级在物质力量上居于统治地位,同时也必定在精神力量上占据统治地位;一个阶级支配着物质资料生产,同时也必定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一个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仅仅从观念上表达了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它只是使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展现为一种思想的形式。由此,这也就揭示了自由主义价值观的阶级实质,如马克思明确指出的那样,自由主义的那些词句,无论它以什么形式出现,它都只是资产阶级现实利益的一种唯心的表达。

  统治阶级总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马克思深刻地表明,对任何一个新阶级而言,如果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必定和会使自己的利益普遍化,把自身之私装扮成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换句话说就是,统治阶级总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一种普遍性形式,使它们独立化,把它们装扮成人类共同的思想,装扮成普遍适用的、唯一合理的思想。“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思想的基础——个人和历史环境,那就可以这样说:例如,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一般说来,统治阶级总是自己为自己编造出诸如此类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552)

  自由主义价值观所强调的诸价值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这种连贯性源自蕴涵于其后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即其有关人性和社会的理论。“辨别自由主义并使之具有独一无二‘历史个性’的并非是对这些价值(即自由主义的价值——引者注)的信仰,而是在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式的人的观念指引下对这些价值的重新界定与重构的方式。”(阿巴拉斯特,2004:18)本体论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为自由主义价值观提供了哲学基础。《德意志意识形态》讨论了个人与社会,马克思在实践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唯物史观的解释,直接否定了个人主义抽象的人性观及其思维方式。马克思特别强调有生命的现实个人,把这种个人的存在看作人类全部历史的第一个前提。马克思指出,但是,这些有生命的个人的活动和生产,都受到外在的、为他们自己不能支配既定的条件的限制,这些活动决不是任意可为的。从本体论的层面看,社会关系的逻辑本原应当是和只能是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而不是抽象的个人,也不是抽象的社会。这是个人与社会这一问题的全新阐释。在这种阐释中,凸显了许多新的思想。

  第一,凸显了关系性:一方面,各种关系构成了社会空间,人就处在这样一种多重的关系之中,其本质就是所有这些关系的总和;另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也紧密关联,不可分割。

  第二,凸显了生成性: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是既成的,它们既历史地生成,又不断地发展,这种生成和发展使个人与社会处在一种新型关系之中,社会创造个人,个人创造社会,这种互动是一种双向生产、双向创造的关系,马克思指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187)人和社会的相互作用、相互生成是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

  第三,凸显了历史性:个人与社会关系无论如何具有稳定性,都绝非一成不变的,实践的不断发展,个人与社会也随之不断变化,社会虽然是一定阶段之上的社会,但它绝不是停滞的,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是不同的,这种关系的性质和水平完全与社会历史阶段相一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是人的依赖关系,而资本主义社会可以说是人的独立性,但是这种人的独立性完全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无论是哪种形式——普遍性形式还是抽象性形式——都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反映,而且这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着的。马克思指出,如那些孤立的猎人和渔夫,那些作为斯密和李嘉图的出发点的个人,只不过是18世纪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种18世纪的个人,既是封建社会解体的产物,同时也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

  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总是纠缠在一起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随着商业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主义的哲学逐渐变为功利主义,而非天赋权利,并形成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传统。休谟、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密尔等自由主义思想家,则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围绕国家经济问题,对个人自由和国家作用进行了系统论述。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功利主义也进行了认真的批判。首先,马克思揭示出功利主义的形而上学抽象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他说,把人类复杂多样的相互关系仅仅看作唯一的功利关系,像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抽象,其原因完全在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呈现出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而一切关系都实际上仅仅服从于这种抽象的金钱关系。“对资产者来说,只有一种关系——剥削关系——才具有独立自在的意义;对资产者来说,其他一切关系都只有在他能够把这些关系归结到这种唯一的关系中去时才有意义,甚至在他发现了有不能直接从属于剥削关系的关系时,他最少也要在自己的想像中使这些关系从属于剥削关系。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它代表一切事物,人们和社会关系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480)

  其次,马克思根据历史主义的思维方式,分析了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功利主义的不同阶段及其性质。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霍布斯和洛克那里已经出现了功利理论。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准备和发展时期,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宣扬这种学说,又把它理想化,就其内容而言,它主要是一种想把一切关系归结为剥削关系的愿望。随着资产阶级在英国和法国日益得势,18世纪末19世纪初,功利论在边沁那里进一步发展,与政治经济学结合起来,“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功利关系被无条件地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唯一内容;边沁认为,在法国革命和大工业发展以后,资产阶级已经不是一个特殊的阶级,而已成为这样一个阶级,即它的生存条件就是整个社会的生存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483)如果说前两种功利理论是同正在进行斗争的尚不发达的资产阶级相适应的,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或者说是一种启蒙,而后一种理论,其功利论则渐渐蜕变为资本主义现状的一种辩护方式,完全服从于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

三、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内在综合批判

 

  《资本论》及其手稿是马克思的重要著作,在这些文献中,马克思立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经济关系,分析了自由、平等、所有权等价值理念与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等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自由主义价值理念进行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基础上的内在批判和综合批判,揭示了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生产、分配及其私有制的非正义性。这种批判更为具体,更为丰富,当然也会带来可能复杂化的图景。

  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只是资本主义交换关系的观念表达。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商品表现为流通和交换价值。在商品流通和交换关系中,交换者之间确立了平等的地位,作为商品占有者,他们权利平等。马克思说,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时,他们彼此都是商品占有者,他们所进行的交换也是平等的。买者和卖者尊重市场规律,在法律意义上彼此平等。不仅如此,而且,他们之间所进行的交换也是自由的,因为不管什么交换主体的什么交易,都是自愿交易,没有任何一方受到暴力的驱使。所以,马克思指出:“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了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的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199)

  但是,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完全是表面的,在交换和流通过程的背后,它就消失了。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是一种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劳动力交换价值与劳动力使用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马克思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指的是劳动力在生产上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它的使用价值则是通过消费劳动力创造的价值,这两个量是完全不同的。劳动力的卖者,与任何一种商品的卖者一样,都是通过让渡其使用价值实现其交换价值。也就是说,资本家付出的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得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货币占有者购买了劳动力一天的价值,也就拥有了劳动力一天的使用,也就是说,劳动力一天的劳动就完全是他的。但是,他却是花了很少的钱购买了劳动力一天的劳动,因为,劳动力一天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他购买劳动力一天的劳动所付出的成本。这样,变戏法就完成了,所谓的等价交换变成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就是商品生产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是剩余价值从资本产生的过程。

  资本主义不仅生产商品,而且也生产剩余价值,还生产资本关系,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资本家不仅用资本产生剩余价值,而且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进行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在这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673)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买卖是一种形式,它背后的实质则是,资本家用很少的成本赚取他人的活劳动。因此,所有权最初好像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但现在完全不同了,在资本家那里,成为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及其成果的权利,而在工人那里却是相反,他们无法占有自己的劳动及其产品。马克思指出,工人把自身当作劳动力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状况一旦出现,下述结果就必然出现:“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677—678)

  私有制被自由主义视为其基石,米瑟斯指出:“用一个唯一的词汇就能概括自由主义的纲领,这就是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自由主义的其他一切主张都是根据这一根本性主张而提出的。”(米瑟斯,1994:61)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强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占有方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无法分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它的私有制。“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658)这种分离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特有的,这使它区别于以前的私有制,以前是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而现在却是相分离。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具有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天然合理性和永恒性,它只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现代历史的杰作”,社会两极化,一极是资本,由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而成;另一极则是自由的“劳动贫民”,由人民群众转化而成的工人,这是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人民群众遭受到了可怕的残酷剥夺。同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前提中,马克思指出,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以及工资与资本之间的对立,在市场上,货币占有者找到自由工人,这些工人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再无其它商品能够出售,他们只有劳动力但没有实现这种劳动力所必需的任何东西。正是在这一前提下,货币转化为资本,以剥削他人但形式上是自由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才成为可能。

  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惟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204—205)

四、马克思批判的当代意义

 

  从政治价值观批判到意识形态批判,再到政治经济学基础上的内在综合批判,马克思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无疑是多维的、立体的,并表现为一个由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逻辑深化的过程。在他的批判中,可以辨识出一条主线:自由主义价值观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围绕主线,马克思揭示了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实质和它的内在缺陷,为我们科学认识当代自由主义,把握以其为核心精神的现代性的内在矛盾,探究其超越的可能之前景提供了基本理论基础。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蕴涵着马克思的正义观,通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塔克—伍德命题”及其随后旷日持久的争论,彰显了马克思正义观的复杂性和当代影响力。本文不对“塔克—伍德命题”及其争论进行讨论,更愿意就争论背后所隐藏的,也是马克思对自由主义价值观批判中所蕴涵的两个基本问题,即价值观与制度的关系,以及自由主义价值观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做进一步的探讨,以凸显马克思批判的当代意义。

  无论是对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观的批判、意识形态批判,还是内在的综合批判,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中马克思所坚持的一个根本的基础性观点: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是对市民社会、物质关系的反映。首先,这是马克思在批判德国观念论时所反复强调的一点,也是他批判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基石。马克思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2009:591)其次,包括价值观在内的社会意识,根本上讲是物质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生活条件发生变化,人们的意识也一定随之发生改变。事实上,我们看到随着每一次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价值观也会发生变革。新旧制度更迭之日,往往是价值观的冲突和变革最为活跃最为激烈的时期。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价值观的本质飞跃不仅仅是观念的批判或概念的变化,而完全是现行制度改造、社会关系变革的结果。因此,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时,总是强调要消灭私有制,而认为“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也正因为如此,那些道德学家的社会主义者,如蒲鲁东,热心劝说大众要以他们的正义感进行社会变革,总是受到马克思的批判。

  然而,社会意识、价值观有没有相对独立性和意义,答案是肯定的,马克思从未否定过这一点。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晚年说,他们当时首先的重点是基本经济事实,以及从这些事实中引出的各种观念及其行动。因为必须如此,而对观念的独立性与意义关注不够。恩格斯把这一点称为他们共同的过错。恩格斯批评了关于意识形态问题上的一个误解:“因为我们否认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所以我们也否认它们对历史有任何影响。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做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这些先生们常常几乎是故意地忘记,一种历史因素一旦被其他的、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原因造成了,它也就起作用,就能够对它的环境,甚至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012:643—644)也就是说,在观念与社会存在、价值观与制度的关系上,还存在另外一个方面:人们的观念既反映世界,同时也创造世界,所谓创造不仅仅限于观念引导实践而实际地改变世界,而更是指观念、思想创造世界。从社会历史过程看,制度的变迁、创新总是由价值观评价、辩护为引导。我们看到,每一次社会大变革,其前夕都有思想观念领域的重大论战;每一次社会革命,又都是制度革命和价值观革命的统一。制度革命从来都是以价值观革命为先导,这是真正的奥秘所在。

  价值观和制度的关系就是这种辩证关系,既表达了价值观变化发展的某种内在规律,也揭示了制度建设的某种逻辑,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为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深层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根本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的物质社会关系,离开社会主义及其社会制度,核心价值观就成了无本之木,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必须依赖制度建设,这是最可靠的途径。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价值理念和价值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与自身相应的制度形式;同时,又作为标准,评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与程度,通过不断调整和规范,引领其变革和创新。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意义,最重要的就是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建设这样的制度。事实上,只有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行深层融合,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安排,并通过制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把制度内涵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自觉的价值意识和行为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为人们所真正认同和践行。

  自由主义价值观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的批判中所处理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在既有的传统中,一些西方学者把马克思主义解释成自由主义或者修改为某种形式的激进自由主义,这是非常错误的,同时社会主义价值观与自由主义价值观也往往会被简单对立起来,这一做法是粗暴的。实际上,马克思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是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采取的是历史和辩证的方式与态度,强调社会主义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性继承与超越。

  首先,马克思肯定了自由主义价值观相对的历史进步性,并视之为走向未来解放的重要阶段。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32)《共产党宣言》也高度肯定了资本主义价值观取代封建社会价值观的巨大影响和革命作用。正是以这种价值观作为其精神自我的资本主义社会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超过了以往的一切时代。

  其次,马克思揭示了自由主义价值观中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价值观具体要求中的阶级内容,但是马克思从未拒斥自由主义的平等、个体自由以及政治和公民权利等这些价值本身。马克思分析了政治权利与人的权利(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实际上是基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政治与经济的分裂。但是,马克思并未否定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等公民权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在批判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权利时候,对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权利条款进行了谨慎的选择,并未指责诸如公共福利的政治权利、法律作为公意的自由表达等等的公民权利。马克思担忧的是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权利的这两个体系之间的相互矛盾,在产生这个矛盾的社会中,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权利总是占优势从而损害公民权利,总是损害并瓦解了对真正的人的解放来说必不可少的共同体、公共参与和自由。由此,马克思基于对政治与经济、观念与社会关系的理解,转向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

  再次,马克思根据价值观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及其历史发展内在辩证法,提出社会主义价值观对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批判性继承与超越。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尽管在这里“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但仍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交换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434、435)它只承认,所有人都是劳动者,每个人都和其他人一样,没有阶级差别;但它默认,劳动具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因为每个劳动者的天赋完全不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社会,存在这些弊病是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经济事实和经济关系以及植根于这种关系并受其制约的社会的文化,为权利设置了决不能超出的界限。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的一些价值原则,如法权意义上的平等等,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真正充分展开和实现,并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相适应,原则和实践不再互相矛盾,从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自由、平等、人权等这些价值理念,如马克思所说,并不是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总是体现那些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与此完全不同,社会主义价值观及其内容,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关系的反映,适应社会主义的要求,所以拥有不同于自由主义价值理念的特定的丰富内涵。与此同时,尽管马克思并不想为未来的食堂开调味单,但在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他还是提出了未来社会的最高价值理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理想对现实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它不是一种已经实现的现实的状况,而更是一种现实状况的批判,一种对现实人及其未来的期许,是引导人们超越当下,不断走向未来的价值目标。

  原文参考文献:

  [1]阿巴拉斯特,2004,《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2、3卷,2009,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人民出版社.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人民出版社.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2012,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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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失去的四十多年
  10. 内奸:倒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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