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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了望的文章有逻辑矛盾

韩强 · 2007-03-20 · 来源:韩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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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望的文章有逻辑矛盾

  《了望新闻周刊》的文章宣扬 “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让我想起网友听光转帖“草民”的一篇文章《物权法草案的重大缺陷》,文中指出:

  2005年8月以来,有关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沸沸扬扬,但争论焦点过分集中于大原则,而忽视了一些重大问题。

  一、“人权平等”与“财产平等”

  西方有一句名言说:“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有些人认为这是“财产平等”,但这其实是“人权平等”。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未经许可,国王不能进私宅,穷人也不能进皇宫。但人权平等并不等于皇宫与私宅平等。

  下面是2个逻辑推理三段式:

  1、老师平等

  (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

  (2)老师属于人;

  (3)所以:法律面前,老师平等。

  2、“财产平等”

  (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

  (2)财产属于人;

  (3)所以:法律面前,财产平等;因此老师财产与国家财产平等。

  第1个结论是正确的,因为,老师是人的一种。

  第2个结论是“偷换概念”的逻辑谬误,因为,财产不是人的一种,国家也不是人的一种。国家与私人并非“平等主体”。国家是所有财产的“保护神”,没有国,哪有家?

  由于“财产平等”是逻辑谬误,因此“平等保护财产”也是逻辑谬误。法院可以颁令查封私宅和写字楼,而不能颁令查封人民大会堂。保护马路上的一个井盖比保护一辆私车更重要,这是因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而保护井盖也是为了保护私车,以及所有的人和车。所有国家都对公共财产给与特别保护,以保护公共利益,例如规定水、电、通讯、交通、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私人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只能采用BOT(建造-经营-移交)等特许经营方式;有些国家(例如韩国等)规定,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只能采用BTO(建造-移交-经营)或BTL(建造-移交-租赁)方式,即:公共基础设施建成后,首先移交给国家,然后由私营机构经营一段特许期。

  物权法是财产法,而不是商法。财产法的性质是“财产保护法”,而不是“财产交易法”。商法与财产法的“公共财产”概念不相同。因此,无论是将商法中的“公共财产”概念移植到财产法,还是将财产法中的“公共财产”概念移植到商法,都是“偷换概念”的逻辑谬误。

    这篇文章实际,用形式逻辑,指出了物权法专家的概念不清。我们还可以继续推理:

    不能量化到具体个人的13亿人民的公产与个人的私产平等有逻辑矛盾!好象一国说我国与地球平等!

    无论贫富,公共财产在理论上每个人都有一份,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自己的私产。

    这样“平等保护”就出现一矛盾:我的私产是与13亿人民的财产平等的,而且还有一个矛盾,我那份不能量化的在公产里的一份与我现在的私产是平等的。

  也可以举个例子,就好象一个国家宣布我国与地球平等,甚至一个人说,我的一亩地与地球平等!

    这里,我奉劝物权法专家能给大家一个逻辑的解释,因为形式逻辑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

《物权法》的3个修改

  一、

  《草案》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除宪法以外重要法律的共有词汇。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法理基础。

  二、

  《草案》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修改为: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评:草案没有明确什么是平等主体,修改后明确了本法只适用于调整民事关系。

  三、

  增加内容: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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