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以其事也,医者或备器未善,责有攸归,髓库之员苟失之恤慰,亦当省思。虽然,其女捐髓而不克,于其事者责尤巨也。何者?
盖其女自承捐髓,本出仁心,实可赞也。其年少,遇故而乱,亦可谅也。然而君子一诺,千金不易,施仁向义,舍己可也。其诺之重、仁之善,岂以细故而弃之哉?善始无善终,吾不知其可也。再者,彼受髓者业净髓以待,其女遽而中悔,所需未足,置彼于将危之境,此责何可逭?岂非本欲活人反以害人乎?方今于此法无明定,然德之谴心之惩,其负之必也。
至于其女之母与父,舐犊之情乃人之常也。然则,信捐髓致害之谬传于前,阻践诺施仁之义举于后,乃至放言绝亲以迫之,其为人父母也,无乃谬乎?经有云:子不教,父之过。非赞之以义,乃授之以私,其为人父母也,过亦甚矣。
余观夫今之世,轻德重利、薄义惜身之象非鲜矣,则滇女之为,父母之举,良有以也。此西风之熏,亦教化之失者。于此也,有司、国民俱各有责,当亟省之思之,有以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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