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权力”本质认识的现实意义
郝贵生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权力”实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指挥、率领和组织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其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一是有助于自觉树立“仆人”服从“主人”意识,而非“主人”服从“仆人”意识。 二是有助于权力者明确自身“权力”的真正来源是人民而非上级领导。三是有助于权力者注重自身非职权力的提高。四是权力者在行使国家权力、领导权力时,绝不能剥夺和侵犯被领导者和群众的基本权利。五是有助于批判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和权力真理观思想。六是有助于领导活动中确立正确的领导和奋斗目标。七是有助于推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的思想和制度建设。八是有助于建立一整套从国家到基层能够真正追究责任的完善的社会机制。九是有助于推动党和国家的民主建设。
关键词:权力;权利;主人与仆人;职权力与非职权力;领导目标;民主建设
笔者在《对“权力”本质的马克思主义解读》一文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群众史观批判了传统观念对“权力”本质的错误认识,揭示了人类“权力”现象的奥秘、实质,为“权力”下了一个新的定义即:“权力”实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利益目标,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过程中形成的少数人具有和体现出来的能够指挥、率领和组织大多数人凝聚为更大合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能力和力量。这个定义突出强调“权力”这样几个显著特征:一是“权力”是人类一定社会群体实践活动的产物,而应用“权力”活动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不可能揭示“权力”活动的本质。二是“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但“权力观”是具体历史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历史观,不同的阶级“权力”观念本质是不同的。三是阶级社会的“权力”观是原始社会“权力”观的异化,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扭曲的“权力”观。社会主义“权力”观是克服“权力”异化现象的回复,是否定之否定。四是“权力”关系不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单向关系,而是双向、相互作用关系,把“权力”看作单向关系本质是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权力”关系表面是支配者决定一切,实质是被支配者永远最终起决定作用。五是“权力”应用中一定有具体的利益目标,这个利益目标在阶级社会中实质是“权力”阶级性的突出表现。六是权力所具有的支配能力、支配力量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统一,而非单纯的强制力。笔者该文写完后,又撰写了《马克思主义“权力”本质认识的理论意义》一文。现再次撰文揭示马克思主义“权力”本质认识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自觉树立“仆人”服从“主人”的意识,而非“主人”服从“仆人”的意识
笔者这里阐明的“权力”的本质含义强调权力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不是单向关系,而是相互、双向关系。阶级社会中客观上也是这种关系,但剥削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从不把这种关系看做双向和相互关系,而只是一种单向的要求被支配者绝对服从的关系。但客观上这种“国家权力”无论其依靠和建立的国家机器如军队、警察、法庭等专政力量多么强大,但统治阶级政权最终还要被被压迫阶级或先进阶级的革命行为所推翻。证明“国家权力”仍然不自觉地受被支配者所支配。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即无产阶级专政本质是人民的政权、权力,是人民当家做主,最终是人民支配权力者。所以建国初我们的政府就叫人民政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但理论上是一回事,实践中又是一回事。一方面如何建立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政府我们还没有经验,还要有个过程,另一方面把“权力”看做单向关系的传统“权力”观念仍然残存于社会生活中且极大影响和支配社会主义社会的新的“权力者”,并改变他们掌握和支配权力的根本宗旨和阶级属性。由此再导致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逐步和根本改变。毛泽东1949年提出的“不做李自成”思想就是预料到“权力者”的变质变色现象。改变这种状况一是要加强权力者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改造,二是要加快政治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民主机制。这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社会主义改革的艰巨任务。但笔者认为,除此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做社会主人,自觉行使监督政府的各项基本权利的主观意识。因为传统的单向的“权力”观念不仅存在于权力者头脑中,也存在于相当多的被支配者及人民群众之中,甚至包括相当多的学者当中。他们在权力者面前唯唯诺诺、绝对顺从,不敢说半个“不”字,程度不同甚至完全充当奴才的角色。当今现实生活中,马克思主义的这种官员“仆人”意识、群众“主人”意识太差。绝大多数“仆人”仍然把自己当做“主人”,把真正的“主人”人民当做“仆人”、“奴才”,而衡量真正“主人”的善恶是非标准就是是否绝对顺从、绝对服从。而真正“主人”自身也不把自身当做“主人”,继续甘做“权力”者的奴才。这种观念如何使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做社会主人的权利呢?以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推理,人民有权利提各种建议、批评、监督权力者,要求他们归根结底服从人民。而我们的领导人讲话和官方媒体只字不提服从人民,只强调服从官员、服从核心,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而是地地道道的英雄史观思想。作为人民群众,在权力者面前,是以社会主人面目出现,是要求“仆人”服从“主人”。你“仆人”不服从“主人”,怎么能够要求“主人”单纯服从“仆人”呢?这不是典型的主仆关系的彻底颠倒吗?固然,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的“个体”在权力者面前力量微乎其微,但微乎其微不等于零作用,无数个微乎其微的力量就可以凝聚为更大的物质力量制约和监督权力。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理论。
二、有助于权力者明确自身“权力”的真正来源是人民而非上级领导
“权力”确实是领导活动中领导者所具有的能够支配被领导者的一种能力和力量,那么社会主义国家这种能力和力量究竟是怎样产生和形成的?这在目前相当多的权力者中不是非常清楚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干部选拔和任免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造成了相当多的干部认为自己支配他人的“权力”是上级部门赐予的。而能否保住权力和获取更大的权力,也取决于上级领导。因此造成了他们的工作对上负责而不对下对人民负责。笔者揭示的“权力”本质特征真正回答了“权力”的来源,即是一定社会群体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实践活动需要一定的领导者充当组织和指挥作用,是群体依据自身的权利和被推举者个人的素质能力推举选举的结果。毛泽东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的漫长而曲折的斗争中,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去夺取政权的,在革命胜利后则代表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目前存在的干部任免制度不是权力的真正来源,而只是权力分配和权力应用的一种具体形式。
三、有助于权力者注重自身非职权力的提高
根据“权力”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统一的特点,领导权力的分类实际上可以区分为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职权力和具有非强制性特征的主要依靠领导者个人素质、人品、魅力和工作能力等因素发生影响作用的非职权力。领导权力不等于职权力。职权力是相对固定的,但领导权力或大于职权力,或小于职权力。这取决于非职权力。一个领导权力者自身素质、人品、魅力、威信、能力较高,那么领导权力就大于职权力,反之,一个权力者没有素质、能力、威信,人品较差,领导权力就实际小于职权力。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力者主观以为,自己手中拥有强制性的职权力,就单纯依靠强制力,要求被领导者绝对服从。这能办得到吗?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依靠国家机器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可能一时得逞,但最终还是被人民所推翻。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权力者用旧社会统治阶级的“权力观”理解和应用手中的权力,也以为单纯依靠国家机器如警察、军队、法庭在所谓“执法”的口号下,强制人民接受他们的错误理论、主张和政策,这也是绝对办不到的。因此就必须要求权力者注重自身非职权力即自身素质、人品、能力的提高。
四、权力者在行使国家权力、领导权力时,绝不能剥夺和侵犯被领导者和群众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一个群体内部权力绝对是不平等的,但“权利”对所有的人来说,是平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这个在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社会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和真正做到。现实生活中相当多的权力者奉行的仍然是权力=权利的观念。他们认为,被支配者在权力者面前只能是绝对的服从,而不允许被支配者对支配者的决策、言行说三道四,更不允许其对权力者的批评、教育。如果被支配者在某些认识方面表现出比权力者高明,有主见和独立见解,或者对权力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对权力者某些行为不满,轻则会扣上“妄议领导”的罪名遭到批判或弃用,重则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现实生活中这种事例还少吗?某些权力者甚至运用统治阶级对付劳动者的残酷镇压的方法对付对权力者表示不满和提意见的普通群众。笔者记得,发生在2004年5月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中,嘉禾县领导把慈禧太后的“谁让我痛苦一阵子,我就让他痛苦一辈子”的思想改头换面、乔装打扮为“谁影响嘉禾一阵子,就影响谁一辈子”的所谓创新口号。近些年来,各地利用国家机器对上访户、维权者的威胁、阻截、拘留甚至逮捕、法办,都是剥夺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表现。2006年8月发生在重庆市彭水县的秦中飞事件中,一个普通的政府职员因对县领导不满,写了一首讽刺县领导的词用手机短信形式发给一些朋友,竟被县领导和县公安局、检察院以“诽谤罪”为名逮捕入狱。2016年四川阆中县农民工合法讨薪却被法院以“恶意讨薪”为罪名公开审判判处有期徒刑。近些年来,网信办以所谓“敏感性”话题为由,主观随意封杀和屏蔽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有关网站和文章。他们这种行为都是在所谓“执法”的口号下进行的。其实他们以权力者的主观意志随意对“上访者”、“维权者”罗列和扣上各种所谓“违法”、“违规”的帽子。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最大的侵权“违法”,因为他们不同程度地侵犯和剥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由此折射和反映出我们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当多数的权力者头脑中传统“权力”观念多么严重。因举报权力者的腐败行为遭到严重迫害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这种变相的不同程度地侵犯、压制和剥夺被支配者权利的社会现象目前在我国各个地区、部门、单位包括学校不同程度地都存在,有些部门极其严重。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相当多数的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并没有真正调动和发挥出来,党章、国法规定的他们的基本权利不仅得不到发挥,而且经常遭到权力者以“执法”为名被剥夺和侵犯。因此各级领导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各个部门、单位的领导者如果不转变“权力”观念,不真正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权力观、权利观、法律观,并把它具体落实到领导实践活动和各个“执法”部门中,就不能真正行使领导权力,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最大多数人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有助于批判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和权力真理观
唯物史观认为,历史究竟是谁创造的?哲学史上有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英雄史观。它又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少数帝王将相、英雄豪杰、大人物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二是某种外来的精神力量,如上帝、天命、神、绝对精神等决定历史的发展。人民群众在这两种形态中,都是绝对受支配受统治的工具、材料、奴才,他们没有任何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所有历史观,尽管不完全相同,本质上都是上述英雄史观,或主要表现为第一种形态,或主要表现为第二种形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创立之后的历史观是群众史观,即历史的创造者主要是绝大多数从事物质生产劳动为主体的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一切进步阶层和阶级。这种历史观并不否认杰出人物的巨大历史作用,但这种巨大作用不是最终决定作用。传统“权力”观把“权力”看做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支配能力、支配关系的观点背后的哲学依据都是英雄史观。欧洲历史如此,中国历史特别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儒家为代表的儒家文化的典型特征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极其严重的等级制度,整个社会是典型的权力至上的金字塔型的权力机构,拥有最高权力的封建帝王不受任何制约和束缚,所有大臣和老百姓都是他任意指使、宰割的工具。鲁迅把这种文化称之为把人变为奴隶、奴才的“吃人”文化。这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基础上的“权力”观念表现在认识论上就是否认实践第一的唯心主义认识论,在真理观上就是否认真理客观性的唯心主义真理观。“指鹿为马”故事就是中国封建社会以权力至上为基础的唯心主义真理观的典型表现。权力者说是鹿,就是鹿。权力者说不是鹿,就不是鹿。被支配者绝对不能说一个不字,否则就要受到权力者的打击、报复,甚至镇压。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文化根深蒂固。这种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思想和中国特色的唯心主义真理观在当代中国也是影响极深。官场上不问是非善恶美丑,谁权大位高,就无原则地吹捧、溜须拍马、阿谀奉承。谁稍有些质疑,轻者扣上“不与领导保持一致”或者“妄议领导”的大帽子,重者组织处理、打击报复,且不允许有任何申述。这在当代已经司空见惯。就是那些以追求真理为使命的知识分子包括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也在那里天天为“权力真理”呐喊助威。笔者所揭示的“权力”本质观蕴含的哲学依据是群众史观、是客观真理观。历史不是权力者起最终决定作用,而是人民群众。真理并不都是掌握在大人物和权力者手中,真理来源于实践中即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人民群众之中。权力者不与群众实践相结合,不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恰当地高估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领导素质低下的表现。这样的权力者就不可能真正掌握好社会主义的领导权力。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批判中国特色的英雄史观思想和唯心主义的真理观。正视和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者头脑中存在极其严重的剥削阶级国家权力观的严重影响。
六、有助于领导活动中确立正确的领导和奋斗目标
传统“权力”观念中不提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价值和领导目标。其实,任何一个权力运行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实践过程,任何实践都有实践目标。权力运行过程中一定有运行目标。因此,笔者的“权力”本质定义就明确指出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领导和利益目标。社会主义的“权力”运行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个目标包括发展生产力,但不能归结为只是发展生产力。那么各级领导、各个部门的领导目标、不同历史时期阶段的具体的领导目标都必须服从这个根本的大目标。中国共产党当今的领导目标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时的初心,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个目标不是单纯依靠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实践的研究结果。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领导目标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或背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的大目标、根本目标,而单纯把实现本民族的复兴、实现“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单纯满足人民对物文化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共产党人的总目标。由此导致各级领导确立的领导目标中也或多或少偏离甚至完全偏离共产党人的总目标,而过多局限于具体的经济、政绩等目标。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领导目标”的扭曲和片面性,不可能真正行使人民交给的领导权力。今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和《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宣言》中明确指,共产党人用一句话表明自己的主张即消灭私有制。马克思1852年致魏德迈信中谈到的他的阶级斗争观点的三点基本内容,其中第三点即“这个专政是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而我们近些年的改革不是限制和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阶级、阶级差别,而是在助长和强化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阶级剥削和阶级差别,且把这种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冠之于“社会主义”的大帽子,似乎它就可以改变资本主义的本性了。所有建立在这种领导目标的所谓“权力”运行都是对《宣言》基本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背叛,其不可能对社会主义发展真正起到积极和推动作用,且其危害性愈发严重。
七、有助于推动各级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的思想和制度建设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权力至上”观念的同时,提出有关“权力制衡”等一系列思想,且按照这种思想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这无疑是人类“权力”观的极大进步。但这种“权力制衡”本质是资产阶级这个群体制约这个群体中的权力者,而不意味着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资本主义社会最高“权力”的制约和制衡。各种“议会”中的成员不可能代表真正的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本质是对包括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的扬弃。这种“权力”观包含资产阶级的“权力制衡”思想,但制约和制衡“权力”的主体已经从单纯的资产阶级转变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制约最高和各级权力者的社会组织。在当代中国就是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职代会等等。毛泽东时代特别重视其思想和制度建设。如党代会、人代会,工农代表比例越来越大。毛主席的“鞍钢宪法”特别强调在企业改革进程中要强化和完善普通工人在企业管理中的主人地位。毛主席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中也特别强调和发挥、行使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企业中的权利问题。但必须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是近几十年,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客观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行使主人的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利越来越淡化,同时还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三个代表”即举手代表、学习代表、传达代表。同时工农比例人数越来越少,有权力的官员和私营企业主、体育文化领域明星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会议代表不是看其是否能够真正行使主人权利,而是看做某种荣誉奖励、奉送一些人。甚至把拥有外国国籍的少数人也弄到人代会、政协等组织中来。每次会议都有许多提案出现,但基本上都是鸡毛蒜皮的提案,真正提出实质性问题的提案凤毛麟角。真正有见解击中社会问题要害的提案者会议之后程度不同要遭到打击报复。同时各种企业的职代会已经名存实亡,甚至连名都不存在。如此怎能体现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呢?
八、有助于建立一整套从国家到基层都能够真正追究责任的完善的社会机制
“责任”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有两个含义:一是说份内应做的事,如尽责。二是说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我们这里主要谈第二含义。为什么人们尤其是权力者没有做好工作导致严重后果要承担过失责任而被追究呢?
辩证法认为,人们特别是权力者做任何工作都可能有好的或不好的结果。若是不好或失败的结果按照唯物辩证法一果多因原理,其原因可能是完全无法预料的纯粹客观的因素,与实践主体没有任何关系。但也有可能与实践主体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这里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践者有主观做好工作的动机,且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和代价,但由于对实践的规律性及客观条件不熟悉而导致不好的结果。二是(如果实践者)没有主观做好工作的动机,且对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不好甚至严重的结果。这种失败的结果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损害其他实践者以及所在的组织、团体的工作。因此为了避免、杜绝新的实践再出现类此情况,就必须要对与实践主体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行为人特别是权力者轻则批评、检查,重则处分、罚款甚至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试想,如果没有这层含义,那就必然导致干好干坏一个样,造成实践失败或恶果的人今后还会造成新的更大的失败和恶果。为了防止这种状况,一个健全的社会制度应该具有严格的追究工作失误或失败责任的严格的机制,特别是对领导权力的追究责任制度。因为“权力”的本质关系不是单向关系,而是双向关系。被支配者不仅有对权力者的建议权、批评权,还必须具备追究权力者责任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整个社会对各种失误或错误的责任追求相对就差一些,特别是对领导责任的追究更差。尤其是严重的工作失误或严重事件,往往把责任推到群众或较为低级的权力者身上,而不追究更高权力者的责任。如大家所熟悉的天津2016年大爆炸事件,虽然处理了一批天津市中层干部的责任。但任何正常人都知道,该事件的发展与中央的某些路线、政策和用人路线有直接的关系。在群众看来,应该承担这一事件的中央和市级领导的责任却基本没有或完全没有被追究。因为这个社会极其缺乏这种追究社会责任的严格的制度。人民群众只能在下面议论议论。如果这种议论发生在微信群或网站上,甚至可能被屏蔽和删除,甚至反被追究“妄议中央”、“妄议领导”的责任来。这种状况正是导致当代中国类似严重的社会事件愈发严重的制度根源。
九、有助于推动党和国家的民主建设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政治报告特别强调党的建设问题。党的建设包括思想理论建设和组织建设。而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既是思想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必须承认的一个客观事实是,在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方面我们党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甚至是严重的。笔者今天阐发马克思主义的“权力本质”观及其理论、实践意义,正是为了真正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思想理论和组织建设。这也是一个大课题。笔者以往的研究成果中有专题探讨的论文,也有其它论文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因此笔者这里不就这一问题再展开论述。也给各位读者、网友留下思考的余地。大家共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也是我们利用现代大字报即网络行使我们做社会主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利用“权力”的强制力手段剥夺和侵犯我们的这些基本权利,那就证明他绝对不是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201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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