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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杀人的,是医药专利权

子团 · 2018-07-05 · 来源:土逗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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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翻历史才想起来,原来医学发展是为了治病救人,不少人都快忘了吧……

  由新人导演文牧野执导、徐峥、王传君、谭卓等主演的《我不是药神》,在还未正式上映的时候,就大范围引爆了口碑。

  这部电影的标签里有“喜剧”,海报里的几个主演也是龇牙咧嘴的,单看海报剧照,你还以为又是一部《泰囧》或者《心花路放》。

  但海报下方的影片英文译名Dying to survive,可能让你困惑。直到影片过半,你才会觉得,这个英文译名,实在是戳痛点。

  浮出水面的“医药专利”

  徐峥饰演的“药贩子”程勇,出场就是一个油腻中年男人——卖的是“印度神油”,据说是走私的壮阳药,但生意萧条。事业一无所成,离婚了还能在律师面前打老婆。

  但这种市井无赖的的生活,也有诸多无奈:父亲血管瘤需要一大笔钱手术,前妻还要带儿子移民。

  就在程勇穷途末路时,嫌弃过他“印度神油”的邻居,给他带来的“生意”改变了他今后的人生。一个骨瘦如柴、形容枯槁的白血病病人吕受益(王传君饰演),请程勇代购便宜的印度仿制药——和正版药效果差不多,价格相差十倍的 “格列宁”,于是引发了无数法律和伦理的挣扎。

  电影中的吕受益(王传君饰演),有网友评论:“《爱情公寓》对陈赫们来说是事业巅峰,对于王传君,却是黑历史。”

  电影里,这是21世纪初的故事,灵感来自2010年曾经轰动一时的真实新闻、真实案件——陆勇案,“格列宁”指的就是慢粒白血病用药“格列卫”。相关文章太多,这里不赘述。重要的是,电影毫不避讳地指向了“中国人用不上平价救命药”这一症结,让观众看到了国产电影的希望——像韩国电影凭借《熔炉》那样,改写法律、改变历史走向。

  其实,天价药的问题、医药商唯利是图的问题、医疗系统和医药公司官商勾结的问题,我们的国产剧不是没有拍过。这两年最火的医疗剧《外科风云》,刘奕君饰演的胸外科主任就和某医药公司代表勾结,给病人用昂贵的药品和器械;白百何演的胸外科医生陆晨曦,前男友因为当医生钱少事多,转而去了高收入的医药公司。

道貌岸然的医药代表    图片来源:《我不是药神》剧照

  但是,电视剧里,这些问题都是小打小闹,甚至沦为感情戏的陪衬。只有《我不是药神》,专注地、细腻地讲述了天价药带给病人的是怎样的死亡威胁。也大胆刻画了完全沦为资本牟利工具的药品专利方的丑陋嘴脸——衣冠楚楚的医药代表面对白血病人一脸冷漠,在电视节目中高呼保护药品专利,却对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天价药的现实避而不谈。

  “医药专利”:要钱还是要命?

  也正是这部电影,让“药品专利”得到了最为密集的一次科普和讨论。这个词并不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受关注程度远不如经常打专利权官司的苹果、三星的IT专利。这大概由于,需要救命药的人或许只是十万分之一,智能手机却几乎人手一个的关系。

  当然,这种对比显然过于粗暴。实际上,性质的悬殊,使得两种专利权根本不该同日而语。但将二者放在同一商品逻辑下讨论的却不在少数。今天大多数人对于廉价仿制药的攻击,也不是出于对药效的担忧,而是对所谓“专利权”的迷信。

  有人举例:假设有一家生产商,可以无视专利法,完全仿制了iPhone,那么它即使只以300美元来销售,仍然能够赚钱。而苹果却无法再卖出足够多的iPhone,也就是它会赔钱,换句话说,它的研发就白做了。长此以往,就不会再有任何公司(或个人)愿意投入资源去做研发,而相关的科技的进步速度就会大幅减慢,甚至停滞。药品的研发也是同理。

  然而,是否拥有智能手机,不会影响人的生命。但是药品不一样,我们真的可以把救命的药物视为商品吗?又有谁会愿意成为抗癌药的消费者呢?当我们把医疗用品放在商品经济的逻辑下去考量时,会发现非常荒谬。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都应该是一个良性发展的医疗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便不能完全公益化,也不应纯粹以营利为驱动力。

瑞士格列卫在印度高等法院发起专利保护时印度百姓在法庭外抗议

  再往前说一步,医药的研发、专利权的购买,怎么就不能完全公益化呢?造高铁、造航母、造核武器的时候,听说过费用不够的问题吗?国外的专家,不管身价几个亿,能挖过来从不手软,怎么到了救命的问题上,就不行了呢?

  影片没有明示的原因有二。

  一来,我国对专利权的态度向来极其保守,导致我们不能强制开放仿制药,这是“陆勇案”的根源。

  二来,我们医疗体系的发展方向仍在向欧美看齐,把国家层面的研发力量资金、人才限制了,转而将研发新药的任务市场化,丢给医药公司,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走上了和电影中“吃人血馒头”的瑞士医药公司一样的道路——高投入研发、申请专利、定高价药品回本。另一方面,完全商品化之后的药品必然需要营销,又增加了一笔和药效无关的成本。最终,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最终还是病患去承担。

  这条路或许一开始就错了。

  重新审视医药行业的“专利权”

  在医疗这个救人生命的领域,放纵市场化,带来的不是效率和创新,而是混乱和阶层分化。当下,“格列卫”有合法仿制药了,但我们依然会不断地在不同疾病的“救命药”上遇到相似困境。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专利权”,特别是医药行业的“专利权”。

  有人说,救命药定价高昂,想要赚钱只是原因之一,公司在前期的大规模研发投入成本需要回流也是非常重要的,仿制药只看药品本身的成本,忽视了科学家要研发过程中的投入,因此保护药品专利权,就是捍卫科学的尊严。

  那么我们需要认清两点:

  一是,很多专利权保护措施最大获利者并不是研发人员,而是控制整个生产的企业主。

  公司掌握着技术研发的生产资料,就自然默认研发成果都是他们的。为研发做出贡献的人往往只能得到资本分红,这个过程中企业资本占主导位置,科学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前几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的“蓝光之父”中村修二就曾表示,即使取得了重大的科学成就,却长期被公司看做工具式的科技人员,发明专利权为公司所有,自己只拿到两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141元)的奖金。在这样背景下的社会文化追寻的不会是科学精神而是商业精神,企业家精神;

  二是,研发过程中对专利的抢注,容易导致科研团队内部的不团结。

  一项成果的问世需要数十甚至数百位技术工作者的努力,然而拿到专利的只有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而常常这个公司就是个人独资的),其他所有人工作都被忽视了。这常常导致一些人隐藏最新成果,不与同事交流,自己钻研想着投机抢注,相较于共同研究,这样工作的效率极低。

  因此,“专利权”垒起来的高墙,不仅将本该是技术受益者的社会平民拦截在外,只能用金钱搭建天梯才能翻越,也并不尊重技术研发人员,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权”就是知识的私有化与资本化。

  《我不是药神》把问题尖锐地摆在了面前,怎么去攻克?电影里的出路是今天比较主流的声音,将矛盾聚焦于“保护创新与贫穷者的生存”——一方面,对仿制药还是持有模糊暧昧的态度,为的是坚持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用“纳入医保”的方式,国家为患者买单,用“二次分配”实现平衡。

  但这是不够的。

  医药产业的私有化,将从研发到销售的全过程外包给市场,就注定了医药的牟利性质,救命药也成了摇钱树;注定了在救死扶伤这个问题上不可能实现平等;注定了,正如电影所说的“世界上只有一种病,就是穷病。”

  既然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责任,那么研发治病救人的药物,并保证有需要的人都能使用,也应该是国家需要担负的。打破“专利权”,并不是盗版合法化,而是研发普世化、社会化。

  而这一点上,我们早就有成功的实践:虽然诺贝尔奖只颁给了屠呦呦一人,但青蒿素的研发与推广是举国家之力,号召数百人的团队研发出的成果,它没有确定的专利权,因此免费向所有患者提供。廉价的青蒿素在非洲救了无数平民的命,在这个技术面前,人与人真正实现了平等;

屠呦呦和青蒿素

  同一时期的成果还有人工合成牛胰岛素技术,当时国家决议开发这一技术主要就是为了降低药品价格,让老百姓看得起病。这个技术最终实现了其开发初衷,用廉价药品救了无数人的性命,在医药学方面的推动力早已可取得诺奖,却最终因为是集体智慧和奋斗的成果,找不到一个合适领奖的人与诺奖失之交臂,更别提申请专利赚钱了——但在治病救人面前,那一点牟利,那一个诺奖又算得了什么呢?

  翻翻历史才想起来,原来医学发展是为了治病救人,不少人都快忘了吧……

“这世上只有一种病,穷病”  图片来源:《我不是药神》剧照

  Tips:我国的药品专利权和“正版仿制药”

  我国在专利强制许可(简单说就是在有需要的时候,不管正版药品专利保护是否到期都开放仿制)的制度上,规定的适用条件甚至比欧盟的立法还要严苛。再加上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本身的双刃剑的特性,使得《专利法》实施三十年来,我国从来没有启动过强制许可的机制。

  不过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首次提出了“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被视为可能激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或许今后只要是病人群体紧急需要的专利药品,不用再像“格列卫”一样,直到其在我国的专利保护期到期,才模仿原研药生产出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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